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涉及内容
1.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
2.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
3.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4.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应先不予受理的情形
5.民事诉讼证据因自身的证据属性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6.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7.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8.自然资源权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形
9.侵权责任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10.商事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11.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