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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二编:审判程序-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119~121条:起诉-第122条 先行调解+第123~124条:立案和受理-第125~126条:起诉状和答辩状-第127条 管辖权异议-第128~133条:调查和取证+第134~138条:案件案件-第139~142条:庭审-第143~145条:缺席和撤诉-第146条:延期审理-第147条:法庭笔录+第148~149条:宣判和审限-第150~151条:诉讼中止和终结+第152~154条:判决-第155条:裁判生效-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第164~166条:上诉-第167条:原审法院工作-第168~173条:二审审理和裁判-第174~176条:二审裁判效力和审限-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198条~199条 再审-第200~202条:再审理由-第203~205条:申请再审和审查申请-第206条:原裁判和调解书执行中止-第207条:再审适用程序-第208~213条:抗诉-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122条 先行调解

2021年1月4日 字数:46 来源: 作者: 提供人:diyong41......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先行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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