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道路》固然意味着“新工党”的自由主义化,“社会主义”、“保守主义”、“威权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四元分析中逻辑上可能的6种对立,如今也全都向有利于自由主义的方向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历史的终结”,并不意味着自由主义再不会遇到严峻挑战,也并不意味着社会民主主义从此被同化而不复存在。
人性中有为“安全”而牺牲自由、接受束缚以换取保护的一面,冷战后的世界并没有消除不安全现象,因而也就不能消除人们“逃避自由”的可能。
在很长时间内,结果平等的“理想社会”一直是西方左派抨击市场竞争制度不公正的主要理由。近年来随着传统社会主义的失败,这种抨击已失去势头。取而代之的是从要求公平竞争的角度批判资本主义:其一是认为自由竞争的结果会产生自然垄断,反过来妨碍了公平竞争,极而言之如布罗代尔甚至说资本主义是反市场经济的。其二是批评自由竞争导致“赢者通吃”,而赢者多吃还说得过去,“赢者通吃”就不合理了。因此要求修改一下规则,使输者也能有点吃的(即最低保障),哪怕比赢者吃得少。其三是“过程公正”是否经得起追溯?传统私有制下的“持有链条”已历时千百年,谁敢说其中的每个环节都符合诺齐克讲的“获得正义”与“交易正义”?尤其是“最初获得”的正义与否如何认定?而“矫正的正义”又如何把握?
应当说这几种追问不是没有道理,所以尽管历来的追问者并没能提供可行的解决办法(因此古典自由主义并没有被驳倒),但这些追问永远会存在(因此社会民主主义并没有被驳倒)。
当代西方的左派运动或曰社会民主主义运动处在一个反思时期,吉登斯所代表的自由主义化并非唯一的探索。由于自由秩序、市场经济、民主国家与全球化并不是什么完美的东西,这些进程也就不可能“终结”历史,不可能结束西方社会的左派运动与批判思潮。吉登斯书中的“福利社会”设想、“教育与培训”口号、“社会投资型国家”的说法,以及他关于“家庭民主”、“世界性民主”、“全球公民社会”的主张,也反映在自由主义化的同时“新工党”保持左派批判传统的努力。
但应当指出,这些见解离形成不同于“老左派”和“新右派”的“第三条道路”还差得很远。近几年来,所谓“既非福利国家,也非自由放任”的“荷兰模式”曾经受到广泛的注意,很多社会民主党人把它视为能够摆脱福利国家困境的新的“中左”选择。但吉登斯自己对“荷兰模式”的缺陷所作的分析(见此处)表明,欧洲社会党人如今尽管又赢得了选票,但他们的新模式还远未形成。
而且就算形成了,那也是针对他们的问题而指出的“道路”,未见得适合于我们。如今的布莱尔宣称他的“第三条道路”是“既非福利国家,也非自由放任”,那是因为他们的福利国家与自由放任都曾经太多。而我们这个绝大多数人口(农民)少有社会保障同时也很少有自由(看看到处“清理农民工”的情形!)的国度,难道不应该走上一条“更多的福利国家,更多的自由放任”之路吗?所以布莱尔、吉登斯的探索虽然可贵,但我们也不能照搬。
在西方传统中,古典自由主义者主张“小国家,大社会”,而社会民主主义者传统上比较强调民主国家社会保障责任的重要性。但后者决不意味着国家(政府)权力不受制约。相反,无论是马克思一系还是拉萨尔一系的社会民主主义,传统上都是疑惧国家权力的,而且都以国家权力消亡为理想。[5]自由主义的“小国家”是就国家权力而言,社会民主主义的“大国家”却是就国家责任而言。从形式逻辑上讲两者并不直接对立。但在民主法治社会里,国家权力与国家责任是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相一致的,公民们希望政府承担多少责任,就得赋予它多少权力。权力小的政府责任也小,责任大的政府自然也要有大的权力。于是自由主义的“小国家”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大国家”便构成了对立。
但在非民主法治社会里,统治权力并非经由被统治者授予。在没有社会契约、国家权力与责任不相一致的情况下,这两者就未必是对立的了。如果国家权力太大而责任太小,那么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主张,和要求国家承担更大责任的“社会民主主义”主张,就可以同时成立。反过来亦然。
一些转轨中的东欧国家在激进民主化变革中国家权力急剧收缩,而国家从社会主义时代延续下来的社会福利责任却没有减少,结果就出现了自由派上台反而忙于强化政府权力(例如俄国的普京),左派上台反而忙于大砍国家福利(例如匈牙利的“博克洛什紧缩纲领”)的现象。这倒的确应了“既非福利国家,也非自由放任”那句话了。
而中国恰恰相反,一方面改革20年来政府的权力并没有弱化,另一方面甚至在改革前旧体制下社会福利水平就很低,国家对绝大多数国民(农民)完全不承担社会保障责任,却行使着严密的权力,把他们置于空前严格的身份制束缚下,在这两个方面都为即使同类制度国家也仅见的。因此简单地说中国的国家机器“太大”未必确切,实际上是这个机器的权力太大(因此公民自由不足),而责任又太小(因此社会保障不足)。在这种情况下,限制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诉求与扩大国家社会责任的社会民主主义诉求难道会有什么矛盾?或许对市民而言有些许矛盾,对农民来说则是完全一致的。
然而我们一些有新左派倾向的学者却反其道而行之,他们在权力问题上持强烈的国家主义立场,念念不忘扩大国家的“汲取能力”,在责任问题上却十分“自由主义”,要求让政府卸除社会保障的责任,以发展社区服务和其他志愿工作来取而代之。这无疑是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立场。
我认为社区服务之类领域当然应该大发展,就像非国有经济也应当大发展一样。但这不应当成为免除政府责任的理由。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同,不仅市场机制远远谈不上发展过分,社会保障、包括应由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也远远谈不上发达。[6]仅就占人口80%之多的“农民”(不光是种田人)而言,他们之缺乏竞争自由、公民权利和缺乏社会保障都同样惊人。尤其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保障积累已构成国有资本一部分、而国家又没有通过证券分配之类方式还资于民的情况下,卸除政府的保障责任无异于对劳动者的剥夺。所以我认为在当下的中国片面强调“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可能有副作用。当前中国实际上是在“规范竞争的市场有效”、“民主福利国家有效”的目标下发展的。这不仅不同于发达国家,也不同于传统私有制下的发展中国家(他们没有历史上国有资本项下包含公益积累的问题),甚至也不同于其他多数转轨中国家(他们不仅在旧体制下社会福利远比我们发达,而且转轨后多已通过还资于民交出了公益积累)。在这种情况下,“多一点国家责任”的社会民主立场和“多一点公民权利”的自由主义立场是互补的,而决不是互斥的。相反地,美国总统里根曾抱怨说:“我们已经让政府承担了本应由志愿者承担的那些职能”,在美国他这样说是基于自由主义立场。但在中国的现状下这样说,恐怕就有违自由主义(更不用说社会民主主义)立场了。
在《第三条道路》中,“新工党”吉登斯对“保守主义者”里根的这句话很为赞赏(见此处),这是当今西方社会民主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在“既非福利国家,也非自由放任”的前提下达成的共识。而中国的社会民主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则恐怕要在“多一点福利国家,多一点自由放任”,亦即“多一点政府责任,少一点政府权力”的前提下达成共识。吉登斯关于以“社会投资型国家”取代传统福利国家的理念中赋予“第三部门”(以志愿型公益为基础的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组织)以极重要的地位,这对于我们是极富启发意义的。但西方的“第三部门”主要任务在于分担政府责任(以志愿方式提供原来由政府权力提供的公共物品)而不在于限制政府权力。而中国的“第三部门”当然应该积极地负起自己的责任,却未必需要——更重要的是也没有这个能力——替代政府的责任,相反,恰恰是限制政府权力不仅应当成为中国第三部门的任务,而且它实在是中国第三部门得以存在、更不用说得以发展的前提。
总之,人家的问题是:自由主义(实际上应该说是保守主义)已经不够,社会民主主义也已经不够,于是要寻找“第三条道路”。而我们的问题是:自由主义也行,社会民主主义也行,首先应当实现两者的共同底线。而最可怕的,莫过于走上一条既没有自由、也没有社会民主的所谓第三条道路,就像当年希特勒搞的那种所谓超越于“盎格鲁撒克逊式民主”和“苏维埃民主”的“日耳曼民主”那样。
最后应当提到的是:本书中译本译文可称上乘,但亦不无可议之处。如已有通译的名词“社会党国际”在本书中却作“社会主义者国际”,《哥德斯堡纲领》被译作《巴德·哥德斯伯格声明》,法国新纳粹活动家勒庞被译作“里篷”。而libertarian一词在同一页中上文译作“自由放任论者”,下文又译作“自由论者”。至于winner—take—all(赢家通吃)被译作“胜者通赢”文义更是欠通。当然,这些都是枝节问题了。?
[1]John Blundell and Brian Gosschalk, Beyond Left and Right. London: Institute of Economic Affairs, 1997。
[2]《分开走,一起打》,见《普列汉诺夫全集》俄文第十三卷,莫斯科,1956年,188—197页。
[3]普列汉诺夫:《我们的意见分歧》,人民出版社,1955年,77页。
[4]参见《中国当代自由主义的理论问题》,见拙著:《问题与主义》。
[5]后来出现的“专政”现象当然不能说与马克思理论的缺陷无关,但更主要的是俄国民粹主义传统的发展。见金雁:《论警察民粹主义:民粹主义新论之一》(待刊)。
[6]因国家不能保障已经承诺的“义务教育”而出现的“希望工程”就是一个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