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所有政治现象,背后都有不同思想意志的斗争和妥协。当失败者退出历史舞台时,纵然肉体已经消灭,但他的思想意志并不会随之死去,并能在一定的条件下复活——某些时候的复活甚至是必然的。不惟如此,这种思想意志还能指导新生代在新的政治斗争中取胜。
◆鲁迅先生曾这样描述萧伯纳,萧伯纳让绅士淑女们上场,然后撕掉了他们的“假面具、阔衣装,终于拉住耳朵,指给大家道:‘看哪,这是蛆虫!’连磋商的工夫,掩饰的法子也不给人有一点”。韩非子对人性、对人类权力斗争的赤裸裸的揭露,也足以让人们看到另一幕更加真实的政治讽刺剧,要命的是,这幕戏剧即是人类真实发生的历史,每个人都要身不由己地扮演这幕戏剧中的角色,并为其中一幕历史负责。
政治的成功智慧与从政艺术,不应该只对雄心勃勃的政界人士有价值,其中包含的人类永恒的真理,足以令每个人受益。
——题记
定义(1)
“王”,按东汉许慎《说文解字》的解释:“王,天下所归往也。”《康熙字典》引用《广韵》解释:“大也,君也,天下所法。”又引用《正韵》解释:“主也,天下归往谓之王。”合起来的意思是:王是人间的最高合法统治者,是万民服从的对象,王规定了人间一切事务的最高法则。
儒家则对“王”加入了自己的理解。《说文解字》记载:孔子说:“一贯三为王。”董仲舒解读孔子的话说:“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者,天、地、人也;而参通之者,王也。”也就是说:只有将天道、地道、人道贯通在一起的人,才能叫做王。按《周易·说卦》的解释:天道就是“阴与阳”,地道就是“刚与柔”,人道就是“仁与义”。王若要行人道,就必须仁义。于是,“王”被儒家一厢情愿地裱糊了一层道德的外壳。
儒家对“王”字的理解具有道德说教的意味,我们可不予理会。按当代有文字可考的历史文献可知,中国古代称王者,开始于夏、商、西周时期,并专指这三个朝代的最高统治者,诸侯国的国君按“公”、“侯”、“伯”等爵号称呼,不能称为“王”,否则是僭越。但这时候的“王”,政治上实行“分封制”和“宗法制”,不享有所有地方的治权,诸侯国各自为政,在各诸侯国内,各宗族的政治权力是世袭制,即“世卿世禄制”,诸侯也不过是较大的宗族,对其他宗族的管理也极为有限。总的来说,“王”的权力极为有限。
公元前403年,韩赵魏三家宗族分晋,“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季氏》)的政治局面被打破,分封制开始衰落,七国诸侯开始陆续称“王”。公元前356年,商鞅在秦国开始第一次变法,秦国各宗族的势力走向没落。这时候的秦“王”(此时秦国国君爵号仍称“公”),政治上实行“郡县制”和“官僚爵位制”,破除了宗法势力对王权的掣肘,实际是掌握了国家最高权力的人,集立法、司法、行政、军事、财政和地方治权等国家权力于一身,是为“君主集权制”。“王”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最高统治者,其政治权力可以决定国家领土内任何人的生死。
“权”按《康熙字典》引《玉篇》的解释,指“秤锤也”,俗称“秤砣”。例如《庄子·胠箧》篇说:“为之权衡以称之,则并与权衡而窃之。”后来,慎子把“权”比作权力,在《慎子·逸文》一书中说:“君臣之间,犹权衡也。权左轻则右重,右重则左轻。轻重迭相橛,天地之理也。”权力一词的来源,大概始于此。
所以,“王权”指“君王的权力”,但为了和夏、商、西周时期的“王权”相区别,在本书中,“王权”一词赋予了特定的内涵,即君主集权制下的君王的权力。《王权论》一书即是重点探讨在君主集权制度下,君王如何巩固和运用权力的政治问题。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有必要对中国社会形态的划分作一明确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对中国社会形态的划分存在种种争论。比如,将中国夏、商、西周、东周春秋时期划分为奴隶制社会,从东周战国时期到清王朝结束划分为封建社会。我不赞成这样的分法,理由有二:
(1)中国究竟是否存在奴隶社会,目前还要打一个问号。
1981年,黄现璠出版了《中国历史没有奴隶社会》一书,被公认为20世纪中国学术界主张中华民族史“无奴隶社会”的第一部专著。此后,质疑者越来越多,如张广志、胡钟达、沈长云、晁福林等。我对中国历史的研究,也没有发现能够说明中国存在奴隶社会的足够证据。既然存疑,就不宜遽然用之。
定义(2)
(2)中国从秦朝到清朝,已经结束了分封制,不存在“封建制”。
马克思用作研究对象的西欧封建制度,是指王权集中以前王国内的领主各自为政的状态,类似于中国夏、商、周朝的“分封制”。“封建制”在中国也称“分封制”,即古汉语“封建”的原始含义,中国史书中的“封建”一词即指“分封制”。据《史记》卷三《殷本纪第三》的记载,周朝时,周王“封殷后为诸侯,属周”,把国土划分给诸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诸侯拥有所封土地的治权,只需向周王室尽一些义务即可,相当于中世纪欧洲诸王国与罗马教廷的关系,即现代意义上的联邦的基础。地主和自耕农经济也并非封建庄园经济。由于目前学界对此争论很大,我的观点是:既然存疑,就不宜遽然用之。
既然对“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名词弃而不用,又要对不同社会形态作一概括性的称谓,我按照国家主权归谁来行使的权力划分标准,提出了“宗法社会”、“王权社会”与“民权社会”之称谓。
所谓宗法社会,指夏、商、周时期,国家权力由大大小小的宗族掌握。比如,周王是周朝之“大宗”(宗法社会以嫡系长房为“大宗”,余子为“小宗”),由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分封为诸侯,对天子是“小宗”,在其本国则是“大宗”,诸侯也由嫡长子继位;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被分封为卿或大夫,对诸侯是“小宗”,在本家则为“大宗”,其职位也由嫡长子继承;从卿、大夫到士,其“大宗”、“小宗”的关系与上同。如此层层分封,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大宗、小宗的宗法关系,同时也是政治隶属关系。对于异姓有功的贵族,则通过联姻,成为甥舅,分封为诸侯,也纳入宗法关系。于是,在全体贵族内部,举国上下形成了以周王为核心,由血缘亲疏不同的众诸侯国竞相拱卫;各诸侯国以诸侯为核心,由血缘亲疏不同的卿、大夫和士竞相拱卫的等级森严的权力体系。宗法制直接导致了分封制,分封制使国内分割成大大小小的诸侯国,诸侯国又产生了众多卿大夫的采邑,采邑又被分成无数大小的禄田。各宗族在自己的土地上拥有治权,周王对分封给宗族的土地没有治权,他只不过是各宗族的“共主”,各宗族对周王尽一些义务,如进贡等。
所谓王权社会,指自秦朝开始至清朝终结的历史阶段。国家权力由君王一人掌握,实行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即国家自上而下地授予权力,建立各级政府,每一级官员都对自己的上级政府负责,全体官员最终向君王负责,君王拥有国家最高的行政、立法、司法、财政、军事等权力。除了君王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外,各级官员均按照一定的程序产生,没有世袭政治权力。尽管历代王朝都有不同程度的“分封制”残余,将皇室子孙封王、开国功臣封侯,享有一定的政治特权,并能世袭爵禄,但只是权力体系的一种补充形式,不具有代表性。
所谓民权社会,指1912年开始到1949年结束的中华民国历史。君主专制政体被推翻,共和政体建立。共和政体建立的指导思想是:公民在政治领域里享有民主权利,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但这仅限于理论,在政治实践中,这段历史的政治实际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军阀割据政治和欧美日列强瓜分中国的半殖民地政治。中央政府的立法、司法、行政机构并没有按照共和政体的政治理念产生,由不同军阀派系轮番操纵的中央政府实质实行僭主统治,即用武力夺取政权建立个人独裁统治。而孙中山囿于中国社会结构没有发生根本改变的现实,提出缔造民主共和国需要经过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这一系列的主张,恰恰成为中国通向极权主义的歧路。但是,由于其共和政体是以民权理念指导下的产物,故暂且将这一段历史称为“民权社会”,以便政治学者就这一时期的政治理论与政治实践之间的脱节与联系做较为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