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强制性的确是苏联式制度的突出特征。但这种制度是怎么来的?这就有种种解释:
苏式制度的正统理论家认为,“现实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尖锐化而爆发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社会主义”源于资本主义并否定了资本主义。这是一种“社会发展形态决定论”的解释,这种解释如今太没有说服力了。因为人们都知道,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如今没有一个出现了“社会主义”,而“社会主义”国家除了从外部强加的(如苏军占领下的东德、捷克)以外,都是在没有什么资本主义基础的农民国家里建立的。
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消极自由主义思想家认为,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分别来源于西方文化中的两大传统即欧陆理性主义与英美经验主义。按这种解释,大陆欧洲人天生喜欢想入非非,热衷于“建构”与“设计”各种完美的“理性”制度,社会主义就是这种“理性的自负”的结果,而英美人则传统上就本分得多,满足于跟着感觉走,摸着石头过河,而不喜欢搞“理性设计”,于是他们便成了自由主义者。这种说法从学术史上看不能说没有根据,但历史毕竟不只是学术史,“学术传统”类似的国家,社会发展的走向可能差异很大,反之亦然。中苏等国如果说是受德法理性主义传统影响才出现了“社会主义”,那么德、法本身为什么没有?如果所谓社会主义包括社会民主主义,那么英国工党的势力不比法国社会党小,而同属“英美经验主义”传统,英国从宪章运动到工党的社会主义运动都很强大,美国却是个“没有社会主义”的国家,无论美共还是社会党都兴不起来,又是为什么?
一些美国思想家,包括社会主义者M.哈林顿与自由主义者S.M.李普塞特,提出了第三种见解。这些左、右两翼的美国人都认为,美国没有社会主义,是因为美国没有封建传统,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起点比较公正,机会比较均等,因此美国人普遍接受公平竞争观念而对“反竞争”的各种主义都不感兴趣。而欧洲(包括美国的文化宗主、同样有经验主义传统的英国在内)由于封建传统的影响,等级、特权与身份壁垒使市场竞争的起点就极不公正,机会被少数人垄断,代价让人民承担,公众感受不到竞争的公平,自然会滋长反竞争的情绪,即“社会主义”。因此他们认为,“社会主义”运动既不源于资本主义,也不源于理性主义,而是源于不公正的所谓竞争,源于扭曲竞争的封建传统。“没有封建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12]没有不公正的伪竞争,就没有反竞争的伪公正。
我比较同意这后一种解释。并且还可以补充一个观点:不仅近代社会主义的兴起与封建遗产扭曲下的不公平竞争有关,而且在社会主义内部,具有自由色彩的社会民主主义和具有强制色彩的列宁主义,这两大分支的兴衰也与“不公正的伪竞争”有关。
早期马克思主义是以“自由个性”为核心价值的,从早期马克思文稿中对“完成的个人”的论述,《宣言》中对“每个人的自由”的关注以及巴黎手稿中把“自由个性”列为人类发展三阶段(“人的依赖性”、“人的独立性”与“自由个性”)的终极目标都可看到这一点。虽然马克思的思想属于“积极自由”传统,不像“消极自由派”那样仅仅把自由看做是不强制,但反强制的倾向还是明显的。《宣言》主张阶级斗争,但并未主张无产阶级专政,而“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无产阶级自身”这句名言,明显地与后来的阶级专政论(即解放了的无产阶级至少要对人类的一部分实行专政,而不能允许他们“解放”)有别。
1850年马克思写了《1848—1850年法兰西阶级斗争》,文中肯定了法国布朗基派在1848年革命中提出的一个“大胆的革命战斗口号”:“工人阶级专政”。[13]由此形成了“无产阶级专政”概念,并在常被引用的(但本来只是私人性质的)致魏德迈信中作了如今人们视为经典的论述。但此后很长时间他再未提这个概念。[14]直到1871年《法兰西内战》中鉴于巴黎公社被镇压的教训才又一次重提这一思想,并在1875年的《哥达纲领批判》中写道,“革命转变时期”需要“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然而马、恩指导下的第一、第二国际及德国社会民主党正式文件中,却从未有过“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
这其实不难理解。因为在西方语言中,“专政”(dictatorship)一词意出古罗马的军事独裁官(dictator,迪克推多),这本是共和罗马在遭遇战争时的非常体制,即临时中断共和,授权军事统帅以不受法律(指罗马法本身,不是什么被推翻的敌人法律)限制的短期(惯例为半年,也有更长的)独裁权力,并许诺独裁结束后不追究其行为。由于“专政”是临时的,因此它与“专制”(autocracy)即当时人们在波斯等地以及此后的帝制罗马所见的那种常规独裁制度不同,进入帝制罗马及其后的中世纪与拜占庭时代,dictator一词便极罕见了。
直到近代共和国出现后,这个名词才又在原来意义上被使用,英国革命中的克伦威尔、法国革命中的雅各宾体制是常被提到的两个典型。罗伯斯比尔就曾明言:专政“是自由与它的敌人之间的战争状态,而宪政则是胜利了的及和平时期的自由政体”。[15]
可见所谓专政,第一,它作为一种独裁是与民主宪政对立的,“民主专政”提法之不通,犹如说“黑色的白”。这一点列宁后来也说得很清楚:“在革命运动史上,个人独裁成为革命专政的表现者、代表者和执行者,是屡见不鲜的事。”[16]
第二,它与法治不相容,“专政”意味着不受法律约束,包括专政者自己所立之法,对他也没有约束力。列宁后来一再宣称“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17]从名词解释的角度讲,他并没有说错。
第三,它是一种与紧急状态(通常是战争)相联系的临时措施,是共和制度的短期中止,而不是一种正常的执政方式,这一点它与“专制”不同。马克思之所以只讲无产阶级“专政”而从不讲无产阶级专制,之所以只在谈到1848年革命和巴黎公社时讲“专政”,之所以第一、第二国际和马恩时代的德国社会民主党都没有把“专政”一说列入纲领性文件乃至一般正式文件,就是这个缘故。麦德维杰夫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无产阶级专政”时,“是在古罗马的意义上使用‘专政’这个词的”。其实在列宁以前这也是人们通常的理解。在马克思的时代,欧陆多数国家民主制度尚未建立或者还不健全,无产阶级和下层民众的运动常常受到统治者暴力镇压,1848年的卡芬雅克专政与1871年的梯也尔专政就是例子。因此马克思有以暴抗暴的思想并认为无产阶级革命无法避免“专政”(亦即无法避免战争)是毫不奇怪的。这一点也的确给后来人造成很大影响。
但无论如何,马克思、恩格斯从未设想过在和平时期作为正常政权无产阶级可以用“专政”来进行统治。甚至列宁实际上也明白这一点,他早年曾明确地说:如果无产阶级能够得到农民的支持,“那就用不着说‘专政’了,因为那时完全能够保证我们获得绝大多数,以至专政大可不必要了”。[18]因此毫不奇怪,当时俄国马克思主义者曾强烈抨击民粹派的“人民专制”(注意:不是“专政”)理论,并强调宪政“不仅是”资产阶级的“工具”,而且也是无产阶级的“工具”。他们还明确指出:“‘自由主义者所忙于争取的’‘抽象权利’正是人民发展所必须的条件。”[19]在马、恩时代,所谓无产阶级专政只意味着用无产阶级的暴力来对付资产阶级的暴力,从不意味着用“无产阶级的”暴力对付“资产阶级”民主。马克思原来认为无产阶级革命后国家即消亡,后来虽然提出革命后的过渡时期仍要有国家,但那是个职能远比“资产阶级国家”弱化的、消亡中的“半国家”。而到德国开放党禁、社会民主党合法化后,恩格斯便主张走议会道路,由此导致了今日的社会民主主义。当时像俄国这样的国家里,“社会民主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是同义词,而“社会主义”一词常指民粹主义。若要指马克思主义的话就得讲明是“西欧式的社会主义”。[20]
那时民粹主义是主张革命暴力与“人民专制”的,而社会民主党则主张政治自由与议会民主,后者不但抨击那种“反对政治自由(据说这会使政权落到资产阶级手里)的彻头彻尾的民粹派观点”[21],还与自由派结成反民粹派的联盟。在经济上,民粹派主张村社社会主义和国家社会主义,而社会民主派则主张个人自由与市场竞争,普列汉诺夫的名言是:“俄国人民就这样分成了两个阶级:剥削者的公社和被剥削者的个人。”[22]只有把“个人”从强制性的“剥削者公社”中解放出来后,经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才谈得上走向自由人联合体。
但1905—1907年俄国社会民主派与自由主义反对派的政治运动被镇压,随即出现了为维护权贵利益以暴力手段摧毁传统公社、强行“化公为私”的斯托雷平改革。在当局强制推行“不公正的伪竞争”的刺激下,社会下层迸发了“反竞争的伪公正”冲动。传统公社的复兴成为民心所向,民粹派迅速复苏并成为反对派运动的主流。而主张公平竞争的社会民主派与自由派则被夹在中间陷于空前尴尬。除了部分书生坚持原来理念而被挤出现实生活、成为书斋里的反对派以外,有政治头脑的人不得不重作角色定位。许多自由主义者放弃了起点平等与民主原则而认同“不公正的伪竞争”,为权贵资本主义辩护,一步步走向寡头主义。许多社会民主主义者则放弃了个人权利与自由原则而认同“反竞争的伪公正”,向“人民专制”转变,一步步走向民粹主义乃至超民粹主义,并与欧洲正统马克思主义—社会民主主义主流宣告决裂。[23]这种超民粹主义化的社会民主派即列宁主义,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列宁不仅全盘接受并强化了他过去曾猛烈抨击的“反对政治自由的彻头彻尾的民粹派观点”,而且把马克思设想的过渡性的“半国家”变成了利维坦式的“超国家”,要求实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专政,把马、恩设想用以对付资产阶级暴力镇压的手段变成了对付“资产阶级”(及一切异己势力)民主、对付政治自由的手段。在此基础上又形成了布哈林的“无产阶级超经济强制”说与斯米尔诺夫的“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论,把“专政”从政治领域扩大到经济改造乃至经济建设领域。与此同时,1918年党也改了名,去掉了“社会民主党”的称呼,从此走上了与“欧洲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主义决裂直至视后者为“最危险的敌人”的道路。俄国人就此步步走向了“古拉格群岛”。
而在西欧,社会民主党的思想体系中尽管也有乌托邦成分,但并没有由此产生对社会的强制。尽管哈耶克、米塞斯等人把包括社会民主主义在内的任何“社会主义”都视为“通往奴役之路”。但谁都知道,社会党执政的许多西方国家没有哪个走上了这条道路。相反,自由主义—社会民主主义的二元格局如今已成为“自由秩序”的通行模式。
可见,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是“自由”而非强制,不仅原初的马克思主义绝非“强制主义”,就是从发展的方向看,世纪初的马克思主义也是走向以政治自由为基础的社会民主,而不是走向“人民专制”,对于代表后一倾向的民粹派,如果说马克思还表示了谨慎的保留,那么恩格斯则是坚决拒斥的。后来东方国家出现的强制社会,除了自有其本国传统(如俄国的民粹派)根源外,就马克思主义者在这些国家后来的演变而言,也与其说是与“理性的自负”有关,不如说与“不公正的伪竞争”关系更大。俄国社会民主主义的民粹主义、超民粹主义化是在斯托雷平时代完成的,可以说没有斯托雷平体制,就不会有“列宁主义”。今天对此进行反思绝不仅仅是“左派”的事。今日的社会民主主义者固然要拒绝“反竞争的伪公正”,与民粹主义划清界限,而今日的自由主义者也要拒绝“不公正的伪竞争”,与寡头主义划清界限。为了避免悲剧的重演,认识“理性的局限”、防止“致命的自负”固然很重要,但在进入市场经济时切实保障竞争的公平、尽量做到机会的均等则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