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所有例子都在挑战“知识的必要条件”。现在,我们来看看知识的充分条件所面临的挑战,即“可以得到辩护的真信念”是否就是知识的充分条件。对于这个论述的攻击,一般都以反例的形式表现,主要是为了说明有时人们已经有了可以得到辩护的真信念,但仍然缺乏知识。这些反例通常被称为盖梯尔反例,因为它源于埃德蒙·盖梯尔(Edmund Gettier)的一篇论文。这篇论文举世闻名,不仅因为它有效地挑战了传统知识理论,还因为它十分简短。而该文中的思想渊源,则可以追溯到几百年之前的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可以得到辩护的真信念”是否就是知识,以亨利的故事为例。
鹰眼亨利每天早上都要锻炼自己的视力,他会盯着所有通过小路踏上他私人沙滩的人。他坚信,有人正在沙滩上。他的信念是真的——的确有人在沙滩上,那个人叫苏希。他有足够的理由支撑这个信念。“我观察得很仔细,亲眼看见她走了过来,像往常一样,她拿着毛巾、书和防晒霜,并且还没有回去。”他有足够的理由声称自己知道,他也确实知道。
的确,鹰眼亨利看到苏希晃晃悠悠地从悬崖边的小路走来,踏上沙滩,去做日光浴。于是,他相信苏希正在沙滩上做日光浴。那么,按照逻辑,他就能合理地推出:有人正在沙滩上做日光浴。毋庸置疑,如果你相信苏希在做日光浴,那你肯定就同意有人在做日光浴。
下面,我们给这个例子加上一些新的元素,就将会出现一个盖梯尔反例。其中,最关键的一个元素是,沙滩上确实有人在做日光浴,但不是苏希,而是一个亨利不认识的女人。这个人叫露丝,她从岩石上爬下来,快速跑进沙滩,因此没被亨利看见。而苏希则因为拒绝不了百万富翁的游艇、香槟和爱情,早就偷偷溜走了。但是,亨利的信念仍然是真的,的确有人正在沙滩上在做日光浴。
进一步说,亨利相信“有人正在沙滩上做日光浴”,源于他相信“苏希正在沙滩上做日光浴”;而他对后者的坚信,又有着充分的、合理的理由,比如他亲眼看见苏希拿着毛巾、书和防晒霜走过去。所以,亨利的辩护是合理的,他的信念也是真的,即他有一个“可以得到辩护的真信念”,而这个信念就是“有人正在沙滩上做日光浴”。然而,我们还是觉得,亨利其实并不知道有人正在沙滩上做日光浴。他的信念为真,不过是运气使然。但不管如何,他声称自己知道有人正在沙滩上做日光浴,的确有着十分合理的理由。
这该怎么办呢?
亨利的辩护过程存在错误,也就是“苏希正在沙滩上做日光浴”这个环节存在错误,因此,我们就要对知识的辩护条件进行修正,即为真信念辩护的过程不能有错误的步骤。但这么说还不准确,因为亨利的推理过程其实并没有任何错误:他看到苏希从小路走来,就顺理成章地推出结论,认为有人在沙滩上做日光浴。所以有人认为,在亨利得到“有人正在沙滩上做日光浴”的结论的过程中,“苏希正在沙滩上做日光浴”的信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个至关重要的信念不能为假。
假如这种说法成立,那我们就将得到一个令人不快的、过于苛刻的约束条件,即如果p在日后被证明是假的,那我们事先也不能声称自己相信p。与之相比,或许,正确的结论应该是:假如辩护过程中出现了错误,即便这说明知识持有者事实上并不拥有知识,但他声称自己拥有知识的行为依然是合理的。
处理这些问题的另一个方法是:关注论证中的缺陷,或者关注亨利有关“有人正在沙滩上做日光浴”这一信念的不确定性。亨利论证中的缺陷如下可见:
如果亨利发现苏希没有在沙滩上做日光浴,比如他接到了苏希从游艇上打来的电话,那么,他就不会再认为有人正在沙滩上做日光浴,尽管这个信念是真的,确实有人正在沙滩上做日光浴。
亨利相信“有人正在沙滩上做日光浴”的理由是可以被否定的,这就是说,如果亨利获得了更多的信息,比如知道苏希正和一个百万富翁在游艇上约会,他就不再相信有人正在沙滩上做日光浴了。他的信念与辩护的理由,就皆被否定了。
以上的思考引出了对传统知识理论的补充,即辩护的理由不能被否定。假如知识能够成立,假如知识的辩护理由能够成立,那么,它们就不能被其他证据否定,而且不管人们是否已经掌握了这样的证据。在这个例子中,否定辩护理由的证据就是苏希没有在沙滩上做日光浴。一旦亨利掌握了这个证据,他就不会再坚信有人正在沙滩上做日光浴。因此,亨利关于“有人正在沙滩上做日光浴”的信念缺乏足够的理由,只要掌握了新的证据,他就可能立刻抛弃这个真的信念,不再相信有人正在沙滩上做日光浴。
这样看来,我们似乎应该认为知识的本质要涉及因果联系。亨利相信“有人正在沙滩上做日光浴”的原因是,他看见苏希晃晃悠悠地从悬崖边的小路走来;但是,苏希并不是“有人正在沙滩上做日光浴”这一信念为真的原因。也就是说,亨利相信有人正在沙滩上做日光浴的原因,与有人真的在沙滩上做日光浴的原因截然不同。有人真的在沙滩上做日光浴的原因(露丝在沙滩上做日光浴),并不是导致亨利相信有人在沙滩上做日光浴的原因(苏希在沙滩上做日光浴)。
以上说明,通过因果关系进行解释,也能避免盖梯尔反例的质疑。但是,这种解释方式也存在问题。盖梯尔反例想要揭示知识这个概念存在的问题,而无论上面的“不能有错误的步骤”,还是“要使用因果关系”都不过想要说明,我们为知识辩护的理由绝对不能有误,或不能被否定。但真的不能被否定吗?以下有两个例子。
先来看第一个例子。亨利喜欢观察鸟类。通过观察,他告诉我们有一只海鸥站在对面,这也是真的。这个判断满足了上面讨论过的所有要求,他有恰当的理由,也有合理的因果逻辑,所以,他知道对面是一只海鸥。或者说,他相信对面站的是一只海鸥。的确,那就是一只海鸥,而且亨利正盯着它看,看得清清楚楚。因此,他的观察为他的信念提供了完美的辩护理由,同时,那只海鸥也有效地证明了他的信念。但是,再假设,不久之后空中飞来一只隼和一只鹰,他仍然自信满满地说:“啊,看啊,那有一只海鸥,那边还有一只。”这就足以说明,他没有关于海鸥的知识,最初他也并不知道对面那一只鸟就是海鸥,即便他给出了恰当的辩护理由也无法改变这一点。
正是因为亨利的结论太不可靠,所以说他缺乏辨别不同鸟类的知识;正是因为无法辨别不同的鸟类,所以他声称自己看到了海鸥也是不合理的。请注意,假设亨利后来没有看到其他鸟类,也没有认错任何鸟,我们仍要说亨利最初看到海鸥的时候并没有海鸥的知识。我们之所以这样判断,都是因为后续发生的事情:即使看到不是海鸥的鸟类,比如隼和鹰,亨利也会把它们误认为海鸥,当然,这些事现在可能还没有发生。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新的想法,即知识需要可靠性,需要当事人具备分辨相似事件的能力,不管相似事件当时是否真的发生了。就像糖是可溶的一样,即便它永远不会碰到水,永远不会被溶解,但它依然是可溶的。
我们来看第二个例子。亨利非常了解苏希。看到一个女人走向沙滩,他毫不怀疑那就是苏希。我们假设,亨利相信这个女人是苏希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而且这个人确实是苏希,说明了他的信念为真。除此之外,亨利还能轻易地把苏希与沙滩上的其他女人区分开来。因此,亨利认为自己有关于苏希的知识,这非常合理,至少看起来如此。那么,问题来了。
有一天,亨利突然得知苏希有一个孪生妹妹,而且他看到有个长得与苏希一样的女人正向沙滩走来。亨利还得知,苏希今天心情不好,因为昨晚聚会时闹得太厉害了,她想在酒馆里照顾昨晚喝多的人。于是,亨利开始怀疑他刚才看到的到底是不是苏希,他的信念开始动摇。他会觉得,刚才看到的人很可能是苏希的孪生妹妹。但事实上,那个人就是苏希。
假设亨利并没有得到关于苏希和苏希妹妹的消息,但如果他知道了,他会立即质疑自己的想法。所以,即便他还没有获得这些信息,我们仍要质疑他是否真的知道苏希去沙滩了。一旦他掌握了这些信息,他的信念与辩护理由就不再那么合理了。换言之,他尚未掌握的证据,同样导致他的辩护理由是可以被否定的。我们可以把这一点与前面提到的“没有错误步骤”的观点联系起来。也就是说,亨利的推理过程中暗含着错误的步骤,因为他有一些错误的信念,比如,误以为苏希没有双胞胎妹妹,误以为自己能区分出姐妹俩人,就像误以为自己能区分出海鸥与老鹰一样。
亨利不能区分苏希两姐妹,也不能区分不同的鸟类,这说明他不是一个可靠的信息来源。不过,这里还有更多复杂的问题。假设苏希确实有个孪生妹妹,但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她在这个镇上。那么,这个孪生妹妹的存在,或者是宇宙中任何长得像苏希的人的存在,还能削弱亨利的辩护的可靠性吗?所以,问题就在于,什么样的证据能影响到辩护的可否定性与可靠性?
假如一个长得像苏希的人生活在这个镇上,她想晒日光浴、朝亨利走来,这或许对亨利是否具有关于苏希的知识有影响;但假如这个长得像苏希的人生活在宇宙中的不知道哪个地方,这或许就与亨利是否拥有关于苏希的知识毫不相干。而在这两种情况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灰色地带。
假设苏希有一个孪生妹妹的消息是谣言,她其实并没有孪生妹妹。再假设这个谣言传到了亨利的耳朵里,那么,他同样会怀疑自己是否看到了苏希。可见,与真相一样,谣言也会导致亨利的信念及其辩护理由成为可以被否定的。这样看来,知识必须要非常非常坚固,要禁得起一切谣言和反例,而这不免让人怀疑有没有真正的知识。稀奇古怪的谣言可以随意编造,而人们的信念又极易被动摇,所以,哪有什么真正的知识呢?
思维拓展
维特根斯坦的挑战:“知道”一词的日常使用
人们很自然地认为,我们非常了解自己的各种心理状态,比如我知道我很疼,我知道我很痒,我知道我在想什么。但了解他人的心理状态却很困难,只能根据他人的行为来推测。
与流行的观点不同,维特根斯坦曾写道:
在什么意义上我的感觉是私有的?——那是,只有我知道我是否真的疼;别人只能推测。——这在一种意义上是错的;在另一种意义上没意义。
如果我们依正常的用法使用“知道”这个词(否则我们又该怎么用),那么,我疼的时候别人经常知道。——不错,但还是不如我自己知道得那么确切!——一个人一般不能用“我知道我疼”这话来说他自己,除非在开玩笑之类。——这话除了说我有疼痛还会是说什么呢?
这一段话引发了众多思考,支持和反对的声音绵连不绝。一种想法认为,这错误地把“我在痛”当成了描述性的。但维特根斯坦认为,若是如此,说自己“痛”就和自己尖叫、呻吟是一样的了。若是如此,人们说“我知道我在痛,我很确定我在痛”,就相当于在说完“我知道,我很确定”之后,接着再尖叫一声或呻吟一下了。因此,二者从语法上来讲都是毫无意义的。
另一种想法则认为,“我们为何觉得知识必须排除犯错的可能性?”维特根斯坦写道:
我可以知道别人在想什么,但不可以知道我在想什么。说“我知道你在想什么”是正当的,但说“我知道我在想什么”则是错误的。
或许,这些想法最大的意义就是提醒了我们,在试图理解知识的概念之前,要先反思一下“知道”一词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