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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权贵私有化”

2024年12月4日  来源:共同的底线 作者:秦晖 提供人:zhuishen13......

显然,盛先生认为产权改革过程属于私人领域,它应当是“双方”即有权的卖方和有钱的买方(有时这两者甚至是同一方)的事,而不是“公共”的事。这就使人要问:改革前资产究竟是“公共”的还是“一方”的?正是为了回避这一问题,张先生提出契约空白说,把这些资产说成是无主的。然而我上文已证明这个问题不能回避。而这实际上就涉及张文忌讳的另一问题:“权贵私有化”还是“民主私有化”?

张先生愤愤地说:“卖还是分”的问题“这是当事人的选择,与什么民主私有化和权贵私有化粘得上吗?”然而且莫愤愤,正是张先生的逻辑混乱才把这两个问题“粘”上了。请问张先生:我什么时候说过“‘分’就是民主私有化,‘卖’就是权贵私有化”?我认为“卖还是分”是个假问题,而权贵私有化还是民主私有化却是个真问题,假问题与真问题当然不能等值。倒是张先生咬定“卖还是分”为真问题,这就把它“粘”上了!张先生说的真好:“这是当事人的选择!”请问谁是您心目中的“当事人”?谁有权“选择”?是“公共”还是“一方”?这个问题与民主私有化和权贵私有化难道“粘”不上吗?

如上所述,其实盛洪先生本来就是借“卖还是分”这个假问题绕个弯子(虽然绕得很没逻辑),带出“双方交易优于公共选择”这个真命题。而这命题的实质就是“一方选择优于公共选择”。如果这一点在《分与卖》中表达得还不够明白,那么他在其后的《交易的含义》中就更清楚地讲到:公共资产不属“公共物品领域”而属“私人物品领域”;“一方”完全有权任意处置公共资产,而公共“几乎不需要监督”(大概也无权监督?)它。假如由着它在取消“公共选择”的条件下实行“交易先于产权”,则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就会达到最小!而今再加上张先生补充的公共资产契约空白论,我的天!世上还有比这更明白的权贵私有化理论吗?

张先生当然知道,在前计划经济国家转轨进程中出现的民主私有化与权贵私有化这对概念,并不是就转轨最终结果、而是就转轨过程本身而言的。大概任何再不公正的人也不敢公开主张把公共资产直接纳入权贵私囊,而另一方面,任何再公正的私有化也不可能保证“结果平等”,过去的精英由于种种原因在一场完全公平的竞争中也还是有优势的。然而权贵私有化和民主私有化的区别仍很清楚:这区别就在于公共资产的产权明晰化过程由谁掌握“选择”权,以及在怎样的条件下“选择”。在波兰,第一届民主政府执政时期,“私有化的进度与其说加快了不如说放慢了,因为新政府认为,让有权势者掌握企业在政治上与道义上都不可接受。”[8]捷克的克劳斯政府主张“在起点平等的基础上产生最初的所有者,在规则平等的基础上产生最终的所有者”。[9]这些人当然不是什么“化约论”者,他们对市场经济与产权改革的热心也不会下于张先生,只是他们无法理解那种“契约空白”和“交易先于产权”的深奥道理,更不懂得“一方”选择优于公共选择的美妙原则。

姚洋先生把我的观点归结为无论是卖是分都要经过公共选择,这个归结基本不错。但其实我们还可以从可行性考虑更灵活些,即选择可以由某个代理人或机构作出,但这种代理权本身必须是公共选择的结果。换句话说,产权改革中的公共选择形式可以是多样的:既可以把公共资产折为股份“分”给组成这“公共”的每一个人,然后再由这些“最初的所有者”各自选择直接交易或代理交易(这就是我国农村改革中的平分土地和东欧改革中的证券私有化,我从来不认为“分”是万应灵药,但目前的时论以俄罗斯证券私有化操作失误为由全盘否定“分”确是我不能同意的)。也可以由公共选择的代理者在公共监督下进行代理交易,并把公共资产的置换资金用于生产公共物品——此即所谓的“卖”。既可以由公共直接选择“卖还是分”,也可以由公共选择产生代理人,再让他来选择“卖还是分”,当然也是在公共的监督下。——总而言之,民主私有化即在公共选择基础上的私有化,而权贵私有化则是在“一方”选择基础上的私有化。两者之区别不在于“卖还是分”而在于公共选择的有无。公共选择基础上的“卖”当然不是权贵私有化,而剥夺了公共选择权的“一方”私“分”和一方私“卖”一样,当然都是权贵私有化。在公共资产产权明晰化问题上(而不是在私人物品问题上),“卖还是分”的确与权贵私有化还是民主私有化“粘”不上,但那是因为它首先与“双方交易还是公共选择”粘不上;而后者与“权贵私有化还是民主私有化”岂止“粘得上”,简直就是一回事!我与盛洪的分歧根本不在于“卖还是分”,而在于“双方交易还是公共选择”。如果不是盛文违反形式逻辑把“卖还是分”与搞不搞公共选择“粘”在一块,如果他仅仅是就一个具体情景中的个案讨论“卖还是分”,我不会发表意见,但他借“卖还是分”来否定公共选择,这就不仅在价值与道义上、经验与事实上、而且首先在形式逻辑上都有必要论辩一下了。显然,“卖还是分”在这里是个假问题,因此不存在他主张“卖”而我主张“分”的争论,这是个形式逻辑判断;“双方交易还是公共选择”是个真问题,这里的确存在他主张“双方交易”(即“一方”选择)而我主张“公共选择”的争论,这是个事实—价值判断;而“权贵私有化还是民主私有化”几乎是上一个问题的同义反复,这里的逻辑不是明明白白的吗?

姚洋先生倒是抓住了这个真问题,他提出根据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公共选择未必就是最佳选择。的确如此,不仅民主私有化有这个问题,一切民主过程即公共选择过程也有这个问题。但公共领域中的“一方”选择背离最佳选择的可能性难道不是大得多吗?历史经验表明,民主在公共决策领域尽管并非完美之法,但仍然是最“不坏”的选择,——自然仅仅在公共事务领域是如此。我和张盛二先生一样不赞成借“民主”之名侵犯公民自由、一样反对以“多数决定”为由剥夺个人权利,我认为在私人领域原则上,只能实行双方交易而根本不能搞公共选择(而不是像盛洪所说的:双方交易“优于”公共选择,似乎像“五个人作出决定便可剥夺第六个人”这种事也是合法的——只不过并非最“优”、“交易成本”过大而已),并因此反对(张先生对此似乎也很不满?)崔之元先生等“新左派”朋友的“经济民主”理论。但是,我同样坚决地认为,公共资产的产权改革是公共事务,尽管它的目的是产生可交易物,但它本身并非交易过程而是权益分配过程,它要解决的是“创造卖方”的问题,而不是“卖还是分”的问题,是交易权利问题而不是“交易成本”问题,因此应当以民主方式即公共选择方式来解决。而在今日的中国,的确有人持相反的观点,即把公共资产产权改革视为私人事务,把改革过程看成交易过程,用“卖还是分”的问题取代“创造卖方”的问题,以“交易成本”问题取消“交易权利”问题,从而在减少“交易成本”的名义下封住“公共”的嘴巴、捆住“公共”的手脚、剥夺“公共”的“选择”权,为有权人与有钱人之间的“双方交易”扫除一切障碍。——不知张先生以为这样的观点是否可以被称为“权贵私有化”?而他以及他所“拥护”或“追随”的盛洪先生是否愿意、是否可能与这种观点划清界限?

我这并不是在表达什么“情绪”,也不是在宣传什么“道德”,甚至不是在做出什么评价(我想这已属多余),我只是在叙述一个事实。盛洪先生(现在可能还应加上张先生)主张权贵私有化,至少是从这些主张中可以引申出权贵私有化,这是事实判断,不是价值判断。我在本文开始已说过:假如张先生觉得这个名词贬义太重,我会很抱歉,并愿意换个名词,比如说叫公仆私有化,或者“一方”私有化。并且我在叙述这个事实时,并未讨论两位先生提出这些观点时的动机。我相信主张权贵私有化的人未必就与权贵有什么利益瓜葛,正如主张民主私有化的人未必只是因为眼红别人的暴发一样。也许权贵私有化的主张者也是为了国家好,比方认为“公共”素质太差不配行使选择之权,或者权贵道德高尚其选择必能利国利民,再或还可以举东欧的民主私有化故障甚多为例,反证不受制约的看守者黑箱交易的优越性,等等,这些理由倒是值得认真讨论,而决非可以仅以民主和权贵二词的褒贬之义论是非的(事实上我已在其他场合同别的论者进行过这类商榷)。如果张先生从这些方面驳斥我,倒是真可以形成实证性的交锋。奈何张先生不此是务,却一味祭起家法(所谓规则)来要在“经济学宗祠”里行使家长权,不仅打我等的板子,还想干脆开除出族籍了事,这是不是有些霸道呢?但家法代替不了逻辑,而在逻辑上张先生是无法回避这些问题的:

——在产权改革问题上到底有无权贵私有化和民主私有化之分,抑或只要私有化就一塌刮子是一回事?老百姓还知道分家与否是一回事,分得公平不公平是另一回事呢。

——如果上面的区分成立,那么张先生到底持何种立场?他否认自己主张权贵私有化,那就是主张民主私有化的了?那就是支持产权改革中的“公共选择”而反对“一方选择”了?如果是这样,张先生对我的指责何谓乎哉?如果不是这样,张先生莫非另有第三种立场?何不惠示一二?

当然张先生完全有权回避这类问题,如果他只作纯经济学的抽象研究而不是宣称要研究转型期中国经济问题,如果他也没有介入现在这场争论的话。但这两个“如果”皆非事实,那么就只剩下第三个如果了——如果张先生根本没把逻辑当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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