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洁琼来源:找法网日期:2019年04月03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那么,对于债务人仅有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呢?案件时肯定的。但是需要符合怎么样的条件呢?下面通过梳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说明。
第一、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应当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为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明确,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申请执行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因为《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农村居民无宅基地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房屋一并转让。因为,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7条规定,农村居民购买、接受赠与房屋,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作出了程序性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望给需要的当事人提供可行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