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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平等的关切

2020年7月24日  来源:为什么不平等至关重要 作者:[美]托马斯·斯坎伦 提供人:heidong86......

在第一章中,我将违反平等关切的行为列为一种应被反对的不平等现象。我提及以下这些情况作为例子:市政府为市民提供了诸如铺路、卫生或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但它为一部分市民所提供的服务水平却远远低于它为另一部分市民所提供的服务水平。而后者之所以受到青睐,可能是因为他们的政治观点或宗教观点,也可能因为他们是重要公职人员的朋友。

对不平等的这种反驳预设了某个能动者有义务把一些福利提供给某一群体中的每一个人。(在此究竟预设了什么样的义务,这是一个有待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因此,这种反驳就只适用于这种不平等,即不平等来自该能动者未能成功地向这个义务所针对的全部对象履行这个义务。

例如,考虑以下这些事实。在美国,男性的预期寿命是74.2岁;在中国,男性的预期寿命则是70.4岁;但在马拉维,它只有37.1岁。这让人感到震惊,并且迫切需要人们采取某些行动。也就是说,最后这个关于马拉维人的预期寿命的事实令人感到震惊,并亟须人们采取行动。人们经常认为这是一个不平等问题,有时候还把它称为“国际预期寿命差距”。然而,尽管这些事实非常令人不安,但我不认为在这个例子中,不平等是我们所要反对的对象。

马拉维人的预期寿命如此之低是非常糟糕的。但中国人和美国人的预期寿命要高得多,这一事实具有什么相关性呢?这种差异之所以是相关的,仅仅可能因为它表明人类不必这么早就死去。鉴于目前可资利用的技术,人类能够活得更久,并且在更为有利的条件下确实也活得更久。所以,马拉维男性的低预期寿命现象令人震惊的一个原因是,它是能够避免的。但把这种情况称为“国际预期寿命差距”意味着这三个国家的男性在预期寿命上的巨大差异本身就具有根本的道德重要性,而它具有这种重要性对我而言则是不明确的。在我看来,重要的只是马拉维人的低预期寿命,而不是它与其他国家的人民在预期寿命上的差距。

相比之下,让我们来考虑美国人的预期寿命在地区和种族上的差异。在美国预期寿命最长的前10%的县,77%的白人男性活到了70岁,而出生在这些县的黑人男性只有68%的人活到了这个年龄。在预期寿命最短的前10%的县,情况更糟糕。在这些县出生的白人男性,61%的人活到了70岁,而黑人男子只有45%。[1]根据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2013年的报告,美国白人每10万人中有1.2例肺结核病,而黑人每10万人中有10.2例肺结核病。白人婴儿死亡率为5.8‰,黑人则为13.7‰。[2]这些特征可能部分是由贫困造成的,但它们只要是由以下这个事实导致的,那么它们也提出了平等的问题,特别是平等关切的问题:公共机构在履行提供医疗护理和其他公共卫生条件的义务时,比起黑人和其他地区的人,这些机构向白人和某些地区的人更充分地提供了这些好处。一种更普遍的种族歧视态度在解释这种医疗差别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正如在我所提及的其他例子中,不平等的对待方式也可以通过特殊的偏袒形式来得到解释一样。但即便我们可以解释这些例子所共有的这种不平等的关切,它在道德上仍然应当遭到反对。

说国际预期寿命差异之所以应当遭到反对,不在于它所包含的不平等(或至少说,比起美国国内预期寿命的种族差异,这种不平等是基于不同的理由而遭到反对的),这并不是在说,这些国际差异不会引起正义的问题。比方说,如果马拉维人的低预期寿命是由贫困引起的,并且这种贫困是殖民国家掠夺自然资源造成的,那么这就是不正义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而不仅仅是一种不幸的情况(例如干旱或海啸所造成的结果),即便其他国家有人道主义的理由来帮忙缓解这种不幸。但根本的反驳仍然不是不平等的问题。如果我的钱之所以比你的钱更少,是因为黑客盗窃了我的银行账户,这当然是糟糕的,但糟糕的理由却不是基于它所涉及的不平等。如果导致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民形成低预期寿命的这种贫困,不仅是过去殖民活动的产物,而且也由当前不正义的国际贸易体制所造成,那么在解释这些体制为什么不正义时,平等的观念或许能够发挥某种作用。但这并不是关于预期寿命的事实本身所暗示的平等问题。我的观点是,关于美国人在预期寿命上的种族差距,这些事实提出了一个独特的平等问题,但国际预期寿命差异的例子似乎并没有涉及这个问题,它提出的是另一种严重的道德问题。

假设美国人的预期寿命因某种新疾病的出现而缩短了,从而减少了相关的不平等,但预期寿命的国际差异所引起的反对却不会因此而有所减少。然而,这一事实并不表明对国际预期寿命差异的反对不是基于它所涉及的不平等。因为假设美国白人男性的预期寿命出于同样的原因也缩短了,但美国健康状况的种族差距所引起的反对同样也不会因此而有所减少。这种差距之所以引起反对,并不在于不平等这一纯粹的事实,而在于造成不平等的那种因素——对平等关切的违背。

我在第一章中描述并捍卫了一种关于平等和不平等的关系性见解(relational view),上述的讨论也阐明了这种见解的一个总体观点。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的例子中,它们引起反对的地方都不在于预期寿命不平等这一纯粹的事实。从根本上讲,考虑到现有的知识和技术,这两个例子之所以引起反对,是因为有些人的寿命比他们本来能够拥有的寿命要短得多。只有当不平等能够说明造成这些差异的制度或其他因素之所以会引起反对,不平等才是相关的。国际例子和国内例子的区别就在于,在国内的例子中,预期寿命的差异是由重要制度未能满足平等关切的要求造成的,而国际的例子则并非如此。[3]如果这种应该遭到反对的不平等减少了,那么对当前情况的一种反对意见也将减轻,即便这会降低白人能够获得的医疗服务水平,并且也没有提高黑人的预期寿命。[4]这在总体上是否可被证成,则是一个更深入的问题。

本章的目的是更详细地考察平等关切这一要求,特别是理解它所涉及的平等观。如果一个机构对其公民的义务只要求它以某种方式对待这些公民(例如不去侵犯他们诺齐克式的权利),那么即使这项义务平等地归于所有公民,平等的观念也难以解释当这项义务只为一些人而没有为其他人履行时所涉及的错误。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机构对待某些人的方式是错误的,因为它侵犯了他们的权利;而且无论它是否侵犯了其他人的权利,它同样都是错误的。这些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也就是说,相同的权利)。但是平等的观念并不能解释为什么侵犯这些权利是错误的。

一些人主张,平等的观念——或者至少我所说的“平等关切”的观念——是空洞的。因为那些看起来违反了这一要求的行为,它们的错误之处总是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而被解释为它们侵犯了一些根本的、非比较性的权利。[5]但我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平等在解释不平等关切的错误之处时,确实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考虑基础教育经费不平等的问题。美国每一个州的宪法都会要求该州为所有儿童提供基础教育。例如,新泽西州的宪法写道:“立法机关应规定:维护和支持一个全面有效的免费公立学校体系,用以指导该州所有5岁至18岁的儿童。”[6]新泽西州最高法院认为,这一要求“必须被理解为包含了当代背景下所需要的教育机会,以便为儿童作为公民和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对手做好准备”。[7]如果州政府没有为某些儿童提供这种程度的教育,那么这会违反一项具体的、非比较性的要求。因为新泽西州多年来一直都是如此,所以这导致了新泽西州的最高法院面临一系列的案件。[8]但如果州政府向所有儿童都提供了这种程度的教育,尽管有些儿童还有机会接受由父母或私立学校所提供的额外教育,这种情况并不会违反这项非比较性的要求。然而,如果州政府本身只为一部分儿童提供某种高于最低限度的教育,而没有为所有儿童提供类似的教育,那么这将违反平等关切的要求。[9]这种比较性反驳的合理性看起来依赖于这个事实,即教育是一种竞争性的好处。如果一个州的一部分学生接受了更高程度的教育,那么这将使其他人“作为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对手”而处于劣势。但我认为针对这种不平等对待的比较性反驳并不依赖于这种竞争因素。

为了理解这一点,我们不妨考虑另一个例子,即对防止错误定罪的程序保护。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是不正义的,一种可能的原因是它未能充分地提供这种保护。美国的法律制度在这种非比较性的意义上是不正义的,因为贫穷的被告人(尤其是黑人)缺乏足够的保护来避免被错误地定罪。他们往往缺乏充分的法律辩护,而且经常被迫接受他们本不应该接受的辩诉交易(plea bargains)。

任何一套程序保护都是不完美的,并且都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但我假定有某种程度的(不完美的)保护,它使得一个为每个人都提供这种保护的法律体系不会受到这种非比较性的程序不正义的指责。但是,如果这种制度为一些公民提供了比其他公民更高程度的程序保护(例如,如果对某一社会阶层或某一宗教成员的刑事指控必须有更高标准的证据作为支持),那么在缺乏某些特殊证成的情况下,这在比较性的意义上就是不正义的。即使这种法律制度不会侵犯非比较性的权利,但它也没有提供“法律面前的平等正义”。

这一分析同样适用于我前面提到的例子,即医疗、铺路或教育等公共服务的不平等供应。也许政府具有一种(非比较性的)义务为所有人提供这些服务,以便保障所有人在这些服务上都能达到某种最低水平。但不管政府是否具有这种义务,只要政府在缺乏特殊证成的情况下,向不同的群体提供了不平等的服务水平,那么这便违反了平等关切的(比较性)要求。在很多情况下,这些对待方式上的差异可由种族偏见和种族歧视的背景来加以解释,而这些偏见和歧视本身在道德上就是不正当的。但是,基于那些非比较性的或比较性的理由,不充分的或不平等的供应水平就会是错误的,并且那些理由独立于这种不正当的背景条件。因此,这些情况可能涉及三种类型的错误:一是没有充分提供某些福利的非比较性错误,二是不平等关切的比较性错误,三是种族歧视的错误。

这些不同的错误有时候会难以分解。让我们来考虑一下种族脸谱化(racial profiling)的情况。例如,在警察拦截和搜查汽车的实践活动中,他们需要依据司机的潜在犯罪证据来证成这些拦截和搜查的行为,但是他们针对黑人司机所需要的证据却少于针对白人司机所需要的证据。这显然违反了平等关切的比较性要求。但它同时也可能是一种非比较性的错误。如果政策要求警察需要获得某种程度的证据才能证明拦截白人司机是正当的,而且这种程度的证据为人们提供了某种最低限度的保护,使得人们免受这种拦截的干扰,并且这是每个人都有资格获得的保护。那么,允许警察依据较少的潜在犯罪证据去拦截黑人司机,这种做法就既是一种非比较性的错误,也是一种不平等对待的不正当形式。某种关于种族歧视的一般背景或许可以解释这些比较性的和非比较性的错误,但这些错误是某些更一般形式的错误,并且也独立于种族歧视这一特定的原因。

当政府为某些人投入比其他人更多的资源,以便提供某种特定的福利时,仅凭这一事实并不足以表明政府违反了平等关切的比较性要求。如果地质因素导致一些地区比另一些地区更难维护道路的通行,那么政府在这些地区的道路上投入更多的资金,这种做法并没有反映出政府在这些地区的居民和城里其他地区的居民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关切。同样,如果市政当局在特殊教育的班级比在非残疾学生的班级投入更多的资金,这也没有违反平等的关切,因为这并不表明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利益比其他儿童的利益受到更大的重视。

就我迄今所考虑的情况而言,例如公共卫生、铺路、教育和对错误定罪的保护等,我都假定了政府有特定的义务来提供这些福利,至少有义务使人们在这些方面达到一定的福利水平。而只要这些供应的成本不是特别高,那么这种假定看起来就是合理的。但即便一些机构没有义务去提供某种特定的好处,只要这些机构负有一般性的义务去为某个群体提供福利,那么平等关切的要求也能够适用于这些机构。有一些福利是政府可以选择是否要提供的,例如公共游泳池、溜冰场和高尔夫球场或许就属于这种福利。然而,一旦政府提供了这种福利,那么它就不能只让一部分公民可以合法地获得这种福利。而且我想说,如果政府提供这些设施的方式会导致只有某些社区的居民才有机会使用这些设施,那么它可能也会遭到反对。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所做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平等地使所有公民受益。我们可能需要某些政府设施,例如行政大楼或军事机构。这些设施通过服务于一般的公共目的,从而为所有人都提供了福利。但除此之外,它们还可以为其所在地的居民提供额外的福利,例如增加就业机会。这本身并不违反我所描述的平等关切的要求,因为相关的设施为一些人所带来的这些福利并不是建设它们的理由(这与我提到的诸如娱乐设施等其他情况恰好相反)。对建设这些设施的证成反而依据的是它们给所有人都带来的那些福利。军事设施和其他公共建筑必须建立在某个地方,所以不可避免地会给当地居民带来一些福利。一些公民获得了这些福利,这个事实本身并不违反平等的关切。但是,如果公共设施始终在某一个地区建造,并且缺乏任何其他的证成,那么这看起来就反映了政策更偏袒该地区公民的利益,而非其他公民的类似利益。因此,这项政策便违反了我正在讨论的平等关切的要求。

为什么福利的比较水平会以这种方式引起重视?如果相关的好处是竞争性的,那么我们可以理解平等的相关性,因为提供更高水平的好处会使一些人比其他人更占有优势。从这个意义来说,教育是一种竞争性的好处,但诸如铺路和照明之类的公共服务则不是。比起不健康的人而言,更健康的人确实具有一种竞争优势,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医疗服务的获取途径便可以作为机会平等的组成部分而获得证成。[10]但在我看来,这似乎不是对医疗服务的不平等供应的唯一反驳。问题在于,在涉及非竞争性好处的情况下,我们为什么应当反对不平等的供应呢?

事实上,平等对待(treatment)的要求看起来容易遭到某种版本的向下拉平反驳。正如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所说:“平等主义的原则常常导致浪费。”[11]拉兹说,如果我们无法把某种好处平等地提供给每一个人,也许是因为我们没有足够多的好处可用来分配,那么平等主义的原则会要求我们不把它提供给任何一个人。

这一反驳的合理性来自拉兹对平等主义原则的特殊理解方式。拉兹把平等主义原则的典范形式理解为:“如果有些F拥有G,那么所有没拥有G的F就都有获得G的权利。”[12]这个表述在几个重要的方面不同于我所理解的平等关切的要求。首先,拉兹所说的平等主义原则简单地适用于人们所拥有的好处,而不管这些好处是怎么产生的。相比之下,我所捍卫的平等关切的要求只适用于单个能动者对好处的供应。其次,正如我所说的,平等关切并不总是要求能动者向个人提供同等数量的好处。只有在以下这种情况,某些福利的不平等供应才会违反平等的关切:如果所有受影响的人的利益都获得恰当的重视,那么这种不平等的供应将无法得到证成。换言之,在以下这些情况,不平等就不一定与平等的关切不相容:我们没有足够多的好处来平等地让每个人受益;或者,为一些人提供与其他人同等水平的福利,这种做法在其他方面是无法实现的或困难重重的,甚至(像我所说的那样)会带来特别高的代价。虽然在一些例子中,拉兹关于“浪费的指责”看起来具有初步的合理性。但在我看来,平等关切的要求所具有的这种灵活性能够很好地处理这些例子。

通过考虑另一种不同的反驳,我们可以更清楚地说明这种情况。当某种不平等得到“好的理由”的支持时,这种不平等的对待便与平等关切的要求相容。这一事实似乎表明,我所捍卫的平等关切只是一种有限度的(pro tanto)要求,并且在我描述的那些情况下,这种要求被压倒(overridden)了。就某些好处而言,例如对错误定罪的保护,这看起来特别令人不安。作为回应,我需要多谈一谈在应用平等关切的要求时所涉及的利益权衡问题。

在我讨论的那些情况下,道德所要求的那种关切具有两方面内容:一个是非比较性的,另一个是比较性的。一项政策可能缺乏对某些人的关切,而这种关切的缺失之所以是不正当的,可能基于以下两种理由:第一,与其他价值相比,证成这项政策的方式没有充分地重视这些人的利益;第二,这些人的利益比其他人的类似利益受到更少的重视。我们可以用对错误定罪的程序保护为例来说明这两种反驳。一个法律制度可能会因为它没有为被告人提供道德所要求的那种保护而遭到反对。也就是说,比起提供这些保护所需要的成本,它没有充分重视被告人免受错误定罪的利益。不过正如我所说的,即便一个法律制度对所有人都提供了充分的保护,但只要它对一些人提供更高程度的保护,并且这表明它更重视保护这些人的利益,那么它也会遭到反对。

因此,一些考虑因素便可以通过上述这两种途径来为某些对待方式提供“好的理由”,否则这些对待方式就会遭到反对。这些考虑因素有可能提供足够好的理由来支持为一些人提供某种低于最低水平的好处,因为这些理由比那些支持提供最低水平的好处的理由更重要。当然,哪些考虑因素才算是支持这种做法的好理由,这显然会因相关好处的重要性而有所不同。某些考虑因素会比人们从一种适当水平的道路翻新中所获得的利益更重要,但要比人们从避免错误定罪的保护中所获得的利益更重要则无疑会困难得多。这里的要点仅仅是,如果我们具有这种好的理由,那么即便我们没有以通常要求的最低水平来提供某种好处,这也不意味着我们没有充分重视人们从拥有这种好处中所获得的利益。

另一个问题是,一些考虑因素如何能够成为好的理由以便支持向一些人提供比其他人更多的好处(当两者都高于最低水平时),以及这需要满足哪些要求。虽然某项政策的实施导致了某种好处的不平等供应,但支持这项政策的理由却可能与这种好处给受其影响的人带来的福利无关。例如,一个地区可能需要更高质量的道路,以便为该地区工业厂房服务的卡车能够使用这些道路。一些居民也可能因为附近的科研机构需要架线而获得了更好的宽带通讯。当应用这些理由去提供更好的服务时,这种做法并不会违反平等关切的要求,因为对这种做法的证成没有涉及某些人的利益比其他人的类似利益受到更大的重视。

这里的要点在于,当某些考虑因素以这种方式来证成对好处的不平等供应时,它们的证成方式并不包含压倒平等关切本身的要求。恰恰相反,这些考虑因素与个人利益之间的权衡方式表明,即使福利的供应不尽相同,这些个人利益也都得到了平等的考虑。

把权衡互相竞争的考虑因素纳入平等关切本身的范围之内,这似乎走得太远了。[13]例如,假设一项亟须的军事拨款法案包含了这项规定:它要求把它将购入的所有设施都放置在该国的某一个地区。这项规定有利于该地区居民的利益,但它缺乏任何证成,所以这项法案看起来违反了平等关切的要求。但受益地区的立法者坚持执行这一规定,否则他们将阻碍法案的通过。再假设,考虑到全体公民的利益,这项法案的通过(而非不通过)经综合权衡之后会获得证成,那么基于我所提议的推理方式,这项法案的通过似乎最终仍然符合平等关切的要求。这个明显的悖论可以通过这个区分来加以解释,即区分法案本身是否符合平等关切的要求,以及在特定的条件下,该法案的通过是否符合这一要求。我认为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否”,而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是”。

这个例子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时机来防止误解,因为我给这个要求所起的名称可能在某个方面会误导别人。“平等的关切”可能暗示,它要求某些能动者具有某种(关切的)态度。但这是不正确的。一个行动或一项政策是否符合平等关切的要求,取决于支持它的理由:当以正确的方式来考虑所有受影响人员的利益时,它是否可被证成。而在我们刚才所考虑的情况之中,无论我们是将这个要求应用于一项政策,还是应用于在某些情况下制定这项政策的决定,这一点都同样为真。这个要求关注的是支持这一决定的理由,而不是决策者的态度。

确定一项政策是否与平等关切的要求相容,这涉及权衡人们拥有相关好处所带来的利益和其他相互竞争的考虑因素。而这一事实似乎有可能使这一要求沦为一项非比较性的要求,即每个人的利益——如他的诺齐克式权利——应受到应有的(due)重视。但情况并非如此。正如我所解释的,平等关切的要求依然保留了它的比较性特征。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人的利益应当受到某些能动者的适当重视,这不仅要求这些利益应当受到充分的重视,而且还要求这些利益应当受到与(某些)其他人的利益相同的重视。

这就提出了这项平等关切的要求何时适用的问题。我说过,它适用于有义务为某些人提供福利的能动者。但是什么样的能动者负有这种义务呢,以及他们对谁负有这种义务呢?我对这个问题缺乏一般性的答案。幸运的是,对于我当前的有限目的而言,我不认为这样的答案是必需的。我在这本书的目的是确定对不平等的各种反驳,以及确定这些反驳所依据的平等观(如果有的话)。本章的目的是审视这样一个具体的反驳,即反驳因违反平等关切的要求而引起的不平等。因此,就当前的目的而言,提供理由使人们相信存在着这种义务,这就足够了,而这种义务确实也解释了我们对于不平等持有一类独特的反驳。

在我看来,我所列举的这些例子使得以下这两点看起来非常合理:第一,地方政府和各国政府对其公民负有这种义务;第二,平等关切的要求由这种义务而产生。让我再举一个例子:如果在当下,德国西部的学校比东部的学校拥有更多的经费,那么这至少会引起基于不平等关切的初步反驳。但是,当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是两个独立国家的时候,这种反驳就会变得不合理。

通过概述政府为什么应当遵守这项要求,我们可以对上述这个诉诸案例的论证提供一些支持。如果政府所行使的权力——制定和执行法律以及要求公民纳税的权力——依赖于他们为公民所提供的福利,那么这些福利就必须提供给所有公民(所有被要求守法和纳税的人)。否则其他人就没有理由接受政府权力的这种证成方式。此外,在证成政府的政策时,为什么有些公民应该接受其他人的利益比他们的利益更重要呢?尤其是他们还被要求应当通过纳税和遵守其他法律来一起支持这些政策。

如果我已经表明了这一点是合理的,即政府对其公民应当遵守平等关切的要求,那么这就足以确立我在本章中的主要观点。不过,我怀疑这种义务并不局限于政府,父母对其子女也负有这种平等关切的义务。但我并不认为这种平等关切的要求能够普遍地适用到个体身上,即便个体有义务去帮助那些比自己更不幸的人。如果我捐出一大笔资金来帮助某个国家的穷人,那么我可能会受到这种优先主义的反驳:我本来应当帮助其他地区的人,因为他们更需要得到帮助。但我认为,我不会因为我只向一些人提供了援助,而没有向其他有同等需求的人也提供援助,从而遭到一种基于不平等关切的指责。

私人机构是否以及什么时候可能负有这种义务,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举例来说,即便某个慈善机构的设立只是为了帮助某些大学,它也不会因为它没有对其他大学的需求给予同等的重视而遭到反对。同样,即使某个基金会的成立只是为了研究和治疗某一种疾病,它也不会因为它没有关注那些患有其他疾病的人而遭到反对。但是,如果它已经征集捐款并在此基础之上寻求免税的地位,同时它又只为某一地区的居民提供帮助,而忽视其他地区那些患有相同疾病的人,那么它可能会遭到反对。然而,这一反驳似乎与适用于政府的平等关切要求有所不同,因为它看起来是基于捐助者的要求,而不是基于对受益人所负有的义务。[14]一个更好的例子可能是工会,因为正是工会的成员建立并支持着工会。我们似乎可以合理地说:第一,工会必须遵守这一要求,即它的决策和政策应当可被证成地把所有成员的利益都纳入考虑之中,并平等地重视这些利益;第二,这项平等关切的要求是工会对其成员所负有的义务,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成员既是受益人,也是贡献者。

每当平等关切这一义务所适用的对象要求他们的利益得到平等的考虑时,这个不偏不倚的要求通常会伴随着对偏袒(partiality)的允许。由于某些人并非平等关切的适用对象,所以偏袒会使得这些人的利益比其他人的类似利益得到更多的关注。这便引出了这个问题:这种偏袒是否与我在第一章中所说的“基本的道德平等”这一观念相容?在此,基本的道德平等指的是每个人在道德上都很重要。我相信这些观念事实上是相容的。尽管每个人都具有道德价值,但没有任何一种普遍的道德要求会规定我们作为个体在做出每一个决定时,都要平等地重视每个人的利益。这种规定会带来难以置信的约束,它甚至不可能实现。

声称各国政府对于境外人员的利益也负有这种关切的义务可能会更合理。而另一个更强硬的主张则是,我们作为个体确实负有这种义务,并且对政府的一种证成形式就在于政府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履行这一义务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仅比个体的行动更有效,而且不同于我已经提过的那种针对个体的普遍义务,这种方式不会具有侵扰性。

即便对于某些好处的供应,例如提供健康所需的条件和体面生活所需的经济商品,政府负有上述这种平等关切的义务,但对于另外一些好处的供应,政府还会对其公民负有其他特殊的平等关切的义务。这些另外的好处包括需要由当地提供并受当地决策所支配的好处,例如铺路和教育,而且通常还包括政府有责任通过民主程序来提供的那些更进一步的好处。

如果各国政府负有一种更广泛的义务向境外人员提供某些好处,那么这一特定的义务所适用的对象便能够提出平等关切的要求。但各国政府是否负有这种义务,将取决于这种义务的缺失会带来道德上难以承受的后果这一事实是否构成了对这种义务的证成。如果这一事实确实构成了对这种义务的证成,那么这个主张将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另一个相关的主张,即这种义务是防止这些后果的有效途径。而这个相关的主张又将取决于外来者能够有效地提供哪些好处。

这使我回想起我一开始对国际预期寿命差距和国内预期寿命差距所做的对比。我们可以论证,预期寿命的国际差异以不同的方式提出了不平等对待的问题。或许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并不是任何现有的单一机构没有平等地重视不同人群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和对其他健康条件的需求。但即便如此,我们也可以说,我们需要建立某个有义务为所有人提供这些好处的机构。

通过下述这两个步骤的论证,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关于应被反对的不平等的结论。第一步是这个(非比较性的)主张:为了让许多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重视,这个负有普遍义务的机构是必需的(并且这是确保这些利益得到满足的有效途径)。第二步则主张,目前存在的这种国际差距违反了平等对待的要求,而这个机构应当遵守这个要求。但是,即便这个论证是正确的,我认为情况依然如此:在目前的条件下,我们对国际预期寿命差距的反对,针对的并不是它所涉及的不平等。

[1] Mark R. Cullen, Clint Cummins, and Victor R. Fuchs, “Geographic and Racial Variation in Premature Mortality in the U.S.: Analyzing the Disparities.”引用的数字来自1999—2001年的死亡率。

[2] CDC, Health Disparities and Inequalities Report-United States, 2013.

[3] 平等关切的要求可被理解为意指许多不同的事物。例如,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就把它理解为这种要求,即政府的法律和政策必须以平等对待每个公民的方式来获得证成。(参见Sovereign Virtue, 6。)我会接受这一要求,因为它提供了一个框架,并且在此框架之内,我要讨论的那些对不平等的反驳全都可以被理解。但我将用“平等的关切”这一术语来确定违反这项规定的一种具体的方式,即没有平等地履行某项义务,从而导致某些利益的不平等供应。并非所有我要讨论的对不平等的反驳都依赖于这种义务。总体而言,那种被德沃金视为起点的平等关切的观念,会通过以下这两种方式来反对不平等的结果:当我们关注政府负有义务去提供利益时(正如本章所谈论的),它以一种方式提出了反驳;而当我们关注证成一个经济合作体制时(正如第九章所讨论的),它则以另一种不同的方式提出了反驳。

[4] 我感谢詹姆斯·布兰特(James Brandt)在讨论中强调了这一点。

[5] 参见Peter Westen, “The Empty Idea of Equality”。尽管韦斯顿(Westen)的文章标题提到了“平等”,但作为宪法律师,他在写作此文时主要关注的是“平等对待”这个特殊的观念,也就是我所说的“平等关切”。对于比较性的错误和非比较性的错误这个问题的更一般性的讨论,参见Joel Feinberg, “Non-Comparative Justice”。

[6] New Jersey Constitution, Article VIII, Section IV.

[7] Robinson v. Cahill 62 N.J. at 515.

[8] 关于新泽西州的这个争论,对此的概述可参见“School Funding Cases in New Jersey,” <http://schoolfundinginfo/2015/01/school-funding-cases-in-new-jersey>。关于堪萨斯州的类似争论,参见“School Finding Cases in Kansas,” <http:// schoolfunding.info/2015/01/school-funding-cases-in-kansas-2>。

[9] 一个允许更富裕的学区提供更高教育水平的教育经费制度,是否违反了平等关切的要求,这将取决于以下这个问题:这个经费制度作为一个整体是否被视为州政府的一个政策,并且州政府通过这个政策来履行提供教育的义务;或者与此相反,提供更好教育的市政当局是否被视为独立的能动者,例如被视为家长的私人团体。

[10] 正如诺曼·丹尼尔斯(Norman Daniels)对此所提出的论证。参见他的Just Health Care

[11] The Morality of Freedom, 227.

[12] Raz, Morality of Freedom, 225.

[13] 我感谢杰德·卢因森(Jed Lewinsohn)提出这个可能的反驳。

[14] 我感谢安德鲁·戈尔德(Andrew Gold)指出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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