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仅凭新闻收受者个人对文本的检视,至多只能通向新闻的被质疑,而无法导向新闻的被证伪。原因在于:第一,对新闻文本融贯与否的判断需要依赖于新闻收受者个人的“能力元语言”,这将很大程度上受限于个人的经验阅历、知识水平与新闻素养,而作为新闻收受主体的个人无论是在经验阅历还是知识储备上都必然具有或这或那的有限性,因而,单靠新闻收受者个人,无法对新闻文本的融贯性进行有效检视;第二,即便能有效检视出新闻文本的不融贯,但仅依靠“新闻文本”来连接“新闻事实”的远距离新闻收受者,因其不在事件现场而不具有证伪新闻的资质,而是常常需要借助更具可信度与权威性的其他主体(比如当事人、目击者或者权威调查机构等)来完成证实或证伪;第三,众多已被证伪的假新闻显示,其文本并不必然呈现出不融贯特征,对其进行证伪的,常常是相关主体的否认或不认同,这说明:文本融贯只是新闻为真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仅仅依靠收受者对文本的辨认,无法证伪假新闻,甚至也无法对其提出质疑。
鉴于此,新闻证伪实践,就不能仅聚焦于静态单一的文本,也不能仅仅依靠收受者个人,而是需在新闻传播者、新闻收受者、新闻事件当事人或目击者、利益相关者以及权威调查机构等传播主体之间历时、动态的互动对话中来实现。这也恰好印证了社群真知论的求真逻辑:新闻真实是一个去伪存真的过程,是报道与当事人/目击者、新闻传播者与新闻收受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不同叙述主体有关世界陈述的一致认同,寻找真相的过程其实就是由多元传播主体所构成的传播社群之 间展开对话、协商、博弈的过 程。因此,新闻之真,就必须建立在社群认同基础之上,反之,传播社群中关键主体的不认同,往往会对新闻真实起到证伪性的作用。
研究发现,其他新闻收受者、当事人或目击者、权威调查机构等传播主体,往往会通过不同的方式,对新闻证伪起到重要的证据性作用。
(一)其他新闻收受者的经验推理式证伪
诚如上文所言,每一收受者个体经验认知与知识储备都具有限性,这使得对新闻真伪性的检视与判断,就不是单一新闻收受者个人所能完成的,而是需要依靠新闻收受者群体的“集体智慧”。所幸的是,新媒体的技术赋权,在降低收受者表达意见技术门槛与经济成本的同时,也能极大地促进收受者加入到围绕新闻文本所展开的“对话”之中,这无疑能为收受者表达意见、参与新闻真伪性辨别提供良好平台与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普通新闻收受者的不在事件现场、不具有第一手信源的可信度,使得:第一,他们对新闻真实性提出质疑与证伪的方式,更多地来自于上文所述的文本不融贯,尤其多来自于其中文本中事实细节与收受者自身的经验认知或知识信念的不协调;第二,为了保证这种质疑或证伪的有效性与可信度,普通收受者必须有经得起查验的经验证据或者有经得起推敲的逻辑推理的支持,从这个层面上可以说,普通新闻收受者的证伪方式,属于典型的“经验推理式证伪”。
在这110篇假新闻中,由新闻收受者直接证伪的假新闻就有13篇,占比12%。比 如,2008年的“北京房地产商建议炸掉故宫改为建筑用地”发出后,网友立马发现这是早在2006年就已证伪的假新闻;2012的“女兵学习十八大精神”,细心的网友把将照片上7个女兵拿的报纸一一核查,发现这是“摆拍”;而2018年《鲁中晨报》发布“淄博从未进过长春长生生产的疫苗”的报道,网友很快晒出孩子的接种记录,可以清楚看到曾三次接种长春长生生产的疫苗。可见,在互联网这一全景式监狱中,随着受众“怀疑性认知”这一信息素养的逐步形成,虚假新闻的生存机会将大大减小。
(二)当事人或目击者的辟谣否认式证伪
客体世界中事件的转瞬即逝性,使得对新闻事实的还原往往需要依赖于作为客体事件亲历者的当事人或者作为见证人的目击者,依赖于他们对客体事件的初次符号化过程。为此,在新闻文本的真实性构建过程中,当事人或目击者往往充当着第一手信源,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因而,如若新闻遭遇当事人或目击者的辟谣或者否认,那么,新闻一定程度上也将面临被证伪。在作为本研究样本的110个假新闻中,最终由当事人出来证伪的就高达43个,占比达39%。总体来说,引发当事人/目击者出面证伪的新闻,常常缘于:
1.新闻采访过程直接跳过当事人。有一部分新闻文本,或者是出于新闻记者的不负责任,或者是出于当事人/目击者的不便联络,而呈现出直接跳过当事人而进行报道的情况。这类新闻的真实性,就极为容易被当事人出面否认。比如,2017年的假新闻“‘姚方案’因被认为不合国情全遭否决”,第二天中国篮协辟谣:“根本没提案,谈何否决”;2009年假新闻“杨振宁证实夫人翁帆怀孕3个月”,由翁帆在潮州老家的姐姐证实,翁帆没有怀孕;2017年的假新闻“农妇怒撕毒蛇为儿加菜”,最终也被农妇女儿的微博辟谣给证伪。
2.新闻采写中的单一化当事人/目击者。对那些不仅包含着多个当事人、也可能具有多个目击者的新闻事件来说,鉴于不同当事人可能有不同利益与立场取向,目击者也可能存在视角的限制与记忆的不全,因而,对这类新闻事件进行报道时,尤其需要同时关照到多方主体作为信源,并在“三角化”地处理信源的过程中找到那个最逼近“事实”的描述。而有一部分新闻文本,虽然有当事人/目击者的初次符号化作为依据,但由于其信源的单一化,往往只呈现出了事件中一方主体的陈述,这样的新闻,就很容易被事件中的其他当事人/目击者出面证伪。比如,2012年的“最美钟点工”救人,《青年报》查证“被救者”李芬:“何益红并没有推开我来救我”;2013年的“深圳最美女孩给街边乞丐老人喂饭”,后目睹拍摄过程的报刊亭老板称,女孩只喂了几口饭,便随拍照的男子离开。
(三)权威调查机构的查验核实式证伪
在另外一些时候,收受者的经验推理式证伪显得力度不够,而当事人或目击者又存在蓄意撒谎,甚至不同信源之间也可能存在“协同讯息”(coordinated message),此时,对新闻真伪性的辨别,就常常需要依靠更具专业性与权威性的调查机构的查验与核实。如果权威调查机构查验核实后的结果与新闻文本中的事实不一致,也就意味着,该新闻被证伪。对真实性存疑的新闻进行查验核实的权威调查机构,主要包括两个类型:
1.其他专业媒体。由于媒体与媒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一则假新闻一旦被识别出来,便很快会有其他专业媒体展开对事实的查验核实工作。而由于专业媒体自身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使得它们的查验核实结果往往能够达到证伪性的实效。在这110篇假新闻中,由其他专业媒体直接或间接证伪的假新闻,共有33篇,占比30%。比如,2009年《环球时报》报道的“奥巴马送金正日iPhone和苹果电脑”,后被《南都周刊》披露,该文来自于《卫报》的一个恶搞专栏;2012年《南方日报》等刊载的“90后男孩破解世界数学难题”,后被《中国青年报》的深度报道《媒体制造的“数学天才”神话》证伪;2015年南都网等发布的“众人围观裸女跳河,救人者遭冷遇”,后经《扬子晚报》查证,这是一起将不同时间发生在两地的两起事件拼接而成的虚假新闻。
2.官方调查机构。新闻报道永远是一个寻求权威信源认定事实的过程。事实证明,众多虚假新闻最终也止于官方调查机构的权威结果。在这110篇假新闻中,由官方机构参与调查的假新闻有59篇,占比54%。比如2010年的假新闻“中国每年有220万青少年死于室内污染”,最终由卫生部辟谣;2015年的假新闻“最高法院紧急下令枪下留人”,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言人立马公布实情;2018年的假新闻“万州女司机逆行致大巴坠江”, 最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州区分局证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