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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法院永远不受理的69种情形汇总-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二、达成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三、劳动争议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四、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应先不予受理的情形-五、民事诉讼证据因自身的证据属性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六、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八、自然资源权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形-九、侵权责任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十、商事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十一、其他不受理情况

四、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应先不予受理的情形

2021年4月15日 字数:780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提供人:beisha16......

四、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应先不予受理的情形

28.在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9.正在处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及民事案件的,同一事实下,刑事案件应当优先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2014年3月25日)

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0.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当在刑事诉讼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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