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全自由的社会中,政府筹集资金的正确方式是什么呢?
这个问题通常是联系这条客观主义原则而提出来的,那就是:自由社会的政府不能主动使用武力,而且只有在反击那些最先使用武力的人时,才能够使用武力。既然征收税款确实代表主动使用武力,那么,人们就会问,自由国家的政府应该怎样筹集资金,来资助其正当服务呢?
在完全自由的社会,税收——或者更确切地说,向政府服务所付的报酬——应该是自愿的。因为政府的正当服务——警察、武装部队、法庭——显然是个体公民所需要的,并且会直接影响他们的利益,所以公民乐意(而且应该)为这样的服务付费,就像他们为保险付费一样。
怎样执行政府筹资的自愿原则,即怎样确定将它付诸实践的最好方式?这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属于法律哲学领域。政治哲学的任务只是确立这个原则的本质,并证明它是行得通的。现在选择特定的执行方式还为时过早,因为只有在完全自由的社会中,当政府已经裉据宪法被控制在正当的基本功能上时,这个原则才行得通(对于这些功能的讨论,见第14章)。
有许多可能的方法可以实现自愿原则基础上的政府筹资,其中之一就是政府彩票,这一方法曾经被一些欧洲国家采用。此外还有其他方法。
考虑下面的这个例子(仅仅作为例子)的可能性。保护公民之间的契约协议是人们最需要的服务之一,而且只有政府能够提供这项服务。假设政府只保护——即承认其法律有效性和可行性——那些付钱给政府而获得保险的合同,这笔钱是按照法定的固定比例,从合同涉及的交易数目中扣除的保险费。这样的保险不是强行收取的,那些没有选择购买保险的人不会受到法律的强制惩罚,他们可以自由地达成口头协议,或者签订没有保险的合同——如果他们希望那么做。其唯一后果是:这样的协议或合同不能得到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如果有人违反合同,遭受损失的一方将不能在法庭上寻求赔偿。
所有的赊购都是合约协议。赊购就是在接受货物或服务之后过一段时间才付款的交易。在复杂的工业社会里,这包括大量的经济事务。在巨大的赊购网络中,只有极小的部分会对簿公堂,但是,法庭的存在使得整个网络有可能维持下去,如果没有法庭保护,这个网络就会在一夜之间分崩离析。人们需要、使用和依赖这种政府服务,并且应该为此付费。然而,如今这些服务却是无偿提供的,并且在事实上等同于津贴。
当人们考虑赊购中涉及的巨大财富时,就会发现为这项政府保险而支付的费用所占的比例微乎其微一远远低于其他保险的费用,但却足以资助正当政府实施其他所有功能。(如果需要,在战争期间可以通过立法提高那个比例;或者可以确立其他类似的筹款方法,以满足明确阐释的战时需要。)
这里提到的这个特定的"计划”只是例子,它可能是解决政府筹资问题的方法,不能作为最终解决方法或方案,在当前加以倡导。其中涉及非常巨大的法律和技术困难,包括这样的问题:例如,需要确定无疑的宪法条款来防止政府规定私人合同的内容(现在就存在这个问题,而且需要更多客观说明);需要客观标准(或保护措施)来确立保险费的数目,这不能任由政府自行决定。
政府筹资中的自愿方案是通往自由社会的最后而非最初一步,也是应该倡导的最后而非最初的改革。只有当自由社会的基本原则和机构建立起来之后,政府筹资中的自愿方案才会起作用。现在它是不会起作用的。
人们会为了保护他们的合同而自愿付保险费,但是他们不会为了防止受到柬埔寨侵略而自愿付保险费,威斯康星州的胶合板厂商和他们的工人也不会自愿支付保险费来帮助日本胶合板工业的发展,因为后者的发展会使他们破产失业。
要为正当政府的合理功能付费,实行政府筹资的自愿方案将会绰绰有余,但要为全球提供不劳而获的资助却远远不够。不过,任何类型的税收都无法提供那样的资助——这样只会让一个大国走向自我毁灭,因而那样的资助也只是暂时的。
国家的控制力、赋税和“政府职责”不是一夜之间发展起来的,同样,解放的过程也不能在一夜之间实现。解放的过程会比奴役的过程快得多,因为现实对前者有利。但这仍然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而政府筹资中的任何自愿方案都必定是遥远未来的目标。
目前,完全自由社会的倡导者必须知道的只是能让那个目标得以实现的原则。
政府筹资的自愿原则基于下面的前提:政府不是公民收入的所有者,因此,不能随意使用他们的收入;正当政府服务的本质必须由宪法阐释和限定,不能让政府拥有权力来随意武断地扩大其服务范围。因此,政府筹资的自愿原则把政府视为公民的仆人而非统治者,视为必须为服务收取费用的代理人,而不是给予无偿服务的施恩者,它不会无偿付出。
专制君主拥有臣民的劳动、收入、财产和生命,他必须是无偿的’‘施恩者”、保护者和特权分发者。这样的君主会认为,为了自己提供的服务而获得报酬是有失身份的事情——同样,其“精神后裔"(欧洲古代封建贵族的残存者,即现代鼓吹福利的中央集权论者)仍然认为:用劳动换来商业收入有失身份,并且在道德上低于不劳而获的收入,如通过偷盗或抢劫,通过仁慈的捐款或政府武力获得的收入。
不管政府是君主还是“民主的”议会,只要把它视为无偿服务的提供者,那么它就会开始增加其服务和免费的范围(如今,这一过程被称为"经济中公共部门”的发展),直到它成为而且不得不成为压力集团发动战争的工具,也就是经济群体互相掠夺的工具。
在这样的背景中,需要控制(并提出挑战)的前提是以下原始观点,即认为任何政府服务(甚至合理服务)都应该无偿给予公民。美国人认为政府是公民的仆人,为了将这一概念完全付诸实践,就必须将政府视为有偿的仆人。然后,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设计出适当的方法,将政府税收与政府提供的服务直接联系在一起。
从上面给出的例子中能够看到,这种按自愿原则筹措的政府资金将自动地与个人经济活动的规模成正比;那些经济水平最低的人(他们很少参与赊购)实际上不用向政府付费——尽管他们仍然享受法律保护,例如由武装部队、聱察和刑事法庭提供的保护。这些好处可视为经济能力较强者给予经济能力较弱者的附带好处,但是却不用前者为后者做出任何牺牲。
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人必须为维持武装部队付费,为保护自己的国家免遭侵略而付费,这对他们自己有利;一部分处于边缘的人不能在这些费用上有所贡献,但这并不会增加经济能力较强者的花费。就军费而言,那部分边缘群体在经济上根本不存在。在维持警察力量上的花费也同样如此:为抓获罪犯付费对有能力的人有利——不管具体犯罪行为的具体受害者是贫是富。
注意下面这点非常重要:对未纳税者的这种免费保护代表间接的利益,只是纳税者自己的利益与花费的间接后果。这种好处不能延伸到直接利益,也不能像鼓吹福利的中央集权论者那样宣称:直接向非生产者施舍对生产者有利。
简言之,间接利益与直接利益的区别如下:如果一列火车正在铁路上行驶,那么,允许穷人免费坐在空座位上与向穷人免费提供头等车厢和专列就不是一回事(它们的原则也不同)。
在人与人之间,任何类型的非牺牲性帮助、附带的社会利益、无偿利益或赠送价值,都只有在自由社会中才可能存在,而且只有在不做出牺牲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然而,在自由社会中,在自愿原则为指导的政府筹资系统下,将不会存在实行任何"财富再分配”的法律漏洞和法律可能性;或者通过强迫一些人劳动并勒索他们的收入,来给予他人不劳而获的经济支持;或者消耗、剥削和毁灭那些有能力付钱维持文明社会的人,来支持那些没有能力或不愿意付钱维持自己生存的人。
(196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