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圣人之治国也,能抟力,能杀力。制度察则民力抟。抟而不化则不行,行而无富则生乱。故治国者,其抟力也,以富国强兵也;其杀力也,以事敌劝民也。夫开而不塞,则短(陶鸿庆曰“短”乃“知”字之误,“知”与“智”同)长;长而不攻,则有奸。塞而不开,则民浑;浑而不用,则力多;力多而不攻,则有奸虱。故抟力以壹务也,杀力以攻敌也。治国者贵民壹,民壹则朴,朴则农,农则易勤,勤则富。富者废之以爵,不淫;淫者废之以刑,而务农。故能抟力而不能用者必乱;能杀力而不能抟者必亡。故明君知齐二者,其国强;不知齐二者,其国削。
夫民之不治者,君道卑也。法之不明者,君长乱也。故明君不道卑、不长乱也。秉权而立,垂法而法治,以得奸于上,而官无不,赏罚断而器用有度。若此,则国制明而民力竭,上爵尊而伦徒举。今世主皆欲治民,而助之以乱;非乐以为乱也,安其故而不窥于时也。是上法古而得其塞,下修令(俞樾曰“令”乃“今”字之误)而不时移,而不明世俗之变,不察治民之情,故多赏以致刑,轻刑以去赏。夫上设刑而民不服,赏匮而奸益多。故民之于上也(朱师辙曰此句当作“故上之于民也”),先刑而后赏。故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治宜于时而行之,则不干。故圣王之治也,慎为察务,归心于壹而已矣。
错法第九
臣闻古之明君错法而民无邪,举事而材自练,赏行而兵强。此三者,治之本也。夫错法而民无邪者,法明而民利之也。举事而材自练者,功分明;功分明,则民尽力;民尽力,则材自练。行赏而兵强者,爵禄之谓也。爵禄者,兵之实也。是故人君之出爵禄也,道明。道明则国日强,道幽则国日削。
故爵禄之所道,存亡之机也。夫削国亡主非无爵禄也,其所道过也。三王五霸,其所道不过爵禄,而功相万者,其所道明也。是以明君之使其臣也,用必出于其劳,赏必加于其功。功赏明,则民竞于功。为国而能使其民尽力以竞于功,则兵必强矣。
同列而相臣妾者,贫富之谓也。同实而相并兼者,强弱之谓也。有地而君,或强或弱者,乱治之谓也。苟有道,里地足容身,士民可致也。苟容市井,财货可众也。有土者不可以言贫,有民者不可以言弱。地诚任,不患无财;民诚用,不畏强暴。德明教行,则能以民之有为己用矣。故明主者用非其有,使非其民。明王之所贵,惟爵其实,爵其实而荣显之。不荣,则民不急列位;不显,则民不事爵;爵易得也,则民不贵上爵;列爵禄赏不道其门,则民不以死争位矣。人君而有好恶(陶鸿庆曰“人君”当作“人生”),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敌矣。
财;民诚用,不畏强暴。德明教行,则能以民之有为己用矣。故明主者用非其有,使非其民。明王之所贵,惟爵其实,爵其实而荣显之。不荣,则民不急列位;不显,则民不事爵;爵易得也,则民不贵上爵;列爵禄赏不道其门,则民不以死争位矣。人君而有好恶(陶鸿庆曰“人君”当作“人生”),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敌矣。
故凡明君之治也,任其力,不任其德,是以不忧不劳,而功可立也,度数已立,而法可修。故人君者不可不慎己也。夫离朱见秋豪百步之外,而不能以明目易人;乌获举千钧之重,而不能以多力易人。夫圣人之存体性,不可以易人,然而功可得者,法之谓也。
战法第十
凡战法,必本于政胜,则其民不争,不争则无以私意,以上为意。故王者之政,使民怯于邑斗,而勇于寇战。民习以力攻难,故(严本“故”上有“难”字,今据范钦本删)轻死。
见敌如溃,溃而不止,则免。故兵法:“大战胜,逐北无过十里。小战胜,逐北无过五里。”
兵起而程敌,政不若者勿与战;食不若者勿与久;敌众勿为客;敌尽不如,击之勿疑。故曰:兵大律在谨,论敌察众,则胜负可先知也。
王者之兵,胜而不骄,败而不怨。胜而不骄者,术明也。败而不怨者,知所失也。
若兵敌强弱,将贤则胜,将不如则败。若其政出庙算者,将贤亦胜,将不如亦胜。政久(严本无“政久”二字,今据范钦本补)持胜术者,必强至王。若民服而听上,则国富而兵胜,行是必久王(孙诒让曰当作“行是久必王”)。
其过失,无敌深入,偕(孙诒让曰“偕”当为“偝”,“偝”与“背”同)险绝塞,民倦且饥渴,而复遇疾,此其道也(严万里曰“其”当作“败”)。
故将使民者乘良马者(朱师辙曰上“者”字乃“若”字之讹),不可不齐也。
凡用兵,胜有三等:若兵未起则错法,错法而俗成,而用具。此三者必行于境内,而后兵可出也。行三者有二势:一曰辅法而法行(严本无“行”字,今据范钦本补),二曰举必得而法立。故恃其众者谓之葺,恃其备饰者谓之巧,恃誉目者谓之诈。此三者,恃一,因其兵可禽也。故曰:强者必刚斗其意(高亨曰“刚斗其意”当作“刚其斗意”),斗则力尽,力尽则备,是故无敌于海内。治行则货积,货积则赏能重矣。赏壹则爵尊,爵尊则赏能利矣。故曰:兵生于治而异,俗生于法而万转过,势本于心而饰于备势。三者有论,故强可立也。是以强者必治,治者必强;富者必治,治者必富;强者必富,富者必强。故曰:治强之道三(严本无“三”字,今据范钦本补),论其本也。
利矣。故曰:兵生于治而异,俗生于法而万转过,势本于心而饰于备势。三者有论,故强可立也。是以强者必治,治者必强;富者必治,治者必富;强者必富,富者必强。故曰:治强之道三(严本无“三”字,今据范钦本补),论其本也。
四战之国贵守战,负海之国贵攻战。四战之国好举兴兵以距四邻者,国危。四邻之国一兴事,而已四兴军,故曰国危。四战之国不能以万室之邑舍巨万之军者,其国危。故曰:四战之国,务在守战。
守有城之邑,不如以死人之力,与客生力战。其城拔(高亨曰“拔”上当脱“不”字)者,死人之力也。客不尽夷城,客无从入,此谓以死人之力与客生力战。城尽夷,客若有从入,则客必罢,中人必佚矣。以佚力与罢力战,此谓以生人力与客死力战。皆曰:“围城之患,患无不尽死而邑。”此三(于■曰“三”当作“二”)者,非患不足,将之过也。
守城之道,盛力也。故曰客,治簿檄,三军之多,分以客之候车之数。
三军: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此之谓三军也。壮男之军,使盛食、厉兵,陈而待敌。壮女之军,使盛食、负垒,陈而待令,客至而作土以为险阻及耕格阱,发梁撤屋,给从从之,不洽而熯之,使客无得以助攻备。
老弱之军,使牧牛马羊彘,草木(“木”严本作“水”,今据范钦本改)之可食者,收而食之,以获其壮男女之食。而慎使三军无相过。壮男过壮女之军,则男贵女,而奸民有从谋,而国亡。喜与,其恐有蚤闻,勇民不战。壮男壮女过老弱之军,则老使壮悲,弱使强怜。悲怜在心,则使勇民更虑,而怯民不战。故曰:慎使三军无相过。此盛力之道。
靳令第十三
靳令则治不留,法平则吏无奸。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任功则民少言,任善则民多言。行治曲断,以五里断者王,以十里断者强,宿治者削。
以刑治,以赏战,求过不求善。故法立而不革,则显民变诛,计变诛止。贵齐(“贵齐”严本作“责商”,今据崇文书局本改)殊使,百都之尊爵厚禄以自伐。国无奸民,则都无奸市(“市”严本误作“示”,今据范钦本改正)。
物多末众,农弛奸胜,则国必削。民有馀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四寸之管无当,必不可满也。授官、予爵、出禄不以功,是无当也。
国贫而务战,毒生于敌,无六虱,必强。国富而不战,偷生于内,有六虱,必弱。国以功授官予爵,此谓以盛知谋,以盛勇战。以盛知谋,以盛勇战,其国必无敌。国以功授官予爵,则治省言寡,此谓以法去法,以言去言。
国以六虱授官予爵,则治烦言生,此谓以治致治,以言致言。则君务于说言,官乱于治邪,邪臣有得志,有功者日退,此谓失。守十者乱,守壹者治。法已定矣,而好用六虱者亡。民泽毕农则国富。六虱不用,则兵民毕竞劝,而乐为主用,其竟内之民,争以为荣,莫以为辱;其次,为赏劝罚沮;其下,民恶之,忧之,羞之。修容而以言,耻食以上交,以避农战,外交以备,国之危也。有饥寒死亡,不为利禄之故战,此亡国之俗也。
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国有十二者,上无使农战,必贫至削。十二者成群,此谓君之治不胜其臣,官之治不胜其民,此谓六虱胜其政也。十二者成朴,必削。是故兴国不用十二者,故其国多力,而天下莫能犯也。兵出必取,取必能有之;按兵而不攻,必富。朝廷之吏,少者不毁也,多者不损也。效功而取官爵,虽有辩言,不能以相先也。此谓以数治。以力攻者,出一取十;以言攻者,出十亡百。国好力,此谓以难攻;国好言,此谓以易攻。
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国有十二者,上无使农战,必贫至削。十二者成群,此谓君之治不胜其臣,官之治不胜其民,此谓六虱胜其政也。十二者成朴,必削。是故兴国不用十二者,故其国多力,而天下莫能犯也。兵出必取,取必能有之;按兵而不攻,必富。朝廷之吏,少者不毁也,多者不损也。效功而取官爵,虽有辩言,不能以相先也。此谓以数治。以力攻者,出一取十;以言攻者,出十亡百。国好力,此谓以难攻;国好言,此谓以易攻。
圣君知物之要,故其治民有至要。故执赏罚以壹辅仁者,心之续也。圣君之治人也,必得其心,故能用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力。
圣君独有之,故能述仁义于天下。
修权第十四
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故上多惠言而不克其赏(严本原作“故多惠言而克其赏”,今据《群书治要》卷36所引改),则下不用;数加(“加”严本作“如”,今据崇文书局本改)严令而不致其刑,则民傲死。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也。故明主任法。明主不蔽之谓明,不欺之谓察。故赏厚而信(“信”严本作“利”,今据《群书治要》卷.. 36所引改),刑重而必(严本“必”字上有“威”字,今据崇文书局本删),不失疏远,不违亲近,故臣不蔽主,而下不欺上。
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先王县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虽察,商贾不用,为其不必也。故法者,国之权衡也(严本无此八字,今据《群书治要》卷.. 36所引补)。夫倍法度而任私议,皆不知(严本无“知”字,今据《群书治要》卷.. 36所引补)类者也。不以法论知、能、贤、不肖者,惟尧;而世不尽为尧。是故先王知自议誉私之不可任也,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赏诛之法,不失其议,故民不争。授官予爵,不以其劳,则忠臣不进。行赏赋禄,不称其功,则战士不用。
凡人臣之事君也,多以主所好事君。君好法,则臣以法事君;君好言,则臣以言事君。君好法,则端直之士在前;君好言,则毁誉之臣在侧。公私之分明,则小人不疾贤,而不肖者不妒功。故尧、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位天下也;论贤举能而传焉,非疏父子亲越人也,明于治乱之道也。故三王以义亲,五霸以法正诸侯,皆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治天下。是故擅其名而有其功,天下乐其政,而莫之能伤也。今乱世之君臣,区区然皆擅一国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国之所以危也。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