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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

2015年12月25日  来源:生育制度 作者:费孝通 提供人:自诩玫瑰的凋谢
摘要:做儿子的在被管束之下必然会觉得不那么愉快,可是在不偷快的感觉下,还是愿意顺服,即使有仇父的心理,也得遏制到潜意识中去,那是因为另一方面,儿子从小是在母亲的怀里长大,在父亲的眼前过日子,亲密的接触中,发生了感情。在领养过程中,除非从小就领养过来,亲密的感情就不易发生。比较穷苦的人家在比较富有的人看来,时常不只是社会和经济的较低,面带着一点骨子里的卑贱和生物性的弱劣。

积极的办法是找一个人来顶替缺额。说来很简单,可是找谁呢?一种方式就是认领养子。我在第三章中曾讲到生物上的父母和社会上的父母并不一定相同。我也屡次指出,在社会学上所谓父母是偏重于社会性,而不太重视生物关系。这句话在这里还得补充申说一下。婚姻是为了确立抚育而发生的。亲子关系,亦即是抚育者和被抚育者间的关系,是以婚姻来确立的。所以在任何社区中,孩子必须生在婚姻关系中。说得更彻底一些,一个结了婚的女子才有生孩子的权利,因为这样才能保证出生的孩子有个父亲。在两性关系不十分严格限制在夫妇之间的社会里,在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孩子,在生物上并不一定和他的父亲有生物关系的。可是母子之间的生物关系则比较清楚,所以所谓生物上的亲子关系和社会上的亲子关系不一定相同的情形,容易发生于父子之间,而不常发生于母子之间。以特罗布里恩德岛土人来说,他们可以否认男子在生殖过程中的贡献,但是并不否认女子在生殖过程中的贡献,因为后者是明显的事实,无从否认的。唯一否认生殖作用中母子关系的是<西游记〉里的孙行者;甚至和性无涉的耶稣还是有母亲马里亚。

我也已经说过社会性的母亲并不是不能和生物性的母亲不同的,譬如贾探春之于王夫人就是一例。这种情形其实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领养了。没有生物关系的父子,只要这孩子的母亲是父亲的妻子,不必要特殊仪式和手续即可认为亲子,因为这孩子是出生于婚姻关系之中的;但不是从妻子身体里出生的孩子,即使确是和丈夫有生物关系的,即所谓私生子,因为不出生在社会所认可的婚姻关系中,若要确立亲子关系,必须经过领养的手续。因之,在他们辨别生物性的父母和社会性的父母时,我们必须考虑到婚姻关系,社会性父母的确立是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在婚姻关系之外去确立社会性父母是领养。

在具体的情境中,能不能生育是很难预先决定的,除非配偶中死了一造,另一造没有续弦的意思,才能确定“无后”的事实。而且“无后”的并不一定是出于不能生育,大多是因为孩子先于父母死亡。于是领养在时间上成了问题。若是未雨绸缪,及早领养,自己却又生了孩子,又怎么办呢?若是到了配偶中有一造死了,再去领养,所领的养子在年龄上若是太幼,事实上并不能很快地接替死者的地位和财产。若是养子的年齡相当大,他的生活习惯已经养成,养父或养母是否能满意养子的行为就会成问题。何况,亲子的关系并不只是法律上的承袭,而且需要感情上的联系,因为亲子之间生活上的合作,若缺乏了感情,又会难于融洽。

我在第八章中曾分析过亲子之间的复杂关系。要做像一个父母必须要把孩子看成自我的一部分,任劳任怨,认真负责;他们要代表社会使用权力,把一个小畜牲变成一个社会分子。做儿子的在被管束之下必然会觉得不那么愉快,可是在不偷快的感觉下,还是愿意顺服,即使有仇父的心理,也得遏制到潜意识中去,那是因为另一方面,儿子从小是在母亲的怀里长大,在父亲的眼前过日子,亲密的接触中,发生了感情。在领养过程中,除非从小就领养过来,亲密的感情就不易发生,因之,社会抚育也不易顺利进行了。

领养还有一个困难是养子的选择。有孩子的人家有什么原因要把孩子给人呢?普通情形之下是出于经济的困难,养不活孩子的才想替孩子找一出路。可是要领养孩子的人是否愿意接受呢?假如是从小就领走的,考虑比较少,但也不是没有。比较穷苦的人家在比较富有的人看来,时常不只是社会和经济的较低,面带着一点骨子里的卑贱和生物性的弱劣。中意的不肯给,肯给的又不一定中意,这里不免又要费一番周折了。

这种种困难使自由领养不易成为应付“无后”的遏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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