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使用说明
1.本指南包括前言、使用说明、略语表、目录、正文、索引、修订说明和附录。
2.本指南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和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第一、二、四部分按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顺序排列,第三部分为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审查的具体规定,第五部分为适用各程序的通用规则。
3.本指南各个部分中分章,章以下设节,节分四个等级,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排列以确定其位置。例如,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新颖性)中,2.1.2.2(使用公开)是第四级节,它属于第三级节2.1.2(公开方式),2.1.2节属于第二级节2.1(现有技术),2.1节属于第一级节2(新颖性的概念)。
4.本指南的目录包括总目录和分目录。总目录列出第一至第五部分中各章的名称及其对应的页码;分目录列出该部分各章、节(共四个等级节)的名称及其对应的页码。读者可以根据需要查找的内容,在总目录中找到该内容属于第几部分第几章,再到相应的分目录中找到其具体位置。
5.本指南除使用总页码外还使用了分页码,以便读者查阅。总页码位于页面底端外侧,对全书进行连续编页;分页码位于页面底端中央,对指南正文的五个部分分别编页并采用“(×-×)”的格式,例如“(2-147)”表示本指南正文第二部分第147页。
6.本指南正文包括文字描述及法律、法规条款标引两栏,前者位于每页的右侧,后者位于每页的左侧。法律、法规条款标引使用缩略语(参见略语表)。读者阅读指南右栏的内容时,可以对照左栏相应位置上标出的法律、法规条款中规定的内容,以帮助理解。
略 语 表
本表列出本指南正文中每页左侧标出的法律、法规条款的缩略实例。
法26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法38及39 专利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
法2、5及25 专利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
法31.1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法22.2及.3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法25.1(1)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细则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细则45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细则95及96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
细则21-23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细则44.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细则23.1及.2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细则42.2及43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
细则21.3及23.2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细则33(3)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细则17.1(4)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条约25 专利合作条约第25条
条约细则51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51条
条约细则13之二.3(a)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13条之二.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