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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优先于“文化” ——关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的网上讨论

2024年12月3日  来源:共同的底线 作者:秦晖 提供人:zhuishen13......

2000年11月3日晚7时30分,笔者来到人民日报读书论坛,和网友就“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的主题在线交流,交流实录由版主整理后于次日在该论坛贴出。此后数日网上又出现许多跟贴与新提问,其中一些问题很尖锐,还有些充满火药味。许多网友呼吁我继续回应,系统阐明自己的观点。我也认为有此必要。因而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写成此文。文中网友提问均为网上原样。

无知小子(网友名,下略):秦教授,请您具体解释一下文化多元化的概念?

秦晖:在最近的一次会议上,费孝通先生曾经讲过这么四句话,“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我以为这就是所谓文化多元的很好的表述,讲得简单一点,也可以用中国古代先贤的一句话,就是“和而不同”。当时另一位学者质疑曰:西方人要普及自由主义,他不会允许你与之“不同”的。但有人又提出:每个人之间都可以“和而不同”,这本身不就是自由主义吗?

可见,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不同”的单位究竟是什么?有人提出,民族与民族之间可以和而不同,但是却主张在一个民族内部实行强制原则。这当然是不行的,所谓文化多元就是价值观的多元。价值评判的器官是大脑,而大脑每个人都有一个,这大概是普天下皆同的吧?莫非某个民族是一人一脑,而另一民族却是“共脑人”?没有这个道理。因此,“和而不同”当然是指每个人之间的和而不同。

一个民族是否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殊价值偏好?当然是有的。但其所以如此,不是因为这个民族的成员共用了一个大脑,而这个大脑的构造与别的民族有什么区别,而是因为(由于历史、环境等原因)这个民族的每个人,或至少是大多数人各自都有某些价值偏好(无论是衣食住行,还是在形而上层面),而这些偏好恰好又有共同之处。换言之,“民族偏好”是其每个成员个人偏好的“最大公约数”。例如有些人说:西方人尚能,而中国人尚贤。我们怎么证实或证伪这个说法呢?当然不是凭某个中国人(或西方人)写过一本鼓吹尚贤(或尚能)的书,——这样的书和相反偏好的书在很多民族中都会有人写,也不是凭某个民族的当权者是否把这本书挂在嘴边,而只能是看生活中一个个具体的人是否确实表现了这些偏好。尤其在与他民族比较时,更只有在可比场景下才能体现这种差别。

例如在自由的选举中,如果一个民族的选民偏好于选择贤而未必能的人物,另一个民族的选民偏好于选择能而未必贤的人,这种“文化差异”就得到了证实。甚至如果当选者自称己贤而其实未必,你可以说选民受骗了(因此下次不会选他),却不能否定这种“文化”的存在,因为的确是这种偏好使他当选。

但如果一个民族自由选举出了能者,而另一个民族的“贤者”却是强权自封的,那么即便后者是真贤,你也不能说这里有什么“文化差异”——因为他的上台与人们的“偏好”并无关系。你只能说这里有“制度”之别,却不能以此证明什么“文化”之别。中国历史上的帝王无不自称贤明,这并不能证明“中国文化”尚贤,正如明清之际大儒们多有“凡帝王者皆贼也”之论,这也不能证明“中国文化”不尚贤一样。

可见,一种“文化”是否尚贤,关键是看这种“文化”中的一个个活人是否自由地表达出“尚贤”的偏好。同样,一种文化是否崇孝,也要看这种文化中的一个个人在没有父权强制的状态下是否能孝敬父母。当年五四时代一些人攻击启蒙者“讨父仇孝”,毁灭中国文化,陈独秀答道:“我们不主张为人父母翁姑的专拿孝的名义来无理压迫子女儿媳的正当行为,却不曾反对子女儿媳孝敬父母翁姑,更不说孝是万恶之首,要去仇他。”[1]这道理本是显而易见的:真正的孝敬绝不是父权压迫出来的。真正的爱情绝不是“强扭的瓜”所能产生的。真正的“集体主义”也绝不是“禁止私有制”禁出来的。一切真正有生命力的“文化”,在它能够凝聚人心以抵制外部之强制同化的同时,也决不需要在自己内部搞强制同化。文化多元化必然是“文化际”多元化和文化内多元化的统一,“和而不同”、“各美其美”不仅应当是“文化间”关系的准则,而且更应当是一个文化共同体内部人际关系、不同价值之关系的准则。

事实上就其原意而言,“和而不同”这个古训在我们的先人那里,也确实是就个人之间的价值多元而言的。古代先贤在“华夷之辨”这类文化间问题上,一般都主张以华化夷,很少人有华夷价值平等的主张。“和而不同”本是主张华夏内部各种学派、思潮、观点和价值偏好应当“各美其美”,真正爱好中国文化的人不会不知道这一点!在这个意义上,文化多元化就意味着“自由优先于文化”。

网友:请问,我们中国的茅盾文学奖能否也走向世界,——去评一评他西方人的作品。

秦晖:我觉得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在事关人文价值的领域,既然我们提倡多元化,那就应该允许以不同价值为基础的评奖同时存在,我相信那些符合人类普世价值的那些评价,会在这种评奖的竞争中表现出最大的感召力。

闲话闲说:秦教授,如何才能保证“自由”在“主义”之前或者说之上?在完全没有自由主义传统的中国,那究竟有没有可能做到?

秦晖:这个问题的答案,我想大家其实都知道,问题只在于实践。所谓实践当然是指改革进程。

闲话闲说:秦教授,我的问题还有后半部分,在没有自由主义传统的中国,那样的改革是否可行?

秦晖:我认为把“传统”过于凝固化是不合适的,所谓自由主义,如果是指类似哈耶克等人的大部头著作,那么在西方人为自由而斗争的时候,他们也没有;如果是指人类对自由的一种本能的追求,那么这是普世相通的。一位朋友写道:

“小时候我是酷爱自由的,决不愿意被家长关在屋子里,而是在田野、山上、河边到处跑。我也是酷爱平等的,不论是哥哥多吃多占,还是老师厚此薄彼,我都坚决反抗。……我爱竞争,总想木秀于林;但也爱合作,害怕离群索居。而竞争与合作在竞争性儿童游戏中得到了和谐的统一:那就是大伙儿都必须遵守公认(即大家同意)的游戏规则。谁不愿意遵守游戏规则,他可以不参加游戏。他如果既要参加游戏又不遵守规则,那么大伙儿就要开除他。完全可以说,这些竞争性的儿童游戏规则充分体现了自由和平等、自由和民主、自由和法治的高度统一。但是这些规则有时也遭破坏,而破坏规则又没法开除的人,就是队长的二儿子。记得有一次我力主开除他,被他拧掉我一个手指甲。”

这位朋友说,父亲知道他得罪了队长儿子,非常恐慌,把他打了一顿。从此他慢慢明白了有些东西是需要害怕的,“自由的传统”便慢慢萎缩了。[2]我觉得这段大白话比许多关于“自由”的高深理论更耐人寻味。

我也曾经举过一个最浅显的例子:如果监狱不上锁,里边的人都会跑掉,这恐怕中西各国概莫能外。但,事实上有些人也宁可呆在监狱里,假如他们觉得这样更有保障的话。换句话说,人们可能为“安全”而牺牲自由,这其实也是中外皆然。因此,实现自由的过程,既是摆脱束缚的过程,也是失去“保护”的过程。假如一个体制既没有束缚功能也没有“保护”功能,就无所谓自由不自由。如果束缚性和保护性都很强,则人们自由的意愿最小(留恋保护),而自由的阻力最大。如果保护性很强而束缚很弱,那么争取自由较容易,但自由的代价(失去保护)也会很高。如果相反,束缚很强而没有什么保护功能,人们就会更加向往自由,但也更难得到它。我们的旧体制,恰恰是保护功能很弱的体制,因此,中国人追求自由的动力应该更强,小岗村农民那种集体按血手印,冒死冲破束缚的勇气就是东欧的农民所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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