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选
  • 会员
知识产权法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著作权-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 表 演-第三节 录音录像-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 附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第五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六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 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第九章 费 用-第十章 关于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第十一章 附 则-专利审查指南(2014年修正本)-前言+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1.引 言-2.审查原则-3.审查程序-4.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5.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6.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7.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第二章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1.引 言-2.审查原则-3.审查程序-4.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5.根据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审查-6.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审查-7.申请文件的审查-8.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9.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审查

2.审查原则

2017年2月22日 字数:510 来源: 作者: 提供人:独孤九剑

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3)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4)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对于申请文件中的缺陷均可以通过依职权修改克服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发出补正通知书。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如涉及版权,请著作权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或支付费用事宜。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