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的政治制度。
商朝是继夏朝之后,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奴隶制王朝。它所拥有的辽阔疆域,在当时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商朝的政治制度,上承夏朝,下开西周政治制度的先河,孔子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商朝政治制度的特点是实行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商王是全国最高统治者,集政权、军权、神权于一身,高踞于一般贵族之上。商王自称“予一人”“余一人”,或“我一人”,对臣民握有生杀予夺之大权,并借助宗教迷信的力量,进一步强化自己的统治。
在王位继承方面采用兄终弟及和父子相传并存的王位继承制。其中,商王朝前段以兄终弟及为主;后段则父子相继为大势所趋,这一继承法在周代终于被采用。总之,商王权已具有专制王权的基本特征。
商朝政治制度的另一显著特点是内服外服制度。《尚书·酒诰》:“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君)。”内外服制度滥觞于夏,形成于商,影响至周,是独特的国家结构形式。内服为“王畿”之地,系商朝直接控制的国家中心地区,又叫大邑商、天邑商。这里“居天下之中”,包括今天的晋东、鲁西、豫北和冀南一带的广阔平原。
《尚书·酒诰》有关商代内、外服的记载。
内服职官即中央王朝职官,数量众多,地位最高者有相、三公、尹、史等。相为仅次于王的职官,三公即是太师、太傅和太保性质的官职。从卜辞看,尹主要担负建造寝殿、开垦农田等职务,偶尔也受王命外出征伐,地位也应较高。此外,还有专门掌管农业、畜牧、渔猎、手工业等部门的职官。如牧为负责畜牧业的职官,司工为掌管手工业的职官。卜辞累见“小臣”“多臣”职务,其地位有高有低,高的如后世大臣,低的如地方小官。“小藉臣”是管理农耕的,“小多马羌臣”是管理多马羌奴隶的,“司工”可能是百工之长。
内服官员由商王直接任免,其中,中央官僚享有世袭特权,但是官职根据王朝的利益而变动。
外服是指商王畿以外的土地,外服职官有侯、甸、男等。卜辞中侯的数量有五十多个,常见的有仓侯、杞侯、侯专等。文献中还有九侯、鄂侯、翼侯等。这些侯的担任者多为商周围方国的首领,他们一方面臣服于商,接受商王赐予的封号,一方面是土著国家的首领。但是,各诸侯国、方国的官吏,不是由商王任免的。诸侯国要负担纳贡、服役、戍边或随王出征等义务。商王还派王族的亲信“诸子”“诸妇”去地方监督当地的首领,便于控制并加强其统治。商王朝为了加强对方国的控制,还让方国的首领入朝做官,像对待其他中央官员那样对待他们,对他们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
总体来说,商代的职官是比较完备的,数量也比夏代庞大得多。不过,由于存在这种内外服制度,商王对周边地区的统治是相当松散的,周边诸侯对商王时服时叛,这与西周完全不同。
商王朝拥有一支庞大的军队。管理军事、指挥征战的武官有多射、卫、戍、师、多马、多亚等。卜辞有“王乍三师:右、中、左”的记载。此外,还有“旅”的建制。发动战争前,商王或商贵族都要进行“登兵”(即征集兵众),动辄千人、几千人,甚至多达万人以上。兵种除步卒外,还有大量车兵,作战时往往以车兵为主力。
商朝已制定了法典,称之为“汤刑”或“汤法”。商朝在全国各地普遍设立监狱,当时把监狱叫作“圜土”,卜辞有“圉”字,字形作戴梏坐牢状。那时候,墨(在脸上刺字)、劓(割鼻)、剕(断足)、宫(男子阉割,妇女幽闭)、大辟(死刑)五刑具备。商纣王时刑罚名目繁多,用刑残酷,仅处死人的刑罚就有七种,诛灭三族的族诛也见于文字记载。通过以上这些措施,商朝加强了奴隶主贵族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