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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的“低调社会民主”

2024年12月4日  来源:共同的底线 作者:秦晖 提供人:zhuishen13......

杨:但是将来呢?在解决了您所说的“共同底线”问题之后,亦即在“己域”有自由,而“群域”有民主已成为现实之后,您是倾向于尽可能扩大“群域”的民主,如社会民主主义所主张者,还是倾向于尽可能扩大“己域”的自由,如古典自由主义所主张者?如今有人认为你在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间态度模糊,不是“纯正的”自由主义者,可能就是因为您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表态?

秦:别人认为我是不是“纯正的”自由主义者并不重要,因为自由主义并不是一个名牌商标,需要谁来标榜正宗。但我对上述问题是有明确表态的:正如前面通过泰坦尼克号这个极端的例子所讲的,在一些领域里“群己权界”的“界”很难有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划定。这倒不一定是“国情”问题,在许多情况下它也许是“时情”或其他特定情境问题:在泰坦尼克号上连“生存权”都一时成了群域,可谓极端的“社会民主”了,但到了岸上他们完全可能有条件实行极端的自由主义。我通过“为什么美国没有社会主义”这个问题的研究也证明:美国由于清教徒殖民时代的起点平等与民主早熟,使得一般人多相信自由竞争的公正性。而欧洲由于封建遗风导致的“起点”机会垄断,否定自由竞争公正性的“社会主义”观念就比美国影响广泛得多。甚至许多德裔移民在欧洲时是“社会主义”者,到美国后却很快变得比原有居民更“自由主义”了。我们很难简单地说何者是对的。

具体说到我们的未来,如果能够及时加快民主化进程,并进而实现了公正的初始产权配置,我们完全可以主张更多的自由竞争,正如波兰、捷克、匈牙利的那些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但是,如果中国在“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进程完成之后才出现民主化,那么即使按照诺齐克的极端自由主义观念(获得正义产生交易正义),我也很难承认“抢来本钱做买卖”之后的“自由竞争”是公正的。当然只有我这样认为也算不了什么,但如果社会公众也不接受这种条件下的“自由竞争”(在民主状态下这是很可能的),那我们就只能有两种选择:或者出现大清算,或者由民主化进程完成之后的政府(这是必要条件!俾斯麦式的“福利国家”是我们的共同底线所不能接受的)在维持市场经济基本自由的同时实行社会民主主义式的二次分配政策,通过高税收提供社会保障的“福利国家”机制,给原始积累进程中受不公正损害的弱势公众以补偿。

我当然反对大清算,而主张第二种选择。所谓反对大清算,不是像有些人所说的:对非法聚敛宣布既往不咎下不为例式的“大赦”,从此刻起私有财产不问来源一律不可侵犯,并在此基础上实行“自由竞争”。其实在任何国家,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都不可能单独成为大赦贪污的理由,因为任何法律要保护的只是合法的私有财产。正如诺齐克所说,“交易的正义”是以“获得的正义”为前提的。像印尼、菲律宾这类国家无疑早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明确法律,但这并不妨碍民主化以后苏哈托、马科斯这些人的聚敛受到追究。我不否认,有时大赦贪污以缓和变革阻力,从功利的角度看可能是可取的,历史上也有成功的先例。但这类并无法理理由而只有功利理由的考虑能否为社会接受而实现,是难以预料的,而且一般说来,在民主条件下其实现的可能性要比专制条件下小,尤其在“危机激发下的迟来之民主”(但愿这不是未来中国民主化的启动方式)条件下,这种可能性就更小了。从另一方面看,对于尚未“洗”白的黑钱进行合乎法治程序的(而不是运动式的、大轰大嗡的)追究,也应当有利于而不是有碍于公平竞争秩序的建立。这种意义上的“清算”其实就是任何正常国家都要搞的反腐肃贪,即使从功利角度讲,对这样的追究也只有如何强化的问题,而没有“大赦”的必要。

杨:我是主张对黑钱进行清算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法治原则,从来都是针对合法取得的私有财产而言的,也从来不意味着公有财产就可以随意侵犯。但是我认为清算起来很困难,因为清算不能不受到证据灭失与追诉时效的限制。

秦:确实是这样,到那时能够以司法程序追究的“尚未洗白的黑钱”肯定极为有限。而在社会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尤其在“危机激发下的迟来之民主”条件下,如果没有适当的措施解决群众的疾苦缓解群众的不满,人们的清算将难免超越这个限度而指向已经洗白的钱,乃至不分青红皂白地指向一切富人,这样的“清算”很难控制在法治的范围内,搞不好会使社会失序,冲破任何“群己权界”而导致严重后果,形成我曾指出历史上屡见不鲜的“不公正的伪竞争”引起“反竞争的伪公正”的恶性循环。那样的话,受损害的就绝不只是富人。因此实行高累进税以维持基本福利的二次分配,政策以取代“清算”,便成为唯一可行的办法。

在这种情况下,至少在经济方面我无疑就是一个“社会民主主义者”——但即使从诺齐克式极端自由主义的“矫正的正义”原则出发,不也应当作出同样选择吗?诺齐克原则上坚决反对福利国家,但却认为应该适当照顾黑人,因为这是对过去不公正的“矫正”。用二次分配的办法进行这种矫正,总比冤冤相报的大清算好得多。

当然,这样理解的二次分配政策与本来意义上的社会民主主义有出发点的不同:古典社会民主主义认为扩大公域(福利国家)是理想的方向,而私域太大(自由放任)则有诸多弊病,因此他们认为福利国家的色彩应当越来越浓(如前所说,这是古典的看法,现在吉登斯式的新社会党人已经不这样看)。而自由主义只把前述条件下的二次分配看成矫正过去不公正的一种补偿措施,并不把它看作未来的发展方向,相反,从逻辑上讲,随着补偿的到位和转型阵痛的过去,福利国家的色彩应当趋于淡化而转向更多的自由竞争。

我在过去的文章中把这种思路称之为自由主义的“低调社会民主”。所谓“低调”并不是指二次分配的强度低——在某个历史时段,作为“矫正的正义”的二次分配在政策强度上完全可能不低于社会民主党人的福利国家政策,正如“右派”本人热心于慈善完全可能不下于“左派”——而是指对这种二次分配的理论阐释:它不是通往“设计”好的尽善尽美未来理想之门,而只是对过去罪恶的一种事后赎罪。“它因其‘起点平等’的理念而具有社会民主色彩,但它是低调的:它并不自认为提出了一种比‘个人主义自由’更可欲也更‘高级’的理想,更不想由此否定个人自由。它只是想为可欲之自由寻找可行之路。”[1]

讲了这么多,并不是为了证明我是不是“纯正的”自由主义者,而是说:从比较极端的泰坦尼克号之例到现实中很有可能的“自由主义的‘低调社会民主’”选择,都表明:第一,凝固不变的“群己权界”不存在;第二,但某一情境下的群己权界,以及相应的己域自由、群域民主必不可少。前一点使现代的左右派(所谓自由左派与自由右派)各有存在的理由,而后一点则是现代左右派都要持守的(而我们尚未实现的)共同底线。

既然凝固不变的“群己权界”不存在,生育自由的界限也就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同样,某一情境下婚姻家庭法与其他形式的私权利边界到底如何划定,也是可以讨论的——由于缺少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我对这一讨论并无定见。但我认为在上述领域可能与其他领域一样,我们现在面临的主要还是如何守住共同底线的问题:无论某一情境下生育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受鼓励还是受限制,都有个民主立法、公正执法、保护基本人权、制约行政权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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