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先生对拙文中提出的一系列质疑大都避而不答,而他挑出来作答的几个“浅层分歧”——据他说是与我在“大方向一致”之下“经验事实”判断不同——在我看来是答非所问。
其一,拙文举出一系列数字表明中国的“自发私有化”比东欧更严重,这本是针对崔先生所谓中国的经济、政治“民主”能“保证公有资产不被少数人‘自发私有化’”之说的。如今崔先生表示“高度赞赏”我提出的问题,却没有解释为什么这种保证不奏效。其实,关于中国“自发私有化”严重程度的统计数据还有更惊人的,[22]只是笔者宁愿留有余地罢了。拙文已经指出“哪怕上述估计者有所夸大”的可能性。如果崔先生能举出数据证明这种夸大,那诚然应当欢迎。即使举不出数据,如果从逻辑上推理一番以证明中国经济中的“权力收益”并不那么惊人,这虽无说服力,却也算是一种答其所问的回应。然而崔先生并没有作这样的推理,而是极力宣称中国国营经济的效率并不那么低:第一他认为国企亏损中含有政策性亏损成分,第二他认为国际上通用的“全要素生产率”指标不能正确地“度量企业效率”。
但是这两个理由即便成立,它充其量只能说明国营经济应当保留,却不能说明国有资产并未流失。崔先生难道不知道“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现象如今不仅发生在亏损企业中,而且也发生在赢利企业中?[23]所谓“政策性亏损”意指有利于全局的“丢卒保车”性质的亏损,如果国企的问题仅在于此,那么其结果应当是其“卒”(承担此种亏损的具体企业)固亏,而全局实盈。这怎能解释目前国有资产从总体上看的巨额“流失”?所谓国企效率低,是指其投入多、产出少;而所谓“自发私有化”是指权贵倚势“化公为私”。前者是旧体制本身的问题,或者说是传统“社会主义”的问题,而后者则是只改经济体制不改政治体制造成的问题,或者说是“官僚资本主义”的问题。果如崔先生所言,国企投入不多,产出不少,而同时国有资产净值又迅速销蚀,这不恰恰表明后一问题的严重吗?怎么崔先生反用它来证明中国“自发私有化程度较低”呢?
其二,我有感于崔先生令人不解地坚持双重标准:一方面极力推崇美国新左派欣赏的ESOP模式并把它往毛泽东身上拉,另一方面对东欧改革中实质上具有广义化ESOP实验性质的“大众私有化”大加抨击。因此我举美国新左派提出的“证券社会主义”设想为例,指出它与东欧“大众私有化”设计在本质上是相似的,并表示希望听听崔先生怎样证明“中国模式”与这种新左派设计“有很多相似之处”。然而,崔先生在答问中对这一切似无反应,只是展示了一通他与“证券社会主义”设计者罗默等人的密切关系,并解释说他以前未提这一设计是因为罗默已经提过了。好吧,现在我知道崔先生以往为何不提“证券社会主义”了。但作为学者,笔者最想知道的并不是崔先生与罗默有无密切关系,而是他对罗默的上述思想究竟作何评价,并且怎样把这评价与他对东欧、中国的判断统一起来。崔先生到底认为“证券社会主义”有无价值?[24]这一设计与“证券私有化”有无相通之处?如果有的话,如何理解崔先生对东欧的“内部否定”与对美国新左派的“内部肯定”呢?如果没有,那么它与毛泽东式的“经济民主”是否更为相似?崔先生的答文并没有告诉我们这些,则这一回应不能说是答其所问的。
其三,我不同意崔先生所谓早在毛泽东时代“‘国营企业’事实上处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企业职工的多重所有权之下”的说法。指出不能把“权力捉弄财产”与“产权分解”混为一谈。各级政府的“块块专政”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条条专政”,对国企的“多重”掣肘——即所谓“婆婆多”——在本质上并非“多重所有权”,而是多重依附关系与多重超经济强制。对于我的这一论断,崔先生答以:“我则认为,我国乡镇企业的‘股份合作制’以及1994年以来‘公司法’的生效”,说明产权分解“正在中国发生了”。那么毛泽东时代的国营企业呢?崔先生是否仍然坚持彼时彼地已发生“批判法学”所讲的产权分解,抑或他已放弃了此种说法并转而认为只有乡镇企业和“1994年以来”产权分解才“正在发生了”?(姑且不去挑剔这“正在发生了”的语法古怪)显然,崔先生又一次答非所问了。
其实事情明摆着:古典市场经济中的绝对产权也好,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束法律关系”规定的产权也好,都是市场经济中公民权利与契约关系基础上的概念。而毛泽东体制既非市场经济(崔先生屡次强调这一体制不同于“苏联式中央计划经济”,但他从不说它是市场经济,我们姑且按崔先生的逻辑把它看做是“诸侯的”——而非中央的——“计划经济”吧),也无契约关系基础,因而它只可能有权力“一元化”与“婆婆多”之别,而不可能有绝对产权和“一束法律关系”之异。事实上当时流行的把对企业的控制称为“专政”(所谓“条条专政”、“块块专政”之类)的提法本身,就表明了这种权力的性质。至于改革后,由于我国正在迈向市场经济,因此原则上绝对产权与“一束法律关系”因素都有可能产生。但首先,这并非只是“中国特色”,在公民权利与契约关系得到更大的政治—法律保障的东欧,这两个因素的发育毫无疑问要远远超过目前的中国。笔者在《淮桔为枳》一文中已列举不少事实论证这一点,由于崔先生未予回应,更多的事实这里就暂不列举了。
其次,更重要的是无论公民的“绝对产权”还是“一束法律关系”,要在今日的中国求发育都必须以否定“权力捉弄财产”的中世纪原则为前提,无论这捉弄财产的权力是“一元化”的中央极权还是“婆婆多”的诸侯或土豪专政。换言之,在今日中国“一束法律关系”的对立面主要不是什么绝对产权。并不是由于我国平民所有者的产权受到了什么过分“绝对”的保护,才影响了“一束法律关系”的发育。具体说到乡镇企业与“1994年以来”,则笔者认为:目前仅以《公司法》的条文来总结“1994年以来”正在发生什么恐为时尚早,而乡镇企业是个“新左派”作了太多混乱解释的论题,笔者拟专文予以清理。这里只想说:在笔者看来,“乡镇企业的活力”与其说与克服了“个人主义”的所谓“新集体主义”有关,不如说更多的是公民个性及个人权利因素与“小共同体”自治性结盟,以突破“大共同体”羁绊的结果。[25]这里最重要的与其说是“集体”的“有为”,毋宁说是国家的“无为”。正如周其仁先生指出:改革前的公社经济并不是什么“集体经济”,而是一种特殊的“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承受其控制后果的经济”,[26]它对农业经济活力的摧残决非集体内部的所谓平均主义可比。因此,改革后一些内部仍保留了某种程度的“大锅饭”机制的企业,由于相对摆脱了国家官僚控制而成为自主的“集体经济”,从而迸发出惊人活力的现象,是不难理解的。
最后,我还想指出崔先生自认为与我存在“深层分歧”的另一个“经验事实”:美国政府对农业的保护性干预政策。据崔先生在该答文里称,这种干预“不是美国‘自由主义—民主资本主义’的‘常态’”。在罗斯福新政前,“美国盛行的也是类似于‘不找市长找市场’的观点”,政府对农业是放任不管的。新政后经过激烈斗争,保护性干预才得以执行。我在后文会指出这样的反驳于拙文而言其实是文不对题,但这里先要强调的是,同样出自崔先生笔下的另一种说法:“美国经济成功的根基在于农业,后来才以工业为主……美国的农业自十九世纪中叶起,便建基在美国政府和个体农户之间的伙伴关系上。政府不但提供土地、还帮忙控制市价、分配化肥与机器,亦掌管买卖。”[27]
请问崔先生:这自相矛盾的两种说法,到底哪一种是“经验事实”?政府保护农业,在美国究竟是一种“常态”还是一种“变态”?“自十九世纪中叶起”到本世纪“新政”的美国农业,是自由放任的,还是政府“控制”与“掌管”的?根据不同的需要任意剪裁“事实”,今天这样讲,明天那样说,这是一种严肃的治学态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