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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概念和实体

2015年12月25日  来源:生育制度 作者:费孝通 提供人:自诩玫瑰的凋谢
摘要:孩子的出世才完成了正常的夫妇关系,稳定和充实了他们全面合作的生活,这被称作家庭。婚姻的方式可以变,一定会变,可是它所以变是要看两方面:一方面是婚姻的功能;一方面是当时的处境。除非我们明白了人类里为什么有婚姻,否则我们就不会找得到它形式上演变的道理的。

上节里我说明了夫妇只是三角形的一边,这一边若没有另外一点和两线加以联系成为三角,则被联的男女,实质上,并没有完全达到夫妇关系。社会对他们时常另眼相看。这是一种过渡的身份。孩子的出世才完成了正常的夫妇关系,稳定和充实了他们全面合作的生活,这个完成了的三角在人类学和社会学的术语里被称作家庭。在概念上家庭就等于这里所说的基本三角。

父母子所形成的团体,我们称作家庭。家庭一词在这里是一个用来分析事实的社会学概念,它的涵义和日常的普通用法,可以稍有出入。在我们中国,一般所谓家庭常指较父母于构成的基本团体为大。有人用小家庭来专指父母子构成的基本团体,用大家庭来指较广的亲属团体。可是大小家庭的分别,并不单在数量上,而最重要的在它们的结构上;而且在所谓大家庭之中,父母子所构成的基本团体并不被抹煞的,较广大的亲属团体无不以父母子构成的基本团体为其核心。所以我们在概念上仍需要对于这基本三角有一专称的名词。

在这里我想附带指出文化比较研究方法上的一个要点。文化科学不能不建筑在一套叙述文化事实的名词上,而供给名词的语言体系总是属于特殊文化的。用甲文化中的名词来叙述乙文化中的事实,时常会发牛困难,因为甲文化中的名词的意义是养成在甲文化的事实之中,甲乙文化若有差别之处,乙文化的事实就不易用甲文化的名词直接来表达了。这就是做文字翻译工作的人时常碰着"无法翻译”的地方。可是我们若不把“无法翻译”的翻译出来,文化比较研究也就无从说起?要想把一切不同文化中的事实能相互翻译得转,我们须有一套可以应用于任何特殊文化的普遍概念。

我们是否能得到这一套文化的普通概念呢?这问题的回答得看我们对于文化性质的看法了。从我们看来,任何文化都是根据当地人民在社会中生活所必需的条件而发生的。若是我们承认人类的基本需要是相同的,则千变万化的文化也必有一个相同的基础。在这文化的相同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寻到一套相共同的概念,这是文化比较研究的基本理论。无疑的,这套相同的概念,依旧是须用特殊文化中的语言来表达的,因之,在文化科学中所应用的一套名词所具的意义,有时和特殊文化中日常所应用时的意义不尽相合,婚姻、家庭等就是这类名词的例子。

可是,我们还得追问,家庭是不是一个文化研究中的普遍概念?这就得要看这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是否普遍的文化事实,还是只限于特殊文化中的事实?若是一个读者想在人类学的书本里去寻求这问题的答案,他一定会觉得议论纷纷,莫衷一是。社会进化论者认为人类曾经不少阶段才进化到现有的方式。现有一夫-妻的婚姻也是从别种婚姻方式中进化来的。在最早的时期,人类和很多动物一般,两性关系便是漫无限制的;他们更认为婚姻关系和两性关系是二而一的,所以在这个阶段中,依他们的推想,一定无所谓个别婚姻,而是一个乱交的人群。

在一个乱交的人群中,我们很可理会进化论者的想象,一个人只能认取他的母亲,不知道谁是父亲了。在这种想象中,我们可以见到,他们认为社会性的父母,一定要像我们社会中一般,根据生物性的父母,再进一步推论,在这种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社会中,社会上的基本关系只是母子关系,因之形成了一种女性中心的母权组织。这时候的男子大概有些像雄性的蜜蜂,除了生殖之外没有什么事要做的。

这种学说刚巧适合于十九世纪风行一时的进化观念。因之婚姻进化阶段说也应运而生。人类学中最初用实地研究方法的摩尔根根据了他在北美土人中所实地看到的亲属称谓,推论出一套婚姻进化阶段来。人类从乱交开始经过若干阶段才到一夫一妻制,这些阶段是:ConsanguneFamy(兄弟姊妹间婚姻所组成的家庭),PunaanFamly(一群姊妹和一群不一定有亲属关系的男子,或一群兄弟和一群不一定有亲属关系的女子的婚姻所组成的家庭),ParngFamly(一男一女间的婚姻所组成的家庭,但并不排斥婚外性生活),父权家庭(一男和多女的婚姻所组成的家庭)。®摩尔根在人类学上的贡献是很大的,但是从称谓方式去推测婚姻方式却存在着还应当考虑的问题。对于这一点我在论亲属关系时将详细加以讨论。现在的人类学家对摩尔根所订下的婚姻方式进化阶段表有很多讨论和修改。在我看来,主张婚姻方式曾择有过种种变化是有根据的。我同意婚姻方式是人类历史的产物,一切社会制度的形式都是手段,手段必须依着处境而变动。较固定的是人类生存的需要。研究文化的人是应当去观察人类怎样在不同的处境里改变他们的社会制度以满足生存的需要。有些反对进化论的学者想把婚姻关联到人类生理的机能,心理的机能,藉以替婚姻形式打一个永存的保证。这种企图在我看来因为没有多大希望,所以我在上文曾称作走不通的捷径。

婚姻的方式可以变,一定会变,曾经变过,都是可以说的。可是它所以变是要看两方面:一方面是婚姻的功能;一方面是当时的处境。除非我们明白了人类里为什么有婚姻,否则我们就不会找得到它形式上演变的道理的。依我在上文中说的,婚姻是人为的确立双系抚育的手段。若是不必人为,如生理论,心理论,人类中必需婚姻;若是不必抚育,抚育而不必双系,人类中也无需婚姻,“不必人为”和“不必抚育”这两个前提是被人类的生理基础所否定的,我们不必多说;“不必双系”是可能的。这可能性是决定于另一原则就是合力抚育既是不可避免,所以人类的问题也就是怎样才能有最有效的抚育。婚姻的方式就是依这标准来决定的。固然,人不比其他生物,依自然选择来获得在--定环境中最有效的个体形式,人的文化是要人去创制的,当处境改变,旧有的制度的形式已经减少了或失去了达到它的目的的作用时,人可能会陷入困苦中而不知道怎样去改造他们的制度的形式。在这个时间,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社会的病态”。有人认为功能学派是以“存在为合理”,这是一种误解。人类学者并不发生合理不合理的问题,他们是以人生活最大满足的现实标准作为健全和病态的标准。功能学派也决不忽视社会的变迁。相反的,他们要在比较方法(变异和变迁)中去寻求社会制度的功能。

在过去的历史中,人类似乎找到了一个比较上最有效(效力总是相对的)的抚育方式,那就是双系抚育。在生活程度较低,每个人要耗费大部分的时间在生产工作里,再加上私有财产的制度,抚育这件与社会生存有极重关系的事务,似乎交给小团体,一男一女,去负责,要较大团体为可靠和有效。在这种情形中,家庭这三角结构也成了抚育孩子的基本团体了。在我们所看到的各种社区中,包括摩尔根实地调查的北美土人在内,没有不是如此的。所谓乱交、母权、群婚等等至今不过是一种猜测的,可能在以往有过的社会方式,但是至少还是没有以现有可以考察的事实来证明的。

若是容许我也作一种猜测的话,这些方式发生在过去的机会也许比发生在将来的机会少得多。在目前社会事业发达,集体责任的加强,私有财产制的消浊,很可能改变抚育的有效方式。那时候婚姻是否需要也成了问题,至少它的性质会发生极大的变化。可是这些都是将来人类学家研究的对象,对于我们在这个时候研究生育制度的入是不会有多大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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