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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2021年1月3日
来源:
作者:
提供人:
独孤九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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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
第六章 附则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节 执行
第二节 决定
第一节 调查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