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平关注的是个体竞选优势职位的过程。如果个体要通过这个竞选过程而成为优秀的候选人,那么他就需要拥有教育和某些其他的条件;这些教育和其他条件正是我所说的“实质机会”(Substantive Opportunity)的关注对象。而如果没有人能够有效地抱怨他们之所以没能力去竞争优势职位,是因为他们无法充分获取这类条件,那么实质机会的要求就得到了满足。我要关注的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项要求以及如何捍卫它?
我们经常听到的一个说法是:在美国,即便是一个贫困儿童,只要他努力工作,那么他将来也可能会成为富人。这种说法似乎表明,一种包含了至少某种程度的实质机会的机会平等观念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或者说至少得到了口头上的认可,甚至许多右翼人士也如此。[1]然而,相比之下,人们却很少提及对这个实质性要求的证成。
这种证成将不得不超出我在上一章中所讨论的对程序公平的证成。只要有足够多的候选人具备担任优势职位所需要的技能,从而有助于实现为优势职位提供证成的那些目标,那么对这些职位的证成就不会提供任何理由去帮助更多的孩子培养胜任这些职位的能力。即便一个机构的需求确实提供了理由去投资培养更多合格的申请人,但这种理由也只是基于对“人力资本”的需求,而不是基于正义的要求。[2]
作为正义的一项要求,某种版本的实质机会是罗尔斯所说的“公平的机会平等”(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的一部分。他对此的表述是:“那些拥有同等水平的才能和能力并具有相同的意愿来使用它们的人,无论他们在社会制度中的初始地位如何,都应当拥有同样的成功前景。”[3]罗尔斯在没有提供太多明确论证的情况下,就引入了“公平的机会平等”这个观念,而他更喜欢把这个观念解释为不平等必须“向所有人开放”。
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基于类似的理由而支持这样一种要求,即每个人在实质上都能够获得机会;尽管这并非机会的平等,因为他认为机会平等是无法实现的。布坎南说,当“城镇上只有一场游戏”时,每个人就必须拥有“公平的游戏机会”。[4]布坎南相信,家庭环境的差异是每个人都能获得这种公平机会的主要障碍。为了抵消这种不公平,他认为良好的全民公共教育和限制代际财富的转移应当是“宪法的要求”,即便这会造成对个人自由和经济效率的一些牺牲。
布坎南心目中的开放性(openness)看起来显然不仅仅适用于人们通过某些程序所竞选的职位(这些程序包括大学录取和就业中的择优录用等),而且也适用于人们通过创业而取得成功等此类事情。限制继承权可以防止富裕家庭的孩子在实现后一种成功时获得不公平的优势。但是给每个人一个公平的游戏机会似乎也要求贫困儿童至少能够获取某些初始的资金和信贷。正如安东尼·阿特金森(Anthony Atkinson)、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和安妮·艾斯托特(Anne Alstott)以不同形式所提议的,我们可以通过给所有人提供某种最低限度的遗产来实现这个要求。[5]
布坎南为什么会在实质机会上采取这种强硬的立场,从而与哈耶克和米尔顿·弗里德曼等其他自由市场的支持者的观点形成鲜明的对比,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我认为答案是,不同于哈耶克和弗里德曼,[6]布坎南是一个契约论者(contractarian)。[7]就像罗尔斯一样,布坎南也相信,对于每一个被要求去接受和参与制度的人而言,这些制度必须可被证成。[8]他认为,只要社会上的理想职位没有对所有成员“开放”——不管他们出生在哪个家庭,那么这种证成性(justifiability)的要求就没有得到满足。而如果人们缺乏一个公平的“游戏”机会,那么我们就不能要求他们接受并遵守这种“游戏”规则。
我将从以下这两个问题来展开我的论述:支持这项开放性要求的理由是什么,以及它适用于哪些职位范围?罗尔斯认为,要使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成为正义的,这项要求是一个必须得到满足的条件。关于他的正义第二原则,罗尔斯的最初陈述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被这样安排,以便(a)我们能合理地期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b)它们所依附的职务和职位向所有人开放。”后来他又增加了“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作为进一步的说明,罗尔斯更喜欢用它来解释开放性。这表明,要使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成为正义的,开放性的要求是一个必须得到满足的条件。由此可见,这一要求所适用的职位只是那些带有不平等报酬或特权的职位。让我把这种支持开放性要求的理由称为“正义不平等的理由”。
一个更广泛并且要求更高的想法是:如果一些人因遭受歧视或因没有出生在足够富裕的家庭,就被禁止去从事他们有资格胜任并有很好的理由想要从事的那些职业——不管这些职业是否带有特殊报酬或特权,那么这便构成了对该社会的严厉反驳。例如,这些职业包括了艺术家或音乐家等。作为一项实质机会的要求,这个更广泛的要求具有相当大的合理性:除非有胜任资格的人出生在富裕的家庭,否则他们就缺乏重要的机会去胜任那些要求接受过高等教育的职业,这无疑构成了对该社会的反驳。[9]让我把这种支持开放性要求的理由称为“自我实现的理由”。我之所以提到这两种理由,是因为每一种理由都具有独立的吸引力,尽管较窄的“正义不平等”的理由可能更容易捍卫。[10]虽然这两种理由之间的差别在某些方面是相关的,但我将直接关注这个较窄的要求。[11]
根据罗尔斯的主张,开放性提出了这一要求:“那些拥有同等水平的才能和能力并具有相同的意愿来使用它们的人”应当拥有“同样的成功前景”。为了澄清这一点,我们需要更多地谈一谈如何理解才能,以及如何理解“努力”或“意愿”这项动机要求。有了这些澄清,我们就可以转到这个问题:开放性如何与平等和不平等相关?
正如我在之前所提到的,与程序公平相关的能力概念是一种依赖于制度的概念。如果某个人拥有某种能力,并且这种能力是选拔优势职位的相关依据,那么这便意味着他拥有该职位所要求的那些特征,而这些特征所产生的效果能够证成该职位的设立。同样,在为学术项目挑选预备人才时,相关的能力就仅仅由这些特征所组成:考虑到这些项目的目标和组织方式,这些特征是人们想要在这些项目上拥有出色表现必须具备的特征。
一旦这些职位和教育项目的目标与组织方式确定下来了,那么在这种意义上的能力也就明确了。在某个特定的时间里,某个特定的个体要么具备这些特征,要么不具备,而且一些人会比另一些人在更大程度上具备这些特征。但是,如果工作或教育项目有所改变,那么这种意义上的能力也会发生变化,并且这种变化意味着实质机会的要求也会有所改变。假设通往重要优势职位的教育项目预设了某些语言、计算机技能或科学训练作为前提,那么罗尔斯的开放性概念就会要求所有人必须都能够获得这些东西。一旦只有富裕家庭的孩子才能获得这些技能,那么贫穷家庭的孩子就被阻挡在这些职位的考虑之外。但是,如果获得这些语言或计算机技能是大学相关课程的一部分,而不是被预设的前提条件,那么支持向所有人提供这种训练的这一理由就不适用了。
这一切看起来都很清楚。但尚不清楚的是,这种依赖于制度的能力概念是否足以理解实质性的机会平等要求,尤其是当这项要求采取了罗尔斯的“公平的机会平等”这种形式——它要求“那些拥有同等水平的才能和能力并具有相同的意愿来使用它们的人,无论他们在社会制度中的初始地位如何,都应当拥有同样的成功前景”。[12]以这个公式来表述机会平等,看起来是在用能力的概念来为所有人都必须能够获取的教育和其他条件设定标准。而如果一种能力的概念要发挥这种作用,那么它本身就不能依赖于某种特定的教育形式和其他发展条件。
例如,假设一些人觉得抽象推理很容易。因此,他们在数学和计算机编程等科目上表现特别出色,从而有资格获得那些需要这些技能的优势职位。这似乎与“公平的机会平等”是相容的,因为那些没资格获得这些职位的人与那些有资格的人在这些科目上并不具有“同等水平的能力”。但这一结论预设了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假设我们发现有一些早期干预的方法,无论是特殊的课程、药物还是某种其他的治疗,这些方法都可以让其他孩子在抽象推理上发展出同等水平的能力。那么我们还能说我最初描述的教育程序符合“公平的机会平等”的要求,因为成功的孩子比没成功的孩子在抽象推理上的“能力水平更高”吗?情况似乎并非如此。举例来说,假设富裕家庭为他们的孩子提供了某些特殊的课程或其他的干预形式,从而克服了这些孩子最初在抽象推理上的缺陷。但是,如果贫穷家庭的孩子没有得到这些好处,那么罗尔斯的公式所表述的那种机会平等看起来就没有实现。
由此带来的结论是:只要能力是一种依赖于制度的观念,那么任何关于两个人处于“同等能力水平”的判断,就都预设了某些特定的教育形式以及其他运用这些能力的条件。因此,把平等的成功前景给予那些拥有同等才能的人,这个观点便不能用来详细说明机会平等所要求的教育形式和其他条件。这个问题也许可以通过使用一种不依赖于制度的能力概念来避免。但在我看来,没有这样一种概念与对经济制度的证成相关。[13]
理解罗尔斯的观点的另一种方式是简单地把它解释为,罗尔斯要求儿童获得成功的可能性不依赖于他们的家庭的财富和收入。这种看待问题的方式,是在用富人所能提供的教育来为如何确定“同等能力水平”这一观念设定教育标准。它认为,假设我们给予两个儿童充足的动力(稍后我会讨论这个因素),并为他们提供最好的教育以及其他现有的发展条件,如果他们表现得一样好,那么他们就处在“同等的能力水平”。
这设立了一个很高的标准,稍后我会考察在一个经济严重不平等的社会中要满足这一标准所涉及的难题。但是,为所有儿童提供足够好的发展条件之所以是困难的,不仅仅是因为贫困,还因为家庭态度和价值观的差异。[14]我们可以通过考虑“意愿”(willingness)的问题来把握这一点,这是我先前搁置的问题。
罗尔斯对“公平的机会平等”的阐述在这一点上存在着歧义。他首先说:“那些拥有同等水平的才能和能力并具有相同的意愿来使用它们的人,无论他们在社会制度中的初始地位如何,都应当拥有同样的成功前景。”但他接着阐述了一个更强的条件:如果许多人的心理成长模式由于不幸的家庭环境而导致他们“未能做出努力”,从而没资格去获得那些他们有能力可以获得的优势,那么“公平的机会平等”就没有实现。[15]这后一种更强的主张看起来显然是正确的。仅仅缺乏“意愿”或者未能做出努力,这并不能解决问题。
这里有陷入某种道德主义(moralism)的危险,这是机会平等观念所面临的重大误区之一。[16]“同等的意愿”(equal willingness)这一短语可能表明,只要我们能够(真实地)对一个沮丧地提出要求的人说,“如果你更努力地尝试过,你就可以获得这个好处,所以你没能获得这个好处是你自己的过错”,那么这就满足了实质机会的要求。这是道德主义的想法,因为它认为,不平等是由穷人的道德过错造成的,所以依据这一理由就可以证成不平等。这里也可能会错误地出现某种应得的观念,它以这种形式呈现出来:努力的人基于他们的努力而恰当地得到了奖励,没有努力的人则由于他们的懒惰而应得痛苦。
虽然这类道德主义和诉诸应得的主张可能具有不少吸引力,但它们都是错误的。[17]为了弄清楚它们为什么是错误的,我们需要更仔细地考察以下这种情况会以哪些方式而具有道德重要性,即一个结果是由某个人的选择造成的,或者说它是某个人通过恰当的选择本来能够避免的结果。一种可能的方式涉及我们正在讨论的问题是对某个能动者或者对他的行为方式进行道德评价。如果一个人“心甘情愿”地做了某件事,那么考虑到他对这一行为及其后果的信念,这便表明他认为这是一件值得做的事情。例如,如果我跟你说我会去机场接你,但因为我想在电视上观看我最喜欢的电影明星,所以我没去接你。这个事实便表明,比起你的便利和我给你的保证,我更重视这种观看电影明星的快乐。因此,我已经做出了这种选择,这一事实便与你对我的评价和对我们的关系的评价相关。
但正如我将在第八章中论证的,受助人在道德品质上的差异并不能证成社会福利的不平等分配。所以,一个人的自愿选择会对不平等的结果是否得到证成产生影响,不可能是因为这种选择揭示了这个人的道德品质。因此,我们需要一种不同的解释。
在我看来,一种更好的解释如下所述。[18]人们通常具有好的理由希望那些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事情会受到他们在适当条件下所做出的选择的影响。这其中的一个理由是,人们在良好的条件下——比如当他们充分了解备选方案并能够清晰地思考它们时——所做出的选择很可能反映出他们的价值观和偏好,因此他们在这些条件下所选择的结果更有可能是他们喜欢和赞成的结果。第二个理由是,比起由其他方式所决定的结果,由人们的选择所带来的结果会具有不同的意义。举例来说,礼物的一个重要的意义便来源于这个事实(当它确实是事实的时候),即礼物体现了赠送者对接受者的感情;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我们对自己的生活所做出的选择,例如职业选择。
基于这些理由,我们想要对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方面做出选择,不过这些理由都依赖于做出这些选择时的条件。当一个人不知道替代方案的性质,或者当条件使他不太可能考虑某些有价值的替代方案或不太可能认真对待它们时,选择的价值就会受到破坏。所以人们有强有力的理由想要的一件事就是,让那些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事情取决于他们在足够好的条件下做出选择时所采取的反应。对于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方面,比如他们将从事什么职业,这一点尤其如此。
如果一个人是因为他在足够好的条件下未能恰当地做出选择,才使得他没有资格获得某种好处,那么他可能“不会抱怨”他缺乏这种好处。这个人之所以不会抱怨那些提供这种好处的制度,仅仅是因为那些制度已经做了足够多的事情来提供这种好处。但是,只有当这个人在做出选择时所处的条件足够好,这一点才是正确的。
我认为我们应该以这种方式来理解罗尔斯提及“意愿”时其背后的想法。当罗尔斯写道:“那些拥有同等水平的才能和能力并具有相同的意愿来使用它们的人,无论他们在社会制度中的初始地位如何,都应当拥有同样的成功前景。”这表明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人不“愿意”发展自己的才能,这一事实便意味着他们不会抱怨自己没有成功地获得理想的职位。但是,只有当(以及因为)他们在选择不去发展他们的才能时所处的条件足够好,情况才会如此。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所拥有的物品比他们原本想拥有的物品更少,这一事实之所以可被(部分地)证成,并不是基于某种关于他们的道德品质的主张——他们没有付出那种使其应得奖励的努力。[19]恰恰相反,这是基于一种关于其他人(包括基本的社会制度)已经为这些人做了哪些事情的主张:因为为了让这些人在做出选择时处于良好的条件之下,其他人已经做了足够多的事情,所以这些人不能对此提出抱怨。[20]
按照这种解释,重要的是一个人在足够好的条件下拥有选择权,而不是他有意识地做出了选择。如果某个人处在某些(足够好的)条件之下,并且这些条件使得他原本可以通过恰当的选择而得到某个结果,那么这可能就足够了——即便由于他没有注意到他事实上拥有这种选择权,从而导致他在没有做出选择的情况下就错过了这个选项。[21]
这种观点并没有否认人们——尤其是那些在恶劣条件下成长的人——是道德能动者,即他们能够对其选择承担责任。[22]这里之所以如此,是基于以下这两个理由。首先,这种观点认为人们并没有资格要求获得好的结果:我们必须提供的条件是有限的,而在此之后,需要由人们(他们的责任)来做出自己的决定。其次,即使我们为那些在贫穷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下成长的人所做的事情还不够多,他们也仍然是负有责任的能动者,即他们也可能会因为不够努力而受到道德批评。正如我已经论证过的,下述这两个问题是不一样的:第一,他们的选择所反映出的态度是否会受到道德批评;第二,如果社会制度为他们安置的环境使得他们很可能会形成这些态度,那么这些制度本身是否会受到道德批评,即它们是否会因为不符合实质机会的要求而被批评为不正义的。正是未能区分这两个问题才导致了我正在反对的那种道德主义。
要为儿童提供足够好的条件,以确保他们能够在这些条件下选择如何发展他们的才能,这会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但这种困难不仅仅是由贫穷和贫穷的后果造成的。在一些情况下,起作用的因素并不是经济因素,或者说不纯粹是经济因素,而是文化因素,可这种困难依然存在。人们可能会对哪些事情发展出“努力的意愿”,这既取决于他们认为哪些事情对他们来说具有真实的可能性,也取决于哪些事情是他们所看重的。而对于在不同社群长大的人而言,这些问题会具有不同的答案。例如,不同于旧秩序的阿米什(Old Order Amish)和罗姆(Roma),在其他社群长大的儿童通常发展出“努力的意愿”是为了实现某些其他的目标,而不是为了取得社会给予最高奖励的那些成就。情况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因为他们成长的社群所盛行的态度导致他们不认为这些成就是有价值的,或者不认为这些追求对他们来说具有真实的可能性。举一个不那么极端而大家又非常熟悉的例子:如果一些年轻女性因为她们的家庭相信并鼓励她们相信某些职业不适合女性,从而导致这些年轻女性没有为她们本来能够取得资格的职位而奋斗,那么实质机会的要求就没有得到满足。
与儿童特定的家庭价值观一样,由于儿童生活在一个更大的社会之中,这个社会所盛行的态度也会与此相关。我们或许会对以下这种负面的考量耳熟能详:对社会上的种族主义态度和性别歧视态度的一种反驳是(这不是唯一的反驳),它们让被歧视的群体认为自己不适合从事各种有价值的职业,从而破坏了机会平等。但是,社会态度能够以一种更正面的方式来起到重要的作用。在不违背父母权利的情况下,要让每个孩子的家庭环境都为孩子们提供“良好的条件”,以便他们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形成关于追求什么样的生活和职业的想法,对此我们能够做的事情少之又少。但社会可以提供一个更大的环境,使得在此环境之下,孩子们能够考虑各种各样的替代方案,并且这些替代方案对于任何一个孩子来说都是可能的选项。[23]这也许是我们能够做到的最好的事情。
如果我所描述的程序公平和实质机会都实现了——职位在我们所讨论的意义上“向所有人开放”,那么一个人是否会获得某个带有特殊优势的职位,就将取决于这个人的能力(在依赖于制度的意义上)以及他是否选择以必要的方式为这一职位而努力奋斗。然而,我们不应该由此推断出:按照我的观点(或者说,我相信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才能(或能力)和发展自身能力的意愿都是个人的特征,并且奖励它们是正义的或恰当的。[24]虽然这两个因素都会对分配正义产生影响,但它们之所以具有这种规范性的效果,却是基于非常不同的理由。
“才能”的重要性源于对某些优势职位的证成,即一开始设立这些优势职位是有正当理由的;并且它被作为程序公平的依据,也是由这种证成推论而来。而动机作为一种在特定职业中努力工作的倾向,是保持生产力所需要的品质之一;这个特征就像其他形式的才能一样,也是一种得到制度证成的选拔依据。除此之外,正如我已经论证过的,“愿意”去发展自己的才能,这种意愿并不是某种本身值得奖励的个人积极特征。倒不如说,“意愿”的相关性就在于,意愿的缺乏——未能利用发展自身才能的机会——能够破坏一个人针对他缺少某些好处而提出的反驳。[25]但只有在以下这种情况下,意愿的缺乏才具有这种破坏的效果:通过将这个人安置在足够好的条件之下,从而使得他能够通过恰当的选择而获得更多的回报,对此我们已经为他做了足够多的事情。[26]
到此为止,我已经完成了对开放性这个观念的澄清。在以下这两种情况下,某个职业就没有在我们所要求的意义上对一个人开放:第一,他没有在足够好的条件下来决定是否从事这个职业;第二,他本该拥有这一职业所要求的能力(这里是在我讨论过的那种依赖于制度的意义上来理解“拥有能力”的),但他却没有机会获得发展这些能力所需要的教育。现在我开始讨论开放性与平等的关系。
作为开放性的一项要求,实质机会要求实现某种平等吗,还是它只要求某些条件的满足需要达到一种充足的程度?后者看起来是正确的,因为开放性所要求的只是人们能够获得足够好的教育来发展自己的才能,以及在足够好的条件下来选择发展自己的某些才能。罗尔斯要求,那些拥有相同的能力以及具有相同的意愿来发展能力的人,无论他们出生在何种社会阶层,都应该具有“相同的机会”来获取优势职位。罗尔斯的这项要求可能被解释为,人们需要拥有足够好的条件来发展自己的才能,但对这些条件的获取却不应该依赖于他们的社会阶层。[27]
然而,对于发展个人的才能而言,什么样的条件才“足够好”呢?回想一下,我们正在处理的是依赖于制度的能力,它依赖于某些特定的教育形式以及其他发展能力的条件。这意味着,只要下述这种情况为真,它就表明一个来自贫困家庭的小孩具有能力在某个大学项目或某些职业中取得成功:如果他接受过当前最好的学校教育,那么他就会发展出一个人要取得这些成功所需要具备的那些特征。而从发展这些特征的角度来看,当前最好的学校教育意味着这些教育与富人可以为其子女提供的教育一样好。所以在学校教育方面,“足够好”意味着“一样好”。
因此,经济不平等可能会以两种方式来干扰开放性。即便每个人都在足够好的条件下来决定其职业追求并且都能够获得最好的教育,但一个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仍然可能会影响他的成功机会。因为富裕的家庭可以通过贿赂、人脉关系或其他操纵制度的方式来影响人们竞选优势职位的过程。这就意味着程序公平受到了侵犯。我在后面会讨论这种可能性。
家庭经济状况可能产生影响的另一种方式是,它会影响开放性的条件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满足。开放性对两种条件提出了要求。首先,儿童若想要在学校和以后的生活中取得成功,他们就需要具备某些认知能力(如语言技能)和动机倾向(如纪律和志向),所以开放性要求为所有儿童提供幼儿发展这些能力和倾向所需要的条件。虽然这一要求很难得到满足,但正如我之前所说的,阻碍满足这一要求的主要因素是贫困和家庭价值观的多样性,而不是不平等本身。
然而,在中小学教育方面,如果富人孩子的学校比穷人孩子的学校要好得多,从而使富人孩子能够在高等教育的竞争以及随后的职业竞争中占据主导性的优势地位,那么不平等就会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意味着,以下这种情况会违反开放性的要求:如果穷人的孩子接受了富人的孩子所拥有的那类教育,那么他们在竞选优势职位时将会是具有同等竞争力的候选人;但由于他们实际上没有接受过这种教育,所以他们无法成为那种候选人。换言之,这些孩子本来能够拥有依赖于制度的能力。
我们可以通过改善公共教育来满足开放性的这项要求。但考虑到成本以及合格的学校和师资的短缺,我们也很难满足这一点。此外,这里还存在一种教育军备竞赛的风险。在这种竞赛中,富裕的父母会不断地提高开放性所要求的教育水平,因为他们会给自己的孩子提供更多的预修课程和其他形式的教育经验,以便让他们的孩子在竞选高等教育时成为更有竞争力的候选人。
因此,为了确保理想的职位在一种重要的意义上向贫困家庭的儿童开放,国家看起来必须不断地为所有儿童提高教育水平和早期发展条件的水平,以便达到最富裕的家庭为其子女所提供的那种水平,或者国家必须限制富裕的父母能够提供的教育优势。这无疑构成了一个两难困境,因为前者看起来极其困难,而后者似乎不可接受。[28]
但值得考虑的是,比起人们所普遍意识到的,这一困难是否更多地在于程序公平难以实现。正如我已经论证过的,为优势职位选拔人才的适当标准,既依赖于这些职位的证成目标,也依赖于这些职位的担任者为了促进这些目标所做的事情。出于讨论的目的,让我们假设这些职位已经得到了证成,并且候选人是由于具备在这些职位上表现优异的(依赖于制度的)能力才被选中的。同样,假设某些教育的目的是为这些职位培养人才,并且为这些教育项目选拔候选人的适当标准依赖于这些项目的组织方式,即依赖于它们预设了哪些技能(而不是它们提供机会去获得哪些技能)。
鉴于这种项目的目标和组织方式,如果该项目的选拔过程部分依赖于某些与促进这些目标无关的技能,那么这便违反了程序公平。而如果只有富人才有机会获得上述这些技能,那么这种违反行为将格外不正当。但是,即便不存在与经济地位的这种联系,这在程序上也是不公平的。
如果某些技能与教育项目相关(例如使用某一计算机编程语言的能力),那么以下这两种做法可能会具有可行性:第一,预先假定这种技能是合格的申请者应当已经具备的技能;第二,将这种技能的培训作为教育项目本身的一部分。现在假设这种技能确实相关,并且这种技能的培训也可以作为该项目的一部分。再假设,当我们对比已经接受过这种培训的候选人和没有接受过培训的候选人时,能够辨别出哪些人可能在该项目上表现得更出色。也就是说,这是在假设,除了这种特定的计算机编程技能,我们还能够根据他们依赖于制度的能力来对他们进行评价。如果这一点为真,那么以下这种做法就会违背程序公平:虽然一些申请人还没有获得这种技能,但我们能够预测到他们在这个项目上会表现跟那些具备这种技能的人一样出色,并且他们还会获得这种技能;可即便如此,那些已经获得这种技能的申请人还是更受到青睐。尤其是(但不仅仅是)当富裕家庭的申请人更有能力获得这种技能时,这无疑违背了程序公平。
现在假设某个教育项目之前一直在常规课程中提供这种技能培训,但它决定要削减成本了,并通过要求申请人在入学之前应该掌握这种技能来“外包”该项目的这部分内容。而这将使得来自贫困家庭的申请人更难通过竞争来获取入学资格。因此,至少在这种培训可以由“内部”提供而不会引起太大的效率损失的情况下,上述的做法便可能会遭到基于公平的反驳。如果这一点是正确的,那么相反的方向看起来也同样为真:如果一个机构能够在不牺牲太多效率的情况下而提供某种技能的培训,但它却预设了这种技能(作为资格条件),从而使贫穷的申请人处于劣势,那么它可能就会遭受到反驳。当然,为了避免不公平地使某些潜在的申请人处于劣势,这种教育项目必须承担多少此类的代价,这确实是一个问题。在我看来,这个问题与我们之前考虑过的另一个问题属于相同的类型,即为了给予申请人应有的考虑,一个机构在审核申请文件时应当保持多大程度的谨慎。
考虑一下美国大学的录取过程这一特定的情况。为了让他们的孩子在大学录取时成为更有竞争力的候选人,富裕的家庭可以做的一件事就是给这些孩子提供诸如此类的东西:预修课程、出国学习语言,以及科学和其他学科的暑期课程。按照我已经提出的论证,只要申请人在大学里也能够获得这些充实项目所提供的技能,那么一种将这些技能视为积极因素的录取过程在程序上就是不公平的。[29]以申请人在一系列固定的基础课程中的表现作为依据来对他们进行评估,这种做法可以消除或至少减少此类的程序不公平。如果我们采取了这种措施,那么上述两难困境的某个方面就可以避免:我们既不必为所有学生提供这种预科培训,也不必阻止富裕的父母提供这种培训。事实上,我们可以鼓励父母这样做,因为拥有这些额外的技能会让他们的孩子受益,但不会使录取过程对他们有利。但是,如果程序公平没有实现,那么无论为自己的孩子提供这些好处是多么不可抗拒的一件事,这都是一种钻体制漏洞的方法。[30]
我刚才提出的这类录用政策可能会带来的一个影响是,它会大大地增加那些必须被视为具有同等资格的申请人的数量。正如我之前所提议的,程序公平可能会要求在这些候选人之中使用抽签来做决定。[31]这将导致富裕的父母更难在精英机构中为其子女安排位置,从而降低了那种高估此类特定成功的倾向(我在第三章中讨论过这一点),以及降低那种认为此类成功应当以巨大的经济优势作为回报的倾向。
为所有人提供高质量的基础教育,以及当教育会导向优势职位时,在教育选拔的过程中实现程序公平,这些措施都是迈向机会平等的重大步骤。但这些还无法实现这个目标,它们依然留下了两种困难:第一种困难来自很多儿童在幼儿时期的贫穷环境,第二种困难则来自家庭价值观和偏好的差异。然而,这些措施会降低富裕家庭通过支付额外的教育费用而为其子女所提供的竞争优势。剩下的这些问题更多是由贫穷和文化造成的,而不是不平等的产物。
总结一下对机会平等的这个道德剖析:我认为机会平等这个观念是对不平等的“三层证成”的一部分:
1.制度证成:建立一个会产生这种不平等的制度是有正当理由的。
2.程序公平:虽然这个过程所产生的结果是,其他人获得了这个优势,而抱怨者没有获得这个优势,但这在程序上是公平的。
3.实质机会:尽管抱怨者在这个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资格或其他手段去做得更好,但这一事实没有涉及任何错误的行为。
我在第四章中论证过,程序公平的要求(即根据优点或才能进行选拔)是对不平等的证成的一个推论,这种证成建立在不平等所带来的福利的基础之上。相关的才能观念是一种依赖于制度的观念。才能指的是这样一些品质:考虑到那些职位的组织方式,它们的担任者必须具备这些品质才会使这些职位带来某些福利,而正是这些福利构成了对这些职位的证成。许多程序不公平的情况也是某种意义上的错误歧视的例子。但是,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所涉及的羞辱和排挤包含了一种特有的错误,这种错误独立于程序不公平。最后,我论证过,我所提出的“关于程序公平的制度性理论”需要由给予所有人应有的考虑这个更进一步的观念来作为补充。
在这一章中,我把实质机会的道德依据定位在这个观念之上,即社会制度必须对它们所适用的全部对象而言是可被证成的。这种证成性至少要求那些带有特殊优势的职位,或许还包括在该社会中人们有理由去重视的其他职业,都必须对所有人开放。在这里,开放性意味着,除了我所描述的那种依赖于制度的能力,这些职业不会基于其他理由而把人们排除在外。
我还论证过,只有当个人在足够好的条件下做出选择时,个人的选择才具有相关的道德重要性。而当责任作为道德评价的先决条件时,一个人要在这种意义上对其选择负责,这里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就不同于上述那些足够好的条件。未能区分这两种责任形式导致一些人错误地对机会平等采取了一种道德主义的理解方式。
为人们提供足够好的条件,使他们能够对职业追求做出有意义以及具有道德重要性的选择,这一点之所以难以实现是由贫穷和家庭价值观的多样性造成的,而不是由不平等所引起的。然而,在当前的情况下,不平等的确威胁到了这一目标,即结果应当取决于个人的才能(在依赖于制度的意义上)而不是他们的社会环境,因为富人总是能够为其子女提供比其他人更多的东西。这种不公平的竞争似乎只有通过这两种途径才可能被遏制:第一,消除不平等;第二,限制富人能够为其子女提供的东西。我已经表明,如果程序公平确实实现了,并且优势职位的选拔标准不包含对富人有利的不必要因素,那么这一困难便可以得到缓解,即便没有被消除。而这会对那种为了给所有人提供公平的成功机会所需要的公共教育设置一个上限。然而,在目前的情况下,经济不平等确实是一种对实质机会的严重威胁,因为富人不仅可以为其子女提供更多的东西,而且他们的政治影响力也阻碍了为所有人提供足够好的公共教育。[32]
我一开始就注意到,机会平等有一些不好的名声,因为一些人认为它对不平等提供了不正当的支持。人们对机会平等的思考容易陷入很多误区,接下来我将针对在前面的讨论中已经识别出的一些误区进行评论,并以此作为结尾。首先,重要的是要记住,即便机会平等实现了,它也不是一种对结果不平等的证成,而只是正义的一个必要条件:虽然某些不平等以其他方式得到了证成,但它们必须满足这个必要条件才会在事实上是正义的。
其次,当机会平等事实上还没有实现的时候,不要以为它已经实现了,这一点也很重要。我希望前面的讨论已经表明,机会平等是一个非常苛刻的要求。即便是程序公平也非常难以实现,并且它的实现程度并没有人们通常所设想的那么充分。但机会平等不仅仅要求程序公平,它还要求为所有人提供实质机会。
最后,同样重要的是,我们应当避免我所描述的那种道德主义。为自己努力工作而感到高兴和自豪,甚至对自己和其他努力工作的人产生道德上的认可,以及不认可另一些不努力工作的人,这都不是道德主义。这些感受是相当合理的感受。如果某些社会制度承诺奖励努力工作,而某个人为了追求这种奖励已经努力地工作了,那么他自然会感到自己有资格得到这些奖励。此外,只要这些制度本身已经独立地获得了证成,那么这种感受就会非常合理。但如果认为这些制度已经得到了证成,并且仅仅因为穷人不够努力而受到了道德批评,就认为穷人对这些制度的抱怨是得不到证成的,那么这就会是一种道德主义。这种观点既是错误的,也是道德主义的,因为它把焦点放在穷人被假定的(或者即便是真实的)道德错误之上,而忽略了这个关键的问题:这些人是否处在足够好的条件之下来发展他们的才能以及做出相关的决定。
由于这种道德主义的吸引力在心理上具有强大的影响,所以它在政治上意义重大。人们非常渴望相信他们在道德上有资格得到他们已经挣来的那些东西,并且想尽可能多地保留那些东西。不过以下这种观点对这两种利益都构成了威胁:虽然一些人通过某种制度程序挣来了他们的收入,但因为其他人缺乏足够好的条件来参与竞争,所以这种制度程序是不正义的,因此那些已经挣得收入的人应该缴纳更高的税收来纠正这种不正义。道德主义提供了一种逃避这一结论的方式,它允许人们继续相信他们的收入是合法的,并且不必相信他们被要求做出任何牺牲。指出这种思路所涉及的哲学错误可能不会损害其广泛的吸引力,但这仍然是值得做的一件事情。
[1] 不过,也有一些人拒绝实质性的机会平等。哈耶克就是一个坚定的反对者,他接受了一种较弱版本的形式机会平等,这在他看来意味着没有歧视以及一种“职业对才能开放”的政策。例如,他写道:反对由家庭财富差异所导致的儿童前景差异,并不会比反对由不同遗传天赋所引起的差异更有理由,因为后者也是儿童从他们的父母那里继承而来的(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94)。他可能认为,由于这两种因素都不是一个人所能控制的,所以一个儿童对后者(才能)所应得的功劳并不会比前者更多。我在第四章已经解释过,把更多的报酬给予那些有“才能”的人,这种做法的合法性不需要依赖于这个假定,即他们应得这些报酬或他们能够“宣称”对他们的能力“有功劳”。罗伯特·诺齐克也拒绝这种强硬形式的机会平等(Anarchy,State and Utopia, 235-9)。这并不令人感到意外,因为在他看来,如果不平等来自个人通过行使其财产权所做出的选择,那么仅凭这一事实就足以证成不平等。
[2] 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为“职业教育和专业教育”提出了这个论证。他认为,一个受过教育的公民会带来“邻里效应”(neighborhood effects),这便构成了对中小学教育开支的证成。参见Capitalism and Freedom, chapter 6。这是一个支持资助公共教育的好理由,但不是唯一的理由。
[3] A Theory of Justice, 73.
[4] “Rules for a Fair Game: Contractarian Notes on Distributive Justice.”布坎南还写道:“恰当理解的话,即使作为一种理想,‘机会平等’也必须通过以下这种方式来定义:不管对于参与者的特定情况而言,何种‘游戏’才是最合适的,‘机会平等’意味着参与者在创造价值的能力上缺乏某些粗略的、可能不可通约的重大差异。”(P. 132)
[5] 参见Atkinson, Inequality: What can be Done?, 169–72和Ackerman and Alstott, The Stakeholder Society。他们都把这个想法归功于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的《土地的正义》(Agrarian Justice)。我们越重视这种创业的成功,就越会加强这些措施。约翰·托马西(John Tomasi)认为罗尔斯等理论家不够重视这种类型的机会。参见Free Market Fairness, 66, 78, 183。但托马西的回应方案却是对经济自由采取某种形式的宪法保护,而不是采取措施来保障利用经济自由的能力。
[6] 哈耶克似乎主要是一个后果主义者(consequentialist),他也用后果主义的理由(他称之为“权宜之计”的理由)来为自由市场辩护,尽管哈耶克表示他同样“把个人自由的价值作为无可争议的伦理预设”。参见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6。
[7] 他的文章的副标题是“分配正义的契约论札记”(“Contractarian Notes on Distributive Justice”)。另外,布坎南在《一种对罗尔斯式的差别原则的霍布斯式的解读》(“A Hobbesi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Rawlsian Difference Principle”)中说,他和罗尔斯“共享着准康德式(quasi-Kantian)的契约论预设,而不是边沁式的效用主义(utilitarian)概念”。在他和理查德·马斯格雷夫(Richard Musgrave)合作的《公共财政与公共选择》(Public Finance and Public Choice)一书中,布坎南评论说他和马斯格雷夫“基本上”都是契约论者,并且他说“我根本不愿意承认我是一个效用主义者”。关于布坎南与罗尔斯之间漫长且令人尊敬的思想通信,参见Sandra J. Peart and David M.Levy (eds), The Street Porter and the Philosopher, 397-416。
[8] 对于那些被要求去接受某些制度的人而言,这些制度需要在什么意义上得到证成,人们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按照我的看法,道德和正义的原则是由这两种理由的相对强度来决定的:一些人有某些理由来反对某一方案给他们带来了负担,其他人则具有另外的理由来反对那些没有包含这些负担的替代方案。(参见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chapters 4, 5。)布坎南关于证成的看法可能缺乏这种明确的比较性质,但它建立在这些理由的基础之上:因为不同的原则会以某种方式对人们的利益产生影响,所以这些影响方式给人们提供了理由。(参见脚注7中所引用的布坎南的著作。)相反,杰拉德·高斯(Gerald Gaus)认为,一个制度或政策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是可被证成的:在相关生活的所有方面,比起没有管理规则,每个公民都有充分的理由更愿意接受这个制度或政策。他认为,相关的理由建立在每个公民实际的规范观点之上,包括公民对道德和正义的实际观点,而不管这些观点可能是什么。一些公民可能在其他人能够要求他们提供什么东西这一问题上持有某些最低限度的道德观点,而这会导致在国家必须或可以提供什么东西这一问题上得出相应的最低限度的结论,因为高斯的一致同意要求(requirement of unanimity)赋予了这些公民否决权,使得他们能够否决任何提出更高要求的方案。(参见The Order of Public Reason, chapter 6, esp. 363-6。)
[9] 乔治·谢尔(George Sher)为这种更广泛的要求提供了辩护,参见Equality for Inegalitarians。他写道:“国家有义务让每一个公民都尽量能够有效地生活。”(第157页)在这里,“有效地生活”意味着“接受那些我们事实上有理由去追求的目标,构思以及采纳某些实现这些目标的计划,并且以某些有效和灵活的方式来执行这些计划”。如前所述,这是一项非比较性的要求,并且这项要求为不同的个体所提供的资源会有所不同——这取决于他们的目标和能力。不过,某种平等的要素会通过我在第二章中所说的平等关切的要求而加入进来。这正如谢尔所说的:“我们在道德上是平等的人,这意味着我们的利益同等重要。”(第94页)
[10] 诺曼·丹尼尔斯似乎诉诸了这个更广泛的概念。他说在他的论证中,机会平等要求医疗服务必须成为公平的机会平等的一个必要条件。丹尼尔斯说,人们必须能够获得对疾病的治疗,因为“与一个人所处社会中的正常机会范围相比”,疾病“破坏了他能够利用的机会”。在他看来,“正常的机会范围”指的是,考虑到“该社会的历史发展阶段、物质财富水平和技术发展水平”,“合乎情理的个体有可能会为他们自己制订的那一系列‘人生计划’”。(“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and Decent Minimums,” 107.)
[11] 罗尔斯的某些话暗示了这种更广泛的要求。例如,“每一个具有相似的动机和天赋的人,都应当拥有大致平等的文化前景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相同能力和志向的人,他们的期望不应当受其社会阶层的影响”(A Theory of Justice, 63)。如果把以“文化和成就”作为衡量标准的认可(recognition)也纳入“自尊的社会标志”(它属于罗尔斯所说的“社会基本益品”)之中,那么这两个理由之间的差异就可能会被弥合。但是,这类认可的不平等并不具备(或者说,我认为不需要)我所假定的那类制度证成,即诸如收入、财富和“带有权力和特权的职务”等其他社会基本益品的不平等所要求的那类制度证成。
[12] 约瑟夫·费希金在《瓶颈》(Bottlenecks)中提出了这个问题,尤其在第二章中。我极大地得益于费希金的讨论。
[13] 费希金强有力地论证道,不存在这样一种概念。参见Bottlenecks,chapter2。同样的观点也适用于“残疾”(disability)这个概念。如果某个特征使其拥有者在他们所处的社会中更难以采取他们有理由想要的那些方式去发挥作用,那么这个特征在一种重要的道德意义上便是一种残疾。可能有某种残疾的概念,例如“物种正常功能的缺失”,它不依赖于制度,并且不以这种方式依赖于特定社会的性质。但我认为,这样一种概念在道德上并不重要。一个人缺乏他所属物种的典型特征,这一事实只有以某种方式干扰了他有理由在乎的事情,它才在道德上是重要的。从残疾依赖于制度也依赖于社会这两点可以得出,我们在原则上可以通过这两种方式来防止由残疾引起的机会不平等:要么通过改变社会以便使得重要的社会角色不需要原来那些相关的特征,要么使个人有可能避免拥有这个“残疾”特征。
[14] 经济阶层的差异和传递给儿童的态度的差异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关于中产阶级家庭的育儿策略与工人阶级或贫困家庭的育儿策略在向儿童传递不同优势方面有何不同,参见Annette Lareau,Unequal Childhoods。
[15] 罗尔斯提及“做出努力的意愿”取决于“幸福的家庭和社会环境”的那个段落很具有代表性。参见A Theory of Justice, 64。
[16] 塞缪尔·谢弗勒(Samuel Scheffler)提出了这一点,参见“Choice, Circumstance, and the Value of Equality,” 220ff。
[17] 我会在第八章提出论证来反驳这种诉诸应得的主张。
[18] 更充分地阐述这种解释,参见我的“The Significance of Choice”和chapter 6 of 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19] 之所以只是部分证成,因为这一点也是必要条件,即产生相关不平等的制度应当具有正当的理由;也就是说,我的“三层证成”的第一层证成应该得到满足。
[20] 谢尔要求每个公民都能获取“有效生活”的工具,这一要求包含了一个类似的,甚至更强有力的意愿观念。他要求公民应当处在好的条件之下来决定采取哪些目标(参见Equality for Inegalitarians, 157),并且“为了避免底层人员把努力视为一种不合理的行为,国家必须为每个人提供一系列的资源和机会,从而使得如果他确实努力的话,就会有一个合理的成功机会”。(第150页)
[21] 更多的讨论,参见我的“Responsibility and the Value of Choice”。因此,在我所提供的这种解释之中,选择所扮演的角色就不同于其在运气平等主义的观点之中所扮演的角色。按照运气平等主义的观点,如果对平等的偏离是由人们的实际选择造成的,那么这种偏离便可得到证成。对运气平等主义观点的批评,参见Sher, Equality for Inegalitarians, 29-34。
[22] 例如,就像诺齐克所指责的那样。参见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214。
[23] 约瑟夫·费希金提出了这一点。他强调机会平等(他称为“机会多元主义”)的一个条件是社会要体现出某种多元的价值观。参见Bottlenecks, 132-7。这看起来可能会让人感到惊讶,因为多元化社会的可欲性似乎与机会平等的观念是相互分离的。但我刚提出了某种对罗尔斯的“意愿”条件的解释,这种解释能够说明为什么这两者之间会有联系。
[24] 费希金提出了类似的建议。参见Bottlenecks, 31。
[25] 努力似乎能够以其他方式来证成更多的回报,我在第八章中对这些方式进行了讨论。
[26] 以“选择的价值”来分析“努力的意愿”的重要性,这也解释了费希金对“起跑门”(starting gate)体制和他所说的“大考社会”(big test society)的反驳。在“大考社会”中,儿童会因其早期的表现而不可挽回地被分成不同的教育路径和职业轨道。然而,大多数这个年龄的孩子都没有处在足够好的条件之下来做出这些重要的人生选择。参见Fishkin,Bottlenecks, 66-74。
[27] 罗尔斯写道:“每一个具有相似的动机和天赋的人,都应当拥有大致平等的文化前景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相同能力和志向的人,他们的期望不应当受到其社会阶层的影响。”(A Theory of Justice, 63.)
[28] 机会平等会提倡采取这种措施,这正是哈耶克对机会平等所提出的反驳之一。参见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91-3。
[29] 在就业方面,这种不公平的例子包括对某种工作实际上不需要的能力的测试,以及优先考虑那些通过无薪实习而获得经验的申请人,因为只有富裕的申请人才能负担得起这种无薪实习。
[30] 这与托马斯·内格尔在《平等与偏袒》(Equality and Partiality)第十章中提出的观点有关。内格尔观察到,父母想为其子女做力所能及的事情,这种动机可能会以两种方式构成不平等的根源。在家庭的内部,父母通过教学、辅导和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习惯,从而在不同的程度上促进了孩子的前景。在家庭之外,父母可能也会想通过“人脉关系”和其他钻体制漏洞的方式来帮助他们的孩子,以便让他们在竞选优势职位的过程中拥有出色的表现。内格尔说,后一种对平等的威胁可以受到规范的约束,从而禁止父母以这些方式来为其子女谋取优势。但社会的运转依赖于父母在家庭内部对他们的孩子有所作为。因此,社会需要鼓励这一点,而不是阻止它或限制它,并且把这种阻止或限制当作一种促进平等的方式。
我所建议的程序公平和实质机会之间的劳动分工,提供了一种稍微不同的方式来看待内格尔所描述的这个问题。如果程序公平实现了,那么我们就没有任何理由去阻止父母尽力促进其子女的教育和发展。但如果程序公平没有实现,并且父母所提供的额外培训和改善会对选拔过程产生不恰当的影响,那么为子女提供这些福利就会干扰程序公平。因此,这种做法就跟试图通过“人脉关系”来为子女谋取好处的做法一样,都是需要我们去阻止的行为。
[31] 乔恩·埃尔斯特(Jon Elster)指出,许多社会广泛地使用抽签来分配此类稀缺物品。参见Local Justice。
[32] 正如我在第二章和第六章中所讨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