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流行期间,以自由主义者自许的王怡先生在网上发表文章,批评要求国家为非典病人承担医疗费的主张。他宣称政府没有责任负担这种医药费,而且如果要求政府对此负责,就等于“将政府摆在了一个全能政府的地位。你严厉要求它负上很多的责任,也就是大方地授予他无限的权力”。看来他认为当今那种不受制约的权力是“要求它负上很多责任”的公民“大方地授予”的,只要人民不“要求”政府,让它不负责任不管人民死活,它自然就没有权力了!如果真是这样,今天关于宪政的种种呼吁岂不多此一举。昔人有“直把杭州作汴州”之句,王怡先生则大概有点“错把中国当瑞典”了。而另一方面,自许左派(“自由左派”)的王绍光先生居然也有完全同样的“错认”。虽然他的立场好像与王怡相反:王怡讨厌瑞典,而王绍光似乎喜欢瑞典(或者喜欢罗斯福等),所以他大力鼓吹要强化国家权势,增强政府对全国财源的“汲取能力”。似乎他认为统治者对人民不负责任就是因为它“汲取”民脂民膏的权力太小,只要它权大无边,放手“汲取”,人民自然就有了“福利国家”。但是两位先生都没有看看历史:在并无宪政基础的时代,扩大朝廷的“汲取”权力只是产生了秦始皇而不是产生了罗斯福。反之,不负责任不问民间疾苦百姓死活的皇上不是更像里根、撒切尔夫人,而是更像那个当百姓纷纷饿死时质问他们“何不食肉糜”的晋惠帝。
一左一右的两位王先生不仅都谈论政府,而且不约而同地都尤其关心“中央政府”的钱袋。王绍光先生热心于为“中央财政”开源,而王怡先生热心于为“中央财政”节流。但是王绍光先生凭什么担保“中央财政”“汲取”的民脂民膏能够用之于民,而王怡先生又凭什么担保一个不肯为非典患者掏钱的政府,就不会采纳王绍光的意见大行“汲取”之道?如果官府同时采纳了两位王先生的财政主张(其他方面的主张另当别论),既大肆“汲取”民财又吝于为民花钱,两位先生以为如何?两位先生以为这是不可能的吗?在瑞典或者美国也许不可能,在其他地方呢?
王绍光先生在主张政府扩权时,的确常以政府承担的责任作为理由,但他从不谈有什么机制可以保证权责对应。过去他不谈宪政,但曾主张要一个“强大的民主国家”,然而后来他在《南风窗》撰文说,由于“民主”往往使人想到西方那一套,他现在已不想讲什么“民主国家”了。而现今政府的“汲取能力”尽管仍未达到王先生设计的标准,比当年他提出“能力报告”时无疑是强大得多。而正如王先生自己近来多次指证的那样,中国的贫富差距与社会不公平在这些年间不是下降而是急剧上升,他以此作为“汲取能力”还应进一步提高的理由。但是他没有解释迄今“汲取能力”与社会不公何以同步上升,此后这种同步又何以不会继续?
如果说王绍光先生明确表示过反对“西方式的(也包括瑞典式的?)”民主(应当就是指宪政民主——但是,王先生从未明说他赞成什么“式的”民主:“民主朝鲜”式的?“民主德国”式的?抑或“文革”式的?),王怡先生倒是明确主张宪政民主的,他的网站以“宪政论衡”得名,并且的确为呼吁宪政起过可贵的作用。然而在宪政之前先为统治者卸责真的有利于推进宪政吗?波兰团结工会当年的斗争就以反对政府削减物价补贴为号召,尽管民主化之后恰恰是团结工会政府完成了价格改革。如果按王怡先生的逻辑,团结工会应当为转轨前政府卸责并斥骂反对派企图搞垮财政。果真如此,波兰怕是到今天也不可能有宪政吧!
尽管如此,笔者对王绍光先生追求“福利国家”的目标不持异议,如同对王怡先生追求“自由放任”的目标也不持异议一样。但是如果两位王先生不是对美国或瑞典,而是对中国谈问题的话,那么王绍光先生多谈问责而少谈扩权,王怡先生多谈限权而少谈卸责,才有利于实现两位各自的目标吧?
实际上,在非宪政条件下,“无福利即自由”之说与“有强权即福利”之说,同一逻辑而且同样荒谬。此种逻辑如能成立,那么全民公费医疗的瑞典就应当被视为最极权的法西斯国家,而没有任何公共卫生责任的“雍正王朝”该是天字第一号民主政府了。而使问题变得更荒谬的是:王怡批评的人还并非主张“福利国家”,也不是要求普及公费医疗,他们只是鉴于恶性传染病患者作为传染源无权自由选择就医与否,甚至人身自由也已受到非常限制,他已不可能自我负责,而社会与国家已经对他行使着非常权力,当然也就必须对他承担责任。即使假定最极端的自由放任论者会否定一切福利保障乃至主张“饿死活该”(这往往是左派攻击自由主义的口实,实际上几乎没有这样的自由主义者),他们恐怕也不会否认非典这类患者应该得到全额公费医疗。因为“饿死”涉及的是本人,而恶性传染源涉及公众,这种治疗已经不是福利保障问题,而是公共安全问题(套用经济学术语,就是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因此难免具有强制性。而公众与政府有什么理由强迫一个本身已遭不幸的患者自己承担公共安全费用?其实,让政府不负责任地不作为,与让政府不负责任地胡作非为,本来就是一回事。王怡先生如果不主张让传染源自由扩散又反对要求政府为其付账,那就是让政府强制他自掏腰包,这不是最严重地破坏自由主义原则吗?
与这种颠倒权责的论点方向相反而逻辑相同的,是那种国家主义的主张。例如:本来意义上的“义务教育”,原是指国家承担提供免费教育的义务、公民享受免费教育的权利。但国内现在有人却把它理解为:政府有权强制公民出钱接受指定的教育,却并无义务提供足够的教育经费,公民有义务接受政府指定的教育,却没有享受免费教育的权利。以致一些传媒常出现权力机关援引《义务教育法》迫使某公民出钱送子上学之类的“官逼民智”报道。[17]实际上,如果我们公共财政真的负担不起,政府的免费义务少些也就罢了,权利义务倒过来的那种官有权民有责的“官逼民智”,不论有什么实行的理由,说它是“义务教育”都是不通的。
另一个例子是所谓“土地福利化”的提法。有人提出土地福利化意味着必须按“反私有化”的方向调整土地关系,因为“社会保障在任何国家都是不能私有化”的。因而农民的土地处置权应当弱化,政府有权限制农民转让土地、取消“三十年不变”的承包权而改为更频繁的定期重分等等。这种看法也是权责颠倒的。无论我们在经济上是否赞成“土地私有化”,它与“社会保障制度”不应当有什么关系。这里姑且不论传统的福利国家理念受到的质疑和当代不少国家的“社会保障市场化”改革的是非,仅从传统的社会保障概念而论,所谓“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的说法若能成立,其含意显然是指提供保障的义务不能“私有化”,而绝不是指享受保障的权利不能私有化。道理很简单:所谓社会保障,是指社会(以政府、社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形式为代表)承担义务,向公民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对于被保障者而言,享受保障则是他本人的(亦即“私有”而非公家的)权利。尽管在许多情况下,被保障者可能也有部分义务(如在政府、企业、个人三方统筹的保障制度下必须交纳的强制保险金),但这只能是提供保障的社会组织承担义务的补充。如果提供保障的全部义务都只由被保障者自己承担,社会组织不承担义务而只对被保障者行使强制权力“逼其自保”,这样一种状态就根本不能叫做社会保障。举例而言,公费医疗是社会保障,而官府强制百姓自己掏钱看病(哪怕是出于好意)就不是社会保障。“土地福利化”正是这样一种情况:它假定政府、社区、企业等等并不向农民提供什么,而是由农民耕作自己的土地来给自己提供“保障”,“社会”要做的只是行使权力禁止农民自由处置土地,以强制农民承担“保障”自己的义务。应当说,这种把“保障”不是看作政府的义务、公民的权利,而是看作政府的权力、公民的义务的做法,即使有理由存在,它也不能称之为任何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正如“官逼民智”也许有某种理由,但它与“义务教育”无关一样。“官逼民自保”也绝不是“社会保障”。“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就是说政府或“社会”不能把自己的义务推卸给农民(农户),而“土地福利化”等于是政府让农户自己保障自己,这就已经把保障义务“私有化”(而且是强制私有化)了,这还谈得上什么“不能私有化”呢?
我国如今仍然是不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网尚不能惠及多数农民,实事求是承认这一点并不丢人。如果自欺欺人地把事情说成是:我们没有“国家福利”,但有“土地福利”,却可能使人误以为我们的农民已经具有了“另类的”社会保障,从而取消了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这无疑是有害的。
在西方,传统上左派喜欢强调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等,而右派可能不以为然,但在权利义务(或权力责任)颠倒的情况下把单向的强制当成保障,则是左右都不会犯的“底线”性质的误解。当人家的左、右派在争论政府的义务有多大时,我们干脆将权利与义务颠倒过来。人家左派主张政府必须多出钱供百姓受教育,右派认为不必出那么多钱。而我们有些人则认为政府可以把百姓抓起来逼其出钱受指定的教育。人家左派主张公家出钱为百姓办医疗、养老等等,右派认为公家包不了这许多,而我们有些人则认为公家可以把农民的土地控制起来令其耕田终老,以使农民进城贡献青春后不许留在城里给公家添乱。这类主张不管有无“现实的”道理,与人家的“左右之争”究竟有何关系?强迫陷入绝境的弱势者支付本应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费用,这难道仅仅是在拒绝“福利国家”?街头公审贫困学生家长,这难道仅仅是在反对“自由放任”?不解决这些“真问题”,不实现共同的底线,我们有什么资格妄称“左”“右”、标榜这种或那种现代文明中的“主义”呢?
“尺蠖效应”与“天平效应”:
两种截然不同的“左右互动”
出现这类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过去讲过的“尺蠖效应”:[18]在权责不能对应的情况下,“左”起来政府扩权容易问责难,“右”起来政府卸责容易限权难。“左”起来把百姓私产收进国库,“右”起来再把国库的东西收入权贵私囊,“左派”搞不成福利国家,“右派”搞不成自由市场。
因此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左”还是“右”,而在于是“尺蠖效应”中的左右呢,还是“天平效应”中的左右?而这两种效应之区别,就在于专制威权,还是宪政民主。今天的中国,左派抱怨公共资产被盗窃,右派批评私有财产受侵犯。其实在一个“权力捉弄财产”的社会里,无论公产私产都是权力刀俎下的鱼肉。人们常说宪政民主国家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其实在这些国家,公共财产受到的保护也比我们这里严密得多。福利国家瑞典的公共财力堪称雄厚,自由市场美国的私人财富也很惊人,但无论瑞典还是美国,公私财富的比例也许不同,但公产私产同样是不可侵犯的[19]。
而在专制时代,就像北宋后期那样,王安石主张国家统制,而司马光主张自由放任,两“党”也是你上我下,轮流得宠了好几个回合。可是这两种政策轮番上场到后来都加剧了王朝的治理危机,北宋也就在“尺蠖”的一放一缩中走向危机,最终在危机中灭亡。
另一类“左右”又怎么样呢?一位朋友在周游美国与北欧一圈回来后发表见解说:美国的“自由主义”只讲个人自由、公民权利,忽视了社会平等,不利于保护弱者。而瑞典的“社会主义”只讲社会平等、福利保障,忽视了个人自由,不利于发挥效率。我们都不能学。听完高论后我对他说:是的,我也同意,无论瑞典的福利还是美国的自由,我们今天恐怕都还搞不了。不过您说美国的个人自由太过分,那么美国的社会保障如何?不会也“过分”吧?您说瑞典的社会福利太过分,那么瑞典的个人自由如何?不会也“过分”吧?当代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相当发达。那里有联邦财政负担的、覆盖全国统一标准的养老保险,有联邦与州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失业保险、老年援助与儿童援助,还有体现“矫正正义”、具有道德补偿性质的对黑人、印第安人等历史上曾经遭受不公正对待族群和其他弱势群体的特别帮助。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社会保障开支通常占到GDP的13%左右,虽然达不到瑞典式的“从摇篮到坟墓”,但其最低生活保障功能是十分健全的,更不用说他们还有发达的NGO志愿公益部门来参与社会保障了。
同样,除了高额累进税对个人资本积累形成的限制外,瑞典的企业在市场上的自由空间还是受到法治保障的。那里的老板可能不敢惹工会,但用不着害怕当官的,更不会担心八九十个“公章”与“大盖帽”都来吃你的“唐僧肉”。而宪政制度下当今瑞典的公民政治自由更是可圈可点,起码不在其他发达国家之下。
那么我们呢?我们的公民自由赶不上美国,但是我们的社会保障能达到美国的水平吗?我们的福利制度赶不上瑞典,但是我们的公民自由能有瑞典的程度吗?如果美国的“自由过分”我们学不了,学学它的社会保障如何?如果瑞典的“平等过分”我们学不了,学学它的公民自由如何?据说美国的社会保障与瑞典的公民自由水平都“太低”,经常出国的您老兄可能已经不稀罕这么“低调”的社会保障与公民自由了,但是如果您不是只盯着“国际前沿”而是能够多关注我们自己的问题,您可能会发现,这些“低调”的东西对一般老百姓还是非常有用的。而根本的问题在于:如果这样“低调”的自由与社会保障对于我们尚且是奢望,又何谈美国式的高调自由或者瑞典式的高调平等,甚或介于美瑞之间的“中庸”程度的自由平等,乃至“超越”美、瑞之上的更高自由与更高平等?
[1]原话为:“To govern best is to govern least”。见http://www.jeannepasero.com/bh23.html。
[2]笔者于2002年底曾经在网上用google搜索引擎检索least government及jefferson的与门,共有184个英文网页,绝大多数都提到杰弗逊讲过上述“最小政府”的话。但是没有一篇注明出处。
[3]http://www.geocities.com/Athens/7842/archives/quote017.htm。
[4]James A. Dorn,The Rise of Government and the Decline of Morality. http://www.cato.org/pubs/catosletters/cl—12.pdf。
[5]刘祚昌致杨玉圣函。笔者感谢杨玉圣先生代向刘祚昌先生请教,以及刘祚昌先生同意笔者参考他的宝贵意见。
[6]Arthur M. Schlesinger, The Age of Roosevelt. Vol. 1. The Crisis of the Old Order, 1919—1933.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1957. pp. 104。
[7]http://www.fdrlibrary.marist.edu/od2ndst.html(罗斯福总统图书馆网站)。
[8]Charles Forcey, The Crossroads of Liberalism;Croly, Weyl, Lippmann, and the Progressive Era, 1900—1925.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2. pp. 139。
[9]人们常常把杰弗逊时代的民主共和党人与联邦党人相区别并称之为民主派,这里加引号只是因为其实联邦党人也不能说是反民主的专制者。
[10]作为逻辑预设的“经济人”并非事实判断更非价值判断,因此既不能以统治者大善大德的“事实”、也不能以“经济人”是否可欲的价值批判来质疑,它与某种“文化”是否相信“性恶论”也无关。参见秦晖:《“经济人”与道德的底线》,《南方周末》2002年3月29日。
[11]这里所谓责任是指统治者必须对被统治者负责,必须提供后者所要求的服务而言,也就是所谓的“公仆”义务。我国近代宪政实践中所谓的“责任内阁”、“责任政府”即指此而言。如谭嗣同曰:“君也者,为民办事者也;臣也者,助办民事者也。赋税之取于民,所以为办民事之资也。如此而事犹不办,事不办而易其人,亦天下之通义也。”(《仁学》之三十一)显然这与统治者主观自许、自行解释的“伟大理想”、“历史使命”之类不是一回事。曾有人说当年饿死几千万人是在“履行工业化的历史责任”。这正如说中世纪宗教法庭把人烧死是要拯救死者的灵魂为死者负责一样。按这种逻辑,权力与责任将无法区分,天下也将没有不负责任一说。笔者所谓政府责任显然与此种逻辑无关。
[12]参见本书《“群己权界”三原则与特定情境下的公域/私域之分——关于公民权、共同底线与“低调社会民主”的讨论》。
[13]Derek Bok, The State of the Na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 405—406。
[14]当然,当代西方许多激进左派只是言论上激进,行为并不激进。乔姆斯基本人就是一个典型。
[15]如今学术界的确流行所谓帝制中国一直是小政府大社会的“自由体制”之说,可见权责不分的“问题误置”已经影响学术研究(参见秦晖:《帝制时代的政府权力与责任:关于“大小政府”的中西传统比较问题》)。但是它对现实的影响无疑更为重要。
[16]例如:在那里不管你同意还是反对“最小政府”论,你至少不会把杰弗逊、梭罗的上述主张理解成:最好的政府就是根本不管事却又什么都想要的政府。因为宪政制度已经排除了这种政府存在的可能。同样,反对罗斯福的人会论证政府责任过大是不合适的,但不会指责罗斯福想弄权自肥。
[17]如2001年11月1日《南方周末》头版新闻:《街头公审辍学孩子家长》讲述的贵州安龙县平乐乡故事,该乡多个农民因贫困交不起学费等原因而子女辍学,结果司法部门择赶集日“在大街上开庭”对他们进行“示众性的‘公审’”。
[18]见本书《中国能否走出“尺蠼效应”的怪圈?》。
[19]所谓公产不可侵犯,是说公产不能违背公意地被某些人私占私吞;经由公共选择程序的“民主私有化”,当然不能说是“侵犯公产”。这正如任何保护私产的法治国家都只是禁止把私产强行充公,而不会禁止若干公民自愿集资形成公共财产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