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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府何以异于传统朝廷

2024年12月4日  来源:共同的底线 作者:秦晖 提供人:zhuishen13......

现代政府何以异于传统朝廷?有人说现代政府应当是“小政府”,让社会与公民充分行使权利实行自治。有人说现代政府应当是“大政府”,必须满足多方面的公共服务需求。两说各有道理,但重要的是这里的“大小”决不是个程度的概念而首先必须具有质的规定性。现代政府的“大小”在性质上不同于传统朝廷的“大小”。否则我们就会把传统政治的不负责任误认为是“自由放任小政府的社会自治”,而把传统政治的弄权无制误认为是“民族国家建构与福利扩张”。现代西方人在宪政下生活惯了,他们整天听见的是现代的“左右”两派在争国家的“大小”,而对性质问题已经很不敏感。所以他们看我们的历史就容易出现“无福利即自由”、“无自由即福利”的错误。不是说现在我们要摆脱西方“话语霸权”吗?恐怕首先应当摆脱的就是这种“直把杭州作汴州”的问题错位吧。

当年杰弗逊那一代人探索现代政府制度时,追求的是权力极小而责任极大的“最好的政府”,然而两百多年过去,这样的政府在现实中仍不存在。经历风风雨雨之后,人们建立的“只是”那种治权民授、权责对应的宪政民主政府。有了这种权责对应的机制,也就产生了是权大责亦大的政府好呢,还是权小责亦小的政府好这样一种争论。笔者称它为关于什么是“次好政府”的争论。

但是在没有这样一种机制的时代,人们面对的往往是与上述所谓“最好政府”相反的情况,即权力极大而责任极小的政府,剥夺国民自由同时不管国民死活的政府,束缚职能高度发达而保障职能十分稀缺的政府,不承担公共服务义务却可以(为统治者的利己目的)严酷地管制公众的政府。

最好政府是不可能有的,次好政府(宪政前提下权责均大的社会民主政府,还是权责均小的古典自由政府)是难以确定的。我们可以确定的是:什么是最坏的政府?那就是权力极大而责任极小的政府。无论自由主义者还是社会主义者,在他们能够进行有意义的争论之前,首先要做、也首先能做的是改变这样的政府。这就是政府现代化这一进程的实质所在。?

[1]Jack Barkstrom, Poverty, Wealth Dictatorship, Democracy: Resource Scarcity and the Origins of Dictatorship. Golden, Colorado: Pericles, 2002. pp. 7—27。

[2]A. R. Hands, Charities and Social Aid in Greece and Rome.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1968. pp. 95—100。

[3]Merritt Ierley, With Charity for All: Welfare and Society, Ancient Times to the Present. New York: Praeger, 1984. pp. 2—6。

[4]Ibid. pp. 8。

[5]T. Frank, Economic Survey of Ancient Rome, vol. 5, Imperial Italy. Baltimore, 1940. pp.4—12; 32—56; 65—90; 218—219。

[6]Richard Duncan—Jones, The Purpose and Organisation of the Alimenta. In: British School at Rome. Papers. London. v. 19, 1964. pp. 123—146。

[7]Richard Duncan—Jones, The Economy of the Roman Empire: quantitative studi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8]如笔者居住过的美国波士顿有“面包与马戏”食品超市,俄亥俄州有“面包与马戏”影剧院等。

[9]中国的许多教科书都把“圈地运动”描述为中国式的权贵欺民、“跑马占圈”或者类似清兵入关之初的八旗圈地。“文革”前还有人专门著文把清初圈地说成是“中国的原始积累”的。

[10]N. Alvey, From Chantry to Oxfam: A Short History of Charity and Charity Legislation. Chichester: Phillimore, 1995. pp. 6—9。

[11]秦晖:《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14—129页。

[12]W. Weaver, U. S. Philanthropic Foundations: Their History, Structure, Management and Record. New York, 1967. pp. 15—16。

[13]Merritt Ierley, With Charity for All: Welfare and Society, Ancient Times to the Present. New York: Praeger, 1984. pp. 22—37。

[14]参见苏文:《亚洲是自由主义的典范?》,《读书》1996年第10期。

[15]顾名思义,所谓返销粮其实是农民当初被征收或“征购”去的粮食,现在准许农民掏钱买回一部分充饥。如果穷得连买“返销”的钱都没有,经报批国家可以贷款给你,当然利息不高——那就算“福利”了!所以那时形容赤贫乡村的套话是:“吃粮靠返销,用钱靠贷款。”白给的“救济”那时是极罕见的例外。当然,村里有“五保户”救济,但那是村里(一般即生产队)给的,不是国家福利。

[16]《韩非子·五蠹》。

[17]《十三经注》(1815年阮元刻本)《孟子注疏·尽心章句》卷第十四下。又《孟子正义》尽心篇亦有类似说法:“墨翟无亲疏之别,杨朱尚得父母生身不敢毁伤之义。儒者之道,幼学所以为己;壮而行之,所以为人。故能兼爱无亲疏之道,必归于杨朱为己;逃去杨朱为己之道,必归儒者之道也。”宋儒杨时也说:“禹稷三过其门而不入,苟不当其可,则与墨子无异。颜子在陋巷,不改其乐,苟不当其可,则与杨氏无异。”(转引自朱熹:《孟子集注》。朱熹自己也说过类似的话:“墨氏务外而不情,杨氏太简而近实。”)也含有儒杨较儒墨为近之义。

[18]参见秦晖:《传统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61—260页。

[19]参见(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10页。

[20]吴理财:《民主化与中国乡村社会转型》,《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21]W.古德:《家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年,第166页。

[22]Vivienne Shue, The Reach of the State: 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 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2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63页。

[24]G.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72页。

[25]《后汉书》卷五《孝安帝纪》。

[26]参见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中国乡村研究》第1期,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34页。

[27]后梁杜荀鹤:《时世吟》。

[28]杜诗此篇名为《自京赴奉先县咏怀五百字》。

[29]《汉书·食货志》。

[30]参见秦晖:《西儒会融,解构“法道互补”:典籍与行为中的文化史悖论及中国现代化之路》,见《传统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

[31]黄宗羲:《明夷待访录》。

[32]《商君书·垦令》。

[33]《商君书·垦令》、《商君书·画策》、《管子·禁藏》。

[34]王符:《潜夫论·实边》。

[35]石介:《石徂徕集·明禁》。

[36]《韩非子·显学》。

[37]《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二年条《集解》:“谓居穷有子,使就其妇家为赘婿。”《汉书·贾谊传》:“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师古注曰:“谓之赘婿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赘,质也,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可见所谓赘婿,就是无钱娶妻的穷人出赘者。他们唯一的罪过就是贫穷。战国时最早搞法家改革的魏国,就已把赘婿与商贾并列为惩罚对象。魏律认为赘婿“弃邑居野”,“率民不作,不治室屋”,亦即属于游手好闲的盲流,因而要立法贬入贱籍。商鞅、韩非发展了这种说法,从而形成秦律中谪发罪人、商贾与赘婿的一套做法。

[38]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人貉”之罪名,于振波先生考曰:“貉是一种穴居动物,因为不擅长掘土,‘一般利用其他动物的废弃洞穴或营巢于树根际和石隙间……北方貉在冬季有蜇眠习性’。貉的这些特性与‘懒惰’、‘寄人篱下’之类的字眼儿很容易联系到一起。……要之,‘狐貉’为当时骂人习语。明乎此,鉴于法家对贫民的偏见,我们把秦律中的‘人貉’理解为‘像貉一样懒惰的贫民’大概是符合原意的。”(于振波:《秦汉法律与社会》,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五章第二节)。

[39]史载“暴秦”苛政有征发“闾左”之条,而“闾左”意为居于闾里之左的“贫弱”。但何谓征发“闾左”则有相反的两种解释。一说秦律本是役富释贫的,但后期役繁徭重,“富者役尽,兼取贫弱者也”(《史记索隐》)。照此说来“闾左”本来还属于受照顾的,只是后来征发越来越多就照顾不到了。又一说“谪戍”即惩罚戍边,不属于正常的徭役征发,而是秦朝对于某些罪、贱身份者的一种惩罚政策。按照汉初晁错的说法,“谪戍”的征发次序首先是罪吏、赘婿和贾人,然后扩大到曾经经商者,再扩大到曾经经商者的子孙,最后才“入闾取其左”,即凡贫弱者都在被谪之列。这就不是缩小照顾面,而是扩大惩罚面了。前引于振波书认为:“秦律既然视贫民为‘惰民’,那么罚贫民去戍边也是顺理成章之事。”笔者认为言之有理。况且晁错去秦未久,又是留心秦弊的有识者,其言也应比距秦已远的司马贞之说可信。

[40]《汉书·贾谊传》,卷四十八,中华书局,1975年,第2244页;崔实:《政论》,引自《通典》,卷一,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12页。

[41]《韩非子·五蠹》。

[42]王安石:《兼并》,载《王临川集》,卷四,商务印书馆,1933年。

[43]《盐铁论·刺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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