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初步审查中,申请文件描述了“发明”的部分技术特征的,审查员可以不判断该技术方案是否完整,也可以不判断该技术方案能否实施。但是,申请文件仅描述了某些技术指标、优点和效果,而对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未作任何描述,甚至未描述任何技术内容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修改。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7.2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应当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节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明显违反法律、是否明显违反社会公德、是否明显妨害公共利益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对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审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是否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全部内容或者部分内容属于上述几个方面之一的,例如申请人提交下列或者类似申请:“一种吸毒工具”、“一种赌博工具及其使用方法”,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删除相应部分。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明该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或者无充分理由而又拒绝删除相应部分的,应当作出驳回决定。申请人按照审查员意见删除相应部分,为使上下文内容达到文字上的连贯性而增加必要的文字应当允许。
细则10
上述所称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7.3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有理由认为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对于其在国内就相同的发明提出的专利申请,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明该申请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审查员可以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理由,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7.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述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应当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节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进行审查。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全部内容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例如申请人提交下列或者类似申请的:“一颗新发现的小行星”、“一种人体疾病的诊断方法”,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明该申请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部分内容属于上述情形之一,而又难以从该申请中分割出来时,在初步审查中可不作处理,留待实质审查时处理。
7.5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细则42.2初步审查中,只有当一件专利申请包含了两项以上完全不相关联的发明时,审查员才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修改其专利申请,使其符合单一性规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拒绝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7.6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初步审查中,只有当审查员发出了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时,才需对申请人就此作出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进行审查。修改明显超范围的,例如申请人修改了数据或者扩大了数值范围,或者增加了原说明书中没有相应文字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或者增加一页或者数页原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发明的实质内容,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在初步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提出了主动修改文本的,审查员除对补正书进行形式审查外,仅需对主动修改的提出时机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作出合格的处理意见后存档;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供实审参考的处理意见后存档。对主动修改文本的内容不进行审查,留待实质审查时处理。
7.7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审查
在说明书中,不得使用与技术无关的词句,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以及贬低或者诽谤他人或者他人产品的词句,但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不应当认为是贬低行为。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发明的技术内容。说明书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初步审查中,只要说明书中描述了发明的部分技术特征,并且形式上符合本章第4.2节的规定,对其他实质性问题不必审查,留待实质审查时处理。
7.8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审查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中不得使用与技术方案的内容无关的词句,例如“请求保护该专利的生产、销售权”等,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得使用贬低他人或者他人产品的词句。
初步审查中,权利要求书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8.依职权修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在初步审查合格之前依职权进行修改,并通知申请人。依职权修改的常见情形如下:
(1)请求书:修改申请人地址或联系人地址中漏写、错写或者重复填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邮政编码等信息。
(2)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改正明显的文字错误和标点符号错误,修改明显的文本编辑错误,删除明显多余的信息。但是,可能导致原始申请文件记载范围发生变化的修改,不属于依职权修改的范围。
(3)摘要:添加明显遗漏的内容,改正明显的文字错误和标点符号错误,删除明显多余的信息,指定摘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