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有庄100号:秦先生能否给“先进文化”下个定义,中国传统文化是先进文化吗?
秦晖:人们通常把“文化”定义为“一民族不同于他民族的特点”,在这个意义上,“文化”几乎是“民族性”的代名词。这个意义上的“文化”是不能比优劣的,因为这等于说民族有优劣。在这个意义上也就不存在什么“先进文化”。“文化不可比,制度有优劣”,这是我的基本看法,因此,我赞成文化相对主义,但我主张把文化相对主义的命题倒过来讲,即把“凡是文化都不可比优劣”改成“凡是不可比优劣的那些民族特征就是文化”。如果可以比较优劣,那很可能就是属于制度范畴内的东西了。
华山剑:唉!中国自由主义者的缺陷在这里表达出来了!哲学有高低,文化却无优劣!哲学不是文化?!
秦晖:这个反问还是上一次的同义反复。哲学如果与制度相关,它就有优劣:法西斯哲学当然劣于民主哲学。如果与民族性相关,它就无优劣:“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就无优劣。不过作为世界观的哲学历来是多元的,什么是“民族的”哲学?比如“中国哲学”吧,它是儒家?法家?还是黄老或阴阳?很多人大概会把儒家哲学当作“中国哲学”的正宗,那么反孔的人难道就是站在“外国哲学”的立场上?
其实“文化”这个概念同样如此。笔者曾提到一种悖论:设若某甲性喜吃米饭、喝老白干,某乙性喜吃面包、喝威士忌,我们就说二人各自属于一种“文化”,如果有一人群A都像某甲那样饮食,另一人群B都像某乙那样饮食,我们就名之曰文化A和文化B。
但如果某一人群C实行饮食自由之制(即其成员可以自由选择吃米饭或面包等等),而另一人群D则厉行饮食管制,只许吃某一种食品(许食面包而禁米饭,或者相反),那么这两者是否也构成了不同的“文化”,“姑且称之为文化C与文化D”呢?
当然不是!C与D决不是文化之分。
这首先是因为A与B、C与D这两种“文化划分”是互悖的:在前一种划分里分属两种“文化”的人,在后一种划分里完全可以同属一种文化:吃米饭者A与吃面包者B都属于后一划分中的“文化”C。反过来说,前一种划分里同属于一种“文化”的人,在后一种划分中也会分属两种“文化”——比方说同为吃米饭者,如果他并不禁止别人吃面包,那他就属于“文化”C,如果他禁止,则属于“文化”D。这样一来,在逻辑上“文化识别”就成为不可能。——请注意这是在逻辑上不可能,不是说的经验边界模糊问题。如果一个人既喜欢吃米饭也喜欢吃面包,你可以说他既有文化A、也有文化B的成分,因此很难识别。但这只是个经验边界模糊问题,你不能因此说文化识别这件事本身是没有道理的,因为的确存在着只喜欢吃面包和只喜欢吃米饭的人,亦即文化A和文化B的确可分,尽管亦A亦B或非A非B的情况也不能排除。但如果只吃米饭者自己就可以既属于此文化也属于彼文化,而只吃米饭者和只吃面包者又都可以属于同一文化,同时我们又认为吃米饭者构成一种文化而吃面包者构成另一种文化——那这种“文化识别”还有什么道理可言、还有什么意义可讲!
文化识别都不可能,更谈何“捍卫文化”?岂止“捍卫”,一切关于“文化”的讨论都将成为不可能。因为这种讨论将出现更滑稽的悖论:在前一种划分的意义上提倡文化宽容、文化多元或文化相对论,就意味着在后一划分意义上只能认同“文化C”而不能容忍“文化D”,即在这一划分中“文化宽容”之类命题是无意义的。而如果在后一划分中主张文化宽容(即认可“文化”D的不宽容原则)或文化相对(肯定D与C各有价值,不可比优劣),那在前一划分中的宽容、相对云云就全成了废话。为了使“文化讨论”有意义,在逻辑上就必须排除后一种划分。这与讨论者的价值偏好无关。你可以喜欢饮食管制,你可以说这种“制度”很好,或者说这种“规定”很好,但不能说这种“文化”很好,否则就没法跟你对话了。
因此“文化定义”尽可以千奇百怪,但都必须以承认价值主体(个体)的选择权为逻辑前提。即它只能意味着“我喜欢如何”,而不能意味着“我被要求如何”。我喜欢吃米饭和你喜欢吃面包是文化之别,但我被要求吃米饭和你喜欢吃面包,就决不是文化之别。喜欢缠足和喜欢隆乳,是文化之别,但强迫别人缠足和自己喜欢隆乳,就决不是文化之别。基督教、伊斯兰教和儒教是文化之别,但信仰自由和异端审判决不是文化之别。喜欢拥戴大贤大德和喜欢拥戴大智大能,是文化之别,但统治者的权力是否来源于被统治者的授予(即来源于后者的“喜欢”),就决不是文化之别。而只要不违反这一逻辑,“我喜欢如何”的现实边界模糊一些也无妨。有人对如今滥用“文化”一词很反感,如什么烟文化、酒文化乃至厕所文化等,但我以为在这方面不妨宽容些,承认不承认“烟文化”“酒文化”,无非关系到文化讨论是雅一点还是俗一点,上纲上线一点还是鸡毛蒜皮一点,但如果把自由、人权之类概念都弄到“文化讨论”里(像如今一些“后殖民文化”讨论者那样),那就把“文化讨论”弄成全无起码逻辑可言的一堆废话了。比方说,我们讲满清入关后强迫汉人剃发易服是一种文化压迫,现在如果有人说,假如清朝当时不强迫汉人剃发易服那就是一种更严重的文化压迫,因为他们把“自由”强加给汉人,或者说,汉人反抗剃发易服就是一种更严重的文化压迫,因为他们想把“自由”强加给满人。——那不是胡扯吗?
清初人民的反剃发斗争是一种捍卫“文化”的斗争,同时更是捍卫权利与尊严的斗争。而辜鸿铭在民国初年以蓄辫著称,他并没有受到什么干涉,因此他的行为并不是在捍卫什么“文化”。这倒不是说蓄辫与蓄发有什么优劣之分,也并不是否认蓄辫代表一种“文化”。而是说任何“捍卫文化”的斗争首先都是捍卫自由的斗争,即捍卫人人有选择“我喜欢如何”之权利的斗争。在已存在自由的条件下,人们“喜欢”的东西(如辫子之于辜鸿铭)无须捍卫就已经有了,而不喜欢的东西(如辫子之于其他人)又不值得捍卫,宜乎“捍卫文化”之说不知何所指矣。只有失去了自由的人们,即不能按自己“喜欢”的那样作出选择的人们,才有“捍卫文化”的问题。如喜欢蓄发却被强制剃发,喜欢缠足却被强制隆乳,喜欢吃米饭却被强制吃面包,喜欢敬孔子却被强制信耶稣等等。这时人们起来反抗强制,那就是在捍卫文化(同时也是在捍卫自由)了。
而在已经有了自由的地方,“捍卫文化”却是什么意思呢?比方说在信仰自由的时代,如果美国有什么人要强制普及新教而禁止天主教,强制普及西餐而封闭一切中餐馆,人们会认为他在“捍卫美国文化”吗?非也,人们会说他在侵犯人权,而且侵犯的恰恰是美国人而不是其他人的人权。
换句话说,捍卫文化,就是要反对强制同化,而不是要强制反同化。恰恰相反,文化的捍卫者,必然是强制的反对者,即那些既反对强制同化,也反对强制反同化的人。
总之,我们把“我喜欢如何”的取向,即上举事例中的A与B之分看作文化之分。而事关能否实现这些取向的安排,即上举事例中的D与C之分看作制度之分。许多具有同样的特殊个人喜好的人凑在一起,便成为一种“文化”。凭常识(以及凭我们对人人平等、各个“民族”即各个文化共同体也平等的信念)我们相信文化无优劣,即A与B无优劣。但这就意味着事关能否实现这些取向的安排,即D与C(或曰制度)是有优劣的。
区分这两者很重要,因为人们往往把制度比较与文化比较混为一谈,从而产生严重谬误。举例而言,如今国人似乎已经公认妇女缠小脚为中国“文化”中的糟粕。然而倘若追问:缠足究竟有什么不好?据说是“摧残妇女身心健康”。但辜鸿铭以昔日西方妇女的束腰陋习同样危害健康来辩解,不也好像有几分道理么?
近日看到一则报导,说是今日西方女性时髦的隆乳术副作用甚大,无论是早期的石蜡注射,还是后来的硅胶、盐水袋法,后遗症发生率都颇高,甚至有造成死亡的案例。我不禁想到了辜老夫子,他如果看到这则报导,一定会更加振振有词了。的确,缠足与隆乳都是以人工夸张女性性特征来增加“魅力”的“整形手术”,而且后者对健康的危害并不小于前者。那么人们有什么理由在两者中分高下呢?
老实说,在这种问题上我很愿意支持“文化保守主义者”。本人喜欢吃中餐,不喜欢吃西餐;喜欢律诗绝句与古风,不喜欢洋人的“楼梯诗”……
但转念一想,咱们还是远离那缠足时代为好,哪怕那“文化”再可爱。
其实道理很简单:隆乳在今日西方是一种个人自愿行为,而过去中国的缠足(与西方中世纪的“贞操带”等陋习一样)则是他人强制施行的。正是也仅仅是由于这一点,如今即使在中国,强迫妇女缠足也不为法制所容——这绝不仅仅是个审美“文化”问题;而即使在西方,强制他人隆乳也是犯罪行为,同时那里假如有人喜欢给自己缠足,别人也许会视为怪异,但谁也无权干涉,——因为这是她的权利!
问题的实质就在这里:缠足与隆乳作为一种个人审美选择,它是“文化”之别,没什么优劣可比,更不能以一种“文化”强加于另一种文化的认同者,就像当年西方殖民者强迫土著人信基督教,或者清初满族入关后强迫汉人“留发不留头”那样。
但是,强迫还是自愿,是否尊重一个人为或不为某事的权利,则是有无人权之别,当然有优劣的普世标准来加以比较。改强迫之制为自愿之制,无论在哪种“文化”中都应当受称赞,应当视为可喜的进步。传统的缠足之所以被今人唾弃,固然也有时尚“文化”变迁的含义,但根本的原因还在于缠足的强制性危害了人权,体现了人类(不仅是中国人)野蛮时代的黑暗。废止缠足与其说是“文化”的改变,毋宁说是人权的进步。
离开了这一点,废止缠足本身就谈不上有什么“进步”意义。我们知道明清时代我国南方许多地区对妇女的压迫并不表现为缠足,而是表现为役使妇女从事比男人更重的体力劳动。因此不仅不提倡、甚至是禁止下层妇女缠足的。“奴婢俱赤足行市中,下等之家女子缠足则诟厉之,以为良贱之别。”[3]这样的“放足”当然不是什么妇女解放政策。
清初满族统治者在强迫汉族男子剃发留辫的同时,也曾强迫汉人妇女放足,当时规定:若女子违法缠足,其父为官者要撤职查办,兵民之家要处以杖刑40大板,再加流放充军。并且实行保甲连坐,若有缠足而保甲长不能稽察,也要打40大板,外加枷号一月。甚至该管督抚以下各级文官有疏忽失察者,也要交吏兵二部议处。然而汉人对此进行了坚决抵制,毕竟上述处罚还不像“留发不留头”,人们还顶得住。于是到康熙六年,清廷终于不得不解除缠足之禁。这就是后人戏称汉族对满族“男降女不降”的由来。然而今天看来,汉人坚持缠足固然不再那么值得自豪,满族统治者的强迫放足当然也与自由无关,而的的确确是一种文化压迫。
可见缠足与否(或者隆乳与否)是一回事,强迫还是自由又是一回事。前者事关“文化”,而后者事关制度。文化不可比,而制度有高低,以维护无优劣可比的“文化”为理由,阻碍有高低可分的制度之进步,与以改进制度为借口搞文化的强制同化,同样是毫无道理的。
知荣守辱:文化多元化,每个人都有选择的权力,是否会导致社会的“囚徒困境”?
秦晖:你说的这个问题就是所谓的“群己权界”的问题,公民个人权利与公共领域的边界在哪里,这是一个自由主义、社会民主主义和其他思想流派有争议的问题,但对于我们来说,许多争议可能还都是未来的事,我们现在需要实现的是在那些毫无疑问(即无争议地)属于个人权利领域的地方坚持自由原则,而在那些毫无疑问属于公共领域的地方实行民主原则,而不是反过来,对个人领域实行“公共权力”干预,而对公共领域又实行“个人选择”。
蝶之仙:两句话,一句叫做:“主义”可拿来,“问题”需土产,“理论”需自立;另一句是:弘扬“普世价值”,慎言“普世问题”。第一句我很同意,就不多说了。但是第二句只怕有点问题。因为世界上的问题,在不同中有相同之处,在相似中有不同之处。以普世问题的观点来看待问题,然后再找出区别,应该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但是普世价值,是否存在,本身就应该存疑,更不要说“弘扬”了。
秦晖:“普世问题”当然不是没有,比如有一个小行星撞击地球,那么它当然是我们所有人面临的问题,所以我只说“慎言”而不是说不言。但现在的确有一种毛病,就是把别人的问题当成我们的问题。例如前面提到的“自由竞争太多,还是民主福利太多”,显然就是人家的问题。在人家的争论中,左翼强调平等,右翼强调自由,而我们难道就不喜欢平等、自由而爱好压迫和奴役?当然不是。所以我反对把平等、自由之类称为“西方价值”。
但是另一方面,人家那里对个人自由的主要限制是自治工会力量和民主福利制度也许扩张得“过分”,而对结果平等的主要损害则是市场竞争和契约自由也许发展得“过头”,这难道是我们如今面临的问题?当然不是。所以我反对在我们这里提出削减福利或者限制竞争的西方式问题,更反对所谓“既非自由竞争也非福利国家”的西方式提法。道理很简单:改革前我们的旧体制就既没有自由竞争也没有福利国家,假如反对自由竞争或者反对福利国家是我们的真问题,那还搞什么改革?我们如今要改革,不就为的是更多的自由竞争、更多的福利国家吗?也许将来某一天我们会面临那种问题,但绝不是现在。
然而如今的确有些人喜欢把西方的真问题变成我们的假问题来回避我们的真问题,同时以此把普世价值说成是“西方价值”并把一些人(未必是中国人)的价值说成是“中国价值”。我把这叫做“错把杭州作汴州”,就此题目我有一篇文章收在集子里,请指正。我甚至认为:为弘扬普世价值而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中国和西方不同,西方各国彼此也差异甚大。如今有人把美国共和党与民主党,或曰“自由右派”与“自由左派”争论的那些问题当成中国思想界的主要问题,这未免太滑稽了。在既没有保守党也没有工党的美国,民主共和两党都是当年英国自由党(辉格党)传统的发展。而在英国——很大程度也在欧洲,像T.H.格林和E.伯克那样的自由党左、右翼并未构成对立,比后者更“右”的保守主义和比前者更“左”的社会民主主义之争才是社会思想界的基本问题。到了更为落后的沙皇俄国,甚至英国式的保守党与工党之争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假问题,正如普列汉诺夫所说,自由派与社会民主派那时是“分开走,一起打”的,而他们与专制主义、民粹主义的对立才是当时俄国的基本问题!
可见,美国式的自由左派对自由右派之争甚至在英国都未必是真问题,更何况连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争都还是假问题的中国!
[1]陈独秀:《辟谣:告政学会诸人》,《广东群报》1921年3月18日。
[2]杨支柱:《被阉与自宫》,见http://wtyzy.yeah.net。
[3]民国《陆川县志》卷4,《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