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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学籍vs学生受教育权——解读《中小学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

2021年4月3日  来源:新浪 作者: 提供人:diyong41......
作者 锦天城何周律师

引言

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推进,学校对学生的违纪行为作出的处分经常被学生及家长质疑。同时,学校采取体罚或不恰当的教育惩戒措施慢慢改变了传统的威权型校生及师生关系。作者通过威科法律系统案例检索“开除学籍”和“受教育权”,发现近3年来频发学生及家长起诉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诉讼。

本文结合司法裁判,对开除学籍是否侵犯未成年(中小学)学生受教育权的争议焦点,基于教育部新颁布的《中小学惩戒规则(试行)》(简称“《惩戒规则》”)(2021年3月1日生效)和《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正)》(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生效)等相关规定进行法律研究分析。

《惩戒规则》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其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同时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为学校和教师划出红线。由于《惩戒规则》刚生效,因此尚未发生生效案例,故作理论分析和参考。

01、开除学籍和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界限

(一) 受教育权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可知,学校如未按国家规定对开除、变相开除学生则侵犯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二) 学校合法采取开除学籍惩戒措施的情形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关于学校开除未成年学生学籍的实体和程序实施细则各地标准不一,同时各学校有其自有正式公布的校纪校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可参考学校不违反上位法且已经正式公布的校纪校规。(参考案例:(2018)甘行终132号)

《惩戒规则》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开除学籍的合规情形,同时也规定了停课或停学不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情形:

对于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有权采取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停学。对于高中阶段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值得注意,《惩戒规则》第十条、第十四条及第十九条规定,程序上要求学校采取该等措施前应当事先告知家长,并且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且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惩戒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该条明确,停课或停学时间不超过一周的,属于处分适当,不属于侵犯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并且依据该条款,学校仅可对高中阶段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03、中小学学校的法律责任

(一) 民事责任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若学生因学校的教育惩戒出现伤害事故,学校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及可能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修订)》(简称“《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根据《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学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行为也应当适当。同时学校如果未全面考虑未成年人自尊心强、心理承受力有限的情形,学校可能被认定存在一定过失。(参考案例:(2019)苏0312民初445号)

(二)行政责任

法院判断学校的惩戒措施是否侵犯受教育权,将综合判断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是否正确以及作出被诉开除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参考案例:(2019)新0105行初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十条规定,若学校违法违规对未成年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可能会被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学校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 刑事责任

因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开除学籍而导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常见。一般实践中,存在教师实行教育惩戒,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伤害罪。(参考案例:起诉书(阿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起诉书(池琳、崔某某故意伤害案))

04、学生家长的救济方式

《惩戒规则》第十四条要求,学校拟对学生实施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学生及家长的申诉程序,具体如下:

05、建议

为减少和老师实施开除学籍等严重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产生纠纷和诉讼,建议学校和老师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程序合法合规。

学校采取《惩戒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严重教育惩戒前,应当事先告知家长,且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且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惩戒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 审慎使用教育惩戒。

学校及教师应注重教育为原则,审慎使用教育惩戒。《惩戒规则》对应当给予教育惩戒的情形作了具体化,学校及老师应当严格按照《惩戒规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适当行使教育惩戒,不得有《惩戒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实施的八类不当教育行为。同时学校应全面考虑未成年人自尊心强、心理承受力有限的情形,否则学校可能被认定存在一定过失。

(三) 制定校规校纪。

校规校纪包括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学校实施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惩戒规则》第九条规定,“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因此为学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即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惩戒规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公开、民主、科学的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第一,内容的限定性。学校可设置相关措施限定在实施一般教育惩戒和较重教育惩戒,其严厉程度应当与《惩戒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措施大体相当。严重教育惩戒措施,仅有《规则》第十条明确规定的措施,学校不得自行增加或者超越。

第二,规范的可操作性。《惩戒规则》第五条规定,学校校规校纪中应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校规校纪应清晰明确、科学合理、易于操作,防止出现各种“奇葩校规”。

第三,制定程序的合法性。《惩戒规则》第五条规定,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家长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应当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惩戒规则》第六条同时规定,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四) 保证救济渠道。

《惩戒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后的救济渠道,包括校内申诉、向主管部门申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还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明确教师不当实施管理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应确保学生及其家长在受到教育惩戒后,可按《惩戒规则》规定的校内申诉途径进行救济和维权。

教育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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