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怀孕后才发现他已婚”
有一个称自己万念俱灰的女孩写信咨询我,说自己认识了一个男人A,交往中A告诉女孩自己之前的感情失败,虽然没有结婚但留下了一个孩子,不过已经和孩子妈妈签好赔偿协议。然后女孩轻易地相信了A的话,和A在一起了。交往中,女孩怀孕了,于是提出要和A结婚领证,A却百般推脱,然后女孩终于知道了真相,A是已婚的。女孩既想留下孩子,又不甘忍受被A如此欺骗,事已至此,不知道还能如何解救自己。
说实话,看到这个女孩的来信,我很为她心痛。但我知道说什么都没用了,只能建议她放平心态,让A给出离婚期限,忽略这一段,以后好好过日子。如果A不能给出期限或者期限太长的话,让他先对自己做出一定数额的补偿,做好打掉孩子的准备。要是思前想后,觉得确实不能接受这样的感情,也请当机立断,用最快速度打掉孩子,时间拖得越长,女孩就会越没有谈判的筹码。因为时间越长,女孩的风险越高,成本越高。别首鼠两端,延误了最佳时期。
此外,女孩还需要考虑这个孩子对自己的重要性,如果是那种堕胎风险很高的女性,那么这种伤敌八百自损一千的事,建议不要意气用事,而是接受赔偿,自己生下来独立抚养。
在这里,也想借此提醒正在看书的各位姐妹,对于女性而言,择偶的优势在于不用主动追求配偶,有送上门的人供你挑选;而择偶软肋在于很难预防对方的欺骗。比如,这位女孩遇到的情况吧,我们虽然可以从道德上谴责他,但只要孩子不生下来,从法律上来说就没办法要到任何抚养费;即使生下来了,她也不一定能100%得到抚养费。即使得到抚养费,按法律的标准,也是非常低的。
性行为对女性而言是如此不利,以至于你的本能让你羞涩和下意识地拒绝,而性行为对于男性而言是如此有利,以至于他们孜孜不倦地追求、欺骗,甚至付费得到。只要女性同意了性行为,就会面临怀孕的风险、性病的风险、被抛弃的屈辱感、再择偶的困难、永远无法做母亲的可能。如果“先货后款”,就会有收不回来的风险。所以我建议女孩在任何时候都要做好最坏打算,别随便被人哄上床。最起码你要确定这个男人可以娶你,你才可以和他发生性关系。至于你最后嫁不嫁,那是另一码事。起码在发生性行为之前,你得掌握点什么。错失谈判时机,容易酿成悲剧。
掌握主动权,避免进入危险关系
媒体曾报道这样一则爆炸性的新闻,被网友们戏称为“上戏美女被白玩三年”,这个案件很值得我们关注并引以为戒,该判决结果,给很多想要走捷径的女孩们敲响了警钟。
据2013年9月21日《东方早报》载:
周先生和金女士是一对夫妻,一次周先生认识了在上海戏剧学院上学的杨小姐,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2009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间,周先生向杨小姐账户转账82次,支付“生活费”共计100余万元。金女士发现两人关系后,遂将杨小姐告上法庭,认为丈夫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要求杨小姐将收取的100余万元“生活费”予以返还。
周先生在庭审中承认确实未经金女士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杨小姐,并同意由杨小姐将全部款项直接返还给金女士。
杨小姐称自己虽在2009年就和周先生在一起,但直到今年年初才知道周先生已婚,自己也是受害者。周先生转账给自己的钱款是两人恋爱期间共同生活的开销费用,并不是周先生对自己的赠予,自己未从周先生处获益,所以请求法院驳回金女士的诉请。
上海市杨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向杨小姐交付钱款的行为属赠予行为。周先生将大额钱款赠予杨小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作为财产共有人的金女士同意,严重损害了金女士的财产权益,且周先生的赠予行为系基于其在婚外与杨小姐之间的不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更有违公平,所以认定赠予行为无效,判决杨小姐将收取的100余万元返还金女士。
大家从法院释明的法理及判决结果中看出什么端倪来了吗?
首先,关于金女士诉称丈夫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
在法律层面,金女士的诉求涉及这样一个概念,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根据新《婚姻法》第十七条到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由此可见,由于本案中没有提及金女士与周先生的财产有另外约定,则周先生转账给杨小姐的100余万元属于周先生与金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周先生的转账行为严重损害了金女士的财产权益。
其次,关于杨小姐辩称转账是恋爱期间的正常开销,并不是周先生对自己的赠予。
这100余万元究竟是正常恋爱开销,还是赠予获利?这是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我们一起算一下,从2009年10月至2013年2月,三年零五个月的时间转账100余万元,平均每个月接近2.5万元。作为恋爱经费来说,每个月2.5万元远远高出正常值,很显然这不是一般正常恋爱关系中的合理支出。基于这种异常,法院认定周先生将大额钱款赠予杨小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且周先生的赠予行为系基于其在婚外与杨小姐之间的不当关系,所以认定赠予行为无效,判决杨小姐将收取的100余万元返还金女士。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有很多网友说判决小三儿全额返还不合理,应该判决返还一半,也就是妻子那部分财产。照这样的话,男人如果想给小三儿100万,就划账给她200万好了,想给小三儿50万,就转账给她100万好了,是这样吗?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个家庭全部流动资金只有100万,丈夫给小三儿100万,判决返还50万,那男人不就一分都没有了,全用老婆的钱?不对吧。
本案是一件侵权案件,金女士打官司的理由是被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所以判决结果只有两种可能,侵权就全额返还,不侵权则无须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被分割,没有返还一半之说。周先生侵犯了金女士的财产权益,且他对杨小姐的赠予行为无效,因此,杨小姐必须全额返还钱款。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例对之后的类似案件是有一定的导向意义的。从本质上来讲,这个案例是在揭示这样一种择偶趋势——一个女人应该根据自己的mv,找一个与自己同等价值的男人,在双方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女人享受男人的正常追求,而不要过分要求找一个高出自己mv的男人,接受超乎寻常的馈赠。
说到这里,肯定还有人会问:“恋爱中,如果男方故意隐瞒婚史,遇到这种情况,女方岂不是要自认倒霉吗?”
答案是肯定的,就只有自认倒霉。这个案例一出,择偶压力和风险都转移给了女人,很残酷、很现实。
总的来说,这个判决的根本意义就在于:提示女方不能因为对方有钱而忽略背后的风险,并驱使女方只进入由女方掌握主动权的关系。比方说,如果在交往初期,一个男人对自己的婚史遮遮掩掩,不让女方查,不配合女方,或者女方根本不敢开口问,或者男方敷衍女方,那女方就绝不能进入这段关系,不然就会有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风险。
最后再一次提醒女孩们,择偶时一定要擦亮双眼,挑一个年貌相当、知根知底的男人,而不是出手异常阔绰,但不明来历的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