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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原则

2021年4月13日  来源: 作者: 提供人:beisha16......

作者: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段蔚娟

【要点提示】 近年来,因死亡赔偿金分割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大量涉及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但表述不尽一致。本文从一则案例来探讨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原则。

【案情简介】 原告邓某。 被告耿某。 原告诉称其是被告耿某的继母,2009年10月22日其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得到各项赔款共计13.2万元。但其继子一直将这笔钱拿着并和妻子对原告百般刁难,原告生病也没钱医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应得的份额。 被告应诉后称这笔钱的确是其保管,但主要用于偿还其父亲所欠的外债及办理丧事所用,同时在与肇事方协商所赔偿的款项中也应包含了其妹妹因该交通事故受伤的后续医疗费。对于剩余的款项他也愿意将原告的份额给原告。被告同时也提供了办理丧事和偿还外债的清单及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材料。 另查明死者耿某某还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已出嫁的母亲。

【评析】 虽然本案最后以调解结案,但是在确定调解方案是产生很大的争议,主要焦点问题在于:

1、本案的死亡赔偿款性质是什么?

2、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

笔者认为焦点一:死亡赔偿款的性质是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即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该计算方法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

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

《继承法》对遗产的规定《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意见》又对“其他合法财产”作出了解释: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可继承的遗产原则上应当是:非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的财产权利与义务,而以法律规定的非财产权利义务为特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中明确“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由此看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其不是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死者近亲属共同所有的。

焦点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的分配,原则上法院不主动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

根据本案案情及死者耿某某的儿子与赔偿义务人达成协议,赔偿义务人所赔付的13.2万中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那么在分配时应该将这些已经花费的费用进行扣除,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但是若是赔偿权利义务人同意扣除的,法院也应当支持。

虽然本案是以调解结案,但在制定调解方案时也充分考虑以上因素,确定了邓某、耿某并追加耿某的奶奶王某、耿某的两个妹妹等共计五人为赔偿权利人,在扣除了经所有赔偿权利人同意扣除的债务、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将剩余款项平均分配。

责任编辑: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段蔚娟

来源: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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