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中是含有一些契约国家的因素的。早期儒家强调“君君臣臣”,君要履行君的义务,臣才能尊重君的权力。而早期儒家还有若干社会保障方面的论述,如“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颜师古注:令习事也);……五十可以衣帛,七十可以食肉”。[29]这也可以看作中国式的古代“福利国家”思想。
但是中国自始皇以后“百代都行秦政制”,法家专制或“法道互补”一直是实际上的主流。汉武帝开始尊儒,但汉以后的传统制度基本上还是“儒表法里”。其君权不像罗马帝国那样是在共和制遗产的基础上用福利讨好公民换来的,而是“强者政治”战胜“长者政治”、编户齐民社会战胜族群社会的结果。[30]所以虽然同样被称为“专制”,秦皇汉武的国家观与罗马皇帝尼尔瓦、图拉真的国家观其实相距甚远。汉高祖说“某之产业,孰与仲多”,前蜀王建自称“提三尺剑,化家为国”,都公然视国家为己家产业。他们自然不会对臣民“自由放任”,但又哪里懂得什么“福利国家”?正如儒者黄宗羲所说,他们的“福利”概念就是“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31]!《商君书》、《韩非子》这类法家著作集“法、术、势”之大成,可以说是权力意义上“大政府”的教科书,但说它们同时也是责任意义上的“小政府”纲领,同样恰如其分。这些书不仅对国家责任、社会福利几乎不置一词,不会操心老百姓的“面包与马戏”,更不会管他们的“摇篮与坟墓”,而且赤裸裸地以民为敌:“国强则民弱,民强则国弱”;“足民何可以为治”;善治国者要使民“家不积粟”而“利出一孔”地归于统治者。如此等等。
这种统治方式的权大责小的确是世所罕见。在奈斯比特这样的人看来,瑞典是典型的“大政府”。然而咱们的秦始皇可以焚书坑儒、株连蔓抄、挟书弃市、非今者族,瑞典国家可以这样做吗?强秦有权管制信息,“博闻辨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无得居游于百县,则农民无所闻变见方”,“愚农不知,不好学问,则务疾农”。[32]瑞典政府有这个权力吗?朝廷可以管制国民,“使民无得擅徙”,“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奔亡者无所匿”,[33]瑞典政府做得到吗?咱们的皇上可以禁止迁徙,也可以强制迁徙,“至遣吏兵,发民禾稼,发彻屋室,夷其营壁,破其生业,强劫驱掠”;“民之于徙,甚于伏法;伏法不过一人死耳,诸亡失败货,夺土远移,……类多灭门,少能还者”。[34]瑞典国王或首相有这种能耐吗?帝制的中国常常“山泽江海皆有禁,盐铁酒茗皆有禁,布绵丝绐皆有禁,关市河梁皆有禁”。[35]而如今西方哪一个“福利国家”能干得了这种事?
但是的确,瑞典政府要为国民的生老病死操心,承担“从摇篮到坟墓”的责任,秦始皇哪能管这些闲事!何止瑞典,当今哪怕是最“无为而治”的自由主义政府,就说美国吧,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都非常可观,相形之下我们的历代王朝的确更像是“管事最少的政府”。虽然前述古书中也有“七十以上上所养,十岁以下上所长”的说法,却从来没听说哪个朝代真的搞过。都说中国人传统上特别重家庭,其实这与其说是国人父慈子孝道德特高尚,不如说恰恰是由于国家的福利保障功能特别差。但是,中国的皇帝们虽然非常乐于把公共服务责任推卸给民间,推卸给家庭、家族以及诸如此类的组织,却从来不愿意、而且非常忌讳这类组织拥有公共权力。“强宗右族”在历代都是个贬义词。秦汉法家有强制分异、“不许族居”之法,北魏有“废宗主,立三长”之举,明代“浦江郑氏九世同居”,被朱元璋怀疑为“以此众叛,何事不成”而欲诛其族长,清代官府在赣粤等大族聚居地区几次试图毁祠追谱、强分族产。这种“管事最少”却擅权最甚的体制,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大障碍。
尤其应当指出的是,我国传统法家在发展“无责任的强权”方面还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反福利理论。秦之法家不仅没有济贫的责任意识,而且公开以强权对贫民厉行迫害。韩非就认为“贫穷者,非侈则惰也”,救济他们就是“夺力俭而与侈惰”。[36]因此政府根本不该救济他们。不救济也罢了,法家还认为必须剥夺他们的自由,免得他们在社会上游荡给法家制度优越性抹黑。因此商鞅变法时就公然规定要对贫民实行强制收容劳教(“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将他们当作罪犯与盲流来惩治,抓起来罚赎或者服苦役。后来的秦律中更是对穷人贱辱备加,不是视为“赘婿”[37],就是骂作“人貉”[38]或者置为“闾左”[39],并对这些非奴非盗、唯一的罪过就是贫穷的弱势群体规定了一系列惩罚政策。
正是由于法家这种惩贫之法给贫弱者雪上加霜,与福利保障制度恰恰相反,所以后来汉唐诸儒无不认为法家的“秦政”是社会上的两极分化,即所谓“兼并”之弊的罪魁祸首,他们把“兼并”之泛滥归罪于商鞅与秦政,指斥法家“信并兼之法”、“尊奖兼并之人”。[40]但是应当指出:法家的“惩贫法”虽然与“福利国家”的济贫法正相反,却不能说这就是“自由放任”。法家的确鼓吹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主张,即所谓“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权力)”。[41]但弱肉强食不等于“自由竞争”,更与公平竞争无关。事实上法家和历代的“法儒”都强调经济统制与国家垄断,而反咬儒家放任了“兼并”。如“北宋的商鞅”王安石,就指斥“俗儒”过于自由放任,要对“兼并”狂潮负责:“俗儒不知变,兼并无可摧;利孔至百出,小人私阖开。”[42]
所以要说谁应当为传统中国历史上的所谓“兼并之弊”负责,首先应当弄清这“兼并”究竟是怎么回事。如果就平民间“自由市场竞争导致两极分化”式的“兼并”而言,这种兼并历来没有法家渲染的那么严重。而就所谓“因权势以求利”[43]即马克思所说的“以统治与服从关系为基础的分配”而言,法家的确是使这种“兼并”恶化乃至多次酿成社会爆炸的罪魁。原初意义上的儒家虽然并无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与社会民主概念,但相对于法家而言,他们还是既讲点“国家不与民争利”的小自由,也有过前述“古代福利国家”的言说。而这两点恰恰都不为法家所容。问题的实质在于:法家既仇视自由也仇视平等,所以法家体制下是既不容“福利国家”亦不容“自由市场”的。秦律的惩商与惩贫同样严酷:在这个有权无责的朝廷看来,除官家之外无权势的富人都是奸商,朝廷有权抄没其财而无责保护其产;同时无权势的穷人都是盲流,朝廷无责救济他们而有权抓捕他们。当代那些为“福利国家还是自由放任”而争论的左、右派怎么能理解这样的逻辑呢?
而与法家构成互补的道家,包括后世与“法儒”构成互补的“道儒”,他们的“无为”与放任与其说是对民权的尊重,不如说在许多情况下是基于犬儒哲学对权贵私利的“放任”。这样的“放任”和法儒的国家垄断与管制,在历史上也形成了一种张力,形式上有些类似于现代宪政体制下“自由放任”与“福利国家”的“左右”对峙。但是形虽略同而实大异。宪政时代一会儿左,一会儿右,是正常并且有益的现象。“左”的时候国家受到问责,重视福利、平等和社会保障,国民可以真正享受到“社会主义优越性”。但是左到头来,竞争不足效率不高,选民又会推“右”派上台,国家被限权,自由竞争,鼓励投资,提升效率,社会得以真正获得“自由主义的生命力”。待到竞争过了头,贫富分化大,选民又回过头选左派。反正不管谁上台都是民意使然,左派再怎么“国家干预”也只是尽福利之责,不至于任意没收百姓财产。而右派再怎么“自由放任”也只是让老百姓各显其能,不会“放任”贪官污吏横行霸道。这样的“左右循环”可以谓之“天平”效应:那天平的两端晃晃悠悠,但都是在一个公平的支点附近左右摆动。
而在专制时代,如北宋后期那样,王安石主张国家统制,而司马光主张自由放任,两“党”也是你上我下,轮流得宠了好几个回合。可是双方都不是受权于民,而且弄权无制约,权责不对应,王党大力扩权而不问责,马党一味卸责却不限权。尽管理论上好像双方都很高尚:王安石说是要“摧制兼并,均济贫乏”,似乎颇有“社会主义”的味道。而司马光主张“国家不与民争利”,似乎很有“自由主义”风采。不幸的是实行下来,王党的“国家统制”严厉地束缚了“阡陌闾巷之贱人”的经济发展,而马党的“自由放任”则使“官品形势之家”得以放手聚敛。王得势则朝廷禁网遍地,民无所措其手足,马得势则贪官污吏横行,民无所逃其削刻。国家的“自由放任”只能放出无数土皇帝与土围子,却放不出一个中产阶级,而国家的经济统制也只会“与民争利”,却统不出个社会保障。王安石搞不成“福利国家”,正如司马光搞不成“自由市场”。这样的“王马循环”可以说是一种“尺蠖”效应:那尺蠖一会儿收缩,一会儿放直,可是无论收与放都只朝着一个方向——有利于权势者而坑了百姓的方向。正像俗语所说:一个萝卜两头切,左右都是他得。而北宋也就在“尺蠖”的一放一缩中走向危机的末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