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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文件的审查

2017年2月22日  来源: 作者: 提供人:独孤九剑

7.1请求书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1节的规定。

7.2说明书

初步审查中,对说明书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查。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节的规定。

说明书的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法26.3

(1)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细则17.1及.2

(2)说明书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还应当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实用新型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等五个部分,并且在每个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细则17.1(3)

(3)说明书中实用新型内容部分应当描述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对照背景技术写明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并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4)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用新型内容应当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述相一致。

细则17.1(4)

(5)说明书中应当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并且对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附图不止一幅的,应当对所有附图作出图面说明。

细则17.1(5)

(6)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至少应给出一个实现该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并且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

细则17.3

(7)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用技术术语准确地表达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及贬低他人或者他人产品的词句。

(8)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图,包括流程图、方框图、曲线图、相图等,它们只可以作为说明书的附图。

细则40

(9)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但说明书缺少相应附图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取消说明书文字部分的附图说明,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相应附图。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申请人取消相应附图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细则121.2

(10)说明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7.3说明书附图

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地理解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附图应该清楚地反映实用新型的内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五款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说明书附图进行审查。说明书附图的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1)附图不得使用工程蓝图、照片。

细则121.1

(2)附图应当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着色和涂改;附图的周围不得有与图无关的框线。

细则18.1

(3)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用图1、图2等表示,并应当标注在相应附图的正下方。

细则121.3

(4)附图应当尽量竖向绘制在图纸上,彼此明显分开。当零件横向尺寸明显大于竖向尺寸必须水平布置时,应当将附图的顶部置于图纸的左边。一页图纸上有两幅以上的附图,且有一幅已经水平布置时,该页上其他附图也应当水平布置。

(5)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以能够满足复印、扫描的要求为准。

细则18.2

(6)一件专利申请有多幅附图时,在用于表示同一实施方式的各附图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同一技术特征或者同一对象)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说明书中与附图中使用的相同的附图标记应当表示同一组成部分。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也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7)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得含有其他的注释;词语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可以在其后的括号里注明原文。

(8)结构框图、逻辑框图、工艺流程图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和符号。

(9)同一幅附图中应当采用相同比例绘制,为清楚显示其中某一组成部分时可增加一幅局部放大图。

细则17.5

(10)说明书附图中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不得仅有表示现有技术的附图,也不得仅有表示产品效果、性能的附图,例如温度变化曲线图等。

细则121.2

(11)说明书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7.4权利要求书

初步审查中,对权利要求书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节的规定。

权利要求书的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法26.4

(1)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细则19.1

细则20.2及21.1

(2)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3)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除必须用其他方式表达的以外,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应写明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细则20.3及22.1

(4)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其撰写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与独立权利要求一致的主题名称,限定部分写明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细则21.3

(5)一项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应写在同一项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法26.4

细则19.1

(6)在权利要求中作出记载但未记载在说明书中的内容应当补入说明书中。

(7)权利要求中不得包含不产生技术效果的特征。

法26.4

(8)权利要求中一般不得含有用图形表达的技术特征。

法26.4

(9)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特征部分不得单纯描述实用新型功能,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在说明书中有充分说明时,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才可能是允许的。

法26.4

细则19.1

(10)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技术概念模糊或含义不确定的用语。

(11)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与技术方案的内容无关的词句,例如“请求保护该专利的生产、销售权”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及贬低他人或者他人产品的词句。

此外,权利要求书还应当符合下列形式要求:

(1)每一项权利要求仅允许在权利要求的结尾处使用句号;一项权利要求可以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也可以在一个自然段中分行或者分小段表述,分行和分小段处只可用分号或逗号,必要时可在分行或小段前给出其排序的序号。

(2)权利要求书不得加标题。

细则19.2

(3)权利要求书中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细则19.3

(4)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通常也不得有表格。除绝对必要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细则19.4

(5)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但是,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并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权利要求中使用的附图标记,应当与说明书附图标记一致。

细则22.2

(6)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即在后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细则121.2(7)权利要求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7.5说明书摘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说明书摘要进行审查。说明书摘要的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细则23.1

(1)摘要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尤其应当写明反映该实用新型相对于背景技术在形状和构造上作出改进的技术特征,不得写成广告或者单纯功能性的产品介绍。

(2)摘要不得用实用新型名称作为标题。

细则23.2

(3)摘要可以有化学式或数学式。

(4)摘要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个字。

(5)说明书摘要应当有摘要附图,申请人应当提交一幅从说明书附图中选出的能够反映技术方案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

细则121

7.6申请文件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6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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