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中不少人都提到了笔者过去对这类问题的关注。作为国民之一分子,关心其中也有自己一份的“国有”财富本属自然。过去我并不认为这里有什么“发现权”的问题。但这次郎咸平把“国有资产流失”归咎于“新自由主义”,而挺郎的“非主流”人士纷纷回顾自己过去也批评过。我这个自由主义者也不知算“新”算“旧”,批判“权贵私有化”我也不知是否最早,但看这些回顾,起码早于今天的“反自由主义者”是毫无疑问的。于是觉得有必要谈一下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过程。我想这也许对认识那时以来的中国经济转轨历史不无裨益。
早在1980年代后期,官商官倒现象、价格“双轨制”下的以权谋私和承包制下的“公产私用”已经引起社会不满,政府也从只提所谓“不正之风”到开始承认有“腐败”问题。但是那时也兴起了“原始积累时期不公难免”的论调。尤其是1988年前后,与“新权威主义”的同时兴起了“官僚资本是到商品经济(那时还不说市场经济)的第一级火箭”之说,公然为那时还只是初露端倪的“以权占产”张目——有趣的是当时这个“第一级火箭”论的提出者后来却成了著名“左派”幕客。
这一切使我产生了改革可能遭扭曲的忧虑。当时研究农民史的我,从农村改革之初小岗村“18个红手印”式的“民主分地”得到农民支持,想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农村改革不是以“民主分地、起点平等”的方式脱离人民公社、而是把公社变成干部的私人庄园、把农民赶走或变成庄园苦力,农民还能支持改革吗?
我们知道,当初分地在很多地方是在形成政策之前由农民自己协商进行的。由于缺少官府的干预,农民的“公平”方式有时在学者看来极为粗糙原始,好地坏地水地旱地远地近地一律切块抓阄平分家家有份的结果,使得农地的细碎化在许多地方达到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程度,往往一家的份地多到十余块。当时不少人(包括我)认为如此“放任”将损害耕作效率。但实际上农民自有乡土智慧,几年后通过民间的自行调整掉换,细碎化的问题逐步缓和。看来只要初始配置具有公信力,后来的调整并不难。过去的平均主义会损害效率,但是起点平等的公正分地却是效率的保证。用农民的话说:“假如分配不公,架有的打哩。”
另一方面,史料显示,60年代初安徽等地的包产到户被扼杀,固然主要是出于上面的压制,但是当时的确有些地方“干部多分地、分好地、私占耕畜与大农具”引起农民不满,成为上面扼杀改革的口实。而取消改革的结果大家都知道了。
我还看到,历史上有不少“同居共财”的宗法大家族到了晚期都会因面临“分家”而产生矛盾。但是矛盾的尖锐化往往不是因为“要不要分家”的争论——尽管这种争论似乎具有“理论上的重要性”,而是由于“如何分家”的争执。而“分家”是否公平往往对家族此后的历史产生重大影响:公平的分家可以在“亲兄弟,明算账”的和谐中达成个体自由与家族凝聚力的统一,使“分家”后的家族继续保持活力。而分家不公却不仅当时会造成打官司、动武乃至出命案,而且此后的家族认同也就完了。
我进而想到,人类社会史上过去两次“摆脱共同体束缚而争取个性自由”的过程:摆脱原始氏族共同体走向古典自由民社会、摆脱封建宗法共同体走向近代市民社会,都曾经面对类似问题:在走出氏族共同体时,有“雅典道路”与“马其顿道路”之分,“雅典道路”意味着变“氏族族长制”为“民主制”,通过平民运动(包括经济上通过梭伦、李锡尼法案式的改革形成平民私有财产)建立民主雅典与共和罗马式的古典公民社会。而“马其顿道路”则是变“氏族族长制”为“强权通吃”,化“父权”为皇权(包括经济上形成托勒密式的权贵大私有制)以建立“家天下”的古典帝国。同样,在走出封建宗法共同体时,也有所谓“美国式道路”与“普鲁士道路”之分,列宁曾经这样归纳这两种对旧体制的“破坏方式”:从农村公社分解为独立农庄是两者的共同趋势,问题在于这一过程是使农民得利而“特鲁茨柯伊老爷”受损呢,还是使农民破产而特鲁茨柯伊老爷得利?
历史分析还使我认识到:传统马克思主义史学重视利益冲突与“阶级斗争”并非没有道理,但其缺陷,除了把“斗争”绝对化而否认妥协与合作,乃至陷入“专政”崇拜之外,更重要的是只讲“是否分家之争”,因强调“分家”前后社会的先后进之别,而热衷于划分天然“落后”的“反动阶级”和天然“先进”的“革命阶级”。但实际上,没有什么人是天生的“分家派”或天生的“护家派”,同一个人按有利于己的方式他可能支持分家,而在相反的方式下他可能坚决反对分家,个人如此,阶层亦然。所谓“阶级本性”决定其“革命”或“反动”、“进步”或“保守”的说法不能成立。在古希腊罗马,贵族与平民都是氏族传统的背叛者。在近代法国,王党与雅各宾党都在破坏农村公社。当代的“大锅饭共同体”同样是在上下的双向作用下解构的。重要的问题在于在“如何分家”之争中找到一种尽可能有利于、而不是有损于大多数人的方式。这不仅是基于道德上的正义,在操作层次上也是使进步过程能够实现的重要条件。80年代有些人过分强调所谓“文化”的决定性,但实际上,当初改革在更“传统”的农村能够势如破竹,在新文化、外来文化影响无疑更大的都市国企中却寸步难行,原因难道不正是“民主分地,起点平等”的公正性得到农民的广泛认同,而国企改革却缺少这种公正性吗?
历史上,1905年以前俄国农民“脱离村社的个人主义倾向”曾使沙皇维护村社的国策难以为继,更使民粹派的“村社社会主义”宣传惨遭碰壁。但是1907年以后专制的斯托雷平改革以“权贵私有化”使大多数农民深受其害,导致他们“突然变成”强烈的村社传统支持者,并在1917年清算了这场不公正的改革。相反,同样是专制的资本主义改革,伊朗巴列维的“白色革命”因其腐败不公在都市中引起伊斯兰传统的强烈反弹,甚至不少高度“西化”的都市中产阶级也卷入了那场推翻巴列维的“伊斯兰革命”。然而恰恰是最不“西化”的伊朗穆斯林农民,成了巴列维国王当时几乎仅有的同情、支持者和伊斯兰革命反对者,因为巴列维改革虽然在城市中以腐败著称,在农村却因把寺院土地分给农民而使他们尝到了“分家”的甜头。
显然,斯托雷平改革与巴列维改革的失败与其说是因为“文化冲突”,毋宁说是因为公正性危机。而同样生活于“传统”,俄国农民反斯托雷平与伊朗农民亲巴列维,也因为这两次改革对他们公平与否。
所有这一切使我痛感公正性在改革中的重要,尤其是在一场走出传统共同体的改革中“公正分家”的重要。但是当时我作为史学家并未直接介入现实问题,只是在那时的一些“纯学术”的史学论文中和我编写的两本未出版的教材《古代社会形态学概论》与《封建社会形态学概论》中,附带地表达了上述与现实有关的看法。我和金雁合写的两本专著《田园诗与狂想曲》及《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中更系统地、也与现实联系更紧密地表达了这些思想,这两本书作为当时一套丛书的两种在1989年本已付排,但后来风波骤起,丛书取消,直到1996年,两书才得以问世。
然而后来情况急转直下。本来风波过后许多人断言改革、包括经济改革将会终止,但是我从历史上许多类似过程中感到:原来尚能维持温情脉脉的大家庭一旦撕破了脸,“分家”过程反而会加速。尽管风波之后“子弟们”已经噤若寒蝉,“民主分地”式的改革不再可能。但正因为如此,另一种方式的“分家”由于如下所谓的“交易成本”大降而容易了许多。果然,1992年后改革很快取得了令人眼花缭乱的进展,80年代只是说说而已的“第一级火箭”终于点火升空。形势的发展迫使我从“经济史”走入了“经济”。1992年股市急遽升温直到发生深圳10月骚乱,第一波“圈地运动”也澎湃而起。为此我在深圳股潮后不久写了长文《危险的第一级火箭》(1993年2月发表于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双月刊),提出了中国处在“抢来本钱做买卖”的原始积累狂潮中,和“从掌勺者私分大锅饭到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问题。——这就是11年后郎咸平今天所讲的“保姆占了主人财产”的现象。
同是1992年,过去承包制下由“公产私营”、“公产私用”演变为“公产私有”的资产转移,使人对这种制度日益怀疑,“产权改革”的话题浮现。当年8月原官员身份的深圳罗湖区时代实业有限发展公司总经理叶启明提出个人集股2000万元购买本公司,成为见诸报道的首例法人代表购买自己企业的“自购自”案例,这也就是今天成为时髦的“MBO”。罗湖区起先拒绝并开始排挤叶启明,派工作组进驻企业查叶的“贪污”问题,查不出结果也不撤,并要叶提前离休,遭拒绝后又要叶参加拍卖竞标,叶仍不同意并上诉市委,市委决定支持叶启明“自购自”。为此,我写了《“叶启明现象”辨析——国有资产产权改革中的“自购自”问题》(1993年《东方》创刊号)一文。文中一方面肯定如报道属实,罗湖区排挤叶启明是不对的,另一方面批评深圳市的决定,指出无论这一个案中的叶启明作为经营有功的企业负责人如何应该给予奖励,在中国现状下作为一般性问题,企业负责人“按自定价格或至少是以此为基础的非市场性价格购买自己所管企业,并使之转为自己所有的做法”不能提倡。“在国有资产产权改革中‘自购自’的方式是不应允许的。”产权改革“只能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公开拍卖不失为其中的一种选择”。11年后,郎咸平对MBO的看法与我大致相同。
就在此文中,我指出产权改革中的国际惯例包括体现机会平等的“英国方式”(公开拍卖),以及体现“起点平等”的方式:以非实物的某种价值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正平分原‘公有’资产”,例如捷克等国正在进行的“人民私有化”、一些西方国家实行的“伊索普”方案(ESOP,“雇员股权方案”的英文缩写)等。过了11年以后,有朋友撰文对我的“起点平等”主张提出批评说:这一主张如果早10年提出是很好的,现在提已经没有意义了。但是,我这个主张何止早10年,而是早在11年前就一提再提了。
1994—1996年间,我在《东方》杂志上连续刊出了“四论公正至上”,对经济转轨中的公正问题作了系统的论述。我开头就说:“效率源于竞争,竞争要有规则,规则必须公正。是故,公正乃是超越‘公平与效率’之争的更为基本的价值。”这里所谓“效率源于竞争”是当时的流行观念,其实效率也源于合作,但合作同样要以公正的规则为前提。西方所谓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本来是在规则公平已解决的前提下揭示“结果平等”与竞争效率之间的矛盾,但在规则公平远未实现的当下中国,它还远未成为“真问题”。今天的不平等本来就来源于旧体制下的规则不公平,以及由于这些规则导致的进入市场竞争时的起点不公平:“等级界限森然,身份壁垒如山,权能使鬼推磨,势可令人成仙。”这种情况下所谓“效率优先”往往成了不公正的特殊利益优先;而“兼顾公平”又往往被理解为规则公平只能置后(不能优先)。结果这个在西方被理解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口号,在中国却淮橘为枳地成了损害竞争公平的借口。因此我主张“公正至上,效率与公平皆在其中”。
我还指出:“人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句话不如改为‘市场经济是公正的经济’更为确切。其实在西方,‘法制’之‘法’不仅指成文法,更指高于成文法之上的自然法。而自然法实际上就是公正(justice)的同义词。没有公正,就是蔑视自然法,成文法的权威就没有来源,一句话,没有公正就没有法制。”
在产权改革愈炒愈热的当时,公正问题首先就表现为“进入市场经济时的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初始配置”的公正性问题。而当时不仅所谓“右派”,就连所谓“左派”也尊奉以剥夺大众交易(谈判)权利来“减少交易成本”的所谓科斯定理。据说根据这个定理,“初始权利”属谁无关紧要,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效率就可以最大化。而要使“交易成本”降低乃至趋零,就要禁止公众参与讨价还价。因此许多学者尽管承认规则公平,却根本否定经济转轨中、尤其是产权改革中起点公正的重要。为此出现了种种怪论,例如,有的学者提出“产权空白说”,似乎国有资产属于“无主物”,谁拿到就是谁的。有的从所谓“分不如卖”的命题中推出“公共选择不如双方交易”,主张产权改革中不应承认公众的谈判权利而应由官商“双方”自由交易。有的提出“交易先于产权”,暗示对于“无主”的国有企业“掌勺者”尽可以放手“交易”,一“交易”,产权就出来了。为此,我在这几年对这些主张进行了辨析。我指出国有资产绝非“无主”,它在法理上与事实上都属于国民,对过去国资原始积累过程的道德批判和如今所有者与“看守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缺失并不能推出“国企无主”。——这也就是8年后郎咸平此次讨论的国企“产权非缺位”说。
我认为,“分”与“卖”本身各自都有公正与否的问题,因此“分不如卖”是个假问题,但作为公共物品,其处置形式无论是“分”还是“卖”,性质上都应该属于“公共选择”,只有通过直接的或代议的公共选择程序完成了产权转换后,它作为私人物品才具备“双方交易物”的资格。因此国企买卖是一种“卖方缺位的看守者交易”,看守者是不能未经所有者委托、不受所有者监督而“自由定价”的。只有在所有者对看守者形成选择委托与监督代理关系的情况下(亦即在民主制下),这种交易才能成为合法的“代理人交易”。——这也就是8年后郎咸平此次质疑的“双方自由定价的合法性”问题。
1997年十五大之后,“国企改革攻坚战”成为时髦,许多地方出现了比“分”和“卖”更刺激的做法。如长沙在1999—2000年间对一批赢利的大型国企实行“靓女先嫁”的“界定式私有化”,用政治权力直接把国有资产划拨给“内部人”并一步到位地实现管理者控股(即所谓MBO)。这是世界各国包括中东欧转轨国家在内在公开领域(偷着干另说)都前所未见的“激进”做法。我在《财经》杂志上对此提出批评。据后来媒体综述,当时对“长沙模式”的质疑以我最激烈。
2002年十六大后,开始实行“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舆论认为这是正式放手让“各级政府各自处理各级资产”。同时管理者控股的呼声大涨,风传明年将是“MBO年”。我为此写了《国有资产如何公正“退出”》与《要MBO,不要MBO年》等文,指出“分级管理”不能改变政府只是国民资产的看守者而非所有者的性质,国有资产的处理必须先讨论并经过立法——这也是郎咸平此次的主张——并必须有公共参与与有关利益各方的公平谈判机制。至于管理者控股,我认为如果在公开公平的竞标中实现,那当然可以。但是在非竞争条件下用政治力量推进这种做法,乃至搞大轰大嗡运动式的“MBO年”,是决不可以的。
有人把我的产权改革主张简化为“只分不卖”、“民主先行”。这种归纳是有误差的。我的确相信,公正的改革应当“在起点平等之下产生最初的所有者,在(竞争)规则平等之下产生最终的所有者”。我认为产权改革不能追求所谓的“最优配置”,而只能追求最公平的配置,配置的“优化”应该在产权明晰后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在此之前以权力指定“优者”并使其拥有特殊“配置”不仅是不正义的,而且也不合逻辑。道理很简单:我们要搞市场经济,就是因为相信只有通过市场才能实现优化配置。如果权力就能把资源配置到“优者”手中,还要市场干什么,还要搞什么产权改革?
而公共权力的职能本来就是维护公正。通常人们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公共权力的功能就是以公正原则处理外部性问题——这正是市场无能为力的。已经明晰的产权属于私人物品,除了一些涉及外部性的特殊情况(如污染、垄断等),公共权力无须也不应干预。但是此前当产权仍属于公共时,如何处置这些公共资源就是个外部性或公共性最强的事,最需要公正地处理。公共权力不尽这个责,却要取代市场来挑选“能人”,这不是狗拿耗子猫看门,全拧嘛!
我也认为“先发展后民主”对传统私有制国家不失为一种选择(是否最优选择且不论),但转轨国家不能搞“先私有化后民主”。因为像新加坡那样的传统私有制国家发展市场经济,逻辑上只需要一个有限政府(而未必是民选政府)来维护竞争秩序。但是转轨国家进入市场经济,除了需要维护秩序,更重要的是要解决自然人的产权初始配置问题,在国民与政府间没有明确的公共委托—代理程序(即民主程序)的权力,很难解决“看守者交易”的问题,难以使这种配置具有公信力。如果不考虑民主的其他价值而仅仅从经济上着眼,那么“父权—父责天然合一”的命令经济不需要民主——“父亲”没法选举,但他也逃避不了责任。转轨之后的常规市场经济也不那么需要民主——那时的经济生活中主要通行“双方交易”,“公共选择”的领域较小。唯独这两者之间的转轨时期,民主,而且是“经济民主”十分重要,因为那时“父亲”已经没了责任,已经让子弟们“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从头再来”了,可是控制“家产”的父权却仍然在他手里。而不许公众说话、没有公众参与的“化公为私”天然缺乏公信力。就像当年的小岗村,分地时必须“十八个红手印”先民主一把,分了地之后民主不民主或可另说。有人主张学习李光耀,我说李光耀就算是个榜样,他也不是“掌勺者私占大饭锅”起家的吧?要学李光耀,请先“大家处理了大家的事”,通过“民主分家”实现了新加坡式的产权结构,再请老李来独裁也罢(当然,如果那时老百姓同意的话)。假如不是这样,而是一开始就让他不受制约地轮番用权,先把大家的私产都抄没入官库,再把库中之物“界定”进自己的私囊。如此“抢来本钱做买卖”之后,只怕新加坡也绝不是今天这个样子了!
但是,起点平等并不等于“只分不卖”。由于过去“左右”两边都借斥责“证券私有化”来否定起点平等与公共参与,我们不能不澄清与此有关的事实:实现了证券私有化的捷克是中东欧发展得最好的国家之一,而为人诟病的俄罗斯虽然声称搞了、却并没有真正搞过证券私有化。但是,我们并没有忽视这种方式的局限性,包括捷克1997年后显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们更没有“只分不卖”的主张,实际上只要在公共选择的原则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像捷克那样在公民中进行平等的初始分配以产生“卖者”,或像匈牙利那样由一个具有充分的公共选择—监督代理功能的政府,把公共资产变现后用于提供转轨时期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所需,都是可以的。起点平等也并不等于起点平均,毋宁说它更强调起点的公正与清白:只要在转轨中能够制约权力,尽量避免“抢来本钱做买卖”,在此过程中各阶层都有利益表达的机制、都有集体谈判的功能与参与博弈的途径,在公共资产的处置上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争取自己的诉求,那么,由此形成的配置即使最终并不平均,也会为公众所认可,所愿意接受,从而具有公信力,具有不仅是成文法而且是自然法意义上的(即道义上的)合法性,不至于一有风吹草动就产生翻盘的社会冲动——那么从最基本的底线上讲,这样的配置也可以被认为是接近于起点平等的。
关于民主也是如此,“民主先行”并非一定是一步到位的激进变革,但也不能“渐”而不“进”,它应当实现上节所述的那些公共参与,至少应当使这种参与的进步与公共资产处置行动的公共性或“外部性”相适应。而且应当注意参与的大致均衡:例如,工会自治就不应当落后于商会自治的程度太远。中东欧国家转轨的经验表明,即使为此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从长远看来那也是值得的。事实上,按“交易费用”理论的本意,减少交易费用的途径也绝不是剥夺人的交易权利,而是通过契约组织整合交易行为,例如,集体谈判就要比分散的个人非理性抗争更能节省全社会支出的交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