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卷:忠孝第五十一
记曰:“舜见瞽瞍,其容造焉。孔子曰:‘当是时也,危哉,天下岌岌!
有道者,父固不得而子,君固不得而臣也。’”臣曰:孔子本未知孝悌忠顺
之道也。然则有道者,进不得为臣主(王先慎曰当作“主臣”),退不得为
父子耶?父之所以欲有贤子者,家贫则富之,父苦则乐之;君之所以欲有贤
臣者,国乱则治之,主卑则尊之。今有贤子而不为父,则父之处家也苦;有
贤臣而不为君,则君之处位也危。然则父有贤子,君有贤臣,适足以为害耳,
岂得利焉哉?所谓忠臣,不危其君;孝子,不非其亲。今舜以贤取君之国,
而汤、武以义放弑其君,此皆以贤而危主者也,而天下贤之。古之烈士,进
不臣君,退不为家,是进则非其君,退则非其亲者也。且夫进不臣君,退不
为家,乱世绝嗣之道也。是故贤尧、舜、汤、武而是烈士,天下之乱术也,
瞽瞍为舜父而舜放之,象为舜弟而杀之。放父杀弟,不可谓仁;妻帝二女而
取天下,不可谓义。仁义无有,不可谓明。《诗》云:“普天之下,莫非王
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信若《诗》之言也,是舜出则臣其君,入则臣
其父、妾其母、妻其主女也。故烈士内不为家,乱世绝嗣;而外矫于君,朽
骨烂肉,施于土地,流于川谷,不避蹈水火。使天下从而效之,是天下遍死
而愿夭也。此皆释世而不治是也。世之所为烈士者,虽(王渭曰“虽”当作
“离”)众独行,取异于人,为恬淡之学而理恍惚之言。臣以为:恬淡,无
用之教也;恍惚,无法之言也。言出于无法,教出于无用者,天下谓之察。
臣以为:人生必事君养亲,事君养亲不可以恬淡。之人(陈奇猷曰“之人”
当作“治人”)必以言论忠信法术,言论忠信法术不可以恍惚。恍惚之言,
恬淡之学,天下之惑术也。孝子之事父也,非竞取父之家也;忠臣之事君也,
非竞取君之国也。夫为人子而常誉他人之亲曰:“某子之亲,夜寝早起,强
力生财以养子孙臣妾。”是诽谤其亲者也。为人臣常誉先王之德厚而愿之,
是诽谤其君者也。非其亲者知谓之不孝,而非其君者天下贤之,此所以乱也。
故人臣毋称尧、舜之贤,毋誉汤、武之伐,毋言烈士之高,尽力守法,专心
于事主者为忠臣。
古者黔首悗密蠢愚,故可以虚名取也。今民儇诇智慧,欲自用,不听上。
上必且劝之以赏,然后可进;又且畏之以罚,然后不敢退。而世皆曰:“许
由让天下,赏不足以劝;盗跖犯刑赴难,罚不足以禁。”臣曰:未有天下而
无以天下为者,许由是也;已有天下而无以天下为者,尧、舜是也。毁廉求
财,犯刑趋利,忘身之死者,盗跖是也。此二者,殆物也。治国用民之道也,
不以此二者为量。治也者,治常者也;道也者,道常者也。殆物妙言,治之
害也。天下太平(顾广圻曰“平”当作“上”)之士,不可以赏劝也;天下
太平(顾广圻曰“平”当作“下”)之士,不可以刑禁也。然为太上士不设
赏,为太下士不设刑,则治国用民之道失矣。
由让天下,赏不足以劝;盗跖犯刑赴难,罚不足以禁。”臣曰:未有天下而
无以天下为者,许由是也;已有天下而无以天下为者,尧、舜是也。毁廉求
财,犯刑趋利,忘身之死者,盗跖是也。此二者,殆物也。治国用民之道也,
不以此二者为量。治也者,治常者也;道也者,道常者也。殆物妙言,治之
害也。天下太平(顾广圻曰“平”当作“上”)之士,不可以赏劝也;天下
太平(顾广圻曰“平”当作“下”)之士,不可以刑禁也。然为太上士不设
赏,为太下士不设刑,则治国用民之道失矣。
人主第五十二
人主之所以身危国亡者,大臣太贵、左右太威也。所谓贵者,无法而擅
行,操国柄而便私者也。所谓威者,擅权势而轻重者也。此二者,不可不察
也。夫马之所以能任重引车致远道者,以筋力也。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
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今大臣得威,左
右擅势,是人主失力;人主失力而能有国者,千无一人。虎豹之所以能胜人、
执百兽者,以其爪牙也,当使虎豹失其爪牙,则人必制之矣。今势重者,人
主之爪牙也,君人而失其爪牙,虎豹之类也。宋君失其爪牙于子罕,简公失
其爪牙于田常,而不蚤夺之,故身死国亡。今无术之主皆明知宋、简之过也,
而不悟其失,不察其事类者也。
且法术之士,与当途之臣,不相容也。何以明之?主有术士,则大臣不
得制断,近习不敢卖重;大臣、左右权势息,则人主之道明矣。今则不然,
其当途之臣得势擅事以环其私,左右近习朋党比周以制疏远,则法术之士奚
时得进用,人主奚时得论裁?故有术不必用,而势不两立,法术之士焉得无
危?故君人者非能退大臣之议,而背左右之讼,独合乎道言也,则法术之士
安能蒙死亡之危而进说乎?此世之所以不治也。明主者,推功而爵禄,称能
而官事,所举者必有贤,所用者必有能,贤能之士进,则私门之请止矣。夫
有功者受重禄,有能者处大官,则私剑之士安得无离于私勇而疾距敌,游宦
之士焉得无挠于私门而务于清洁矣?此所以聚贤能之士,而散私门之属也。
今近习者不必智,人主之于人也或有所知而听之,入因与近习论其言,听近
习而不计其智,是与愚论智也。其当途者不必贤,人主之于人或有所贤而礼
之,入因与当途者论其行,听其言而不用贤,是与不肖论贤也。故智者决策
于愚人,贤士程行于不肖,则贤智之士奚时得用,而人主之明塞矣。昔关龙
逢说桀而伤其四肢,王子比干谏纣而剖其心,子胥忠直夫差而诛于属镂。此
三子者,为人臣非不忠,而说非不当也,然不免于死亡之患者,主不察贤智
之言,而蔽于愚不肖之患也。今人主非肯用法术之士,听愚不肖之臣,则贤
智之士孰敢当三子之危而进其智能者乎?此世之所以乱也。
饬令第五十三
饬令,则法不迁;法平,则吏无奸。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售(“售”《商
君书·靳令》作“害”)法。任功,则民少言,任善,则民多言。行法曲断,
以五里断者王,以九里断者强,宿治者削。
饬令,则法不迁;法平,则吏无奸。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售(“售”《商
君书·靳令》作“害”)法。任功,则民少言,任善,则民多言。行法曲断,
以五里断者王,以九里断者强,宿治者削。
其能,胜其害,轻其任,而道坏馀力于心,莫负乘宫之责于君。内无伏
怨,使明者不相干,故莫讼;使士不兼官,故技长;使人不同功,故莫争。
言此谓易攻。
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多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利出一
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其兵半用;利出十空者,民不守。重刑明民,
大制使人,则上利。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
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心度第五十四
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
恶民,爱之本也。刑胜而民静,赏繁而奸生。故治民者,刑胜,治之首也;
赏繁,乱之本也。夫民之性,喜其乱而不亲其法。故明主之治国也,明赏,
则民劝功;严刑,则民亲法。劝功,则公事不犯;亲法,则奸无所萌。故治
民者,禁奸于未萌;而用兵者,服战于民心。禁,先其本者治;兵,战其心
者胜。圣人之治民也,先治者强,先战者胜。夫国事务先而一民心,专举公
而私不从,赏告而奸不生,明法而治不烦。能用四者强,不能用四者弱。夫
国之所以强者,政也;主之所以尊者,权也。故明君有权有政,乱君亦有权
有政,积而不同,其所以立异也。故明君操权而上重,一政而国治。故法者,
王之者(“者”赵用贤本作“本”)也;刑者,爱之自也。
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佚则荒,荒则不治,不治则乱,而赏刑不行于
天下者必塞。故欲举大功而难致而力者,大功不可几而举也;欲治其法而难
变其故者,民乱不可见而治也。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王先谦曰当作“唯
法为治”)。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故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
世知,维之以刑,则从。时移而治不易(王先谦曰“治不易”当作“法不易”)
者乱,能治(王先谦曰“治”字当衍)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治
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
能越力于地者富,能起力于敌者强,强不塞者王。故王道在所闻,在所
塞,塞其奸者必王。故王术不恃外之不乱也,恃其不可乱也。恃外不乱而治
立者削,恃其不可乱而行法者兴。故贤君之治国也,适于不乱之术。贵爵,
则上重,故赏功爵任而邪无所关。好力者,其爵贵;爵贵,则上尊;上尊,
则必王。国不事力而恃私学者,其爵贱;爵贱,则上卑;上卑者必削。故立
国用民之道也,能闭外塞私而上自恃者,王可致也。
则必王。国不事力而恃私学者,其爵贱;爵贱,则上卑;上卑者必削。故立
国用民之道也,能闭外塞私而上自恃者,王可致也。
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是以君
人者分爵制禄,则法必严以重之。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法重者得人
情,禁轻者失事实。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
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
实不宜失矣;然而禁轻事失者,刑赏失也。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
则是无法也。
故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
其制刑赏不分也。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有持异以为分,不可谓分;至
于察君之分,独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故曰:
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
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
然则去微奸之(赵用贤本“之”下有“道”字)奈何?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
也。则使相窥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禁尚有连于己者,理不得(松皋圆
于“得”下补“不”字)相窥,惟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窥者多也。
如此,则慎己而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
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是以有术之国,不用誉则毋过,境内必
治,任数也。亡国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任人而无数也。自攻者
人也,攻人者数也。故有术之国,去言而任法。
凡畸功之循约者难知,过刑之于言者难见也,是以刑赏惑乎贰。所谓循
约难知者,奸功也;臣过之难见者,失根也。循理不见虚功,度情诡乎奸根,
则二者安得无两失也?是以虚士立名于内,而谈者为略于外,故愚、怯、勇、
慧相连而以虚道属俗而容乎世。故其法不用,而刑罚不加乎僇人。如此,则
刑赏安得不容其二?实故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
而任慧也。释法而任慧者,则受事者安得其务?务不与事相得,则法安得无
失,而刑安得无烦?是以赏罚扰乱,邦道差误,刑赏之不分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