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之,在迄今为止的人类探求所及范围内,最好政府是不可能有的,次好政府(宪政前提下权责均大的社会民主政府,还是权责均小的古典自由政府)是难以确定的。我们可以确定的是:什么是最坏的政府?那就是权力极大而责任极小的政府。无论自由主义者还是社会主义者,在他们能够进行有意义的争论之前,首先要做、也首先能做的是消除、改变这样的政府。
当然,不是说这时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就没有区别。也许最重要的区别是:自由派在这个阶段最关心的是限统治者之权,而社会民主派最关心的是问统治者之责。但是,以推卸政府责任来偷换对政府限权这样一种“伪自由主义”与真自由主义之别、和以强化政府权力来偷换向政府问责这样一种“伪社会民主”与真社会民主之别,恐怕更为重要。
这里要强调的是此所谓“真伪”并非价值判断而是事实判断。笔者不怀疑那些“伪主义”者不仅可能具有良好动机,甚至可能充满学理上的自信——因为完全有文本上的根据说明:宪政体制下的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是主张为政府卸责的,正如宪政体制下的社会民主主义者主张政府扩权一样。(在这种体制下,只有反对或至少轻视宪政原则的少数极左派,[14]既要求政府放弃权力又要求其承担更大责任。如9·11之后的乔姆斯基等人,既抨击政府的安全对策而要继续扩大美国传统的个人自由,又反对现行的社会体制而要政府在福利上大包大揽。反之,也只有少数极右派既要政府扩权又替政府卸责。如现今美国某些在以安全、反恐为由实行强硬管制和减少福利责任两方面都很极端的“双重鹰派”。)但是从本质上讲,自由主义的要旨在于限政府之权以保障人民自由,只是宪政下权责必然对应,因而限权不能不意味着相应卸责。反之,社会民主主义的要旨在于问政府之责以推进福利与平等,只是权责既然对应,则问责不能不相应扩权。如图2所示:
图2 宪政下的政治谱系
但是在权责不对应的非宪政体制、专制体制下,图2所示的逻辑关系就大有不同。由于权责不对应,卸责未必导致限权,扩权也未必导致问责。而作为经济人的统治者当然乐得既扩权又卸责。事实上在专制之下,鼓吹扩权总比要求限专制者之权讨好而无险,鼓吹卸责也比问专制者之责讨好而无险。所以我们虽然不能因此对具体的论者作诛心之论,但在这种体制下,某些“左派”劝上扩权而回避问责之制,某些“自由派”为上卸责而回避限权之要,的确很容易得到社会学上的解释。
今天在中国,限权的自由主义仍然受到打压,然而“卸责的自由主义”不仅安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进入“主旋律”:诸如“不找市长找市场”、“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从头再来”、“下岗工人:自己养活自己”之类,如今都已成为官方宣传。“不找市长找市场”在改革初期曾经体现思想解放,但今天它已日渐成为官员们推卸责任的借口。其实如果反过来讲,“市长不找,市场找”,即如西谚所云“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那就是限权之意,但这也就成不了主旋律。而今天公众“找市长”要求社会保障,他可以推卸责任曰“找市场”。但是“市长”滥用权力来“找”你,你能以公民权利不受侵犯来拒绝吗?市场经济中像拆迁这类房地产商与被拆迁户的利益纠纷,官府权力何以强行专断,甚至抓捕拆迁户雇请的律师?其实早在帝制时代,就有权大责小之弊。那时一方面“贫居闹市无人问”,官府责任虽近不闻,蚩蚩其小;另一方面“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官府权力无远弗届,巍巍乎大。这当然不是自由主义者所乐见的“小政府大社会”[15]。
如果说今天中国“限权的自由主义”受到打压而“卸责的自由主义”可大行其道,那么更为明显的是:今天中国劝上扩权的“新左派”可以冠冕堂皇,然而如果问当权者之责,即使打着“捍卫社会主义”这类“左”的旗号,仍然不可以。
而真正的自由派以对上限权为宗旨,在卸责未必导致限权时自然不言卸责。所以在宪政发达之前,杰弗逊只讲权力意义上的小政府,而不谈责任意义上的小政府。同样,真正的社会民主派以问上之责为能事,在扩权不能保证问责时自然不讲扩权。所以普列汉诺夫说,在一个“警察国家”,社会民主党人当然要反对土地国有制。这时自由派与左派各自的真伪之别如图3所示:
图3 宪政以前、专制下的政治谱系
图3说明:在非宪政体制下自由主义者如果只为上卸责就会异化为“伪自由主义”,而社会民主主义者如果只劝上扩权也会异化为“伪社会民主主义”。这样两种“伪主义”在宪政条件下是不存在的。今天西方许多论者根本不会面对这种问题,他们的古典自由主义似乎只有“福利国家”(或社会民主主义)这一个敌人。只要国家不负责福利,他们就认为是“自由化”了。反过来在他们的对立面即所谓左派中,也有不少人眼中只有自由主义这一个钉子,只要有贫富分化,他们就认为是“自由竞争”所造成:一旦国家弄权限制自由,他们就认为这是基于公共责任。这种逻辑下,无论左右的许多人已经把契约国家当成既成的事实自明的前提,往往直接以责任之大来证明权力之大,或者反过来以责任之小证明权力之小。这样的逻辑在当今西方宪政制度的背景下可以理解,但用到别处就要出大问题。
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缺少权力—责任(权利—义务)关系和契约国家的清晰论述(当然至少在儒家中,某些因素还是有的)。西学中本来倒不乏这些内容,但西方国家既已通过宪政民主解决了权责对应问题,不分权责地论“大、小”对于他们中的许多人来讲,就成了逻辑上虽不严谨、但实践中并无大害的语言习惯。[16]可是本来权责关系就稀里糊涂的国人,如果接过他们的这种语言去讨论“他们的问题”,就会产生大弊。把历史上的“国责不下县”说成是“国权不下县”,还只是学术之弊,以下这些说法就是现实之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