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真假问题:张先生说这是个哲学问题,并不惜篇幅引了若干哲学家的话来证明。我的头脑却比较简单,以为这是个常识问题。在童话《皇帝的新衣》中,大人们争论皇帝的衣服如何美,有的很经验地谈衣料、款式,有的则从理论上进行经院式的美学分析。这两种人学问可能有大小之分,但他们讨论的都是假问题,当然也不可能讲出真理。而那个小孩大叫皇帝没穿衣裳,他讲的是真问题,而且讲出了真理,虽然他学问可能很小。这时若有人与他争论说皇帝明明穿着衣裳,他争的也是真问题,但讲的不是真理,虽然他学问也许很大。我理解的真假问题、真理无理与学问大小的关系就是如此。至于卡尔纳普、阿尔都塞的解释虽然精致,却不一定有我讲的常识管用,因为卡阿二君那里如今已没有只有小孩才能直面的真问题。而这种小孩在我们这里却十分可贵,尽管有人会嘲笑他学问不大。
但既然张先生谈到了哲学,我不妨接受他的前提,在他核定的场地讨论,以示尊师敬老退避三舍之意。按他所说,假问题起因于假陈述,而假陈述起因于“语言的逻辑缺陷”,这缺陷使其不成其为有意义的陈述。他于是说:“在实行股份合作制的过程中,究竟是采取分配的方式,还是采取售卖的方式”,这“怎么就成了假问题呢”?
当然是假问题!因为这个“陈述”显然有逻辑缺陷:它缺了主语,因而不是“有意义的陈述”。这不是显而易见的吗?究竟谁有权“采取”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来处理公共资产?是所有者,还是看守者?是“公共”,还是“一方”?
这就是交易权利问题。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谈得到“交易成本”问题。这就如解决了皇帝穿没穿衣裳的问题,才谈得到皇帝的衣裳美不美以及美在哪里的问题一样。前一个问题不解决,后一个问题当然就是假问题。
张曙光、盛洪二先生当然不会看不到这一点,他们都极力想消灭这个问题。盛洪提出了“交易先于产权”的命题,对此我已在《获得正义与交易正义》一文中提出驳论。而张先生更彻底,他提出了“契约消灭论”,认为以前当公共资产建立时以强制消灭了契约关系,而现在的改革就是要重新建立契约关系。由于制度经济学把产权理解为契约安排,契约空白等于产权空白,因此张的意思显然是改革前的公共资产处于产权空白状态,犹如“无主物”。谁都可以拿去“交易”,一“交易”,产权(或契约关系)也就“重新”建立了(这也就是盛洪“交易先于产权”说的意思)。这就当然没有什么交易权利问题,而只有“交易成本”问题了。
对这种说法提出道德批评是容易的,但我严守“规则”,不想那样做。我想说的是这种说法首先违反常识,其次也违反逻辑。如果公共资产是“无主物”,那就无法解释何以公有企业虽有种种问题,但毕竟存在了几十年,而没有像一般所谓无主物那样早被哄抢一空,也无法解释公有制下何以还有贪污(拿了无主物能叫贪污吗?)一说,此其不合常识也。张先生没说他认为当年“消灭契约”是否正当,也许因为这涉及“敏感”,但我以为这一敏感不难绕过,因为这问题在逻辑上无非有三种可能的答案:或者这种消灭是正当的,而“正当”(right)可以产生“权利”(right),附于资产上的权利不就是产权吗?或者这种消灭不正当,那就会产生追溯(归还)问题,而不是形成无主物,自然也谈不上先占权。或者这种消灭不正当但已无法追溯或连正当与否也已无法确定,那就会产生“时效取得(usucapio)”权利,罗马法对此有明确论述,其实这也是生活中的跨文化常识。毕竟当年“消灭契约”后并没有把契约的标的物遗弃掉,而是一直处在占有状态下,怎么谈得上先占权呢?总之无论答案如何,从逻辑上都不可能得出“消灭契约”就造成了契约空白或产权空白的结论。
改革前无疑不存在私有产权,或者说是“产权不明晰”,但“产权不明晰”物决不等于无主物,也不等于契约空白。如果说私有产权隐含的契约是:我有这个,你有那个;我没有那个,你没有这个。无主物隐含的“契约”则为:我可能有这个(如果我先占的话),也可能无这个(如果别人先占),但不可能同时又有又没有。而公有产权隐含的契约则是:人人同时又有又没有。这“人人都有”便意味着不可能允许“先占权”存在,同时它也正是公共资产无效率、须改革的原因。换言之,如果存在“先占权”,也就不用搞什么改革了。对于“无主物”谈不上什么改革,就可以依先占权实行“交易先于产权”,交易产生权利,谁先把它拿来交易,产权就归他了。而对“产权不明晰”物来说,首先要解决的是交易权利问题,而不是交易成本问题;是产生“卖方”、使之成为可卖物的问题,而不是“卖还是分”的问题。所谓改革,就是指前一类问题的解决而言。
进而言之,严格地讲,任何秩序都意味着某种广义契约,无契约状态只能是无秩序的丛林状态。“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不就是一种广义契约么?君要像个君,臣才能像个臣;父要像个父,子才能像个子。与狭义契约即形式化契约的不同只在于它的订立与解除都是非理性的:君若不像个君,臣无法理性地把他选掉,就只有用“水能覆舟”的非理性办法把他推翻。包括公有制在内的共同体若能相对稳定地存在,也是以束缚和保护的功能契约为条件的:人们能接受共同体的束缚,是因为他们能得到共同体的保护。而摆脱束缚就要以失去保护为代价。我国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受国家严密的束缚,国家却不给农民以什么保护,农民便要以“十八个血手印”的决心冒死冲破这种束缚;俄国的集体农庄1966年后在国家银行的统包下实行“有保障的工资制”,与国企相似,既受到束缚也得到保护,他们的农民因此与我们的国企职工一样缺乏改革的动力。同样,公众所以接受并非他们选择的看守者支配公共资产,也是以不管谁做看守者都必须给他们提供保障为条件的。我接受束缚而放弃对“人人都有”的资产中我的那一份的控制权,乃至放弃选择代理与监督代理之权,是因为我享受到“人人都有”的保护。这就是一种虽未形式化但却事实上成立的广义契约。一旦这种契约失效,保障消失而束缚也不再合法,我自然要要求“我的那一份”的控制权(农村改革之所以会以分田到户开始,就是这个道理,这与什么“交易先于产权”毫无关系),至少是选择代理与监督交易(即“公共选择”)之权,并在此基础上订立新的契约。
换言之,产权改革决不是从空白中产生契约、而是从一种契约转为另一种契约的过程。这其实也是当代国际上转轨经济学的一个共识。正如肯尼斯·阿罗所说,任何经济制度都必然包含“隐性的或明确的社会契约”。[5]J. E.斯蒂格利茨最近发表的著名文章《改革向何处去——论十年转轨》中也指出:“从社会主义转向市场经济,就是从旧的‘隐性社会契约’(implicit social contract)转向一个新的契约制度”。[6]斯蒂格利茨此文及其代表的所谓“后华盛顿共识”的许多看法我不能同意,但上述这句话无疑是对的。实际上这也是包括其对手“华盛顿共识”在内的所有转轨经济学者的共同主张。[7]张先生所谓的“重新订立契约”也只有如此理解才能成立,亦即:这种重订不是在契约空白的基础上、而是在结清原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然而正因为原先的契约没有形式化(或者说是隐性的),有人便会装作以前根本没有任何契约的样子,把公共资产看成无主物而寻求先占权,并要求被剥夺了“我的那一份”的人们“只不过从头再来”。无论张盛二先生主观上是否意识到,他们所谓“契约空白”、“交易先于产权”的理论实际上正是这些人所需要的。然而正如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时代人们已经认识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一样,广义契约毕竟也是契约,如果不能理性地结清它,就可能导致非理性的结清。我想这是谁也不希望看到的。
然而不知为何,有些经济学者总喜欢把“产权不明晰”物视为无主物以回避交易权利问题,但他们似乎也知道这有悖于常识,因而说起来往往拐弯抹角。如张先生就只说契约空白而不说产权空白,尽管这两者在这里是等值的。而盛洪先生则借“卖还是分”来带出“双方交易优于公共选择”的命题。他实际想强调的就是这个命题,而不是“卖优于分”,这也就是他实际上并未在“卖还是分”这问题本身上下多少工夫、致使张先生也不满于他“没把故事说完整”的原因。然而这样一拐弯又陷入了逻辑困境:说“分”是“公共选择”,在逻辑上就要肯定“分”之前资产属于“公共”,但按这一逻辑“卖”就很难说是“双方交易”。反过来说,盛洪先生把“卖”定义为“双方交易”,而且这“卖”的一方既非“公共”,也非经“公共选择”授权的代理人,甚至按盛洪先生在《交易的含义》中明确的说法,“公共”“几乎不需要监督”他,则按逻辑这“一方”就该是改革前资产的所有者,至少是这些“无主物”的先占者。但此逻辑若能成立,“分”还能说是“公共选择”吗?有权“卖”的“一方”不也同样有权私“分”吗?那样一来连“双方”之间的讨价还价都免了,“交易成本”岂不更省?
可见盛先生的说法首先在形式逻辑上就说不通,我请张盛二先生不要老是在“政治”、“情绪”上叫屈,而是直面这个逻辑错误。由于这类逻辑错误,按张先生自己的定义,“卖还是分”当然就成为假问题了。
其实盛先生自己也是把“卖还是分”作为假问题的,他的真问题是“双方交易优于公共选择”。然而他自己又明确指出“市场交易和公共选择分别对应于私人物品领域和公共物品领域”,既然分别用于不同领域,还有什么优劣可比?这不跟拿衣服与裤子比优劣、拿政治与经济比优劣一般奇怪吗?你看,盛先生又因另一个逻辑错误把自己的又一个命题弄成假问题了。
但这一假问题背后却的确隐藏着一个关键的真问题:产权改革过程(不是改革完成后的明晰产权)到底是私人领域,还是公共领域?这就涉及张文的另一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