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2日,哈尔滨香坊区两名司机因行车纠纷发生肢体冲突,一人被水果刀当场刺死;6月11日,湖南衡阳退役军人蔡荣遇见歹徒持刀行凶,挺身而出见义勇为过程中不幸被刀刺中心脏牺牲。
2018年的昆山龙哥案相信很多人还记得:好端端在马路上骑着电动车的当事人,莫名其妙就被“看他不爽”的刘某龙持刀下车威胁了。要不是暴徒当晚喝醉了酒刀子脱手,结果谁生谁死还很难说。
路怒司机、酒局暴徒、小偷团伙、猥琐色狼,还有挑着学校下手的报复社会型罪犯。各种新闻都在提醒着我们,身处现代文明社会也要时刻注意保护自身安全。
这种随身携带武器的暴躁年轻人看起来就十分恐怖
那么,当我们的个人财产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该如何选择最佳方案保护好自己呢?
首先当然是尽量避免肢体冲突。像是在行车、饮酒、攀谈过程中与他人产生矛盾的时候,尽量保持理性交流不要让矛盾进一步激化,还有尽快找机会离开冲突现场是最理智的做法。
但还有一些情况下我们不得不直面暴徒。例如前面动图中车子被截停的情况,还有被围堵、遭遇入室侵犯、或是遇到歹徒正在侵害他人等情况,我们都难以一走了之。
面对可能遭遇的正面威胁,普通人常常会有两种准备方式。
一种是强身健体,通过保持运动,甚至学习武术等来做好“应战准备”。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练习固然可以提高一个人的反应速度、爆发力还有应对危险时的十分重要的胆气。
但不管是跆拳道、散打、拳击还是泰拳,任何现代武术运动都是针对体育竞技开发的。这就意味着在各种复杂的现实环境中,习武者占有的优势并不比一个熟悉环境的街头混混大。
而且若是因为自己有“练过”而麻痹大意,将练习场或赛场上的对抗方法套用到现实中,那不讲武德的歹徒常常能偷袭到你怀疑人生。
日本职业摔角之父力道山(左) 死于在夜店跟小混混的争执中被刺伤后引发细菌感染
另外一种准备方式其实更省力且靠谱,那就是准备好合适的防身工具,并稍加练习。
这其中的行为逻辑十分简单。从历史上看,人类是因为学会使用工具,制造出趁手的武器才开始拥有狩猎猛兽的能力。而对于现代人来说,赤手空拳跟拿上一把小刀的战斗力更是天差地别。
《杀破狼》中甄子丹携带的伸缩棍 就是常见的合法防身器具
但这里需要提醒一下,严格来说刀具往往是属于“武器”而非“防身用品”。蛮多未雨绸缪的老同志会在车上备着刀具、弓箭甚至枪械,但不管在哪个国家,这些准备都更可能在一时冲动之下把他们自己送进监狱。
我们还需要理清的,是“防身用品”的概念。
带这玩意防身?你自己跟法官解释吧
任何正规严谨的防身术教练都会告诉学员,所谓“防身”的目的就是成功阻止对方正在伤害他人的行为。并且为了保护我们自身陷入法律审判的困局,我们会尽量避免杀伤任何人。
所以人们所携带的防身器具也应该是趋于威慑、防守、控制的,而不是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杀伤后果的刀箭锐器,或是像锤子一样可以一击毙命的沉重钝器。
另一方面,当然还要便携易用。毕竟对于成龙来说,整个家具城都是他的防身器械库,而我们普通人,给你个刀子比划嗨了不小心还可能会伤到自己。警用防暴叉之类的好像也挺好用,但你能天天带着它上街么?
威慑、防守、控制能力发挥到极致的警用防暴叉 这就叫专业
那么,到底什么才是最适合当代人的防身武器呢?
排除掉危险的管制刀具,还有像棒球棒、高尔夫球杆、钢制水管等常见但是防御力和控制力都很差的器具。我们最终总结出三种最高效的防身用品:战术鞭、防狼喷雾还有电击器。
战术鞭可能国内接触过的人较少,但其实在国外这是很流行的一种防身器具。它的独特设计决定了用其抽打人体会造成十分疼痛的瞬间感觉,又不容易致死或重伤。是通过主动进攻来威慑歹徒,终止其侵犯行为的高效道具。
战术鞭测试 使用警告:不要打头不要打头不要打头
防狼喷雾就不必多说了,简单易用,更能有效在瞬间制服歹徒为自己赢得逃跑、求救的宝贵时间。可以说是男女居家必备之良品。
这里顺带提一句,很多人会想着“遇到危险我直接跑不就行了”。但理论上任何一个你打不过的人,你也跑不过他。所以在开跑之前进行一个必要的控制动作,如甩鞭子击打、喷雾喷脸都是能提高很大逃跑概率的。
至于最后的电击器,给你们看一下文初动图里,带着棒球棒下车的震怒の湾湾听到电击器“滋滋滋”的响声后的样子,你就知道它威慑力有多大,是如何达到孙子兵法中“攻心为上”的至高防身境界的了。(需要注意的是,在国内电击器属于管制器具,需要公安部门的报备才能装备并用于防身)
久处文明社会的我们越来越擅长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面对迫在眉睫的紧急暴力威胁却往往手足无措,难以做出合理的判断。
很多时候,武学大师在实战中也会败于“大意”二字。而对于难以预料的危险,“有备而来”四个字就是最好的防身神器。
希望大家都做好应对一切偷袭的准备,更希望这些准备的东西你们永远都用不上。
Youtube:Hard2hurt
谢川豫,我国管制器具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
王稼林,试辨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对比解析“聊城于某案”与“昆山龙哥案”,法制博览,2019年0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