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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卷:六反第四十六

2019年11月17日  来源:韩非子 作者:韩非子 提供人:soucai22......
第十八卷:六反第四十六

古者有谚曰:“为政犹沐也,虽有弃发,必为之。”爱弃发之费而忘长
发之利,不知权者也。

夫弹痤者痛,饮药者苦,为苦惫之故不弹痤饮药,则身不活,病不已矣。

今上下之接,无子父之泽,而欲以行义禁下,则交必有郄矣。且父母之
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
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
而况无父子之泽乎?

今学者之说人主也,皆去求利之心,出相爱之道,是求人主之过于父母
之亲也,此不熟于论恩,诈而诬也,故明主不受也。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
法禁明著,则官法(顾广圻曰“法”依下文当作“治”);必于赏罚,赏罚
不阿,则民用。官官治则国富;国富则兵强,而霸王之业成矣。霸王者,人
主之大利也。人生挟大利以听治,故其任官者当能,其赏罚无私。使士民明
焉,尽力致死,则功伐可立而爵禄可致,爵禄致而富贵之业成矣。富贵者,
人臣之大利也。人臣挟大利以从事,故其行危至死,其力尽而不望。此谓君
不仁,臣不忠,则不可以霸王矣。

夫奸,必知则备,必诛则止;不知则肆,不诛则行。夫陈轻货于幽隐,
虽曾、史可疑也;悬百金于市,虽大盗不取也。不知,则曾、史可疑于幽隐;
必知,则大盗不取悬金于市。故明主之治国也,众其守而重其罪,使民以法
禁而不以廉止。母之爱子也倍父,父令之行于子者十母;吏之于民无爱,令
之行于民也万父母。父母积爱而令穷,吏用威严而民听从,严爱之策亦可决
矣。且父母之所以求于子也:动作,则欲其安利也;行身,则欲其远罪也。
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亲以厚爱关子于安利而
不听,君以无爱利求民之死力而令行。明主知之,故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
之势。故母厚爱处,子多败,推爱也;父薄爱教笞,子多善,用严也。

今家人之治产也,相忍以饥寒,相强以劳苦,虽犯军旅之难、饥馑之患,
温衣美食者,必是家也;相怜以衣食,相惠以佚乐,天饥岁荒,嫁妻卖子者,
必是家也。故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


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学者之言,皆曰“轻刑”,
此乱亡之术也。凡赏罚之必者,劝禁也。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
所恶之禁也急。夫欲利者必恶害,害者,利之反也。反于所欲,焉得无恶?
欲治者必恶乱,乱者,治之反也。是故欲治甚者,其赏必厚矣;其恶乱甚者,
其罚必重矣。今取于轻刑者,其恶乱不甚也,其欲治又不甚也。此非特无术
也,又乃无行。是故决贤、不肖、愚、知之美(俞樾曰“美”乃“策”之误),
在赏罚之轻重。且夫重刑者,非为罪人也。明主之法,揆也。治贼,非治所
揆也;所揆也者,是治死人也。刑盗,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
也。故曰: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
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若夫厚赏者,非独赏功也,又劝一国。
受赏者甘利,未赏者慕业,是报一人之功而劝境内之众也,欲治者何疑于厚
赏!今不知治者皆曰:“重刑伤民,轻刑可以止奸,何必于重哉?”此不察
于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设
重刑者而奸尽止,奸尽止,则此奚伤于民也?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
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
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故先圣
有谚曰:“不踬于山,而踬于垤。”山者大,故人顺之;垤微小,故人易之
也。今轻刑罚,民必易之。犯而不诛,是驱国而弃之也;犯而诛之,是为民
设陷也。是故轻罪者,民之垤也。是以轻罪之为民道也,非乱国也,则设民
陷也,此则可谓伤民矣!

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学者之言,皆曰“轻刑”,
此乱亡之术也。凡赏罚之必者,劝禁也。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
所恶之禁也急。夫欲利者必恶害,害者,利之反也。反于所欲,焉得无恶?
欲治者必恶乱,乱者,治之反也。是故欲治甚者,其赏必厚矣;其恶乱甚者,
其罚必重矣。今取于轻刑者,其恶乱不甚也,其欲治又不甚也。此非特无术
也,又乃无行。是故决贤、不肖、愚、知之美(俞樾曰“美”乃“策”之误),
在赏罚之轻重。且夫重刑者,非为罪人也。明主之法,揆也。治贼,非治所
揆也;所揆也者,是治死人也。刑盗,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
也。故曰: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
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若夫厚赏者,非独赏功也,又劝一国。
受赏者甘利,未赏者慕业,是报一人之功而劝境内之众也,欲治者何疑于厚
赏!今不知治者皆曰:“重刑伤民,轻刑可以止奸,何必于重哉?”此不察
于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设
重刑者而奸尽止,奸尽止,则此奚伤于民也?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
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
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故先圣
有谚曰:“不踬于山,而踬于垤。”山者大,故人顺之;垤微小,故人易之
也。今轻刑罚,民必易之。犯而不诛,是驱国而弃之也;犯而诛之,是为民
设陷也。是故轻罪者,民之垤也。是以轻罪之为民道也,非乱国也,则设民
陷也,此则可谓伤民矣!

人皆寐,则盲者不知;皆嘿,则暗者不知。觉而使之视,问而使之对,
则暗盲者穷矣。不听其言也,则无术者不知;不任其身也,则不肖者不知。
听其言而求其当,任其身而责其功,则无术不肖者穷矣。夫欲得力士而听其
自言,虽庸人与乌获不可别也;授之以鼎俎,则罢健效矣。故官职者,能士
之鼎俎也,任之以事而愚智分矣。故无术者得于不用,不肖者得于不任。言
不用而自文以为辩,身不任而自饰以为高。世主眩其辩、滥其高而尊贵之,
是不须视而定明也,不待对而定辩也,暗盲者不得矣。明主听其言必责其用,
观其行必求其功,然则虚旧之学不谈、矜诬之行不饰矣。

八说第四十七


为故人行私谓之“不弃”,以公财分施谓之“仁人”,轻禄重身谓之“君
子”,在法曲亲谓之“有行”,弃官宠交谓之“有侠”,离世遁上谓之“高
傲”,交争逆令谓之“刚材”,行惠取众谓之“得民”。不弃者,吏有奸也;
仁人者,公财损也;君子者,民难使也;有行者,法制毁也;有侠者,官职
旷也;高傲者,民不事也;刚材者,令不行也;得民者,君上孤也。此八者,
匹夫之私誉,人主之大败也。反此八者,匹夫之私毁,人主之公利也。人主
不察社稷之利害,而用匹夫之私誉,索国之无危乱,不可得矣。

为故人行私谓之“不弃”,以公财分施谓之“仁人”,轻禄重身谓之“君
子”,在法曲亲谓之“有行”,弃官宠交谓之“有侠”,离世遁上谓之“高
傲”,交争逆令谓之“刚材”,行惠取众谓之“得民”。不弃者,吏有奸也;
仁人者,公财损也;君子者,民难使也;有行者,法制毁也;有侠者,官职
旷也;高傲者,民不事也;刚材者,令不行也;得民者,君上孤也。此八者,
匹夫之私誉,人主之大败也。反此八者,匹夫之私毁,人主之公利也。人主
不察社稷之利害,而用匹夫之私誉,索国之无危乱,不可得矣。

察士然后能知之,不可以为令,夫民不尽察。贤者然后能行之,不可以
为法,夫民不尽贤。杨朱、墨翟,天下之所察也,千世乱而卒不决,虽察而
不可以为官职之令。鲍焦、华角,天下之所贤也,鲍焦木枯,华角赴河,虽
贤不可以为耕战之士。故人主之所察,智士尽其辩焉;人主之所尊,能士尽
其行焉。今世主察无用之辩,尊远功之行,索国之富强,不可得也。博习辩
智如孔、墨,孔、墨不耕耨,则国何得焉?修孝寡欲如曾、史,曾、史不战
攻,则国何利焉?匹夫有私便,人主有公利。不作而养足,不仕而名显,此
私便也;息文学而明法度,塞私便而一功劳,此公利也。错法以道民也,而
又贵文学,则民之所师法也疑;赏功以劝民也,而又尊行修,则民之产利也
惰。夫贵文学以疑法,尊行修以贰功,索国之富强,不可得也。

搢笏干戚,不适有方铁铦;登降周旋,不逮日中奏百;狸首射侯,不当
强弩趋发;干城距冲,不若堙穴伏■。古人亟于德,中世逐于智,当今争于
力。古者寡事而备简,朴陋而不尽,故有珧铫而推车者。古者人寡而相亲,
物多而轻利易让,故有揖让而传天下者。然则行揖让,高慈惠,而道仁厚,
皆推政也。处多事之时,用寡事之器,非智者之备也;当大争之世,而循揖
让之轨,非圣人之治也。故智者不乘推车,圣人不行推政也。

法所以制事,事所以名功也。法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事
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是
以拔千丈之都,败十万之众,死伤者军之乘,甲兵折挫,士卒死伤,而贺战
胜得地者,出其小害、计其大利也。夫沐者有弃发,除者伤血肉。为人见其
难,因释其业,是无术之事也。先圣有言曰:“规有摩而水有波,我欲更之,
无奈之何!”此通权之言也。是以说有必立而旷于实者,言有辞拙而急于用
者。故圣人不求无害之言,而务无易之事。人之不事衡石者,非贞廉而远利
也,石不能为人多少,衡不能为人轻重,求索不能得,故人不事也。明主之
国,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货赂不行,是境内之事尽如衡石也。此其臣
有奸者必知,知者必诛。是以有道之主,不求清洁之吏,而务必知之术也。

慈母之于弱子也,爱不可为前。然而弱子有僻行,使之随师;有恶病,
使之事医。不随师则陷于刑,不事医则疑于死。慈母虽爱,无益于振刑救死,


则存子者非爱也。子母之性,爱也;臣主之权,策也。母不能以爱存家,君
安能以爱持国?明主者通于富强,则可以得欲矣。故谨于听治,富强之法也。
明其法禁,察其谋计。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
者,非仁义也。仁者,慈惠而轻财者也;暴者,心毅而易诛者也。慈惠,则
不忍;轻财,则好与。心毅,则憎心见于下;易诛,则妄杀加于人。不忍,
则罚多宥赦;好与,则赏多无功。憎心见,则下怨其上;妄诛,则民将背叛。
故仁人在位,下肆而轻犯禁法,偷幸而望于上;暴人在位,则法令妄而臣主
乖,民怨而乱心生。故曰:仁暴者,皆亡国者也。

则存子者非爱也。子母之性,爱也;臣主之权,策也。母不能以爱存家,君
安能以爱持国?明主者通于富强,则可以得欲矣。故谨于听治,富强之法也。
明其法禁,察其谋计。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
者,非仁义也。仁者,慈惠而轻财者也;暴者,心毅而易诛者也。慈惠,则
不忍;轻财,则好与。心毅,则憎心见于下;易诛,则妄杀加于人。不忍,
则罚多宥赦;好与,则赏多无功。憎心见,则下怨其上;妄诛,则民将背叛。
故仁人在位,下肆而轻犯禁法,偷幸而望于上;暴人在位,则法令妄而臣主
乖,民怨而乱心生。故曰:仁暴者,皆亡国者也。

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事。
尽思虑,揣得失,智者之所难也;无思无虑,挈前言而责后功,愚者之所易
也。明主虑愚者之所易,以(顾广圻曰“以”当作“不”)责智者之所难,
故智虑不用而国治也。

酸甘咸淡,不以口断而决于宰尹,则厨人轻君而重于宰尹矣。上下清浊,
不以耳断而决于乐正,则瞽工轻君而重于乐正矣。治国是非,不以术断而决
于宠人,则臣下轻君而重于宠人矣。人主不亲观听,而制断在下,托食于国
者也。

使人不衣不食而不饥不寒,又不恶死,则无事上之意。意欲不宰于君,
则不可使也。今生杀之柄在大臣,而主令得行者,未尝有也。虎豹必不用其
爪牙而与鼷鼠同威,万金之家必不用其富厚而与监门同资。有土之君,说人
不能利,恶人不能害,索人欲畏重己,不可得也。

人臣肆意陈欲曰侠,人主肆意陈欲曰乱,人臣轻上曰骄,人主轻下曰暴。
行理同实,下以受誉,上以得非。人臣大得,人主大亡。

明主之国,有贵臣,无重臣。贵臣者,爵尊而官大也;重臣者,言听而
力多者也。明主之国,迁官袭级,官爵受功,故有贵臣。言不度行而有伪,
必诛,故无重臣也。

八经第四十八

一、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
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
势者,胜众之资也。废置无度则权渎,赏罚下共则威分。是以明主不怀爱而
听,不留说而计。故听言不参,则权分乎奸;智力不用,则君穷乎臣。故明
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天则不非,鬼则不困。势行教严,逆而不违,
毁誉一行而不议。故赏贤罚暴,举善之至者也;赏暴罚贤,举恶之至者也:
是谓赏同罚异。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莫如美,使民荣之;诛莫如重,使
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然后一行其法,禁诛于私家,不害功罪。赏
罚必知之,知之,道尽矣。

因情

二、力不敌众,智不尽物。与其用一人,不如用一国,故智力敌而群物
胜。揣中则私劳,不中则在(王先慎曰:“在”当作“任”)过。下君尽己
之能,中君尽人之力,上君尽人之智。是以事至而结智,一听而公会。听不


一则后悖于前,后悖于前则愚智不分;不公会则犹豫而不断,不断则事留。
自取一听,则毋堕壑之累。故使之讽,讽定而怒。是以言陈之日,必有策籍。
结智者事发而验,结能者功见而谋。成败有征,赏罚随之。事成则君收其功,
规败则臣任其罪。君人者合符犹不亲,而况于力乎?事智犹不亲,而况于悬
乎?故非用人也不取同,同则君怒。使人相用则君神,君神则下尽。下尽下,
则臣上不因君,而主道毕矣。

一则后悖于前,后悖于前则愚智不分;不公会则犹豫而不断,不断则事留。
自取一听,则毋堕壑之累。故使之讽,讽定而怒。是以言陈之日,必有策籍。
结智者事发而验,结能者功见而谋。成败有征,赏罚随之。事成则君收其功,
规败则臣任其罪。君人者合符犹不亲,而况于力乎?事智犹不亲,而况于悬
乎?故非用人也不取同,同则君怒。使人相用则君神,君神则下尽。下尽下,
则臣上不因君,而主道毕矣。

三、知臣主之异利者王,以为同者劫,与共事者杀。故明主审公私之分,
审利害之地,奸乃无所乘。乱之所生六也:主母,后姬,子姓,弟兄,大臣,
显贤。任吏责臣,主母不放;礼施异等,后姬不疑;分势不贰,庶适不争;
权籍不失,兄弟不侵;下不一门,大臣不拥;禁赏必行,显贤不乱。臣有二
因,谓外年也。外曰畏,内曰爱。所畏之求得,所爱之言听,此乱臣之所因
也。外国之置诸吏者,结诛亲昵重帑,则外不籍矣;爵禄循功,请者俱罪,
则内不因矣。外不籍,内不因,则奸宄塞矣。官袭节而进,以至大任,智也。
其位至而任大者,以三节持之:曰质,曰镇,曰固。亲戚妻子,质也;爵禄
厚而必,镇也;参伍贵帑(王先慎曰“贵帑”当作“责怒”),固也。贤者
止于质,贪饕化于镇;奸邪穷于固。忍不制则下上,小不除则大诛,而名实
当则径之。生害事,死伤名,则行饮食;不然,而与其仇:此谓除阴奸也。
翳曰诡,诡曰易。见功而赏,见罪而罚,而诡乃止。是非不泄,说谏不通,
而易乃不用。父兄贤良播出曰游祸,其患邻敌多资。僇辱之人近习曰狎贼,
其患发忿疑辱之心生。藏怒持罪而不发曰增乱,其患徼幸妄举之人起。大臣
两重、提衡而不踦曰卷祸,其患家隆劫杀之难作。脱易不自神曰弹威,其患
贼夫酖毒之乱起。此五患者,人主之不知,则有劫杀之事。废置之事,生于
内则治,生于外则乱。是以明主以功论之内,而以利资之外,故其国治而敌
乱。即乱之道:臣憎,则起外若眩;臣爱,则起内若药。

起乱

四、参伍之道:行参以谋多,揆伍以责失。行参必折,揆伍必怒。不折
则渎上,不怒则相和。折之微足以知多寡,怒之前不及其众。观听之势,其
征在比周而赏异也,诛毋谒而罪同。言会众端,必揆之以地,谋之以天,验
之以物,参之以人。四征者符,乃可以观矣。参言以知其诚,易视以改其泽,
执见以得非常。一用以务近习,重言以惧远使。举往以悉其前,即迩以知其
内,疏置以知其外。握明以问所暗,诡使以绝黩泄。倒言以尝所疑,论反以
得阴奸。设谏以纲独为,举措以观奸动。明说以诱避过,卑适以观直谄。宣
闻以通未见,作斗以散朋党。深一以警众心,泄异以易其虑。似类则合其参,
陈过则明其固。知(赵用贤本“知”下有“罪”字)辟罪以止威,阴使时循
以省衰(“衰”赵用贤本作“衷”)。渐更以离通比。下约以侵其上:相室,
约其廷臣;廷臣,约其官属;兵士,约其军吏;遣使,约其行介;县令,约
其辟吏;郎中,约其左右;后姬,约其宫媛。此之谓条达之道。言通事泄,
则术不行。

立道

五、明主,其务在周密。是以喜见则德偿,怒见则成分。故明主之言隔
塞而不通,周密而不见。故以一得十者,下道也;以十得一者,上道也。明
主兼行上下,故奸无所失。伍、官(陈奇猷曰“官”当为“闾”之误)、连、
县而邻,谒过赏,失过诛。上之于下,下之于上,亦然。是故上下贵贱相畏


以法,相诲以和。民之性,有生之实,有生之名。为君者有贤知之名,有赏

以法,相诲以和。民之性,有生之实,有生之名。为君者有贤知之名,有赏

参言

六、听不参,则无以责下;言不督乎用,则邪说当上。言之为物也以多
信,不然之物,十人云疑,百人然乎,千人不可解也。呐者言之疑,辩者言
之信。奸之食上也,取资乎众,籍信乎辩,而以类饰其私。人主不餍忿而待
合参,其势资下也。有道之主听言,督其用,课其功,功课而赏罚生焉,故
无用之辩不留朝。任事者知不足以治职,则放官收。说大而夸则穷端,故奸
得而怒。无故而不当为诬,诬而罪臣。言必有报,说必责用也,故朋党之言
不上闻。凡听之道,人臣忠论以闻奸,博论以内一,人主不智则奸得资。明
主之道,己喜,则求其所纳;己怒,则察其所构;论于已变之后,以得毁誉
公私之征。众谏以效智,使君自取一以避罪,故众之谏也败,君之取也。无
副言于上以设将然,今符言于后以知谩诚语。明主之道,臣不得两谏,必任
其一语;不得擅行,必合其参,故奸无道进矣。

听法

七、官之重也,毋法也;法之息也,上暗也。上暗无度,则官擅为;官
擅为,故奉重无前;奉重无前,则征多;征多,故富。官之富重也,乱功之
所生也。明主之道,取于任,贤于官,赏于功。言程,主喜,俱必利;不当,
主怒,俱必害;则人不私父兄而进其仇雠。势足以行法,奉足以给事,而私
无所生,故民劳苦而轻官。任事者毋重,使其宠必在爵;处官者毋私,使其
利必在禄,故民尊爵而重禄。爵禄,所以赏也;民重所以赏也,则国治。刑
之烦也,名之缪也,赏誉不当则民疑,民之重名与其重赏也均。赏者有诽焉,
不足以劝;罚者有誉焉,不足以禁。明主之道,赏必出乎公利,名必在乎为
上。赏誉同轨,非诛俱行。然则民无荣于赏之内。有重罚者必有恶名,故民
畏。罚,所以禁也;民畏所以禁,则国治矣。

类柄

八、行义示则主威分,慈仁听则法制毁。民以制畏上,而上以势卑下,
故下肆很触而荣于轻君之俗,则主威分。民以法难犯上,而上以法挠慈仁,
故下明爱施而务赇纹之政,是以法令隳。尊私行以贰主威,行赇纹以疑法。
听之则乱治,不听则谤主,故君轻乎位而法乱乎官,此之谓无常之国。明主
之道,臣不得以行义成荣,不得以家利为功,功名所生,必出于官法。法之
所外,虽有难行,不以显焉,故民无以私名。设法度以齐民,信赏罚以尽能,
明诽誉以劝沮。名号、赏罚、法令三隅。故大臣有行则尊君,百姓有功则利
上,此之谓有道之国也。

韩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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