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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后福特主义”还是“前福特主义”

2024年12月4日  来源:共同的底线 作者:秦晖 提供人:zhuishen13......

应当说,崔先生的言论已经比索尔仁尼琴所嘲讽的更有过之。因为中世纪的“庄严祈祷”与“三一节花环”还是实有的事,而崔先生所要我们相信的则有许多纯属神话。笔者在《淮橘为枳》一文中已经指出了不少例子,而最近见到崔先生的《鞍钢宪法与后福特主义》一文,[18]更令人叹为观止。

崔文称:“今天40岁以上的人还能记得,‘鞍钢宪法’的内容是‘两参一改三结合’。”不知崔先生自己是否已年至“40岁以上”,但他应当“还能记得”:“‘鞍钢宪法’的内容”绝不仅仅是“两参一改三结合”,这一“宪法”的表述是:“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政治挂帅,大搞群众运动,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

崔先生仅仅“记得”这段文本的7个字,但他却指责举国上下的人们都不懂这段话的“原意”,以致“使‘鞍钢宪法’在执行中与原意出入极大”。那么他从这7个字中演绎出来的“原意”是什么?据说是这样的:

毛主席不能容忍工人“只能默默地当‘一颗螺丝钉’”(就是说他不能容忍雷锋式的人!),他要使工人了解“工艺全过程”,以便确立“自主性”,增强其“与雇主谈判时的力量”(与谁“谈判”?与伟大的党吗?我的天!),于是他向“福特主义”宣战了。因为这福特主义是“必导致指令性中央计划经济”的。

而毛主席是很讨厌“计划经济”的呀!他主张市场经济,并且甚至已不满意那种“数量性竞争”的低级市场经济,而向往“质量型竞争”的“现代市场经济”了!要知道那时中国绝没有苏联那样的“短缺经济”,因此当然“‘质量’远比数量重要”。而且八亿人民一身蓝的那样一种“人们需求稳定且单一的情况”当然也是苏联才有,中国则早已经是五彩缤纷,“需求出现多样化、特殊化和不稳定”了。在这种情况下,伟大领袖怎么能容忍苏联人的“马钢宪法”?而适应“市场竞争的内在逻辑”、“以‘灵活性’为核心的‘后福特主义生产方式’”即“鞍钢宪法”,便在他的倡导下“大显身手了”!

这就是崔先生从那7个字中发现的“原意”!这就是“‘毛泽东思想’之最精髓处之所在”!在崔先生笔下,美国老板福特是“指令性中央计划经济”的老祖宗,而毛泽东时代的中国大型国企鞍钢则成了“市场竞争内在逻辑”的发祥地。这真是“眼睛一眨,母鸡变鸭”,语不惊人死不休!只不知倘起伟大领袖于地下,他能饶得了崔先生否?

其实这种神话本不足评。即便是如今的“后福特主义”实践者曾经从“鞍钢宪法”的某些词句中找到灵感,也不能说“‘鞍钢宪法’的精神实质是‘后福特主义’”。记得近年来有人针对所谓电子计算机的原理源自《周易》八卦的说法批评道:如果科学家在设计潜艇时从鱼靠鳔沉浮的现象中受到启示,那并不能说明鱼是潜艇理论的发明者。同理,要断言“鞍钢宪法”的精神实质是后福特主义,崔先生就应当证明该“宪法”的倡导者具有适应“市场逻辑”、满足“多样化需求”、从事“质量型竞争”的动机,具有工人不当“螺丝钉”的思想,并为此提出了哪怕是雏形的设想。换句话说,他必须把上述那种演绎出来的“原意”实证化,敢问崔先生:你能吗?

更何况崔先生甚至连上面那个“即便”也不具备。崔先生文中举了许多他认为的“后福特主义”创新,从国外的“丰田生产方式”和“装配岛”,到国内的宝钢管理模式与乡镇企业。但他没有举任何一个证据表明上述创新者曾像“鱼鳔联想”那样从“鞍钢宪法”中受到过启发——事实上那些人恐怕根本没有听说过什么“鞍钢宪法”!因此,所谓“鞍钢宪法”就是后福特主义的说法之谬,实有甚于把鱼儿说成潜艇理论的发明人。

有人曾指出过我们一些学者独特的“比较研究”法:他们既不愿把此方的社会现实与彼方的社会现实相比,也不愿把此方的“圣贤之言”或理论与彼方的“圣贤之言”或理论相比,却十分迷恋于以此方的“圣贤之言”来比较彼方(他们认为的)社会现实:这边的“仁者爱人”当然优于那边的贫富对立,这边的“天人合一”当然优于那边的环境危机,等等。如今这种比较法又被崔先生大大发展了:如果说彼方社会现实之劣足以证明此方圣贤之言固优,那么彼方社会现实之优更足彰此方圣贤之言伟大,因为那“优”是跟我学的!丰田、沃尔沃的经营成就表明“鞍钢宪法”的伟大。至于中国企业在实行这一宪法时“出现的混乱”、中国企业在“鞍钢宪法”时代不仅比丰田、沃尔沃,而且比福特、比苏联的马钢乃至比中国本身在“宪法”出现前的企业绩效都糟得多,崔先生是不管的,因为那都不是“鞍钢宪法”的“原意”。

于是崔先生又造出了个丰田、沃尔沃不仅比中国人、而且比毛泽东本人更了解“鞍钢宪法”“原意”的神话。

“鞍钢宪法”的“原意”很难懂吗?如果崔先生“还能记得”该“宪法”的文本,尤其是本文前引中加了着重号的那些话,应该是不难懂的:所谓“鞍钢宪法”,就是要以“加强党的领导”来否定苏联“马钢宪法”的厂长负责制,以“坚持政治挂帅”来否定“马钢宪法”对经济核算的要求,以“大搞群众运动”来否定“马钢宪法”的专家治厂与科学主义的科层管理原则,而“两参一改三结合”倒的确具有反对“专业分工”的色彩,但这一反对是以前述三原则为基础的,因此它绝不可能是从“后福特主义”角度反对“分工”,而只可能是从“前福特主义”、乃至从“权力捉弄财产”的中世纪原则来反对“分工”。这一“原意”在执行中引起“混乱”也就势在必然了。而崔文洋洋万言,通篇只在“鞍钢宪法”反对“分工”这一点上作无限引申,似乎只要证明该“宪法”反对“分工”,也就证明它是“后福特主义”了。然而崔先生应当记得,人类历史上反对“分工”(或者具体地说是“福特式分工”、“斯密分工理论”)的人可谓林林总总。例如,中世纪庄园中的农奴份地上,便是“安排同一个工人去完成不同的步骤”的,难道从中也可以引申出“后福特主义”来?

从逻辑上说,市场竞争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都是“数量竞争”与“质量竞争”的有机统一。尽管随着时代的不同侧重点有变化,但任何时代只存在“数量竞争”、“规模经济”的市场经济是没有的。即使在美国历史上福特制盛行的时代,这一管理模式也只是在适于大批生产的领域流行而从未取得一统天下之尊。我宁可把福特式与非福特式两种组织模式看作平行的,当然它们随着科学技术与社会组织技术的发展各自都在演进中。更重要的是,作为市场经济的两种组织方式,它们都以市场竞争的逻辑前提为前提,即都以承认个人权利、自由契约、劳动市场和劳务交易双方的谈判资格(哪怕只是形式化资格,而不是谈判实力的实质性平等)为前提。但这一切在“鞍钢宪法”时代的中国有吗?

崔文侈谈“社会分工”与“技术分工”,左一个“可以安排不同工人去完成不同的生产步骤,也可以安排同一工人去完成”,右一个“同一工人可以永远干同一件事,也可以经常调换工种”。但他却回避了这些“可以”背后的选择权利问题:谁“可以”、根据什么权利“可以”如此这般地“安排”?根据契约,还是根据特权、种姓或身份?根据党的领导意志,还是根据市场选择?西方学者在谈论“后福特主义”话题时可以不去管这些,因为他们已经有了一个公民社会的既定前提,而在中国如果回避这些,那话题能有意义吗?

由于回避权利问题,崔先生的许多议论变成了无根之谈。如他断言斯密分工理论在逻辑上导致指令性中央计划经济。实则斯密之论如今诚然已显疏陋,但仅凭“分工理论”并不能决定其是否导出指令性计划(由“指令性中央计划”作出反“分工”的“安排”,这样的例子在中国还少吗?),而由于斯密经济学整个地以个人权利为预设前提,它在逻辑上就不可能导出指令性计划了。而更重要的是,崔先生对“由于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存在”而导致的所谓中国福特主义势力表示不满。这种不满的操作含义何在?崔先生大概不会建议我们人为地把“廉价劳动力”拔擢为“高价劳动力”,那就只有限制乃至封闭“廉价劳动力”市场一途了。崔先生对“由于贫困地区来打工的‘外工’大增”使企业背离后福特主义的抱怨,与他对公民迁徙、择业及进入劳务市场之权利的忽视,同那种禁止农民“离土离乡”的声音相呼应,使人担心“后福特主义”会成为维护身份制、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的口实。果真如此,那就真是“制度复旧与第二次思想僵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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