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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2021年4月2日 字数:330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 提供人:xionghao59......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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