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选
  • 会员

“民企原罪”论质疑

2024年12月4日  来源:共同的底线 作者:秦晖 提供人:zhuishen13......

其实这次争论双方在一些问题上不乏共同点,但这些观点并不因为双方都说而就能成立。所谓“民企原罪”的说法就是一例。

郎咸平在8月28日北京讨论会上开场就讲:“在这一轮新自由主义主导的改革,也就是所谓的国退民进,会再度把生产资料给资本家。”就这一句话就有两个明显的语病:第一,没有主语:是谁,“把(国有)生产资料给了资本家”?难道是资本家自己给自己?第二,何谓“再度”?难道在改革时代之前,中国历史上曾经发生过“首度”把国有资产“给了资本家”的事?别说中国,在世界历史上,在前计划经济国家大转轨之前,谁曾经“首度”如此大规模地把国有资产“给了”私人?难道在郎咸平所谓的“新自由主义”发源地与大本营美国,曾经有过这种事?难道1949年以前的中国民间资本家是靠瓜分国库起家的?难道美国或者哪个西方国家的资本家是这样?郎咸平自己不也一再说,中国国企改革中发生的这些现象在西方法治国家是很难发生的,尽管他们也搞国有资产私有化?难道“新自由主义”是中国的专利,人家只有新社会主义?

后一个问题,前已述及不必多言,前一问题还需追问:如今的“国退民进”一般都表现为典型的官—商交易。通常是国企的主管“衙门”为卖方,民间(当然,往往也有某种非民间的“背景”)商家为买方。这样的买卖出了问题,于是就有了“民企原罪”说。不仅郎咸平的“民企原罪论”越讲越起劲,而且连郎先生的论敌如张维迎先生也有这种说法。据说张先生还是“赦免民企原罪”提法的首创者。看来张、郎都认同民企有“原罪”,只是张主张“赦免”而郎坚持要追究罢了。

这里的“原罪”显然不是个宗教概念。作为宗教概念的原罪是人类之罪,何独民企?这个“原罪”显然也不是个案例概念。毫无疑问,中国现在有不少不法的奸商案例,正如有许多不法的贪官案例一样。但是为什么没有人讲“官吏原罪”或“干部原罪”呢?显然这个原罪带有身份的意思:民企不是个好身份,所以人一入其中就难免掉进染缸。

而关于官,张、郎两先生都不认为有什么“原罪”问题。其实,我们过去一直有一种关于官的相反观念,可以谓之“原善”:凡为官者本来都是民之楷模,正人君子,大公无私,道德无瑕。如果有瑕,那就叫“中了资产阶级(即商人或‘民营企业家’)的糖衣炮弹”!官员都是“民营企业家”带坏的!的确,你看如今的国有资产流失,不都是官员与商人打交道打的嘛。

于是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造成“原罪”的问题背景。首先,西方各国比起中国,是否有更多、更有权势的官至少是个疑问,但是有更多、更有钱的企业家则毫无疑问。依“民企原罪”论,那里岂不成了罪恶的渊薮?但是连郎先生自己也一再说:中国这样黑的“国资流失”在西方法治国家很难想象,为什么?

其次,如前所言,“民企原罪”如今——尤其在郎先生的语境中——主要与“国退民进”过程有关。这个过程表现为上面所说的官商交易——常常也是官官交易,因为如今“买方”兼有官(或官的亲友)商两种身份者可以说比比皆是。

这种官商交易通常是官卖商买。但这里首先让人质疑的是:既然是官商交易,有买无卖不成交。如果这是一种罪恶交易,为什么诸位先生责买不责卖、责商不责官?就算两边都责,但贪官是坏个案,奸商是坏身份,什么道理?郎先生一面告诫不要对民企存有“幻想”,一面宣传对官的幻想,提出所谓“大政府主义”,唯恐官员权力太小。他就不怕权力越大的官员越有能力贱卖国资?

在这点上,我们发现张、郎两先生倒似乎并没有什么分歧——张先生实际上也是觉得官员责任太大权力太小。他说:现在许多产权交易不顺,不是因为官员害怕“国有资产流失”,而是因为他们缺少流失这种资产的权力——他们“害怕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按照这个意思,似乎应当免除他们的这种责任,使他们可以自由弄权而无后顾之忧了。拥有这样不受制约的权力,难道还是“小政府”?这不恰恰就是郎先生憧憬的“大政府”吗?而这样的政府今天固然可以“自由地”化公为私,改天它又何尝不可以“自由地”化私为公?这后一个可能张先生想到过吗?

据说上述官商买卖属于“自由交易”,谁也不能强迫谁。既然如此也就谁也不能替谁承担责任,为什么“原罪”都由民企承担?事实上,这种交易如果存在着非自愿成分,那么官迫商还是商迫官的可能性更大,也是不言而喻的。

当然,商不大可能迫官,却很可能贿官。不过问题在于:如果这不是官商交易而是商商交易,亦即卖方出售的不是“国家的”而是自己的财产,能设想他会接受贿赂自贬其自家财产的价格吗?当然不会。因为贿赂太少不抵其卖价之损,卖者不会有受贿动机,贿赂太多超过卖价之损,买者不会有行贿动机,如果贿赂与卖价之损恰好相当,买卖双方还要多此一举岂非大傻瓜?

所以一般地说,商商交易是不大可能有这种猫腻的。而官商交易这种猫腻就有可能。那么官官交易呢?那就不用说了!汉语词汇中所谓“官官相护”、“卖官鬻爵”、“朋比为奸”……等等形容这类行为的贬义词之丰富就足以说明问题。两个有权势者互有需求,而以公共利益做交易,这样的事儿太容易设想了。

于是我们就看到这样一种滑稽的推论:两个有“原罪”者之间的交易很难出现罪恶。一个有“原罪”者与一个有“原善”者交易往往出现罪恶,而两个有“原善”者之间的交易更容易出大罪恶。呜呼,这叫什么逻辑?如果倒过来,设想官有“原罪”而商有“原善”,因此官官交易最易生罪,官商交易次之,商商交易恶最少,岂不还稍微合理一点?

再次,这种官商交易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据说主要就表现在成交价往往很低。那么这是谁之过呢?从人之常情讲,市场上的买方总是力求价格尽可能低的。要想让买方抬价,只有在《镜花缘》里的“君子国”才可能。提出“民企原罪”的郎、张两先生扪心自问,你们买东西时会唯恐掏钱太少?秦晖整天呼吁公正至上,但我坦率承认:如果我要购买一个企业,我也会尽量压价的。

问题是一个巴掌拍不响。任何交易的价格都不是买方单方所能决定的,通常卖方会力求提高价格,于是就有了“博弈”,有了“价格均衡”。

而国资交易的蹊跷处就在于:卖方常常并不求高价!为什么?第一因为卖的不是他自家的东西,第二他权力不受制约,公众也过问不了价格。所有的一切“国有资产流失”之所以发生,直接间接的原因都可以归到这两点。

进一步分析你会发现,其实张、郎两先生所争的两种看法,往往就是同一回事。例如,张先生埋怨官员有后顾之忧,不愿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郎先生埋怨官员肆无忌惮,不负责任地贱卖公产。这两个判断乍看好像很对立,但仔细一想,这有什么可对立的?

实际情况也许是:如果官员没能从中得到好处,那么他没有什么动力去勇于负责,积极推进产权改革,于是本来并非贱卖的价格他也不接受,一些该卖的国企就没有卖掉。那么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得给他好处,而且这好处必须大于他可能冒的风险。当好处大到一定阈值时,他就不怕“承担责任”了,于是多么低的价格他也干,国有资产就这样“流失”了。如今张、郎两先生,把这一过程截为两段,张持前段否定后段,郎持后段否定前段,其实他们大概都是对的!

而明白了这一过程,就可以断言“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源主要在“卖”不在“买”,在官不在商,在“国”不在“民”。只要治好了“官”的问题,民企再有“原罪”,也不会有“国有资产流失”之说——你想贱买,我不贱卖你能奈何?而如果治不好“官”的问题,民企再“原善”也无济于事——你不行贿,我卖给别人不就得了?

事实上,今天中国的一个现实,就是民企不行贿的风险,往往要比官员不受贿的风险大得多。官不受贿,顶多发不了财,生存还是有保障的。毕竟是吃“官饭”的人嘛。但是商不行贿,往往就做不成生意。而他们可没有“官饭”,做不成生意就无法生存。我们更不要说还有像孙大午这种情况:不行贿你居然还垮不了?那就干脆把你抓起来!

可见,如果要讲“原罪”,与其说什么“民企原罪”不如说是“官员原罪”。张先生呼吁“善待企业家”,可是这种先给扣个“原罪”帽子再“赦免”的做法恐怕谈不上真正的善待。而勇敢的郎先生好像也有点——恕我直言——欺软怕硬之嫌。

当然公正地讲,“官员原罪”之说也并不合适。无论官商你我,非神非鬼均人也。“原罪”作为人性之恶人人皆有,本无分于官商乃至你我,实罪则谁犯纠谁,本无论其身份,如果要探讨导致损公肥私现象的根源——这恐怕是“原罪”说在这种语境下的本意——那么它不是个人性问题,而是个体制问题:不受制约的权力——这就是“原罪”。

如涉及版权,请著作权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或支付费用事宜。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