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赋役制度,编纂《赋役全书》。
明朝的灭亡,原因很多,但官府的暴敛横征和战乱造成的巨大破坏,尤其对广大老百姓和社会危害无穷。
崇祯十年(1637年),张岱在一首诗中曾感慨道:“因思世界尽如此,死兵死赋均死耳。辽东一破如溃痈,强蟊流毒势更凶。民间敲剥成疮痍,神气太泄元气疲。”
与昔日的情景大为不同,明末整个社会所呈现的,则是芸芸众生“冻骨无兼衣,饥肠不再食,垣舍弗蔽,苫蒿未完,流移日众,弃地猥多”的凄惨和悲凉!
如此情形,民命何以堪?社稷又何所保?
面对“地亩荒芜,百姓流亡,十居六七”的严峻现实,新入主中原的清朝统治者清醒地意识到,若不对明朝积累的弊政大加厘剔,就难以维系民心,稳固和进一步扩大对全国的统治权。
关注和着手整顿赋役制度,遂成为清廷应对和化解社会危机的主要突破口。
入关之初,一些官员即开始提出“议国用”“定经赋”的呼吁,期望恢复正常的赋役制度,以使社会发展走向正轨。
顺治元年(1644年)十一月,山东道监察御史宁承勋,更率先倡议对征收赋役依据的《赋役全书》进行重新编纂。他强调:“赋役之定制未颁,官民无所遵守。”
《祈雨图》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郭松义
从明末崇祯年间开始,一直到顺治十八年(1661年)以后,全国性的战乱才告一段落,当时的社会经济是非常凋敝的。因为战乱,很多地方原来交税的底子都遗失了,或者被烧毁了,这是个大问题。因为你要去征税,总得知道人家有多少地、多少人,总得有个凭证。所以,顺治年间,就提出要编纂《赋役全书》。
然而,就当时来说,编纂《赋役全书》又谈何容易?且不说清王朝当时尚未站稳脚跟,更直接、主要的困难在于,由于明清鼎革的战火,明代各地的户口、土地等赋役册籍,几乎荡然无存。
当此一筹莫展之时,顺治三年(1646年),御史张懋熺在《请成赋税定额方册疏》中,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他说,虽然各府县的册籍经战火“存去不可考”,但存藏于户部的原明朝《赋役全书》《会计录》二书,并未听说被焚毁,如果以此为凭据,那么,赋税所入之数,也就可理清十之八九了。
张懋熺的建议显然起了作用。
顺治三年四月,摄政王多尔衮颁布了一道谕令,命大学士冯铨前往户部,与二等公英俄尔岱“彻底察核”,并责成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官员“严核详稽”,以拟定《赋役全书》。
随后,多尔衮又特命户部右侍郎王弘祚专职负责编纂《赋役全书》工作。
尽管如此,限于客观条件,《赋役全书》的编纂进行得仍然非常缓慢。顺治帝亲政后,继续推进这一工作。
就这样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到顺治十四年(1657年)七月,一部纲举目张、官民两便的《赋役全书》才算告成。
《赋役全书》依次开列地丁原额、荒亡、实征、起运存留各款,并将新垦地亩、招徕人丁编入册尾。每州县发给两本,“一存有司,一存学宫”。
顺治朝《赋役全书》的编纂,应该说取得了比较大的成效。这可从两方面体现出来:
一是,以明朝万历年间则例为基准,确定了征收赋役的定额原则。不过,“万历年间”是个很模糊的概念,该时期赋役征收的额度前后多有变化,究竟以哪一年为准,清廷并没明说。所以,顺治帝一再强调的“钱粮则例,俱照明万历年间”,只是一个大的原则。
李之芳在浙江主持编纂的《浙江省赋役全书》,对了解清初的赋役征收内容,提供了一个重要参照。该省赋役主要由两大块组成:一为明万历年间未加派辽饷前的额数;二为辽饷加派及清初新增名目,计银56.4万余两。
浙江省的例子,大体上反映了当时赋役应征额的情形。何平教授在《清代赋税政策研究》一书中指出,“清代赋税应征额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万历年间未加派辽饷前的原额,一是清初新增赋额。清初新增赋额部分,主要是对辽饷加派的沿袭、部分新增加派和因折价提高导致的赋额加增”。总的看来,清初的赋役额,普遍高于明万历年间额,而低于崇祯年间额。
需要注意的是,清初沿袭的辽饷,名称已改为“九厘银”。之所以称为“九厘银”,是因为明万历四十六年至四十八年(1618—1620年)征收赋役时,每年分别加增了三厘五毫、三厘五毫、二厘,合计为九厘。清廷虽然于入关头三年声明蠲免辽饷、剿饷、练饷等加派,以舒民困,但实际上做得并不彻底,在大量军费开支等的压力下,只好改头换面,将“辽饷”改为“九厘银”,继续向老百姓征收。
顺治朝编纂《赋役全书》的另一个明显成效,是对赋役条款和程序做了简化,继续实行一条鞭法。
据康熙年间直隶灵寿县所编县志记载,该县征收的赋役款目,明万历条鞭有:田地、夏税、秋粮、马草、驿递工料、马价、草料、银差、力差、听差、里甲额支待支杂支。清顺治年间则简化为田地、地银、丁银三项。
福建省宁化县县志所载明代赋役款目,更为繁杂,其中万历年间有:田地、粮料官折、纲银、均徭、机兵、驿站;明季加派有:辽饷、藩府膳田租银、加派书手铺兵工食银、皇陵工料银、均粮银、溢地银、练饷、房号税契、典铺、樽节纸赎银。清初则简化为田地、丁银、地银、匠班银四项。
宁化、灵寿二县,大体上反映出南、北各地的赋役征收情况。
通过归并合则,明朝后期以来名目纷杂的赋役款目,得到大力整顿。从此,清代的赋役基本上规范为田赋和丁银两大项。
康熙二年(1663年),清廷又采纳工科给事中吴国龙的建议,将“一应杂项俱称地丁钱粮”,于康熙三年(1664年)开始执行。
后来,康熙帝鉴于“户口土田,视昔有加,按户增徭,因地加赋,条目纷繁,易于淆混”,于二十四年(1685年)下令重修《赋役全书》,规定“止载起运、存留、漕项、河工等切要款目,删去丝秒以下尾数”,称为《简明赋役全书》。
这些举措,诚如陈支平教授在《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中所揭示的:“说明了清初的赋役整理,并不仅仅是重复明代万历年间的一条鞭法,而是把封建社会晚期的赋税一体化推进了一大步。如果清初的赋役制度整顿,没有把赋役的折银化和归并合则推向深入,那么,清代中期的摊丁入亩制度的顺利实行,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可以说,清初推进赋役折银化和把差徭、上供、杂办等正赋化,是清代中期实行摊丁入亩而最后达到赋役一体化的必不可少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