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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见”难除,“制度”可改:究竟什么是种族主义

2024年12月4日  来源:共同的底线 作者:秦晖 提供人:zhuishen13......

在对种族主义历史与现状的以上两方面分析基础上,塔吉耶夫提出了他对种族主义问题的本质所在和如何与种族主义作斗争的看法。

在血统优劣论类型的种族主义盛行时,被压迫族群强调自己的光荣历史、独特族性与自我认同以增强族群自豪感,是一种有效的反抗方式。但是在文化相对论类型的种族主义时代,上述方式似乎不再有效:此时强势族群完全可能“恭维”弱势族群:是啊,你们当年的历史多么辉煌,你们祖先在非洲生活得多么美好,那么,你们回去吧!去维护和享受你们的伟大传统吧。过去我们强迫你们皈依基督,现在我们觉得你们的多神崇拜很有美感值得作为珍稀品种来大力保留,这基督教就让我们白人勉为其难好啦。过去我们的祖先把你们的祖先抓来做奴隶,现在我们认错了,你们完全有权利回去!什么?你们不想行使这一权利?那就让我们“帮助”你们——把你们赶走!

显然,面对这种类型的种族主义,平等——尤其是所谓“文化平等”已经不是有效的反抗方式。所谓平等如果不是每个个人的公民权利平等,那么“文化平等”反而可能成为维护种族隔离制度的口实,犹如在南非后期人们看到的那样。因此塔吉耶夫强调:种族主义的“目的在于将脱离了集团类别的个体‘归位’”,即它归根结底是对个体权利的漠视。

这一提法无疑会带出另一个重要问题,即种族主义的制度化问题。塔吉耶夫并未有意识地强调这一点。但是他多次提到关于种族主义的“偏见、理论和行为”之不对称性。他引述了20世纪30年代一个著名的社会学实验:学者同一对中国夫妇在美国旅行,他们在245家旅馆与餐馆受到正常接待,只有一家拒绝为其服务。然后学者向所有这些旅馆餐厅发出问卷,询问是否乐于接待中国顾客,结果却有92%—93%的回答是不乐意。这表明种族偏见与种族排斥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如塔吉耶夫所言:“不能仅仅从种族偏见或‘排外’的态度(如通过调查可以衡量到的那样)预见所谓种族主义的社会行为”。那种“假定偏见‘必然导致’暴力‘行动’,而行动意味着种族偏见或种族主义世界观”的说法是靠不住的。

而塔吉耶夫没有说、但笔者认为是不言自明的是:只要承认价值多元化是个不可避免的事实,建立在个体价值差异基础上的“偏见”——无论是关于种族,还是关于阶级、文化、职业、风俗习惯衣食住行乃至其他方面的“偏见”,大概永远无法消灭、甚至也许未必应当追求这样的消灭(正如我们未必应当追求“价值一律”)。关键在于如何防止这种“偏见”被“组织”起来变成一种侵权行动。

例如,也许我们无法要求一个白人(或黑人)姑娘在其他条件完全相等的黑白两位求婚者中不偏向白人(或黑人)小伙子,但是我们不能允许存在着禁止或妨碍黑白通婚、歧视或刁难跨族家庭的法律或制度性规定。更细致地讲,一个白人姑娘不愿嫁给黑人,我们很难仅因此指责她是种族主义者,但是一个白人父亲阻止女儿嫁给其所爱的黑人小伙子,就难免被指责为种族主义,而假如一个政府出来禁止黑白通婚,那就是骇人听闻的种族主义了。但是在历史上我们也看到过相反的情况,即某些政权为了强制同化某个民族而禁止该族内婚,强制推行异族婚姻,那当然也是种族主义。

道理很简单:某个白姑娘不愿嫁黑小伙那是她的个人选择,即便这种选择是出于“偏见”,但作为个人选择她完全有保留这种或那种“偏见”的权利。然而如果她愿意嫁却受到父亲的阻挠,那么这个父亲已经侵犯了别人的权利,不仅仅是他个人偏见的问题了。如果政府这么做,那更是在整体上侵犯了人权。

在这个意义上,需要反对的种族主义并不只是一种“偏见”,它首先是一种具有某种强制性的安排,一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无论是“反差别的”种族主义(如种族同化主义)还是“爱差异的”种族主义(如种族隔离主义),其要害正是这种侵犯人权和基本的个人自由的强制性。如果以上面的叙述为例,即禁止黑白通婚与强制黑白通婚同样是“种族主义”的,而“反对种族主义”在这个问题上只能意味着婚姻自由。

由此塔吉耶夫提出了“种族主义的一种典型类型”:各种形式的种族主义的共同特征,首先是“个人或群体的本质主义分类意味着个体缩小到其所属的群体或其自然的或本质的原共同体的某种代表的地位。生来如此,也就如此。也应当停留在如此的地位。归属被认为不仅是作为风格和整个内容的思想的前提,也是标准的前提。……这等于是将个体非个体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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