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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本质

2016年1月9日  来源:自私的德性 作者:安·兰德 提供人:自诩玫瑰的凋谢

政府就是在特定的地理区域内唯一有权执行某些社会管理法规的机构。

人们是否需要这样的机构?为什么?

由于思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工具,是人们获得知识以指导其行为的手段,因此,人类需要的基本条件就是能够思考并按照理性判断来行动的自由。这并不意味着人必须独自生活,并不意味着荒岛是最适合人类需要的环境。人们能够在彼此交往中获得巨大利益,社会环境最有利于人类的成功生存一但只是在某些条件环境下。

"从社会存在中可获得两项伟大的价值:知识和交易。只有人能将自己的知识宝库代代相传;人类可用的潜在知识比任何个人一生中能够获得的知识都要多;每个人都能从其他人发现的知识中获益匪浅。社会存在的第二项好处是劳动分工:它使人们能够把精力奉献给特定领域的工作,并以此交换其他专业人员的工作成果。在荒岛上或者自给自足的农庄里,每个人都得生产自己需要的一切,与此相比,基于社会分工的合作允许所有参与者为自己的努力获得更多知识、技能和生产回报。

然而,正是这些利益能指示、界定和说明,在什么样的社会中,什么样的人能够对彼此有价值:只有在理性的、创造性的、自由的社会中,那些理性的、创造性的、独立的人才能如此。”(《客观主义伦理学>)

如果社会剥夺个人的劳动产品,或者奴役个人,企图限制个人的精神自由,强迫个人违反自己的理性判断;如果社会颁布的法令与人的本性需要之间存在冲突,那么,严格地说来,这就不是真正的社会,而是一群在制度化的帮派惯例下聚拢在一起的乌合之众。这样的社会破坏人类共存的所有价值,根本不可能有正当理由和代表,它不是利益的源泉,而是对人类生存最致命的威胁。生活在荒岛上都比生活在苏俄或纳粹德国更安全,相对来说也更优越。

如果人们打算一起生活在和平的、具有创造性的理性社会中,并进行互利的交往,那么他们就必须接受基本的社会原则,没有这个原则,就不可能存在道德的或文明的社会。那就是个人权利的原则。(见第12、13章)

承认个人权利,就意味着承认和接受人类本性要求的正常生存所需的条件。

只有使用武力才会侵犯人的权利。个人也只有通过武力手段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奴役他人、抢劫他人的财物,或阻止他人追求他自己的目标,或强迫他人违背自己的理性判断。

文明社会的前提条件就是禁止在社会关系中使用武力,从而建立起这样的原则:如果人们希望彼此交往,他们只有通过理性方式一通过讨论、劝说和自愿的、非强制性的认同——才能做到。

从人类生命权引申出的必然结果是自卫权。在文明社会中,武力只能用于反击那些首先使用武力的人。首先使用武力是罪恶,因此为反抗武力使用武力就成为道德责任。

如果某个?‘和平主义的"社会谴责反击性地使用武力,那么它将无可救药,只能任由首先采取不道德手段的恶棍处置。这样的社会导致的结果与其意图恰恰相反:它不仅不能消除罪恶,反而会鼓励和奖赏罪恶。

如果社会不能有组织地反对武力,那么它将迫使每一个公民携带武器到处活动,将自己的家变成堡垒,向任何靠近大门的陌生人开枪,或者参加公民组成的保护性帮派,他们会打击其他出于同样目的而形成的帮派,从而使社会堕落到帮派统治(即野蛮暴力统治)的混乱之中,堕落到史前野蛮人永远的部落战争中。

不能让作为个人的公民随意使用武力一哪怕是反击性的使用。如果人们不得不生活在经常性的武力威胁下,随时都会受到邻居的武力侵犯,那么他们就不可能和平共处。不管邻居的意图是善还是恶,不管他们的判断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不管他们的动机是正义感还是无知、偏见或恶意,都不能让个人随意使用武力反对他人。

举个例子说,如果有人丢了钱包,他断定被人偷走了,然后就冲进附近的每一所房屋搜寻他的钱包,并且向第一个用非难的眼神看他的人开枪,因为他把那种眼神当做了犯罪证据,想象一下,这样一来会发生什么事情?

使用反击性武力,除了需要客观的法规来说明惩罚和执行过程外,也需要以证据为准的客观法规来确认犯罪事实,并证明是谁犯的罪。如果没有这样的法规,那么试图起诉罪犯的人就是实施私刑的暴徒。如果社会让作为个人的公民任意使用武力,那么这个社会就将堕落到暴徒统治、私刑法律以及一系列无穷无尽的、血腥的私人世仇或宿怨中。

如果禁止在社会关系中使用武力,人们就需要一个机构,在客观的法律规范之下,承担起保护公民权利的任务。

这就是政府一-正当的政府一的任务,这个基本任务说明了人们需要政府的唯一道德合理性与原因。

政府就是将反击性武力的使用置于客观控制下(即置于客观阐释的法规控制下)的手段。

私人行为与政府行为的基本区别(如今人们完全忽视和回避了这个区别,即这样的事实:政府垄断武力的合法使用。政府必须获得此项垄断权,因为政府是控制和防止使用武力的代理;而且,正是出于同样的原因,它的行为必须得到严格阐释、限定和限制;在政府行为中不允许有丝毫的奇想或任意性;政府应该像没有个人喜好的机器人那样,把法律作为它唯一的动力。如果一个社会要成为自由社会,它的政府就必须受到控制。

在正常的社会体系之下,个人合法地拥有随心所欲采取任何行动的自由(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而政府官员在他的每一个政府行为中都受到法律限制。除了法律禁止的事情之外,个人能够做任何事;而政府官员除了法律允许的事情之外,他不能做任何事。


除了法律禁土的事情之外’个人能够做任何事;而政府官员除了法律允许的事情之外,他不能做任何事。

这就是让“权力”服从于"权利”的手段。这就是美国的“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的概念。

在自由社会里,法律的本质和政府的权力都来源于正当政府的本质和目标。《独立宣言》指出了二者的基本原则:“为了保障这些【个人】权利,政府将创立于人民之中,从被统治者的同意中获得其正当权力……"

由于保护个人权利是政府的唯一正当目标,因此它也是立法的唯一正当理由:所有的法律都必须建立在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并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标。所有的法律都必须是客观的(并且在客观上证明是正当的):在采取行动之前,人们必须清楚地知道,法律禁止他们做什么(以及为什么)?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如果犯了罪,他们会受到什么惩罚?

政府的权威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这意味着政府不是统治者,而是公民的仆人或代理人;这意味着除了公民为了特定目的而委托的权利之外,政府没有其他权利。

如果一个人希望在自由、文明社会中生活,他必须同意的基本原则只有一条:放弃使用武力,并把保护人身安全的权利委托给政府,目的是为了有序、客观、合乎逻辑地阐释怎样执行这项权利。或者,换句话说,他必须接受武力与奇想(任何奇想,包括他自己的奇想)的分离。

现在,假设两个人在他们共同参与的工作中出现分歧,他们该怎么办呢?

在自由社会中,人们不会被迫互相交往。他们只有通过自愿同意才互相交往,如果其中再涉及时间因素,那他们就通过契约来交往。如果一方随意决定违反合同,就会对另一方造成灾难性的经济损失,而受害者只得依靠扣押违约方的财产作为赔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同样不能让作为个人的公民随意使用武力。这就引向了政府最主要、最复杂的功能:仲裁者的功能,即根据客观法律解决人们之间的冲突。

在任何半文明社会中,罪犯都只是极少数人。但对于和平社会,通过民事法庭保护和执行契约是最重要的需求。没有这样的保护,就不能发展或保持文明。

人不能像动物一样凭一时的冲动而生存。人必须设计他的目标,并经过一段时间来实现这些目标;他必须长远地考虑自己的行动和安排自己的生活。一个人的头脑越聪明,知识越丰富,他的计划就越长远。一种文明的发展程度越高、越复杂,它需要的活动范围也越长远,因此人们之间的契约时间范围也越长远,他们也越迫切地需要保障这种契约的安全性。

甚至在原始的物物交换社会中也是如此,如果一个人同意用一蒲式耳土豆换取一篮子鸡蛋,但是在得到鸡蛋之后,却拒绝交付土豆,那么这个原始社会也不能运转下去。在工业社会中,如果人们赌账交付价值10亿美元的货物,或者签订合同修建价值数百万美元的建筑,或者签下99年的租约,但一方却不履行合同,那么想象一下,这种受奇想指引的行为意味着什么?

单方面地违反合同就是间接使用武力:在本质上,这就是一个人接受他人的物质价值、货物或服务之后,拒绝为之付钱,从而通过武力(通过物质占有)而不是权利保留它们——也就是说,在未获得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保留它们。欺骗也是类似的间接使用武力:在未获得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凭借虚假的借口或虚假的允诺获得物质价值。敲诈勒索是间接使用武力的另一个变种:这包括用武力、暴力或伤害相威胁而非通过价值交换来获得物质价值。

这些行为中有些是明显的犯罪,其他的,例如单方面违反合同,也许其动机不是犯罪,而是由不负责任或非理性造成的。还有一些也许是很复杂的问题,双方都有一些正当的要求。但是,不管是什么情况,所有这些问题都必须服从于客观阐释的法律,而且必须由不偏不倚的仲裁者解决,也就是说,由法官(和陪审团,如果适用的话)解决。

观察一下,在所有这些情况中对正义起支配作用的基本原则:任何人在未得到所有者同意时,不得从他人那里获得任何价值;,且,作为必然的结果,

法律和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个人权利。

一个人的权利不能听凭他人的单方面决定、随意选择、非理性和奇想来处置。

从本质上说,这就是政府的正当目标:通过保护利益、反对人们彼此造成的邪恶,使得人类的社会存在成为可能。

政府的正当功能分成三个显著的种类,三者都包括武力和保护人们权利的问题。第一种是警察,保护人们免受犯罪分子侵害;第二种是武装部队,保护人们免受外国的侵略;第三种是法庭,根据客观法律解决人们之间的纠纷。

这三个种类包括许多推论和衍生问题,它们以特定的法规形式,在实践中执行,极其复杂。这属于一种特殊的科学领域:法律哲学。在执行中,有可能产生许多错误和分歧,但是在这里,至关重要的是执行的原则:法律和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个人权利。

如今,这一原则被遗忘,受到忽视和回避。结果导致世界上出现了目前的状况,人类退化到没有法律的专制独裁统治下,退化到暴力统治的原始野蛮状态中。

有些人不假思索地反抗这一退化潮流,他们提出问题:这样的政府是否在本质上就是邪恶的?无政府主义是否是理想的社会体系?无政府主义作为政治概念,是一种天真的、不固定的抽象概念:由于上面所讨论的所有原因,社会若没有有组织的政府,它会受到最先出现的罪犯控制,陷入帮派战争的混乱之中。但是,人类可能的不道德性并不是拒绝无政府主义的唯一理由:在社会中,即便其成员完全理性,并且在道德上无可指摘,它也不能在无政府状态下运转;这需要客观法律和诚实的仲裁者解决人们之间的分歧,这使得政府的建立成为必然。

最近出现了无政府主义理论的又一种变体,正在迷惑一些倡导自由的年轻人,这种怪诞的谬论被称为"竞争政府"。现代中央集权论者看不到政府功能与工业功能之间的区别、武力与生产之间的区别,鼓吹企业归政府所有。"竞争政府”的鼓吹者接受了现代中央集权论者的基本前提,认可这同一枚硬币的另一面,他们宣称:既然竞争对商业如此有利,那么它也应该适用于政府。他们宣布,同一个地理区域内应该存在若干不同的政府,取代单一的垄断政府,各政府为获得公民的支持而展开竞争,每一个公民都自由地"选购”和资助他选中的任何政府。


自由社会不能通鹏意的方法-或仅仅通过希望或领袖的“良好意图”而实现。

记住,政府必须提供的唯一服务是对人们的强行控制。问问你自己,竞争在强行控制中意味着什么。

不能说这个理论本身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它显然对术语"竞争”和"政府”缺乏理解;也不能把它称为不固定的抽象概念,因为它缺乏任何与现实的联系和关系,根本不能具体化,甚至连粗略地、近似地具体化都谈不上。举个例子就足以说明问题:假设史密斯先生是A政府的顾客,他怀疑隔壁的邻居琼斯先生——B政府的顾客一抢劫了他;A政府的一群警察朝着琼斯先生的房子前迸,在门口遇到了B政府的一群警察,后者宣布,他们不能接受史密斯先生的控告的有效性,而且不承认A政府的权威。那时会发生什么呢?你会明白的。

“政府"概念的演化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每个有组织的社会中,似乎都存在过些微正当的政府功能,体现在诸如此类的现象之中:例如,承认政府与一帮劫匪之间有一些含蓄的(如果常常是不存在的)区别;把政府当作“法律与秩序"的保卫者,给予它尊敬和道德权威的光环;甚至最邪恶的政府也认为有必要维持某种秩序井然的外表,假装维护正义,即便是根据惯例和传统而这么做;宣布他们的权力具有某种道德合理性——不管是神秘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的道德合理性。正如法国的绝对君权不得不援引“君权神授”为自己辩护,同样,现代苏俄的独裁者也不得不花钱做些宣传,在被他们奴役的国民眼中证明其统治的合理性。

在人类历史上,对政府正当功能的理解还是最近获得的成就:从美国独立革命中的国父们算起,这项成就只有200年历史。美国国父们不仅确认了自由社会的本质和需要,而且还设计出将这种理解转变为实践的方法。自由社会——就像人类的其他产物一样——不能通过随意的方法,或仅仅通过希望或领袖的“良好意图”而实现。它需要基于客观有效原则的复杂法律系统,来使社会获得自由并保持自由。这个体系不依赖于任何特定官员的动机、道德品质或意图,不留下任何机会和法律漏洞,来让暴政获得发展。

美国的权力制衡体系正好体现着这种成就。尽管美国宪法中存在某些自相矛盾之处,确实给中央集权制的发展留下了漏洞,但是,把宪法当做限制和约束政府权力的方式,这样的概念仍然是一项无与伦比的成就。

今天,当有人正在拼命地彻底抹杀这一成就的时候,下面事实怎么重复也不过分:宪法是对政府而非个人的限制,它只对政府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做出规定,它不是维护政府权力的宪章,而是保护公民不受政府侵害的宪章。

现在考虑一下,在当今流行的政府观中,其道德和政治倒置的程度有多深。政府没有成为个人权利的保护者,却正在成为最危险的侵犯者;政府不是在保卫自由,而是在建立奴隶制;政府没有保护人们免受动用武力者的侵害,却正在随心所欲地使用武力和高压政治;政府没有在人际关系中扮演客观工具的角色,却正在通过非客观的法律——随便哪个官僚都可随意阐释这种法律——创造致命的地下统治,那是无常和恐惧的统治;政府不是在保护人们免受奇想的伤害,而是在盗用不受限制地奇想的权力。这样一来,我们就会更快地接近终极倒置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政府能够自由地做任何它喜欢的事情,而公民只有在获得允许之后才能行动;这是人类历史上最黑暗的时期,这是暴力统治的阶段。

人们常常评论说,尽管人类获得了物质进步,他们却没有获得相应的道德进步。这种评论之后往往跟随着有关人类本性的悲观结论。的确,人类的道德水平低得令人感到可耻。但是,如果考虑到人类在其大部分历史中,都不得不生活在政府那令人恐怖的道德倒置(利他主义一集体主义道德使之成为可能)之下,那么他就开始感到惊讶:人们是怎样设法保存文明的——哪怕只是文明的伪装?是什么不可毁灭的自尊,使他们继续昂首阔步地前进?

对于必须接受和倡导那些政治原则,人们开始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它们的本质。而这些原则是人类知识复兴之战的一部分。

(196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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