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是限定正确的社会关系的道德原则。就像人为了生存(为了行动,为了选择正确目标并实现它们)而需要道德规范一样,社会(人类群体)为了组织符合人类本性以及人类生存要求的社会体系,也需要道德原则。
人可以逃避现实,仅凭一时的盲目冲动行事,但是除了逐步的自我毁灭之外他将一无所获。
主观主义在伦理学领域内的地位,就是集体主义在政治领域内的地位。正如_‘只要我选择去做,我做的任何事情都是正确的"不是道德原则,而是否定道德原则;同样,‘‘只要社会选择去做,它做的任何事情都是正确的”也不是道德原则,而是否定道德原则,是在社会问题中排除道德。
当’'权力”反对"权利”的时候,“权力”的概念就只有一个意思:野蛮的武力——它事实上并不是“权力",而是最没有希望的无能为力;它只是毁灭的"力量",是四处逃窜的禽兽疯狂奔跑的力量。
然而,那就是当今大多数知识分子的目标。他们的全部概念转换根源,建立在另一个更加基本的概念转换之上:将权利的概念从个人权利转换为集体权利,S隨味着:用“暴徒的权利”取代“人的权利”。
既然只有个人才能够拥有权利,那么‘‘个人权利”的表达法就是冗词(在当今的知识混乱中,出于说明的目的,不得不用这个表达法)。不过,’‘集体权利”的表达法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任何群体活动学说,如果不承认个人权利原则,那么它就是暴徒统治或私刑合法化的学说。
任何群体或‘‘集体”,不论大小,都只是许多个体组成的。除了个体成员的权利之外,群体不拥有任何权利。在自由社会中,任何群体的‘‘权利”都来源于成员的权利,通过他们自愿的个人选择以及合约来获得,而且只是将这些个人的权利用于特定事业。每一个合法群体的事业都基于其参与者的自由联合与自由贸易权利。(我所说的"合法"是指非犯罪的,自由形成的,即任何成员都不是被迫加入的。)
例如,工业公司参与买卖的权利来源于老板把金钱投入创造性冒险活动的权利,来源于老板雇用雇员的权利,来源于雇员出售服务的权利,来源于所有参与者生产和出售其产品的权利,来源于顾客们购买(或不购买)那些产品的权利。在这个复杂的契约关系链条上,每一个环节都建立在个人权利、个人选择和个人认同基础上。每一个认同都受某些条件的限制和规定,并受这些条件控制,也就是说,要依靠互利的贸易。
这一点对于自由社会中的所有合法群体或社团都是正确的:如合伙企业、商业公司、行业协会、工会(自愿加入的工会)和政党等等。这一点也适用于所有代理:一个人代理他人的权利来源于被代表者的权利,并由他们根据其自愿选择,为了特定的、具体的目标,授权于代理者——就像律师、商业代理和工会代表等等一样。
这样的群体是没有权利的。个人加入群体,并不能因此获得新权利,也不能因此失去他已经拥有的权利。个人权利的原则是所有群体或社团唯一的道德基础。
任何群体,如果不承认这_原则,那么它就不是一个社团,而是一个利益帮派或者一群暴徒。
任何群体活动学说,如果不承认个人权利原则,那么它就是暴徒统治或私刑合法化的学说。
"集体权利”的观点(认为权利属于群体而非个人的观点)意味着‘‘权利”属于某些人,但却不属于另一些人;意味着某些人有“权利'’随心所欲地处置其他人;意味着这种特权地位的标准由数量优势组成。
另一些人;意味着某些人有“权利”随心所欲地处置其他人;意味着这种特权地位的标准由数量优势贼。
没有什么能够证明这种学说的正当性与有效性,而且也从没有人证明。就像它的根源利他主义道德一样建立在神秘主义之上:要么基于旧式的神秘主义,信仰超自然的法令,如“君权神授”;要么基于现代集体主义者的平均主义神秘,把社会视为超组织,就像某些超自然实体那样,远离并高于其个体成员。
如今,那种集体主义神秘的非道德性在"国家权利”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国家就像其他群体一样,只是若干个体的集合,除了其个体公民的权利之外,它没有任何权利。自由国家——承认、尊重并保护其公民的个人权利的国家一在其领土完整、社会体系和政府形式上拥有权利,自由国家的政府不是统治者,而是公民的仆人或代理,而且除了公民为特定的、具体的任务(保护公民免受武力侵害的任务,来源于公民的自卫权)而授予的权利外,政府没有任何权利。
自由国家的公民可以不赞成特定的法律程序或实施公民权利的方法(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属于政治科学和法律哲学领域),但是,他们赞成将要实施的基本原则:个人权利的原则。当国家的宪法将个人权利置于公共权威之上,那么政治权力的范围就受到了严格限定。这样一来,在这个受到限定的范围内,公民就会安全而恰当地同意遵守大多数人投票做出的决定。少数派或持不同政见者的生命和财产并没有受到威胁,不会受到选票控制,也不会受到多数派决定的威胁;任何人或群体都没有自由处理他人的权力。
这样的国家有权拥有自己的主权(来源于其公民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别国尊重其主权。
但是,任何独裁国家、原始部落或任何形式的专制暴政都无权要求获得主权。侵犯自己公民权利的国家无论如何不能要求获得此类权利。在权利问题上,就像在所有道德问题上一样,都不可能存在双重标准。受残暴武力统治的国家不是国家,而是游牧部落一不管它的领袖是匈奴王、成吉思汗,还是希特勒。
人并破坏独裁国家也没有賦子人侵者去被征服国家建立另一种奴隶社会的权利。
匈奴王能够对什么权利提出要求?他凭什么提出要求?
这一点适用于所有形式的野蛮部落,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不管是原始状态还是“工业化”。不论是地理还是种族、传统或以前的发展状况,都不能授权一些人去侵犯其他人的权利。
"民族自决”的权利只适用于自由社会或努力追求自由的社会,而不适用于独裁国家。正如个人的自由行动权不包括犯罪(即侵犯他人权利)的“权利’’,同样,民族决定其政府形式的权利也不包括建立奴隶社会的权利(就是使奴役他人成为合法权利)。世界上不存在"奴役权”这样的东西,一个国家会进行奴役,就像一个人会成为罪犯一样一^但国家和个人那么做都不是凭借所谓的"权利"。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个国家是否像纳粹德国那样受选票奴役,这都无关紧要。个人权利并不屈从于公众的选票;多数派没有权利通过投票剥夺少数派的权利;权利的政治功能恰恰是保护少数派免受多数派压迫(而世界上最小的少数派就是个人)。不管奴隶制社会是被征服的还是选择受奴役的,它都不能要求获得国家权利,而且它这种“权利”也不会得到文明国家承认一正如_帮强盗不能因为其成员一致投票选择参与他们那种特别的群体活动,而要求别人承认他们的“权利”,要求获得与企业或大学相同的法律平等。
独裁国家都是非法的。任何自由国家都有权利侵入纳粹德国。自由国家是否选择那样做并不是出于私利,也不是出于尊重帮派统治者并不存在的“权利",更不是因为自由国家有义务以自我牺牲为代价解放其他国家,但是,自由国家有权利那么做,只要它选择那么做。
然而,这种权利是有条件的。正如打击犯罪并不能赋予警察从事犯罪活动的权利,同样,侵入并破坏独裁国家也没有赋予入侵者去被征服国家建立另一种奴隶社会的权利。
奴隶制国家没有国家权利,但是其公民的个人权利仍然有效,即便这种权利没有得到承认,征服者也无权侵犯他们的个人权利。因此,只有征服者建立
起自由的社会体系的时候,即这个体系以承认个人权利为基础,这时,入侵被奴役的国家才具备道德上的正义性。
既然现在不存在完全自由的国家,既然所谓的"自由世界"是由各种"混合经济”组成的,那么就应该问问:从道德上说,地球上的国家是否能任由其他任何国家侵略?答案是“不”。一个国家承认个人权利原则,但在实践中却未能完全实施;另一个国家完全否定且明确轻视个人权利原则。这二者是有区别的。所有"混合经济”都处于转变中的不稳定状态,最终不得不变成自由国家,或者土崩瓦解而变成独裁国家。
在这一特定问题上,看看现代"自由主义者"那可耻的“末路”和知识的蜕变。
国际主义一向是自由主义者的基本原则之一。他们把国家主义视为主要的社会罪恶,视为资本主义的产物,视为导致战争的根源。他们反对任何形式的国家私利;他们拒绝区分理性的爱国主义和盲目的、种族歧视的沙文主义,谴责二者都是“法西斯主义"。他们鼓吹消除国界,让所有国家融合为‘‘一个世界"。"国家权"成为他们攻击的特殊目标,仅次于财产权。
今天,自由主义者在对其理论结果进行某种道德辩护的时候,“国家权”被他们用作最后的、脆弱而衰落的力量一因为这一伙中央集权制独裁国家就像皮肤病一样,在地球的表面蓃延,它们以所谓的"新兴国家”的形式出现,像法西斯主义,并完全诉诸武力。
对于这种国家选择政府形式(任何他们喜欢的形式)的"国家权利”,"自由主义者”承认其道德合理性,并要求得到我们的尊重。他们宣称,我们不得侵犯或干预古巴选择其政府形式的“国家权利”。“自由主义者”差点毁掉自由国家合理的国家权利,他们现在宣布要支持的是独裁国家的"国家权利"。
更糟糕的是,"自由主义者”支持的并不是纯粹的国家主义,而是种族主义——原始的部落种族主义。
看看他们的双重标准:一方面“自由主义者身处西方文明国家,另一方面,他们仍在鼓吹国际主义和全球自我牺牲一亚非的原始部落被赋予了"主权",在种族战争中互相屠杀。人类的社会观后退到前工业时代和史前时代一后退到种族集体主义。
这就是“自由主义"道德崩溃的逻辑结果和高潮,当"自由主义者"们把权利的集体化作为财产集体化的序幕时,这种崩溃便开始了。
从’‘自由主义者”使用的术语中,可以看出他们的犯罪自白。他们为什么使用"权利'’一词来表示他们鼓吹的东西?他们为什么不宣扬自己正在实践的事情?如果他们能够,他们为什么不公开命名并努力证明其正当性?
答案显而易见。
(196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