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所形成的家庭,除了偶然的分离外,总是在一起生活的,所以也常是地域上居处共同的团体的基本单位。可是它并不是唯一的地域团体的基本单位,因为在一起生活的很可能包括父母子三角以外的人物。在社会学和人类学中既以“家庭”来指父母子的三角社会结构;在概念上不能不另用一词来指地域团体的基本单位了。在英文中,父母子三角结构是Famly(家庭地域团体的基本单位是ouseold(户在中文中,家庭一词用得本来很滥,在俗语中的家字包括的意义更多,而在严谨的讨论中,则我们不能不把家庭的意义来规定一下,专指父母子三角结构,等于Famly,然后用户字来指地域团体的基本单位,等于ouseoW。
在我们自己社会中家和户就不常相等?一户中可以包括好几个家庭,或若十家庭以外的人,因之我们叙述过了父母子三角的区位形态后,接着可以讨论到和这三角结构同在一起生活的人了。马林诺斯基在论澳洲土人的家庭时曾指出这种事实的重要。他说人口集聚的事实,在社会学中很明显是极重要的。我们的主要问题是:这群人是不是以一家为一处,或是集居成较大的团体?
我们对于家庭生活各方面——丈夫的权力,婚姻配偶间的性生活,家庭经济,亲子关系等——的说法在我们得到上述间题的答案之后,都会另具意义,我们原有的概念也会因之改变。
地域团体的大小多少是和经济基础有关的,在以狩猎为生的社区里,譬如西伯利亚的通古斯人,他们时常以一家或两三家一起在山地里往来。最小的单位是两个人,一个是在家管理日常生活的女子,一个是出外打猎的男子。他们的生活一定要简单到两个人可以合作来应付的境地。同时,夫妇间相互依赖的情形也更为秘著;再加他们远离别人,实际生活也不允许他们有较长时间的反目勃谿。对于孩子的保护,也是不能不时刻留意,偶然的疏忽,可以把小性命都丢了的。
在农业社区中,非但不需要时常移动,而且若是有需要的话可以有较多的人口聚居在一地,形成一个村落。家庭和家庭在空间上的距离可以大大的减少。可是在任何情形之下,家庭没有不被埋没及分散在较大的团体之中的满族人中,在同一间房里可以睡着很多人。粗看来好像家庭在区位上并不形成一个团体。同一炕上睡着祖父,祖母,伯父,伯母,叔父,叔母,以及哥哥,嫂嫂,侄子,侄女等。可是详细一察,他们每个人的地位并不是随意安排的。各有各的位置,各对夫妇和儿女,也就是家庭>紧靠在一起。臂如有弟兄两人都娶了亲,生了孩子的,他们的铺位是这样,第一是哥哥,挨近他是嫂嫂和她的儿女;轮下来是弟弟,下面才是弟媳。在他们的风俗中,哥哥和弟媳间禁止发生性的关系,但是弟弟和嫂嫂之间若发生关系并不视为犯禁的。这样说来,家庭这个基本团体还是自成一个单位,在区位上相联而与其他相似的团体有相当的距离;虽则在这个例子中,距离固然很小,小到隔一层被,但这一层却被划下了一个社会的界限,只能在社会的允许之下,偶然越界一下。
我们的所谓大"家庭”,虽则没有和满人一般很多单位家庭挤在一个炕上,但是有一点是相似的,就是成年的儿子并不一定离开他们的父母,甚至结了婚,连同妻子都跟他们父母同住在一处。若是像西洋现代的风俗一般,儿女结了婚就搬出老家,则家庭之成为一区位上的单位团体就比较显著。若是结了婚的儿女依旧跟父母一同住,则这个空间的集团就会在时间里扩大起来,至其极会有五世同堂等大家庭出现了,在苏州就有个明代传下来的大宅子,里面住着近百个同族的子孙,可是这个亲属团体在区位上一房一房的分得清清楚楚,每个家庭还是自成一个单位。
这种大家庭并不是我们中国社会结构中的普遍方式,各地方每户人数的平均,据巳有的农村调进说,是从四个人到六个人。四个到六个人所组成的地域团体决不能形成上述那种大家庭,所以我在《江村经济》中说:所谓大家庭大多见于市镇中,显然是出于另一种经济基础。®这句话曾引起别人的怀疑,认为我所调查的江村刚巧是一个例外情形。在这里不妨把我的意思再说得明白—些。
我先得说明地域团体基本单位的意义。它并不是指在一个围墙之内,一个房子里住的人,一个院子里住着几个生活上自成单位的人家在抗战时的后方是极普遍的,这在普通的都市里,甚至在人口众多的中国农村里都是常见的。在中国农村里,为了安全起见,很可能有一道围墙把整个村子,或是村子中的一部分围起来,宅子里的人家挤得很紧,甚至家家户户都有小门相通,可以往来。从建筑单位说,很不容易分得清楚,地域团体是社会单位不是建筑单位。
从生活上着眼,居处在一起的社会单位,至少要有下列几个条件:经营同一的生产事业,在一个共同的账上支付他们日常的费用,用一个灶煮他们的食料。一个建筑单位的住宅中可以包含好几个这种单位,虽则每个单位还是可以保持着他们的亲属关系和密切的经济合作。归有光在《项脊轩记》里描写得很生动,先是庭中通南北为一,迨诸父异爨,内外多置小门墙,往往而是。东犬西吠,客踰庖而宴,鸡栖于厅。庖中始为篱,已为墙,凡再变矣。”以我在抗战期内所寄居那家房东说,母子虽住在一个院子里,并没有篱或墙分开,可是东西厨房相对,各自预备自己的饭,各自耕种自己的田。他们只能说是邻居,决不能说是同户。
现在我们可以发问,这种团体的扩大对于农民有什么利益和弊病?让我们先从经济生活上看。在现有农作技术下,分工的不发达使两个人在一起工作并不比两个人分开各自工作为便利和效率高。从农业经营上看,大农场固然比小农场有便利的地方,好像耕牛的应用,在小农场上就不值得;养一头牛的成本是一样的,但是在小农场上能利用耕牛的时间却较短。在有劳力可雇,有耕牛可租的地方,农场集中经营和分散经营也就显不出太大的差别。
基本生活团体的扩大,在农村里,即使有上述的一些经济利益,可是在另一方面却也增加了人事上的困难。在兄弟子侄们共同经营农业和在农田上劳作时,平等的原则是不很容易维持的。我在禄村调查时邻居那家的情形很可以作一个例子。那家的老父母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不成才,抽大烟,又懒做工;二儿子却很勤快。起初他们并没有分家,一家的农田几乎全是由二儿子经营和劳作。他辛辛苦苦挑回了谷子来,他老哥偷偷地出卖了,换烟抽。这样,哥哥的抽烟抽到了弟弟的身上。而且不久老哥想卖田了。若是继续这样维持下去,一家的衣食都会被这不成才的大儿子所连累得发生问题了。老哥又千方百计破坏他弟弟的婚姻,使他的弟弟永远不能成家,替他做牛马。这种情形引起了社会的舆论。他们的父亲尽管觉得分家是件有碍体面的事,但是也不能不忍痛把家分了。在一个合作的经济单位中,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是维持团体完整的必要条件,在以亲属作基础的团体里,两代之间还可以用权力来维持不太平等的关系,同代之间则比较困难了。这是兄弟间各自成家的一个原因。
以后我们还有机会讲到婆媳的关系和妯娌的关系我上述那位邻居的大儿子设法延迟他弟弟的婚事不是没有理由的,因为从外面娶来的媳妇并不是从同一抚育团体里长成的,硬要她们住在一起,多刺的刺猬挤紧了,大家觉得不好过。即在以维持大家庭为荣的书香人家,人多事杂,也不能不横一个忍字,竖一个耐字,才能五世同堂。在直接从事生产,勤惰分明,劳逸易判的农家,单靠忍耐工夫还是不够的。因之两个家庭在一户里生活的例子在农村里就不多。在江村这种团体只占全户数的十分之一,其中四分之三还是父母及一对子媳合组成的团体,父母和两对子媳组成一户的只有其中的四分之一,这表明子女长成结婚后,分家独立是普遍的情形。
扩大基本生活团体的力量是从另一方面发生的。在没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中国农村中,那些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引起家庭破裂的剩余分子,不容易经营独立的生活,因之不得不并入其他团体,依赖完整的家庭谋取生活。在像江村这类团体占全村户数的3.8%。应当说明的是这种形式的团体并不是大家庭,而是我所称的“ExpandedFamly”-扩大的家庭。
一般有一种说法认为在中国大家庭的形式是极发达的。若是就形式上说,中国确是有很发达的联合家庭(Jont-famly);但楚在数量上,或是就中国所有家庭中的百分比说,却是不高的。在我看-来,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农民中,由父母子结合成的三角,即基本的家庭形式,是最为普遍。联合很多基本家庭而成的“大家庭”大多是发生在市镇里。在市镇里,居民的经济基础并不是直接的农田经营。他们可以是经商或是离地地主。离地地主的生活是从收租得来,他们需要政治的和政治之外的权力来维持这种依之为生的权利。财产愈多,所有的农田面积愈大,人口愈多,做官和获得权力的机会也愈大。因之,所有农田的分割在他们都是一种生活的威胁。只有在这种人里面,才会发生我们士大夫阶级里反对分家的传统观念;也正是在这种人里面,我们才见到五世同堂的大家庭以及庞大的氏族组织?
有人以为中国的大家庭和氏族组织是伦理观念下的产物。我并不否认伦理观念一但确立之后可以影响人的行为,把某种社会组织视作应当实现的模型。在农村里,一谈到分家没有人会理直气壮地认为这是应当的,多少要用不得巳,不争气等理由来表示行为和标准不合的苦衷。可是因为有了伦理观念中不分家的标准而在事实上不要求分家的农民却是很少很少。这说明了传统的伦理观念,至少在这一方面,并不是产生在农民的生活事实里的。伦理观念本是一种维持社会结构的力量,它必需和生活事实相符合。在分析大家庭这个传统标准时,更使我觉得中国士绅和农民生活的分化。传统伦理,尤其是见诸经典的,是从士绅们的生活中长出来的,我们只有了解了他们的生活事实才能明白这套观念的作用,若是用和士绅的生活不同的农民生活来看这些观念就不免有格格不入的地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