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丁合一,摊丁入亩。
据《清朝文献通考》记载,各省征收丁银,在形式上并不尽同:“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征者,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丁派者。”
这表明,地、丁合一已在部分地区开始实行。
地方上一些官员针对赋役不均进行的变通摸索,更使这一趋势得到了推进。
如江苏吴县知县雷挺,于顺治十三年(1656年)提出“田均而役亦均”的办法;江苏巡抚韩世琦鉴于苏州、松江二府“田归不役之家,役累无田之户”的弊端,于康熙元年(1662年)提出“均田均役”法,五年(1666年)奉旨实行;康熙十三年(1674年),江苏布政使慕天颜针对苏州、松江、杭州、嘉兴四府赋役繁重的情况,也主张实行“均田均役”法,并具体制定了一套实施方案,即《征收条约》。
与“均田均役”法不同,直隶乐亭县知县于成龙认为,赋役不均的根本原因在于“田与丁分”。所以,他于康熙二十年(1681年)提出“均田均丁”法。湖南安乡县也采用了类似的思路,部分推行了“人丁随粮摊”举措。
其他像河南、四川、湖南、湖北等省,也有一些州县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以前,开始筹划或实行摊丁入地。
一时间,“善变法者,不若并丁之名而去之,条目归于一,人既易知而事不繁,何用巧立诸科以滋文案”的认识,成为一种趋向。
尽管以上变通摸索有的没能实施,有的仅在小范围内尝试,甚至在实行过程中遇到种种阻挠和羁绊,但坚冰一旦有裂缝,其融化之势就很难阻挡了。
基于这样一种趋势,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山东道监察御史董之燧率先上疏,提出“确查各县地亩若干,统计地丁、人丁之银若干,按亩均派”的意见,呼吁在全国实行摊丁入亩。在他看来,这种办法的可行性在于:对有地者来说,“所加无多,不为苦”;而对无地者来说,则可以“免赔累”。
董之燧的呼吁应该说顺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但户部却以“各省州县地亩人丁,原有不同,随地制宜,相沿已久,未便更张”为由,否定了他的建议。
但耐人寻味的是,户部尽管否定了董之燧的建议,却在这一年批准“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分摊征收”,分摊的标准为:每地银一两,均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不等。
随后,四川也成为摊丁入亩的试点省份。
雍正继位后,一些大臣纷纷上奏,吁请实行摊丁入亩。他们的理由是:“总使丁不离地,地即有丁,既免贫富不均之叹,亦免逃亡转赔之苦,更免吏胥贿嘱之弊,有裨国计,有便民生。”
对大臣们的吁请,雍正一开始是比较犹豫的。
雍正元年(1723年)六月初八,当山东巡抚黄炳奏请援照浙江省之例“按地摊丁,以苏积困”时,雍正不仅没答应他的请求,而且予以严厉批评,声称:“此等大事,岂是如此草率乱举的。”认为:“此等事外之事,不必搜寻。”并告诫说:“你要着实小心留心地方,再有一点差误,王法三尺,断不容也。”
七月十二日,刚上任不到五个月的直隶巡抚李维钧,也上疏请求将所属“丁银摊入田粮征收”。雍正批示道:“此事略早了些,更张之事在丰年举行好,候部议来再定。”而当李维钧八月初六进京陛见时,雍正再次当面对他说:“摊丁千古更张之事,你才做巡抚,不要轻举。”
不过,雍正也并非对摊丁入亩一事不关注,只是在等待时机或契机。
九月初八,户部对李维钧的上疏做出答复,认为“应如所请,于雍正二年(1724年)为始,将丁银均摊地粮之内,造册征收”。
此时,雍正还没明确表态,而是下令让九卿、詹事、科道对此事再进行商议。
九月二十二日,九卿提出商议意见:“应令该抚确查各州县田土,因地制宜,作何摊入田亩之处,分别定例,庶使无地穷民免纳丁银之苦,有地穷民无加纳丁银之累。”
雍正对九卿提出的意见很不满意,认为他们依违瞻顾,只想迎合自己,并没真正据理详议。而且,就事情的处理来说,九卿延迟一天,内而六部、八旗,外而各省,都会因此迟延。
显然,从雍正的训斥来看,九卿虽然意在揣摩上意,但并没真正体会到雍正令他们再度商议的真实意图。如果他们能明确支持户部的意见,雍正也就不用再费口舌了。
经过这番反复,雍正最后明确表态说:“著仍照户部议行。”
这样,雍正元年(1723年)九月二十二日,便成为历史上一个关键性的日子。
全国范围的重大赋役改革,就此拉开序幕。
李维钧请求实行摊丁入亩,虽然主要针对直隶一省赋役不均的情形而发,但其他各省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所以,当李维钧的请求得到雍正批准后,各省也都纷纷效仿,先后上疏请求实行摊丁入亩。
除广东、四川两省外,直隶、福建于雍正二年(1724年),山东于三年(1725年),云南、河南、陕西、浙江、甘肃于四年(1726年),江苏、安徽、江西于五年(1727年),湖南、广西于六年(1728年),湖北于七年(1729年),也先后实行摊丁入亩,并迅速展开。个别省份实行得较晚,如山西开始于乾隆元年(1736年),而且直到光绪十年(1884年)才全部实行;贵州则开始于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还有一个例外,即盛京,它没有实行摊丁入亩,原因在于户籍无定。
在实行摊丁入亩时,由于各省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地赋每两所摊丁银数是不一样的。最高的像湖南一些县,高达八钱六分一厘;福建部分地区也高达三钱一分二厘;少的则仅为一毫四丝。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多少不等的情况:一是各省、各府州县的地、丁比例不同;二是征收依据不一,有的省份以粮载丁,有的省份则按亩计算。另外,在制定摊丁方式时,有的省份以全省为单位,统一分摊;有的省份则以州县为单位,自行决定分摊比例。
大体来看,地多、丁少的,地亩分摊丁银率低;相反,地少、丁多的,分摊丁银率则高。
除山西等个别省份外,各省摊丁入亩虽然在实行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阻力,但整体来说,进展得还是比较顺利的。
“摊丁入亩”在雍正朝全面推行,尽管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存在不少缺陷和漏洞,然而,其积极意义不容忽视。
冯尔康教授在《雍正帝》一书中评价道:分别征收人口税和财产税,是中国赋役史上的一贯做法;而且人口税的徭役很重,在历史上常常成为农民造反的根由或爆发点。为此,历代王朝不断进行改革。
雍正帝的摊丁入亩制度,是全面实现人丁徭役税从土地税征收的制度,使得人口税与财产税合一。于是,无地人口,不再有人口税的徭役负担;有田产的民户增加了土地税额。所以,摊丁入亩实质上是政府从人口税、财产税分征转变为征收单一的财产税。摊丁入亩,对于政府讲,并没有减少税收;而对百姓讲,没有名义上的人口税了。这是赋役制度前所未有的革新,是继承唐朝、明朝的改革,又是历史上所有改革家所未能想象、未能做到的赋役合一。
从顺治朝整顿赋役制度,到康熙、雍正朝尝试变通、推行摊丁入亩的进程来看,尽管没能根本改变历史的积弊,但多少缓和了丁粮分征、丁役不均、放富差贫的社会不公现象,使老百姓的沉重负担有所减轻、人身依附也相对松弛。总的来说,摊丁入亩的普遍实行,收到了抑富、益贫、利国的效果。
清王朝之所以在乾隆时能达到发展高峰,与摊丁入亩的普遍推行有很大关系。
清初学者黄宗羲曾感叹:“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
黄宗羲的反思,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清王朝统治的症结所在。但问题是,如果国家的政体不改变,当政者不从根本上解决老百姓的土地问题、制定合理的税收制度等,那么,老百姓苦于暴税的命运就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扭转,所谓民生,也就只能成为一纸空谈。
战国时期的孟子,说过这样一番话:“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民心向背,怎能不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